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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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摘要: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频繁和经济的发展,国际民事诉讼争议日益增多。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由于各国国内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法律而经常出现管辖权冲突的情况,本文在归纳了国际民事案件有关管辖权冲突的类型以及一些国家比较典型解决的方法,又总结了中国在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时的做法以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关键词:管辖权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引言: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问题至关重要。

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因此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相差千里;另一方面,明确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归属管辖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开始,关系到实体法律的选择直至争议的解决;再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也关系到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一、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冲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与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相关联的所有国家或都主张管辖权或者都拒绝管辖的情况,前者称为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后者称为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一)一事两诉或平行诉讼一事两诉、一事再理、平行诉讼、重叠诉讼或重复诉讼、未决诉讼等现象都是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表现方式,这种冲突方式也是管辖权积极冲突形式中最常见的一种,这种形式的特点就是有关国家的法院对同一事实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而且,也不排斥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

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有关国家关于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相同,二是有关国家承认平行管辖和协议管辖。

一事两诉可以表现为下列两种类型:1.重复诉讼(repetitive suits),或称为相同原告诉讼、原被告共同型诉讼,即同一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始终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针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

一般而言,重复诉讼的起因可以归结为原告追求私人利益的追打限度保护,其目的不过是寻求对自己最有利判决。

2.对抗诉讼(reactive suits),也称为相反当事人诉讼、原被告逆转型诉讼,即同一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作为原告在甲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在乙国以甲国诉讼中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在乙国以甲国诉讼中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就是原告、被告的地位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中的地位发生逆转。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一、本文概述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民事诉讼日益频繁,管辖权冲突也随之增多。

如何在各国法律制度间寻找平衡,确保公正、效率与便利,成为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实践应用以及冲突解决机制,以期为解决跨国纠纷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系统梳理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的相关理论,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等原则,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限制。

结合具体案例,探讨管辖权确定在实践中的操作难点和争议焦点,如管辖权异议、平行诉讼等问题。

针对管辖权冲突,本文将研究现有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解决策略,包括管辖权协调、国际礼让、先行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机制,并评估其实际效果与局限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提供更为清晰、全面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南,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与稳定。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涉及到多个因素和法律原则。

其核心在于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有效和效率地解决国际民事纠纷。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事诉讼法公约》等,为各国在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上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同时,各国国内法也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往往与国际法相一致,以确保国际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

通常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是因为被告与该地区存在密切联系,且在该地区接受司法管辖更为方便。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也可能影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还需要考虑特殊情况。

例如,在涉及多国利益或涉及国际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可能需要通过国际协调或国际仲裁等方式解决管辖权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利制度研究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利制度研究

针 对这 一 问题 进行 探 讨的原 因有 如下 几 点: 1 . 目前来 看 , 我 国 的国际 民事诉 讼管 辖权 制度 依然存 在有 待 完 善 的项 目,在 已经 成文 的规 定 中仍然 存 在一 些模 糊不 清 的地 方, 所 以需要进 一 步 的加 强 。 2 . 目前我 国热 点讨论 问题就 是 国际 民事诉 讼管 集权制 度 , 自
我 国 目前正在 对司法 进行 改革 , 同时对 国际法进 行详 细的制 原 因是 出 自法 治观念 、 依法释 法 以及依法 司法 这几 个观念 上 , 如 定 。在这 一阶 段迫 切 需要解 决 的 问题 就 是我 国 国际 民事诉 讼管 果说集 中管辖 的使用 过程 中存在弊 大于利 的现象 , 那么不如 说我 辖 权制度 的详 细规定 , 在法 制改革 与制定 中需 要进行 认真 的了解 国一级 立法 权和 司法 解释 的作用 、 地位 相去甚 远 。 创新 意识 没有 与 研究 。

得 到 强化 , 司 法改 革没有 得到 深化 , 司法解 释被看 作是 一种 立法

国 际民 事诉讼 管辖 权制 度 问题
行为, 那 么实 际根本 的 问题没 有得 到解决 , 这 一现 象又 如何 能够
连 根排 除呢 ? 四、 过度 管辖 与不 方便法 院原 则之 间的 关系 问题 ( 一) 过度 管辖
及在 国际 民商事案件 集 中管辖 的利弊 也被 明显表现 出来 : 自从这 令 的原则基 本做法 , 是在制 定美 国不方便 法院 原则有关 做法 的时

法 律条 文实 施之后 , 在社会 学术 界 引起 了强 烈的 反映 , 呈 现议 候 , 社会 反 映美 国的 国际 民事 管 辖权制度 是 非常 宽泛 的, 在这样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与适用法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与适用法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与适用法问题引言国际私法是处理跨国民事纠纷的法律分支,主要涉及国际管辖权和适用法。

管辖权决定了法院是否有权审理一起案件,而适用法则决定了该案件中应适用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和适用法问题,并分析其一些实际应用案例。

一、管辖权问题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问题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第一步。

一般而言,管辖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地域联系或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

1. 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法院根据案件地域联系而获得的管辖权。

衡量地域管辖权的标准通常是案件的地理位置,即案件是否发生在法院所在地的辖区内。

例如,一起发生在法国的车祸事故,法国法院具有地域管辖权。

但是,地域管辖权并不总是绝对的,还需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当事人的选择权。

2. 国籍管辖权国籍管辖权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获得的管辖权。

根据国籍管辖权,法院可以对其国民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

例如,一位中国公民与一位美国公民之间的合同纠纷,中国法院可以行使国籍管辖权。

但是,国籍管辖权的适用也存在一定限制,如合同双方的约定或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二、适用法问题在国际私法中,适用法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核心问题之一。

它决定了在处理纠纷时应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1. 法律选择法律选择是指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当事人的选择应受到尊重,除非其选择违反公序良俗或具有不合理性。

比如,中、美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可以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

2. 公私立场论公私立场论是一种解决适用法问题的理论模型。

该模型将纠纷当事人的公私利益作为选择适用法的标准。

它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如公序良俗)应适用当地法;而涉及私人利益的问题(如合同纠纷)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

3. 私国际法规则私国际法规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用于解决适用法问题的特殊法律规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了适用于国际合同纠纷的法律原则,如合同双方选择、权利义务的衡量等。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哪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1.平行诉讼2.不方便法院原则3.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

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我国应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

如今,国家之间经济、人员往来密切,国际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候,确定好管辖法院至关重要。

实践中,不同国家针对同一民事诉讼在管辖权方面,经常发生冲突和纠纷。

那么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哪些?下面请看小编总结整理的这篇文章。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哪些?1、平行诉讼在平行诉讼造成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强调国家主权的同时,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承认外国法院的诉讼效力,并考虑到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等因素。

具体言之,对于“对抗诉讼”,人民法院经司法审查后,一般应予受理,且不得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对于“重复诉讼”,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当事人已在外国法院起诉而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再到我国法院起诉的,应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对于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起诉后获得胜诉,但判决在该国得不到执行,再就同案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不宜按“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而应当允许当事人再行起诉。

2、不方便法院原则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司法解释也不曾明确。

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该原则;受案的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为方便。

3、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我国应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

虽然我国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建立必要管辖权,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 条和第14 条分别有如下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探析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

关于探析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

关于探析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
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是指我国法院在国际民事案件中行使管辖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原则和制度框架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我国法院对于涉及跨国民事纠纷的案件是否具有审理权的权力。

这个权力由我国法院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

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核心就是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应该对案件进行审理。

再次,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具体实施以及相关规则主要由我国的法律和国际民事诉讼法来规定。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管辖权原则和规则,如我国对外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法院对所有与我国有民事关系的当事人都具有管辖权;涉外民事诉讼特别管辖的规定等。

而国际民事诉讼法则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行使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与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和司法协助有关的规则。

最后,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

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建立和使得我国的法院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增强外商投资的信心,推动我国与国际社会的良好交流与合作。

总之,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是一套在我国法律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行使的系统。

它对于我国的法院具体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以
切实提高我国法院处理国际民事纠纷的能力和水平,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需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浅析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浅析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浅析刘冰摘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各国立法和国际私法共同面对的难题,其冲突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各国确立管辖权的依据不同。

如何在国际范围内谋求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是国际私法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

因此,要研究各国确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及其冲突的解决途径,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管辖权依据管辖权冲突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48-02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的规定审理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资格或权限。

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不仅关系到诉讼程序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这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律师们常说:“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才谈事实和法律。

”一、各国行使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说:“犹如并未有超国家的国际私法,亦无国际管辖权之超越国家的规定,而是每一国家依自己认为合目的或适当规定何时其法院拥有国际管理权。

在欠缺国际条约约定之情况,国际管辖权由各国仅能为其受领域限制的程序法适用范围或其法院之间的司法管辖权范围而为规定;因各国规定不一致,国与国之间法院之管辖权冲突,不论是积极的管辖权冲突抑或消极的管辖权冲突,既可能且经常发生。

”国际民事诉论管辖权形式上虽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但实质上也体现了各国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观念、法律原则不同,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也不相同。

(一)属人管辖原则即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的原则。

不论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问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只要一方当事人具有本国国籍,本国法院即对案件拥有管辖权。

17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

17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

17-3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确定及其排除 17-3-1确定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 17-3-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司法管辖权的排除 ◆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 ◆外交与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有效的仲裁条款
17-4 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国际公约 ◆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 ◆《海牙管辖权公约草案》简介
案例17-2 张雪芬同时向中美两国法院起诉离婚案 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张雪芬,为了与居住在上海的 中国公民何某离婚,向上海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 时向其居住地的美国法院起诉。在我国法院受理后 还没有审结前,美国法院已就同一案件作出了判决。 请问:我国法院是否应该作出判决?
案例17-3 香港轮船公司诉华夏银行厦门分行案 1993年12月11日,香港轮船公司与厦门生利公司签订一份《航次 租船运输合约》。《合约》规定:由香港轮船公司承运生利公司一 批货物,从中国福建运至阿联酋的迪拜港;租船人需向船东出具全 部运费的银行保函。其争端解决条款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 争端,应本着平等友好的精神,以本合同条款为依据,友好协商解 决,或在香港依英国法律进行仲裁。同日,香港轮船公司与生利公 司还签订了一份《运费支付协议》。该,协议》规定:本运费保证 /保函受香港法律管辖,对在此项下引起的任何争端,香港高等法 院拥有排他的管辖权。1993年12月15日,华夏银行厦门分行想香港 轮船公司出具了《关于运费支付之担保书》,对《合约》和《协议》 中应由生利公司支付发运费提供担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香港轮 船公司与生利公司就运费问题发生纠纷,香港轮船公司向生利公司 追索未果,就以担保人华夏银行厦门分行为被告,向厦门海事法院 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偿付运费。被告在收到厦门海事法 院的起诉书副本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问:你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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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 权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
判权的其他机关受理和审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民 商事争议案件的权限。 (二)意义 1.其行使关系国家主权的维护 2.其存在是进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 3.其确定影响实体法的运用及判决结果 4.其确定直接影响到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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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一、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一)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原因 1.管辖权依据的规定不同 2.两大法系国家对同一管辖权依据的含
义理解不同 3.与管辖权相关的连结因素复杂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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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管辖权积极冲突与诉讼 竞合
1.诉讼竞合的概念 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
美国法院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原则:(1)未决诉讼原则。该原则是一 种中止美国法院诉讼而允许外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和标的诉讼继续审理 的程序性方法。(2)禁诉命令。禁诉命令是指有管辖权的美国法院所发 布的禁止隶属美国法院属人管辖的一方当事人在外国法院提起或继续平 行诉讼的命令。(3)非方便法院原则。指内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或国际 条约的规定对某一特定的国际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但法院认为由它行 使该案的管辖权非常不方便或不公平,而由另一国法院审理该案较为方 便,因此法院可以拒绝行使管辖权。
实以及相同目的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 进行诉讼的现象。 2.诉讼竞合产生的原因 直接原因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关于平行 诉讼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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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途 径
(一)国内法途径
1.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在管辖权冲突问题上有一个 明确的原则,即针对同一诉讼的标的不能提起 两个诉讼。(1)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坚持国 籍原则,拒绝中止在本国的诉讼。(2)以德 国、瑞士为代表的国家坚持被告住所地原则, 在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下中止本国的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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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管辖权的方法和管辖 权种类
确定管辖权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 种方法不考虑案件是否与本国有合理联 系,采用来者不拒或法官自由裁量的方 法;第二种方法以涉外案件与本国存在 合理的联系为依据,确定本国享有和行 使管辖权的案件范围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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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地管辖
1.概念
地域管辖,是以涉外民事案件与本国之间存 在的地域联系为依据来确定本国的诉讼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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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途径
1.《布鲁塞尔公约》(1968)和《洛迦诺公约》 (1988)
2.海牙《民商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1971)
该公约规定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两个管辖原 则:(1)被告住所原则 (2)侵权行为发生地原则
3.《罗马公约》(1980) 4.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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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属管辖
1.概念 指根据立法或条约规定,一国法院对某些涉
外民事案件享有的独占和排他的管辖权。 2.意义和效力 专属管辖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
管辖权问题上的突出表现,它侧重于有关国际 民事案件与有关国家及其国民的根本利益的密 切程度,强调那些与国家及其国民的根本利益 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无条件地享有管辖权,从 而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该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的 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张炎 21200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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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
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当事 人、及其他诉讼人必须遵循的程序方面 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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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民事讼的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1.司法诉讼的管辖权 2.司法豁免权 3.诉讼程序适用本国法 4.外国判决对本国无直接效力 (二)平等互惠原则 (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四)便利诉讼和司法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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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议管辖
1.概念 即允许涉外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
发生前或发生后自行约定将由某国法院管辖的 制度。 2.作用 协议管辖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 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3.协议管辖的有效条件 协议管辖原则侧重于有关国际民事案件与 有关国家及其国民利益的联系程度。
2.种类
(1)普通地域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
(2)特殊地域管辖
由某一特殊连结点所在地国家的法院行使管 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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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人管辖
1.概念 属人管辖是以案件当事人与本国存在
的国籍联系为依据来确定该国的诉讼管 辖权。 2.利弊 有利于当事人所属国保护其公民的合 法权益,另一方面容易引发国际民事诉 讼的管辖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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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权的规定
一、我国国内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级别管辖 1.一般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一般涉外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重大涉
外案件由中院管辖。 2.涉外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涉外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法
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3.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权 海事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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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原则和司法程序并不禁止管辖权冲突,也不反对 就同一案件在两个国家进行诉讼,但不是没有任何限制。
英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限制管辖权冲突,其限制形式主要有:中 止英国的诉讼或通过禁令制止在外国的诉讼或要求原告选择其进行的诉 讼。英国法院在实施这些限制措施时要遵守严格的程序规定:(1)诉讼 当事人必须使法院确信诉讼的继续将导致不公正。(2)停止诉讼或驳回 起诉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3)法官自由裁量是否中止诉讼或驳回 起诉。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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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及解决 途径
(一)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指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有关国家之
间找不到合适的管辖权现象。 (二)解决管辖权消极冲突的途径 1.各国在确定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立法和
司法活动时,坚持国际协调原则。即通过国内 立法或国际条约来尽量避免管辖权冲突。 2.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消极冲突的有关国家 的内国法院也应该依据有关案件与内国的某种 联系而扩大内国法院的管辖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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