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及其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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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历程

浅谈中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历程

浅谈中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历程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当中,刑法一直具有着重要地位,在我国的历朝历代,都是以刑法为主,而同刑法相比,民商法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却一直没有具有明确的定位,也有研究者认为,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当中,根本就不存在民法。

但是在相关研究者的研究以及相关文献史料的记载当中,则可以发现情况并非如此,即如果从法典意义层面观察,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当中确实不存在民商法,而从法律规范意义层面看来,民商法在我国古代则是存在的,且并非古代所有的法律当中都为民刑部分。

根据相关史料中可以发现,在我国明清时期,民商法就已经从刑法当中逐渐独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对此,就需要能够对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当中民商法的地位形成正确认识。

一、先秦时期我国民商法在该阶段萌芽,在先秦时期,在财产流转、商品交换等积极发展的情况下,逐渐形成了民商事萌芽,该时期民商法,在形成当中受到较大来自宗法制度的影响。

此时,周天子作为周族大宗,根据宗法原则确立了父权制度以及嫡长子继承制,对我国后来的继承法以及婚姻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种立法制度,则在当时具有了民商法的作用。

而时间来到公元前5世纪,李悝开展变法改革,在改革中,其对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进行了广泛总结,与此同时充分联系本国实际情况的情况下制定出的我国第一部法典《法经》。

这是一部以刑为主、不同法合体的法典,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其中,盗法是同公私财务保护相关的法律,贼法则是关系到人身安全以及政权稳定的法律,在这两篇内容中,都涉及到有保护人身安全以及个人财产方面的法律,即属于广义的民商法规范。

而时间到了公元前356年,秦国的商鞅变法,即在联系秦国实际情况以及改革需求的情况下对《法经》进行了内容方面的扩充,不仅将法改为律,且制定了新法律,在封建法律建立、完善的情况下,单纯法层面的公平已经不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需要将其应用在更为关键的地位,而律正也是对当时人们该方面需求的体现。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知识点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知识点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知识点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知识点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特点悠久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学为其轴心的,而儒家学说的等级观念、宗法意识、国家本位、礼治主义等观念在绵延五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它们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特点。

(一)等级伦理等级伦理是儒家文化的首要特征,它产生于也服务于封建专制统治,它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维护以君权、父权、夫权为核心的等级制度。

儒家以“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一准乎礼”是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而“礼”强调的是等差之爱,尊卑有序。

人们在行为选择之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会不会触犯当权者的利益,而不管是否符合法律与正义。

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主要强调的是群体价值而不是个人价值,个体在群体中是渺小的,微不足道的。

这样就必然以各种纲常规范来束缚人们的思想,约束人们的行为,压抑人们的欲望和创造性,进而把个人的价值消解在群体中。

因此,在等级伦理下,不可能形成追求公平、正义、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模式,这种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的伦理结构“与私法、民法有着普遍的逻辑上的矛盾。

[①]”(二)宗法意识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在自给自足和血缘关系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农业社会,它以农业文明为依托,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基,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

这种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要使整个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都隶属于血缘纽带之上。

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存在与发展,对传统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了广泛影响,人们的一切行为模式、心理状态都受到这种社会结构的制约,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种种联系往往是通过家族的媒介功能实现的。

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深刻地影响着传统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也深刻地影响着传统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面貌。

宗法意识是传统文化、儒家伦理的基本内核,“儒家以孝第二字为千年来专制政治与家族制度联络之根本,而不可动摇。

”[②]它以孝为出发,以孝推出第,继而推出信,由里及表,通过血缘关系以己为中心扩展成一个亲属远近之分的伦理圈,这种现象被费孝通先生称为“差序格局”,“中国社会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样大家全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愈推愈薄。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

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

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样本数15页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06(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

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

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

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为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作了最好的诠释。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论文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精品文档,知识共享!摘要: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建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发展过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

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

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

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

要理解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须了解她的起源和特征。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征正文: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昌盛而开始了不断积累、不断发展的辉煌历程。

经过此后几千年的积累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就是我们通精品文档,知识共享!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发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

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征呢?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

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原因,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间。

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看法,但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

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来的习惯法。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条件。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专题专练-高三历史一轮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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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历史高考一轮复习专题专练——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学校: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15小题,共60.0分)1. (本题4.0分)如表所示为西周早期至春秋时期“君子”内涵的演变。

据表可知,这一时期西周早期官员、绅士等贵族阶层西周中期有德行的贵族统治者春秋时期有德之人A.官僚政治开始萌芽B.贵族政治开始衰落C.人文意识得到发展D.礼乐文化走向瓦解2. (本题4.0分)周人认为上天具有“命哲,命吉凶,命历年”的超凡能力,所以上天既能“遐终大邦殷之命”,也能把这个命赋予文王,“皇天不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

这反映出西周A.权力继承方式革新B.人文主义思想萌发C.君权神授观念出现D.民本观念较为浓厚3. (本题4.0分)据《国语·周语》记载,周穆王准备征伐未及时进贡的犬戎,祭公谋父以“增修于德而无勤民于远”试图谏止,周穆王执意西征,仅“得四白狼、四白鹿以归”。

此后,戎狄不朝。

这一记载表明()A.分封制下君臣关系制度化B.古代谏议制度起源于西周C.仁德治国的观念源远流长D.周天子失去天下共主地位4. (本题4.0分)殷商时,商王依赖自称能沟通神人、上达民意、下传神旨的巫祝来统治国家,史官作为巫祝的一部分并为其服务;西周时,史官、史职秉承统治者的旨意,把祖先上升到近于神的地位,史官、史职逐渐发展起来,巫祝的地位下降。

这一变化A.标志着传统神权政治的终结B.有利于国家治理的人文理性化C.助推史官记录君主真实言行D.说明了中央集权体制开始萌发5. (本题4.0分)《尚书》记载,周公曾说:“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用兵伐殷)。

”这体现了西周时期A.统治者接受了儒家的民本思想B.周王对诸侯的控制力增强C.倡导敬德保民维护统治D.政治局势不稳6. (本题4.0分)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具有“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传统。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2008-09-08 20:18:47)标签:文化1 引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

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

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

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

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古代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精神品格和文化特征,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社会整体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进而为世界法律文明发展提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模式,这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有句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揭示其特征,使我们更明了地知晓其内容,也有助于我们从历史中看到现实中尚未显现的端倪,研究和探析我国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贡献。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在外部形式、价值取向和发展过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

2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形式特征2.1 法自君出“法自君出”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

法律只是一种治国工具,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

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集权专制世代相传,皇帝是国家的代称,封建皇帝始终是最权威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

皇帝的话是“金科玉律”,其言出法立。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南京师范大学张亦凡大家都知道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

中华法系则是五大法系中延续时间最长,特点最鲜明的法系。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

但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伴随着中华法系的开始而出现的。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形成产生的依据,中国自夏朝开始进入国家时代,也就是说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经商朝到西周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成文法自子产于郑国开始各国开始颁布成文法之后,到秦朝才出现了中华法系的雏形。

中国传统法律在最开始有一个显著的特点——神权法思想是立法的指导思想。

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的立法思想是“恭行天罚”。

夏代的统治者利用宗教来进行统治,将掌握的国家权力说成是神授,而法律自然就成了神的一致的体现,法律的实施就是替天行罚“恭行天罚”。

到了商朝,“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了一个巅峰。

举凡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天请示,发展到后来,甚至连定罪量刑都要诉诸鬼神。

通过“天罚审判”来使人民“畏法令”。

在商朝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在西周被继承发展,并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西周的奴隶主贵族吸取了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君权神授说——“以德配天”。

商纣失德,周武王为有德者,是至德者上天选择的至圣者来统治人民。

可以理解是在为西周取代商代制造舆论。

同时在治国方略的法制方面提出了——“明德慎罚”,强调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弱化了神权的维护统治力量,兼顾人事,重视民心。

这是神权的第一次动摇,强调了“民本”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

神权法思想很显然是统治者最初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通知方法,利用人们的敬畏之心来规范人民的行为准则。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民法的突出特点

Civillaw-lja@Cupl2008民法的核心:权利本位民法的含义“民法”一词从西方而来,日本翻译后被中国借用。

最初来自于古代罗马法的传统,罗马法是属人法律,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强调所调整对象的属性。

中世纪时,教会法大全和市民法大全是两个重要系统,还没有区分公法和私法。

直到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才产生了接近现代意义的民法,打破了身份的限制没有确定定义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法律主体人身权和财产权民法的私法属性私法和公法的区分(2000年以前古罗马就有了这种区分)(1)公法不可为个人行为所修改,私法可以为个人行为所修改,多是任意性规定。

(2)公法的参与者是隶属关系,私法的参与者是平等关系(3)公法维护公共利益,私法维护私人利益(4)如果有一方运用公共权力参与法律关系则是公法关系,两个公共权力形象为公法关系,两个私法平等主体参与的是私法关系区分的意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历史传统问题)表面上:在民法典之外是否还设商法典实质上:是否区分平等主体是否有商人特别属性,进不进行身份区分,或是否区分民事行为中是否有商事行为民商分立:法国,德国民商合一:(先有分立,再有合一)1907年瑞士民法典没有债务法内容,但在1881年的债务法典中就包括了商法内容,和归民法典,所以是民商合一。

意大利1865年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但随着1942年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的出台而废除。

我国民国时期就此问题论证后,选择了民商合一。

我国形式上并没有民商分立,但从实质特征来考虑,就不一定了。

特例:仓储合同,借贷关系,买方对商品质量检验并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总体上是民商合一,因为商事特别法都将放入民法典。

商法立法一般不进行主体的强势或弱势的区分,除非商事特别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现在考虑的不再是是否区分是否为商人,而是找出相对弱势的一方,给与保护民法的渊源“罪刑法定”的“法”指的是狭义的法,即全国人大和常委会指定的法。

法官不得以法无规定为由拒绝审判解决以何为依据即法律渊源问题1.制定法(在中国最被重视)(1)宪法宪法中规定了一些关于公民权利的内容。

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张力——兼论中国古代民法欠发达的原因

一、引论:中国古代“民法”概观中国古代法律具有自身特色,形成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华法系,传统中国法律一向以“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礼法之治”为其特点。

中国古代具有深厚的家族观念和特权特征,颇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1]可见,中国古代法律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西方的法律。

其中,有关“中国固有民法”的探讨在中国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也得到诸多学者的重视,例如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以赵晓耕、张晋藩、梁治平、李显冬等,包括法理学家、法史学家和民法学家在内的法学研究者对于中国固有民法进行的研究,大致包含了两种争议:中国古代没有民法、中国古代有民法。

针对这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证成,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随着对于中国古代民法从非严格意义上的理解日益加强,中国古代存有“民有私约如律令”的法律思想[2],关于中国古代存在民法的观点日益成为主流。

正如马小红所说,“民事法”则散见于“载籍”之中,“为官方所认可的一些乡规民约、家族法规也都具有民事规范的性质”。

[3]81需指出,如果用当代人的眼光去看待中国古代对于法律的理解,以西方的现代法治观念去看待中国古代的伦理法情节,其中的差异大于相似度,强行将两种法律加以比较难免牵强附会。

倘若非要比较起来,中国古代的民法发达程度、对于民法的重视度远不及同时代的西方私法发达国家,体现在中国古代至始至终都没有单独的民法典,包括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民法的组成部分亦未具体划分出来,中国古代民法相对于刑法数量极少、且不成体系,多数汇合入礼法、道德法、刑法之中,这些皆可表明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是基本态势。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探讨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需基于同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张力———兼论中国古代民法欠发达的原因陈子盼(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88)摘要:近代以降中国法律文化开启向西方学习的路径,从古代“民法”切入,凸显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之间的张力。

传统社会中的家族本位、重农抑商与权力意识并不利于形塑现代自由、平等之观念,严重制约契约关系的发展,而重视诚信、集体利益与和谐社会可以为民法的发展提供本土资源。

第五专题(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 2.权利本位法律文化模式为法学提供了基本范畴 任何一种理论范式作为理解系统,都是一个具有独 立性的理论体系。而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必须有自己的 基本范畴。权利本位范式为法学提炼了一个基石范畴, 即“权利”。 • 无罪推定--被控犯罪的人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之前, 应当被视为是无罪的人。“在极权主义国家,为了确保 一个罪犯受到惩罚,可以处死5个人;而在民主国家, 为了确保4个无辜者免受不公正的惩罚,就要让5个人 都得到自由。”(注8)这一无罪推定的原则和方法的 价值基础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


• (二)心态结构(从法律观念文化角度) • 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
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具有伦理化的特征,即人们 是将道德与法律混为一体,法律因体现了传统伦理而 得到了人们心理认同。传统儒家伦理的价值、旨趣 和特征成为传统法律的灵魂,法律随着伦理的发展而 发生变化。 • 范忠信是早期从清理角度研究传统法律的代表, 他在《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 一书中认为:“中国人心目中理性的法律是‘天 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这种三维一 体观念是古代中国占支配地位的法观念。” •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表征
• (一)认知结构: • 将犯罪与人性恶,将法律与刑罚联系在一起思 考,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中,刑就是法。
法家的商鞅认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逸,苦则索 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性也。”“刑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 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法家将法律与刑罚 相联系,认为法律是抑制人的“性恶”的工具。 • 儒家的董仲舒认为,善恶二性的表现,是因人而异的,凡 不经教化而能为善者是“圣人之性”;可能接受教化而为 善,也可能接受教化而为恶者,是“中人之性”;难以教化而 为非作歹者,是“斗筲之性”。“圣人之性”是世人的榜 样。“众人之性”是最具代表性的大众的人性,因此最好 的办法是既用德教扶其善,又用法律(刑罚)防其恶;而对“斗 筲之性”的小人则主要是以严刑治之,以惩其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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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及其形成原因
【摘要】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法典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

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

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白。

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

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

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1.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

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

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1内容简单化;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

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

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

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

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

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

《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

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

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1.2私法公法化;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

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

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

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
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

1.3法律伦理化;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

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

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

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

1.4均衡观;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

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

”《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

”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

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1.5多种形式间的脱节;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

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

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

2.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

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2.1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

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

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

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

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

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2.2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

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

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

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

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

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
2.3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

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

“贵义贱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

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

义之实,从兄是也。

”孟子把义作为与仁等同的概念处理。

义的概念,就孟子看来,其实是宗亲关系的引申。

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

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义”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准则而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

“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而不衰。

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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