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一)
试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试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一、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涉外民事案件的涉外因素决定这类案件一定会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相联系。
与之相联系的这些国家对于某一个涉外民事案件可能都主张行使管辖权,因而造成争相管辖的局面,这种管辖权冲突被称为积极冲突;也可能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即与之相联系的国家对于某一个涉外民事案件都不主张行使管辖权,造成投诉无门的局面,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这种管辖权冲突被称为消极冲突。
不过,消极冲突的现象比较少见。
解决管辖权消极冲突的途径是通过国内立法,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在方便当事人的情况下,例外地受理一些任何别的国家都不予受理的案件。
在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是积极冲突。
造成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原因有:1 国家依主权原则认为,行使司法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的表现,因而争相管辖。
2 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的冲突。
在某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一些国家以当事人是本国公民,从保护本国公民利益出发主张管辖;而另一些国家以被告在该国有住所、居所,诉讼标的物在该国境内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其境内为理由主张管辖。
假如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国籍、住所,及临时所在地不在一个国家境内,就会出现上述三个国家都主张管辖的局面。
特别是英美国家在管辖权的确立上赋予法官很大的权力,英国主张“有效控制”原则。
英国国际私法专家戴西(Dicey)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对于任何案件,只要够作出一个有效的判决,英国法律应承认它有管辖权,如果不能作出有效判决,英国法律就不承认它有权管辖。
”这就是说,英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只要能够有效地执行,英国法院就有管辖权,而不管其被告是否在英国境内。
在美国,为了扩大自己的管辖权,法律规定适用“最低限度联系”原则,认为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有任何联系因素与美国有关,就是与美国有最低限度的联系,美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例如,在外国设有子公司的美国公司,如其子公司在国外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律规定,即使该行为依行为地外国法是有效的话,美国法院也可以对该公司行使管辖权,其理由是该公司的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律,其效果及于美国。
涉外案件涉及法律冲突(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贸易、投资和人员流动日益频繁,涉外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这些案件中,法律冲突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冲突不仅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纠纷,还可能引发国际纠纷,影响国家间的友好关系。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涉及法律冲突的原因、表现、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涉外案件涉及法律冲突的原因1. 法律体系的差异世界各国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包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法律程序等方面。
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体系与案件发生地的法律体系可能存在冲突,导致法律适用问题。
2. 法律渊源的不同法律渊源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等。
不同国家在法律渊源的选择和运用上存在差异,导致涉外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产生冲突。
3. 法律文化的差异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和价值观的体现。
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具有独特性,可能导致涉外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产生冲突。
4. 国际条约的冲突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在签订国际条约时,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导致涉外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产生冲突。
二、涉外案件涉及法律冲突的表现1. 法律适用冲突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就法律适用产生争议,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与案件发生地的法律可能存在冲突,导致法律适用问题。
2. 法律解释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解释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涉外案件在法律解释上产生冲突。
3. 法律效力冲突涉外案件中,法律效力问题也是一个重要冲突点。
当事人可能对法律的效力产生争议,如法律是否适用于案件、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等。
4. 法律制裁冲突在涉外案件中,法律制裁的冲突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质疑。
如一国对某项行为处罚较轻,而另一国对此行为处罚较重,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不满。
三、涉外案件涉及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解决涉外法律冲突的重要依据。
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国际条约确定法律适用。
2. 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各国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普遍性、习惯性的行为规则。
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摘要: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频繁和经济的发展,国际民事诉讼争议日益增多。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由于各国国内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法律而经常出现管辖权冲突的情况,本文在归纳了国际民事案件有关管辖权冲突的类型以及一些国家比较典型解决的方法,又总结了中国在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时的做法以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关键词:管辖权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引言: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问题至关重要。
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因此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相差千里;另一方面,明确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归属管辖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开始,关系到实体法律的选择直至争议的解决;再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也关系到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一、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冲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与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相关联的所有国家或都主张管辖权或者都拒绝管辖的情况,前者称为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后者称为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一)一事两诉或平行诉讼一事两诉、一事再理、平行诉讼、重叠诉讼或重复诉讼、未决诉讼等现象都是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表现方式,这种冲突方式也是管辖权积极冲突形式中最常见的一种,这种形式的特点就是有关国家的法院对同一事实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而且,也不排斥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
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有关国家关于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相同,二是有关国家承认平行管辖和协议管辖。
一事两诉可以表现为下列两种类型:1.重复诉讼(repetitive suits),或称为相同原告诉讼、原被告共同型诉讼,即同一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始终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针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
一般而言,重复诉讼的起因可以归结为原告追求私人利益的追打限度保护,其目的不过是寻求对自己最有利判决。
2.对抗诉讼(reactive suits),也称为相反当事人诉讼、原被告逆转型诉讼,即同一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作为原告在甲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在乙国以甲国诉讼中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在乙国以甲国诉讼中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就是原告、被告的地位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中的地位发生逆转。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一、本文概述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民事诉讼日益频繁,管辖权冲突也随之增多。
如何在各国法律制度间寻找平衡,确保公正、效率与便利,成为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实践应用以及冲突解决机制,以期为解决跨国纠纷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系统梳理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的相关理论,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等原则,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限制。
结合具体案例,探讨管辖权确定在实践中的操作难点和争议焦点,如管辖权异议、平行诉讼等问题。
针对管辖权冲突,本文将研究现有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解决策略,包括管辖权协调、国际礼让、先行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机制,并评估其实际效果与局限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提供更为清晰、全面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南,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与稳定。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涉及到多个因素和法律原则。
其核心在于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有效和效率地解决国际民事纠纷。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事诉讼法公约》等,为各国在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上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同时,各国国内法也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往往与国际法相一致,以确保国际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
通常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是因为被告与该地区存在密切联系,且在该地区接受司法管辖更为方便。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也可能影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还需要考虑特殊情况。
例如,在涉及多国利益或涉及国际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可能需要通过国际协调或国际仲裁等方式解决管辖权冲突。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然而,跨国婚姻中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时,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以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为例,解析国际私法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国籍)与被告李某(美国国籍)于2018年在美国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在美国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不久因感情不合,张某回到中国。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面临以下问题:1. 诉讼管辖权: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但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应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由于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院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审理此案。
3. 离婚效力: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离婚的效力可能存在差异。
法院需要判断离婚在中国和美国的效力。
三、法律分析1. 诉讼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律。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
3. 离婚效力美国法律允许离婚,但离婚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根据美国法律,离婚后,双方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在中国,离婚后,双方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最终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双方离婚后,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3. 由于涉及跨国婚姻,法院建议双方在离婚后,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哪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1.平行诉讼2.不方便法院原则3.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
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我国应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
如今,国家之间经济、人员往来密切,国际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候,确定好管辖法院至关重要。
实践中,不同国家针对同一民事诉讼在管辖权方面,经常发生冲突和纠纷。
那么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哪些?下面请看小编总结整理的这篇文章。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哪些?1、平行诉讼在平行诉讼造成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强调国家主权的同时,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承认外国法院的诉讼效力,并考虑到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等因素。
具体言之,对于“对抗诉讼”,人民法院经司法审查后,一般应予受理,且不得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对于“重复诉讼”,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当事人已在外国法院起诉而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再到我国法院起诉的,应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对于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起诉后获得胜诉,但判决在该国得不到执行,再就同案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不宜按“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而应当允许当事人再行起诉。
2、不方便法院原则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司法解释也不曾明确。
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该原则;受案的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为方便。
3、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我国应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
虽然我国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建立必要管辖权,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 条和第14 条分别有如下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浅析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浅析刘冰摘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各国立法和国际私法共同面对的难题,其冲突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各国确立管辖权的依据不同。
如何在国际范围内谋求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是国际私法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
因此,要研究各国确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及其冲突的解决途径,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管辖权依据管辖权冲突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48-02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的规定审理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资格或权限。
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不仅关系到诉讼程序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这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律师们常说:“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才谈事实和法律。
”一、各国行使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说:“犹如并未有超国家的国际私法,亦无国际管辖权之超越国家的规定,而是每一国家依自己认为合目的或适当规定何时其法院拥有国际管理权。
在欠缺国际条约约定之情况,国际管辖权由各国仅能为其受领域限制的程序法适用范围或其法院之间的司法管辖权范围而为规定;因各国规定不一致,国与国之间法院之管辖权冲突,不论是积极的管辖权冲突抑或消极的管辖权冲突,既可能且经常发生。
”国际民事诉论管辖权形式上虽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但实质上也体现了各国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观念、法律原则不同,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也不相同。
(一)属人管辖原则即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的原则。
不论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问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只要一方当事人具有本国国籍,本国法院即对案件拥有管辖权。
论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协调

规定 。根据 最新 修 改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诉 讼 法 》 第
2 6条 的规定 , 3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缔结 或者 参加的 国际条约 同 本 法有不 同规定 的, 适用 该 国际条 约 的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 但 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 除了上述国际条约优先原则之外 , 确定 国际 民事管辖 权 的其 他原则主要还包括 : ( ) 一 属地 管辖原则 属地 管辖原 则 又称 为地 域 管辖 原则 或 领 土管 辖原 则 。 它是 以领土为标志 来确定 国际民事 管辖权 。只要 当事人 或 案件 与本 国领 土有联系 , 国法 院即对案件 拥有管辖权 。从 本 各 国立法 和司法实践来看 , 依属地 管辖原则确定 管辖权 的根
据 主要 有 :
确 定 国 际 民 事 管 辖 权 的 主 要
原 则
正如英国著名 国际 私法学 家莫 里斯说 过 的: 犹 如并未 “
有超 国家的国际私法 , 无 国际管 辖权 之超越 国家的规 定 , 亦
而是 每一 国家依 自己认 为合 目的或适 当规定 何 时其 法院拥 有 国际管辖权 。在 欠缺国际条约约定 之情况 , 国际管辖权 由 各 国仅能 为其 受领 域 限制 的程序 法适 用范 围或其 法 院之 间 的司法管辖权 范围而 为规定 ; 因各 国规定 不一 致 , 国与国之 间法 院之 管辖权 冲突 , 不论是积极 的管辖权 冲突抑或 消极 的 管辖权 冲突 , 既可能且经常发生 。 …确定 国际民事管辖权首 ” 先应该遵循 国际条 约优先原则 。 为了解决各 国在司法管辖权方面 的冲突 , 国际上 曾缔结
一
运协定》 15 、9 8年参加 了《 统一 航空 运输某 些规则 的公 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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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一)
摘要: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频繁和经济的发展,国际民事诉讼争议日益增多。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由于各国国内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法律而经常出现管辖权冲突的情况,本文在归纳了国际民事案件有关管辖权冲突的类型以及一些国家比较典型解决的方法,又总结了中国在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时的做法以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关键词:管辖权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
引言: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问题至关重要。
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因此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相差千里;另一方面,明确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归属管辖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开始,关系到实体法律的选择直至争议的解决;再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也关系到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一、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与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相关联的所有国家或都主张管辖权或者都拒绝管辖的情况,前者称为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后者称为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一事两诉或平行诉讼
一事两诉、一事再理、平行诉讼、重叠诉讼或重复诉讼、未决诉讼等现象都是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表现方式,这种冲突方式也是管辖权积极冲突形式中最常见的一种,这种形式的特点就是有关国家的法院对同一事实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而且,也不排斥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
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有关国家关于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相同,二是有关国家承认平行管辖和协议管辖。
一事两诉可以表现为下列两种类型:
1.重复诉讼(repetitivesuits),或称为相同原告诉讼、原被告共同型诉讼,即同一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始终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针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
一般而言,重复诉讼的起因可以归结为原告追求私人利益的追打限度保护,其目的不过是寻求对自己最有利判决。
2.对抗诉讼(reactivesuits),也称为相反当事人诉讼、原被告逆转型诉讼,即同一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作为原告在甲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在乙国以甲国诉讼中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在乙国以甲国诉讼中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就是原告、被告的地位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中的地位发生逆转。
因此,平行诉讼的主要动因在于当事人的利益驱动,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平行诉讼是可取的,但是也有给国家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增加司法机关的负担;就当事人而言,不仅表现为诉讼费用的增加,还要面临各国判决的相互矛盾和冲突,无法成就有利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等。
(二)诉讼无门
相对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现实中也大量存在诉讼无门的情况,即与某一国际民商事争议相联系的各国都不主张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致使当事人欲诉无门,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消极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立法上的空缺,换句话说,就是成文法系各国对某一国际民事纠纷没有确定的而依据,而英美国家的“自由裁量”司法也否定对某一国际民事案件的受理。
二、对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对于积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管辖权积极冲突中的平行诉讼,各国针对平行诉讼的解决方法大体采用“一事不两诉的原则”来应对。
具体做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停止本国法院的诉讼,英美国家称之为未决诉讼中止令方式,二是停止或限制外国诉讼,英美国家也称之为禁诉命令方式。
采用未决诉讼
中止令方式的法院则最终将中止或停止本国法院的诉讼而继续外国法院的诉讼;禁诉令方式则相反。
1.美国的实践
一般情况下,美国法院以平行诉讼的先后顺序作为采用中止令方式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当外国诉讼先于美国诉讼开始时,美国法院才会颁布未决诉讼中止令;但是,例外情况下,美国法院也可以对诉讼在先的本国诉讼实施中止令制度以支持外国诉讼。
未决诉讼中止令的实施更多的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国际礼让原则;(2)替代法院(外国法院)实施救济的充分性;(3)司法效率的促进;(4)内外国诉讼中当事人及争议事项的一致性;(5)替代法院(外国法院)及时处理争议的可能性;(6)当事人、律师以及证人的方便程度;(7)中止诉讼可能产生的歧视等。
美国司法实践在下列情况下发布禁诉令:(1)在预期的美国诉讼中占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发布禁诉令,以阻止处于劣势的对方当事人在外国法国法院就同一争议事项再行起诉;(2)美国法院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阻止对方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进行有关同一争议的未决诉讼或预期诉讼而要求发布禁诉令;(3)如果在两国法院提出相关但不相同的诉讼请求,一方当事人为了将诉讼合并在他选择的法院进行,可要求发布禁诉令;(4)法院可发布反禁诉令,以阻止一方当事人为反对在本院进行的诉讼而在外国法院取得一项禁诉令。
2.英国的实践
在英国,未决诉讼令的实施也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考虑的因素有:(1)原告是否可在另一国法院获得充分救济;(2)中止诉讼是否可缓和重复诉讼;(3)是否可防止对被告的羞辱;(4)被告能够以事实证明确有烦扰,继续进行两个诉讼是压抑或令人难堪的;(5)平行诉讼中的一个诉讼已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具有一定影响力等。
作为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和《卢迦诺公约》的成员国,当平行诉讼发生在该公约成员国之间时,英国法院只能援引公约第21条规定,以各国法院受诉时间的前后顺序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对于消极冲突的解决
协议管辖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它的效力之一就是创设法院的管辖权,使得原本无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由此协议而获得管辖权限;效力之二,可以排除法院管辖权,使得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权。
协议管辖的两个效力是两个矛盾的关系,如果各国都肯定协议管辖的排除效力,那么协议管辖的效力一和效力二同时产生作用,即使本无管辖权的法院获得管辖权而原本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权,其理想的结果就是不会存在管辖权的争夺和冲突。
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和1988年《卢迦诺公约》都肯定了协议管辖,该公约关于协议管辖的条纹只有第17条和第18条,其中第17条专门地规定了协议管辖的形式和效力,并又涉及公约其他条文;第18条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
(1)协议管辖事项的限制:按照公约第一条规定,协议管辖不适用于:a.自然人的身份或能力,夫妻财产制遗嘱或继承;b.破产、清偿协议及其他类似程序;c.社会保障;d.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