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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民事法律适用法(2篇)

外国民事法律适用法(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日益增多。

为了解决涉外民事法律纠纷,各国纷纷制定了外国民事法律适用法。

本文旨在探讨外国民事法律适用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原则以及我国外国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现状和展望。

一、引言外国民事法律适用法是指在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据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

在全球化背景下,外国民事法律适用法对于维护国际民商事秩序、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外国民事法律适用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1. 概念外国民事法律适用法是指在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据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

它包括国际私法、国际合同法、国际侵权法、国际财产法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2. 适用范围外国民事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涉外合同关系: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合同、服务合同等。

(2)涉外侵权关系:包括跨国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

(3)涉外财产关系:包括跨国继承、跨国财产分割、跨国破产等。

(4)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包括跨国婚姻、跨国离婚、跨国抚养等。

三、外国民事法律适用法的基本原则1.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长期形成并普遍遵守的规则。

外国民事法律适用法在适用过程中,应当尊重和遵循国际惯例。

2. 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在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平等相待,实现互利共赢。

3. 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优先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当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我国公共秩序时,可以不予适用。

四、我国外国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现状与展望1. 现状我国外国民事法律适用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

近年来,我国在立法、司法和理论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方面: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明确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和具体规则。

适用瑞典法律(2篇)

适用瑞典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瑞典,作为北欧五国之一,以其高度的社会福利、民主制度以及良好的法治环境而闻名于世。

瑞典法律体系深受罗马法影响,同时结合了德国法系的特点。

本文旨在概述瑞典法律的基本框架,并探讨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二、瑞典法律体系概述1. 法律渊源瑞典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

(1)宪法:瑞典宪法是最高法律,于1975年颁布。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2)法律:瑞典议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涉及各个领域,如民法、刑法、商法、劳动法等。

(3)行政法规:瑞典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

(4)司法解释:瑞典最高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5)国际条约:瑞典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瑞典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法律分类瑞典法律可分为以下几类:(1)宪法法律:包括宪法、选举法、议会法等。

(2)行政法:包括行政程序法、公务员法、地方自治法等。

(3)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等。

(4)商法:包括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等。

(5)刑法:包括刑法典、刑事诉讼法等。

(6)劳动法:包括劳动法典、集体合同法等。

三、瑞典法律在实际中的应用1. 民法在民法领域,瑞典法律强调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

例如,在合同法中,瑞典法律要求合同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

2. 刑法瑞典刑法以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为核心。

例如,对于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瑞典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3. 劳动法瑞典劳动法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规定雇主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4. 环境法瑞典环境法旨在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例如,瑞典法律规定,企业必须遵守环保法规,对污染物排放进行严格限制。

5. 国际法瑞典积极参与国际事务,遵守国际条约。

例如,在难民问题、人权保护等领域,瑞典法律与国际法相一致。

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法律(2篇)

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

在处理涉外民事纠纷时,适用何种法律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以期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涉及外国法人、自然人在我国境内或者外国法人、自然人在我国境外的民事纠纷,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由我国法院管辖并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审理的诉讼。

三、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法律的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权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如与我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则不适用该外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的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不得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4. 法院选择原则法院选择原则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

四、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法律的种类1.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是涉外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准据法。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时,法院可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3. 我国法律我国法律是涉外民事诉讼中适用最广泛的法律。

瑞士法律的适用性(2篇)

瑞士法律的适用性(2篇)

第1篇一、引言瑞士,这个位于欧洲中心的小国,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中立政策以及优美的自然风光而闻名于世。

然而,瑞士的魅力不仅于此,其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是其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

本文将从瑞士法律的适用性、法律特色以及国际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瑞士法律的适用性1. 瑞士法律的适用范围瑞士法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瑞士全境,包括联邦、州、市镇三个行政级别。

在瑞士,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无论个人、企业还是政府机构,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2. 瑞士法律的适用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瑞士法律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贫富、地位高低,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2)法律适用地域性。

瑞士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充分考虑地域差异,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3)法律适用时限性。

瑞士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注重法律时效性,对过时的法律进行修订或废除。

3. 瑞士法律的适用程序(1)立法程序。

瑞士法律的立法程序较为严格,需经过联邦议会、州议会和市镇议会等多个环节的审议和表决。

(2)执法程序。

瑞士法律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时,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司法程序。

瑞士法律的司法程序公正、透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瑞士法律特色分析1. 瑞士法律体系独特瑞士法律体系以联邦制为基础,由联邦法律、州法律和市镇法律三个层次构成。

这种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有利于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保障各地区的利益。

2. 瑞士法律注重私法保护瑞士法律在私法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对个人权利和财产权保护较为严格。

在合同法、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瑞士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3. 瑞士法律注重环境保护瑞士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较强约束力,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瑞士在水资源保护、森林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4. 瑞士法律注重国际合作瑞士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与世界各国签订多项双边和多边条约。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是各国为了解决跨国民事纠纷而建立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由于跨国交往的增加和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背景、原则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背景可追溯到国际交往开始发展的时期。

在过去,由于交通和通讯技术的限制,国际民事交往很少发生,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的需求也相对较少。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交往的深入,跨国民事纠纷也逐渐增多,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成为必然。

为了确保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和有效,各国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国内法规定,建立了一些共同的原则。

第一,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平等原则,即所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平等的权益,无论其国籍、性别、种族等身份特征。

第二,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独立和中立原则,即诉讼机构应独立于各国政府和权力机构,并在司法判断中保持中立态度。

第三,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合作原则,即各国应积极配合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包括提供证据、出庭作证等行动。

实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和程序。

目前,在国际层面上,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是解决国际民事纠纷的主要机构。

国际法院负责处理国家之间的纠纷,而国际仲裁机构则负责处理私人之间的纠纷。

在国内层面上,各国根据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院和诉讼程序,以便解决和处理跨国民事纠纷。

然而,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和国情的不同,各国在对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解和实施上存在差异,导致跨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比较困难。

其次,由于各国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尊重,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此外,由于国际民事诉讼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语言和文化差异,进一步增加了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可以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和协调,制定更加统一和全面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促进跨国民事纠纷的解决。

瑞典群体诉讼制度的确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瑞典群体诉讼制度的确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瑞典群体诉讼制度的确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奉晓政
【期刊名称】《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0(028)005
【摘要】瑞典引入群体诉讼制度经历了长期的论证和讨论,期间提出过多个建议稿,最重要的有两个,重点介绍了群体诉讼委员会的提议.对其立法背景作了简要说明,对立法过程进行概括描述,并总结了<瑞典群体诉讼法>的特点.瑞典有关群体诉讼的立法准备充分,态度审慎,值得借鉴,故提出几点有关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改革的建议.【总页数】7页(P38-44)
【作者】奉晓政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
【相关文献】
1.瑞典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初探 [J],
2.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筑--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为契机 [J], 杨扬
3.瑞典民事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J], 奉晓政
4.论环保领域内美国群体诉讼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J], 陈昂;王宏旭;刘甜甜
5.环境诉讼中的群体诉讼制度——兼论完善我国环境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J], 宋宗宇;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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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民事诉讼制度总结

外国民事诉讼制度总结

外国民事诉讼制度总结民事诉讼制度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民事纠纷以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关键作用。

不同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各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和法律传统。

以下将对一些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总结。

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

其强调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较大的主导权。

在证据收集方面,美国实行广泛的证据开示制度,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对方所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这一制度有助于充分揭示案件事实,但也可能导致诉讼成本高昂和时间拖延。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也是其民事诉讼的重要特色之一,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决,而法官则负责法律适用。

此外,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诉讼周期较长。

英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

它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强调遵循先例原则。

英国的民事诉讼分为不同的法庭层级,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等,不同层级的法院处理不同类型和金额的案件。

在证据规则方面,英国要求证据具有关联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其还注重庭前和解,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以减少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消耗。

德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其严谨和高效而著称。

德国实行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发挥较为积极的作用,例如在证据收集和案件事实调查方面。

其民事诉讼程序分为一审、上诉审和再审等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德国注重书面审理,当事人和律师需要提交详细的书面材料,这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准确性。

法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

其民事诉讼程序较为灵活,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国的民事诉讼分为小审法院、大审法院等不同的法院类型,分别处理不同性质和规模的案件。

在证据方面,法国既重视书证,也重视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日本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吸收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的特色。

日本实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注重法官对诉讼的引导和管理。

初探下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

初探下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

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初探下2.措施在苏黎世州,简易法官可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他可以命令被告为或不为判决规定的事情,同时上述命令可包含被告如不遵守将被罚款的条件(一次性罚款,Ordnungsbusse)。

(2)他可以命令:未遵守的被告将依照《瑞士刑法典》第292条惩罚,根据第292条,藐视的被告可被罚金或监禁。

(3)他可以对未遵守的每一天处以每日罚款(astreinte);(4)如果被告被判决去做第三人也可完成的事情,法官也可以要求这样的第三人或原告去做凡是对履行判决有必要的事情。

上述行为的费用必须由被告承担;(5)法官可以对被告或被告拥有的东西使用强制措施。

例如,他可以命令其所有权已被判给原告的东西从被告那里取走并移交给原告,上述强制措施由有权的地方当局实施,如有必要由警察实施;以及(6)最后,如果被告已被命令作出宣告性行为,例如同意协议的执行,简易法官可以裁定:执行判决本身将代替上述行为。

这特别适用于在土地登记薄上登记关于不动产的权利或不动产的有限权利。

如果上述措施都不能产生判决所规定的结果,对于不履行判决,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应支付的赔偿数额未在原先的判决中规定,则可用简易程序确定。

(三)瑞士金钱判决的执行金钱判决的执行适用债务收集法。

在瑞士,债务收集是行政性行为和法院诉讼程序相结合的混合物,原告将采取的下一个措施总是依赖于被告的反应。

典型的债务收集经历下列阶段:1.债务收集的提起?债务收集开始于债务收集诉讼开始的请求,请求必须向有权的债务收集办公室提出,一旦收到上述请求及各自预付的定金,债务收集办公室将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授予债务人10天的延期以便让他或支付或提出反对。

除了在特别的情况下,上述反对不必提出理由。

因为通过提出反对而中止债务收集诉讼是如此的容易,几乎没有一个案件债务人不反对支付令的。

债务收集官员将把反对通知给债权人,同时债权人必须决定是否起诉。

因此债务收集程序的下一步是宣布反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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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初探二(三)原告对被告答辩的答复和被告的第二次答辩当事人之间交换文件是从原告对被告的答辩作出答复时开始的,这要经过几个步骤,尤其是在复杂的案件中,但法院更经常决定在被告提出答辩后由调查庭进行调查。

(四)修改和补充诉状《法典》表明了一个基本原则,即“已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得修改”。

但该规则有几种例外情况:(1)履行要以诉讼期间已发生的或已为原告所知悉的事实情况为基础的,原告可以改变该种履行要求。

例如,原告可能最初向法院请求命令被告交付汽车的判决,在诉讼期间,原告获悉原告已将汽车处理掉,则此时原告可以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代替履行要求。

(2)原告也可以修改他的诉状以获得一个关于争议的权利与义务的宣告性判决(最初的诉讼请求的有效性依赖于此判决),并要求得到伴随主要诉讼请求的附带利益和债务。

(3)最后,原告可以在原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本理由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新的救济请求。

例如,出租人修改诉状,要求得到在诉讼期间确实是出租人应得的更多的租金。

根据以上(2)、(3)项修改的诉讼请求,如果是在案件已经呈交主审或将要宣判时提出的,法院将驳回该诉讼请求。

这种修改在上诉中也不被允许。

对于救济理由的改变,以致与诉讼请求本身对立,《法典》规定只要新理由不致使案件的“主题”发生改变,该种调整就可允许。

当然,在这种一般规则之下,在允许的和不可允许的修改之间划出一条界线是存在很多困难的。

在瑞典的法律文件中,是在已决案件的理由根据中寻找指导思想的。

那么要问的问题是,原告是否有可能在新的理由上提出诉讼请求,在随后的审判中,第一个诉讼请否无效。

如果对这些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这就显示新的理由导致了诉讼主题的改变。

因为已决事件的判决本身通常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无论如何从这样的推理中常常不可能得出一个可靠的结论。

在先前案件中,最高法院对诉讼理由的改变持宽松的态度。

(五)补充诉状因为存在上述禁止修改诉讼请求的第(1)、(2)项例外,原告可以在诉状中补充在最初的诉状提交后发生的事件。

(六)合并诉讼请求和当事人1.强制合并如果一个原告同时提出几个诉讼请求,因此对同一被告有几件诉讼,只要这些诉讼请求本质上是在同一理由的基础上提出的,就应将其合并在同一案件中审理。

以上规则也适用于一个原告对几个被告或几个原告对一个或几个被告同时开始诉讼的情形。

反请求(反诉)应在同一案件中审理,并如同该案中主要诉讼请求的审理。

如果第三方当事人希望对已开始诉讼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标的物提起诉讼,第三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合并在该案中。

如果第三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进行主要听时或在案件将要宣判时才提出,并且此时已不便将该诉讼请求合并在原始案件中,则应对其单独审理。

按照以上规则合并当事人和诉讼请求的一般性先决条件是,不同的诉讼案件在同一法院提出,该法院有能力审理这些诉讼案件,对该所有诉讼案件适用同一审判程序。

关于管辖地,如果原告对不同的被告的诉讼请求基于同一基本理由并且这些诉讼同时提出,则原告有权在同一法院提起一个多方当事人诉讼,控告所有的被告,只要该法院对任何一个被告都有管辖权。

2.选择性合并诉讼请求和当事人依照《法典》第14章第6条的一般规则,法院对合并当事人和诉讼请求于一个案件中审理有选择权,并对此选择有独立的判断力,只要此举有助于调查清楚法院所面临的争议事件。

如果证明了合并的诉讼分开处理更有效率,则在诉讼的较后阶段可再一次将其分成不同的案件处理。

也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将当事人和诉讼请求从不同的法院中合并到一个法庭处理。

(七)反诉(反请求)一个一般性的规律就是,如果反诉涉及到与主要诉讼请求相同的事件或另外的有关事件、或可与主要诉讼请求相抵销,则被告有可能对原告提起反诉并在同一案件中审理。

《法典》的管辖地规则也规定反诉应在主要诉讼请求所在法院审理。

合并诉讼请求的一般性先决条件就是:同一审判程序可适用已合并的诉讼请求,并且对该案的反诉也同样适用。

在本文中,需注意的是,被告选择提起一个用以抵销主要诉讼请求的反诉作为答辩,要胜于将该反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提出。

作为答辩提起的反诉,若反诉的索赔额超过主要诉讼请求的索赔额,则该反诉不会导致一个对超过部分的执行性判决,同时如果被告作为答辩提起的反诉在第一次审判中无效,则被告被禁止在新的诉讼中提出反诉。

因此,如果反诉索赔额相当多地超过主要诉讼的索赔额时,仅仅作为答辩提起反诉是不明智的。

(八)涉及第三方当事人的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预见到在诉讼中失败的结果,它可以对第三当事人(例如,对共同侵权行为人)提起赔偿或追索请求或类似的诉讼请求,于是他有权要求把对该第三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和并在第一个诉讼中审理,这一规则也适用于因预见到未决诉讼的结果而希望对最初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第三方当事人。

(九)相互诉讼《法典》没有规定相互诉讼的救济方式。

但是,按照《瑞典关于政府部门提存资金的法令》,一个对不能确定谁具有接收其支付的合法权利持有理由的债务人,可以为履行其支付义务而将应支付的款项向该县的政府部门(the county Aunthorities)提存,然后必须将提存事项通报可能得到该笔资金的原告。

如果债务人不能确定债权人的理由是存在好几个相互竞争的原告,每一个原告都声称自己具有接收该笔支付的排他权力,则在该争议事件为终局判决或庭外和解所解决以前,县政府的部门不能把该提存资金分配给原告。

(十)参与诉讼《法典》规定,任何宣称某一未决诉讼的主题影响到他的法定权利,并提出很可能确实存在的原因的人都可能准许参与该诉讼,例如保险人。

一个普通的参与诉讼者不具有与诉讼中独立的当事人平等的地位,诉讼参与者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因干预一方而作出防碍或抵触该方的证词。

一个将受到判决直接约束的第三方当事人符合作为独立的介入者介入诉讼的条件。

因此一个独立的介入诉讼者必须加入到为已决案件的目的而提起的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中。

这种关系的例子包括一个合伙人在他的合伙企业被一合伙债权人起诉时,或一合伙成员在其他成员与该合伙团体就合伙决议的有效性提起诉讼时。

一个独立的介入诉讼者的地位与诉讼当事人相同,包括有上诉的权利。

三、审前获取信息美国的民事诉讼规则中的要求告知程序在和瑞典《司法程序法典》中的是不相同的。

与美国的规定相反,瑞典的事实发现阶段在为审判作准备时由当事人的律师在庭外进行。

一旦诉讼已经开始,在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下法院可命令出示文件记录,但是仅限于由请求出示的当事人确定的相当明确的文件。

对笔录证言只有在为将来可能进行的审判保全证据,否则证据可能丢失的情况下才能获取,例如,在遗嘱的有效性发生争议时,对可能死亡的遗嘱人的听审。

四、在候审中对财产的临时保护(一)一般原则请求临时扣押或临时禁令可以在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开始)以前单独提出。

随后必须在获准临时扣押或临时禁令之日起的一个月提起诉讼。

通常,关于临时措施的申请必须听审被告,但是如果被告的延误是为了使原告承担风险和损失,则法院可以单方面发出临时命令。

原告被责成对被告因法院采取临时措施而招致的任何损失提供担保。

担保的数额是否足够由法院决定,除非被告已接受了该数额。

担保通常是以银行担保的方式提供,但也可以其他保证或抵押方式提供。

(二)临时扣押符合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是临时扣押的先决条件。

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发出临时扣押令:(1)原告对于将成为或很可能成为诉讼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如仲裁)的标的物的金钱债权的存在出示了可能的理由,并且能进一步推定作为债务人的被告转移、藏匿资产或以其他方式回避对该案中的金钱债权的支付;(2)原告对某些将成为或很可能成为诉讼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如仲裁)的标的物的资产出示了其享有优先权的合理根据;并且能合理地推定被告将藏匿资产、尽量减少资产的价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资产以对原告产生负面影响。

按照以上第(1)项发出的临时扣押令通常不需指明债务被告人的详细财产,而只需指明原告所宣称的金钱债权的价值。

随后由执行当局来识别与之相当的被告个人资产。

最后,法院也可能发出明确的归还被告财产的指令。

如果在诉讼程序中对特定财产的优先权已很明显,即一方当事人非法剥夺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或对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实施不法行为,则法院可以发出指令要求立即归还该项财产或以其他方式消除非法状况。

(三)临时强制令在临时扣押规则所管辖的围以外,法院还可对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或未来的一方当事人发出临时强制令。

一项临时强制令通常包括该禁止性命令:被告(或未来的被告)如果采取行动防止原告行使其所宣称的权利或使原告行使该权利发生困难,则将对该被告(或未来的被告)处以罚金。

这种强制令也可以包含被告必须采取某种行为的意思,例如,保持某种状态和/或保持争议财产或争议权利的价值。

为了使强制令适合每一个特定的案件,法院一般具有决定临时强制令的容的权力。

五、即决审判(一)不经审判或经特殊程序作出的判决1.无根据的救济请求如果法院发现原告的救济请求缺乏法律根据或明显是没有理由的,则法院可以不经传讯就立即驳回该案。

2.通过执行当局程序作出的判决对于民事权利请求,执行当局面临三种类型的简易程序:催债程序,当局协助程序和特别当局协助程序。

(1)催债程序催债程序所提供的救济方式就是向债务人发出支付民事货币债务的命令,如果货币债权已由不动产、船舶或正在建造的船舶抵押所担保,或由作出书面保证的浮动抵押担保,则救济还可包括命令该笔债务必须以变卖抵押品来清偿。

催债程序不能适用于居住在外国(已加入《卢迦诺公约》)的债务人。

救济申请可以向债务人财产所在国、或方便执行判决的国家的执行当局提起。

对判决的书面救济申请只需述诉讼请求,也即要求偿付的数额、应付款的日期和要求偿付的利息,以及作为该诉讼请求的基础而提出的理由根据。

在当局经过正式评审以后,救济申请书将被送达给债务人。

从申请书送达之日起,债务人在一段时间(由执行当局确定,通常不超过两个星期)可对申请书中的诉讼请求提交答辩书。

如果债务人对该诉讼请求进行争辩,则答辩书简单述理由就足够了。

然后就一直等到救济申请者将该案提交地区法院审判,这种请求必须在申请者从执行当局收到债务人的答辩书后三个星期提出。

如果债务人在执行当局确定的那段时间里没有对申请进行答辩,则当局必须依照申请人的救济发出命令,申请人亦有资格要求(适度)退还诉讼费用。

该命令随后由执行当局自动执行,除非申请人拒绝强制执行其申请。

债务人可以在当局发出命令之日起的一个月向执行当局提交申请书,申请重新审理该争议事项。

该争议事项随后被提交给地区法院以便进一步审理。

对于当局发出的命令不满意的申请人有权在命令发出之日起三个星期向有关的地区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没有要求重新审理或没有提起上诉,则该命令作为一个普通判决是终局性的,与已结之案的判决具有同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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