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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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

中国法制史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

一、名词解释(一)、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录囚录囚创设于汉代,指皇帝、刺史、郡守,审录在押的囚犯,检查下级机关的缉捕、审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及时平反冤案、及时审决案件的制度。

录囚是上级司法监察机关对下级司法行为的监督。

(三)、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二、解答(一)、简述《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在中国古代史上,开皇三年改定而成的《开皇律》,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其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十二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

这种十二篇的体例,后来被唐律所沿用。

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死刑分斩、绞两种;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

这种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奴隶制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3、创设"十恶"制度"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可以说是深远而广泛的。

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思想流派之一,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伦理,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下面将从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人伦道德。

儒家思想认为,在人际关系中应尽力做到和善、宽容和正直。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直接的影响。

古代的法律体系基本以家庭和社会关系为核心,而这些关系恰好是儒家思想所强调的重要内容。

比如,儒家思想认为亲情是人伦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因此法律也应特别重视保护家庭关系,例如对婚姻和家庭财产的强调。

再比如,儒家思想强调父子关系,法律也应当规定父母的权力和责任,以保护和维护这种特殊的家庭伦理关系。

其次,儒家思想注重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

儒家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应当以和谐、互助和亲情为基础,而法律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儒家学者对于社会秩序的追求,使他们将法律看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

儒家经典《大学》中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即个人修养、家庭和社会治理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基于这一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注重对社会道德的保护和规范,例如对于诚信、孝道和恪守社会公共秩序的规定。

再次,儒家思想主张君主专制。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以皇帝为中心,儒家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这种特点有着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君臣、父子、兄弟和朋友之间的关系,主张上下有序,强调父权和帝权的正当性。

这种思想影响了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使其具有比较严格的等级性和垂直性。

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以君主的命令和法令为依据,法官拥有维护皇权的职责,这与儒家思想中关于人际关系的秩序和尊卑有关。

最后,儒家思想强调追求“天人合一”的境界。

儒家思想认为,人应该与天地万物保持和谐的关系,法律应当符合天地万物的自然规律。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刑法和刑事司法方面。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儒家的法律学说侧重讲求“宽猛相济”,“恩威并施”的综合治世艺术,董仲舒在孟,苟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学说,并对儒家思想改造以迎合统治者的需要,加强专制,使其成为了社会正统思想和法律思想。

后世儒学随社会发展不断改进,一直统治中国千余年,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在各方面均有体现。

正视这种影响对了解我国法律思想发展脉络和当今法制发展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

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

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1.刑法上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

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

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

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

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

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爱护老幼的人本色彩。

2.民事法律中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儒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与法律紧密结合,形成了独特的儒家法律体系,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社会和人民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仪、忠恕等道德价值观,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有适应和谐的关系。

这种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道德的基石,应该立法和执法以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儒家学者将礼法与道德教化相结合,提倡设立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他们主张法律应当以仁爱和忠恕为核心价值,以礼仪规范社会关系,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注重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强调以德治国,使法律具备了较为明确的道德价值取向。

其次,儒家思想对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的“君子”观念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构建的重要原则。

儒家强调君子的修养和道德操守,通过德行教化来规范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

这种观念借鉴到法律实践中,体现为法律的实施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还要依靠官员的品德和施政来保障。

在儒家法律体系中,官员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应遵循严谨的品德标准,成为社会道德的表率。

儒家法律注重培养公正、有道德的法官和执法人员,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人民的权益。

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社会和人民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利益。

儒家法律强调以德治国,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避免了过分依赖法律的制裁和约束,从而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权益和人的尊严。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儒家倡导“仁爱”的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儒家法律通过规范社会行为,培养人们的仁爱情怀,使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道德与文化的传承。

这种法律体系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然而,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和塑造,逐渐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首先,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儒家思想强调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性,注重社会道德规范和人伦关系的维护。

通过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可以引导人们遵守规则、尊重他人,并维护社会正义。

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如仁、义、礼和智,对于塑造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道德具有重要的影响,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和谐发展。

其次,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确保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儒家思想强调君臣、父子、兄弟等人伦关系的规范和恪守,提出“君权神授”和“人君圣明”的观念,主张君主统治的合法性需要有道德修养和责任感的支撑。

这种观念在法律制度的塑造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君主制提供了道德合法性的基础,也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稳定运行提供了保障。

第三,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法律的人性化。

儒家强调人的价值与尊严,主张“养育天下”,即对人民的保护和关爱。

通过将这种关怀融入法律体系中,可以使法律更加注重人民利益、人道主义精神和公平正义的追求。

例如,古代中国的法律注重求情制度,允许被告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情况,并且考虑到情节轻重来进行量刑,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人文关怀。

第四,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一方面,儒家思想对于强调社会秩序和稳定,可能过于重视权威和传统,忽视对个体权益的保护。

另一方面,部分儒家思想强调等级制度和等级差异,可能容易导致法律制度中的不平等。

此外,儒家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责任,但法律的实施需要具体操作,如何在法律适用和个体判断之间找到平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应该是全面的。

虽然儒家思想的传统价值观对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塑造有积极的影响,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应该既继承和发扬儒家思想的优秀传统,又要根据现实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法律体系,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有效性和适应性,推动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和发展。

在古代中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与道德伦理有着密切的关联。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导,强调德治与礼制,并融入佛教和道家的部分观念。

本文将以儒家思想和礼制为主线,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和对当今法律体系的影响。

一、儒家思想与法律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思想之一,对中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个人修养和道德伦理,将人的行为规范置于社会秩序的核心位置。

《论语》中的孔子曾说:“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强调君子应该坦诚宽容,而小人则常常受到痛苦的折磨。

这一思想也被运用到法律领域,即通过道德教化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

儒家思想中的仁义道德,也成为中国法律的重要参考。

仁者爱人,是儒家思想中的核心理念之一。

传统法律思想也强调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将仁义道德作为法律的基石。

在古代中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往往与对仁义的坚守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礼制与法律礼制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涵盖了方方面面的社交礼仪和行为准则。

礼制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文化传承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方式。

传统中国法律思想中的礼制与儒家思想紧密结合,共同构建了中国独特的法律制度。

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定和执行中,礼制往往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方式。

礼制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使行为的标准和界限更加明确,便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三、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特点在于强调德治、注重道德教化和倡导法律与伦理的统一。

与西方法律思想强调权力和制度的约束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更加注重道德的教化和个人的修养。

另外,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也具有较高的包容性和灵活性。

在古代中国,法律并不追求绝对的条文精确,而更注重公平和公正。

法律的执行常常注重具体情况和特定的人际关系,灵活处理纠纷和矛盾,以维护社会和谐。

四、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当今法律体系的影响尽管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已经有了漫长的历史,但某些观念和原则仍然对当今中国法律体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对中国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曾长期被视为国家的官方思想,并成为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因此,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制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相互关系。

首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强调“仁”、“礼”和“义”等核心价值观,这些价值观成为中国法律和制度的重要理念基础。

儒家追求的“仁爱”精神强调人们之间的亲情、友情和社会关系,这在中国法制中体现为儒家伦理的核心原则。

中国历代的法律制度都以“仁义”为出发点,强调人伦之道,对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其次,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内容和原则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主张的“仁者爱人”的道德准则被广泛运用到法律实践中。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法律要以人情、道德和公正为基础,强调法律要适应自然与人情之道。

儒家的“礼”则关注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对中国法律中的道德准则、礼节和规范起到了塑造和规制的作用。

此外,儒家道德观念中的“义”也被广泛体现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主张讲究公平、正义和道义的原则。

儒家思想还对中国法律的实践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儒家倡导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强调个人修养的重要性,要求官员以身作则,以道德行为来确保社会和谐和法制的执行。

这一思想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官、政府官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其在法律运作中能够更加公正、诚实、忠诚和有责任感。

此外,儒家思想也对中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产生了影响。

儒家强调知识和教育的重要性,提倡思辨和推理的能力。

这一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法学研究具有深远的影响,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古代的法学家也常常运用儒家思想来解释法律的原理和意义,使法律能够更好地与社会中的道德和价值观相结合。

然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儒家强调的个人责任和道德自律在现实社会中面临挑战,特别是在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诱惑下,法律的约束和惩罚是必要的补充和保障。

法律儒家化的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儒家化是指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法律相结合,以儒家伦理道德为依据,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的一种司法实践方式。

这种方式在中国历史上曾经长期存在,并对当时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以某受贿案为例,探讨法律儒家化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案件背景某受贿案发生在我国一个县级市,被告人系该市某局副局长的王某。

王某在担任该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案发后,王某被依法逮捕,并被提起公诉。

三、法律儒家化在案件中的体现1. 重视道德教化在审理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王某的行为与其道德品质之间的关系。

王某在庭上表示,自己收受贿赂的行为是道德沦丧、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指出,王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必须予以严惩。

2. 强调孝道观念在判决王某受贿罪的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王某的家庭情况。

王某的父亲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

王某在庭上表示,自己收受贿赂是为了照顾家庭,减轻家庭负担。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王某虽然出于孝道考虑,但收受贿赂的行为仍然触犯了法律,应当依法惩处。

3. 体现宽严相济在审理王某受贿案时,法院充分考虑了王某的悔罪表现。

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此外,王某还表示,自己愿意退缴全部赃款,并表示今后会改过自新。

基于以上情节,法院对王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4. 强调家庭责任在判决王某受贿罪的过程中,法院还强调了家庭责任的重要性。

王某在庭上表示,自己收受贿赂后,深感愧疚,决定辞去公职,承担起家庭责任。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王某能够主动承担家庭责任,体现了其悔罪诚意,对王某从轻处罚。

四、法律儒家化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1. 传承儒家文化法律儒家化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助于传承和弘扬儒家文化。

通过将儒家伦理道德融入法律适用,可以增强人们的道德观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摘要】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密不可分,相互影响,共同构建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礼制,这对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仁爱与法治的关系促进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礼制与法律的衔接使法律更具社会规范性和文化内涵。

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影响深远。

法律也对儒家思想进行了规范和引导,保障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互动关系依然持续,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仍在不断延续。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与法律共同构成了一种复杂而统一的法治体系,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关键词:儒家思想,古代法律,仁爱,法治,礼制,法律体系,互动关系,持续影响。

1. 引言1.1 儒家思想与法律的关系儒家思想与法律的关系一直是中国古代社会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对古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制和道德规范,这些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并不是独立于儒家思想之外的存在,而是与之相互交融、相互影响的。

儒家思想倡导的仁爱和礼制被纳入法律之中,从而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和风貌。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对儒家思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使其在社会中发挥更为深远的作用。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共同构建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社会,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依然存在,并且仍在持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2. 正文2.1 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是深远而持久的。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仁义,提倡人们要以仁爱之心待人,这也影响到了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在古代中国,法律往往是基于仁爱和公平的原则制定的,法律的执行也注重对被告人的尊重和人道主义的处理。

儒家思想强调礼制和秩序,这也对古代法律产生了一定影响。

礼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社会秩序的规范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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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体现摘要: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不仅影响着传统法制理念和精神,指导着法制建设,而且融入法律当中,成为中国伦理法的组成部分。

随着秦汉之际中国逐步走向统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的实施,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法律观逐渐占据了中国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它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认识这种义利法律观,我们`能更好地了解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结构特征,也才能更好地把握中国法治秩序的构建。

关键词:儒家;传统;法律(一)儒家思想与传统的二元法律结构以自给自足的封闭的小农经济为条件,中国农业社会是由许多个分散、独立的村庄和城镇组成的,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一宗一族就是一个小王国、小社会,各地风俗人情和习惯规则相差甚远,“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正是其生动写照。

习惯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习惯的多元化给中国法制统一带来极大的障碍。

儒家义利观与二元法律结构的形成、法律普遍性的缺失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由于法律不具有一般性的、统一的规则,在一个国家里对人们行为的要求标准是不一致的,而是随地区文化的差异和习惯规则的差异而差异。

1.儒家的义务观与家族法规的地位中国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没有像西方希腊、罗马那样发生奴隶主贵族的革命,而是由氏族首领直接转换为奴隶主贵族,因而宗法制度大量保留下来。

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形成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

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官僚制度大大削弱了宗法制的政治功能,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虽己解体,但宗法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仍然存在,并渗透到了封建法律当中。

封建社会仍以家庭为基本构成单位,国家肯定了族长家长的治族理家之权,维护家长族长的特权,承认家训族规等习惯法的法律效力。

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家法族规地位十分突出,与国法互为补充,互相渗透,共同发展。

儒家作为最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学说,它推崇宗法制度,充分论证家国相通,君权和父权统一的合理性。

儒家提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家齐而后国治”,“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并且渲染君主统治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认为“国无二君,家无二尊”,“陛下上为皇天子,下为黎庶父母”,“其为人也孝梯,而好犯上者未之有也”,“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故以孝事君则忠。

始于西汉,在唐代最终完成的纳礼入律、一准乎礼是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特征,礼治社会贯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礼治论。

儒家的义利观认为“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

在汉代,以“尊尊亲亲”为核心的礼治思想,又进一步发展为封建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三纲学说体现了伦理法的家族本位,家法族规与国家法在维护纲常礼教精神上具有一致性。

理学家朱熹亲自撰写家训、家规。

清朝曾国藩用儒家学说治理湘军,也以家教严格、家法严谨而著称。

宗族法作为宗族内的民事习惯法,与国法一起,共同起到支持国家政权的重要作用。

2.家族法与国家法的对峙二元法律结构是中国古代法律普遍胜缺失的重要体现。

家族法与国家法互相补充、长期并存,家族法又因为具有独立的法律体系而与国家法矛盾冲突,相互对峙。

作为二元法律结构重要组成部分的家族法之所以能长期存在,并与国家法相辅相成,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的。

而儒家义利观影响下国家法的缺陷,儒家义利思想重视宗法族规的应有之义,都是影响家族法存在的原因。

两者对峙的表现是客观存在的。

家法族规毕竟立足于家庭、宗族的内部关系,它与国家法在内容、调整范围、处罚程度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在内容上与国家法有诸多脱节之处。

(二)儒家理想与中国古代公法1.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影响从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刑法来看,儒家义利观作为价值理念和指导原则,对古代刑法的内容、精神都有深刻影响,特别是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儒家义利观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儒家义利观与中国传统刑法的发达。

法律的义务本位价值取向一个重要体现就是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

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规定义务及其违反义务制裁措施的刑法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

一个社会的国家集权和国家观念愈发达,其刑事立法也必然发达。

如果发达到使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与利益变得无足轻重或基本丧失,国家代表了个人,个人完全消融在国家之中,侵犯私人权益就是侵犯国家利益,破坏社会秩序,那么这个社会的全部法律必然表现为刑法和刑法化的法律。

“在古典文献中,刑、法、律三字的含义是相通的。

唐律疏议名例中也认为‘法,亦律也'。

而这三者的核心又是刑。

中国封建时代的成文法基本上都是刑法典。

从中国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开始就奠定了刑与法相通的观念。

其次,儒家义利观对传统刑法的具体影响。

儒家在本质上并不排斥重刑主义,如孔子认为“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

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荀子主张“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的重刑观,对“暴恶”之人要“重刑以禁之”,对“奸人之雄”可以“先诛”,“不待教而诛”。

儒家从维护王权统治的角度出发,提倡德刑并用的政策,“治之经,礼与刑”。

儒家所拥护的道义是有等差性的,以血缘为根基,与礼紧密相连,实质是强调义务与服从的。

董仲舒曰:“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与诸阴阳之道。

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

阴道无所独行。

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

”从而论证了臣民的服从、君主对臣下的惩戒都是天经地义的。

每个人的身份有差别,地位有高下,这也是与社会和谐有序运行相一致的,是儒家道义内容的应有之义。

“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也。

,儒家道义的差别和服从精神渗透到封建法典当中,我们可以认识到中国古代刑法的特性义务本位,惩罚色彩以及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性。

2.对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影响中国古代行政法以集权专制为核心,以官法为主,缺少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具有较为发达却不健全的体系。

所有这些制度特征,都可以从儒家义利观的影响中找到答案。

首先,“君为臣纲”是传统行政法的指导思想。

中国自进入阶级社会直到清末,在政体形态上都是不同程度的君主专制。

皇权至上是中国古代政治活动的基础,皇帝处于政治结构的金字塔的顶端,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绝对的权力。

由于国家权力具有无上权威,统辖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古代法律是皇帝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皇帝权威的工具,它也是“人治”型的法律。

“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不在是否有法制,其主要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之上。

”在中国古代人治型社会里,不论是奴隶社会“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还是封建时代的君主口含天宪、圣意勿违,都体现了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要远比法律重要,皇帝可以以言代法、以一言废法。

由于法律是君权的附庸,是权力的代言,是专制的保障,它完创胳于君主的统治,刑法以惩罚臣民为己任,行政法也相应地以君权绝对为宗旨。

儒家学说极为突出统治者个人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论证人治的合理性。

其次,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行政法的具体影响。

儒家舍生取义的道义观体现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家族、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图式及利益取舍,涵盖了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古代行政法就必然受到儒家伦理的深刻影响。

儒家强调个体对家庭、社会、国家的服从,这种家族本位、社会本位、国家本位的价值取向在古代行政法内容中有明显的痕迹。

根据儒家“亲亲尊尊”的宗法等级观念,古代行政法中确立了宗法等级的政权形式,将族权和行政权结合于一身。

从官吏的任免来看,如果“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讳便不得就任,赴任的地名亦不得与父祖名讳相冲突。

如果贪图荣华富贵未辞官,而是就任之,一经发觉,不仅免所居官,还要处徒刑一年。

中国历代皆有委亲之官的禁令。

如祖父母、父母年老或笃疾,家中没有别的人侍奉,那么官员应该居家侍亲,不得赴官。

如果违背此项规定,唐律、宋律规定不仅要免所居官,并且处一年徒刑。

已经选任的官员因侍亲而未到任不为罪,是法律允许的。

如果任官的时候父母、祖父母未老疾,而其后年老或笃疾,官员也应该辞官侍养,否则要受到法律惩治。

不难看出,古代行政法中规定的任官制度体现了对儒家孝亲观念的重视,君子之事亲孝。

当孝养与任官发生冲突时,应该以孝亲侍养为先。

家庭成员即使身兼官职,成为特权阶层,他仍是家庭中的一员,依然需要履行家庭义务,服从家长,实践“父为子纲”。

当亲情与权力产生矛盾时,官员必须要舍弃个人权位利益,要以家庭责任为主要任务。

个体所居官职再高,所任职位再重要,也是个人一己之利。

如果官员舍弃孝养父母于不顾,则会被儒家视为不义之举,百德孝为先。

(三)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私法儒家义利观的重义思想与古代刑法、行政法的发达是一致的,而儒家对轻利的宣扬则表现为对民法、诉讼法发展的阻碍和压制。

对于中国古代民法的不发达,我们可以从了解儒家义利观内容中寻找两者之间的联系。

1.儒家义利观与民法的不发达儒家将义与利的关系看作是群利与己利之间的矛盾。

儒家并不否认个人的一己私利,它承认个人追求物质利益的合理性,“富与贵,是人之所欲…,贫与贱,是人之所恶……。

”但当群利与己利发生矛盾时,则一定要群利优先,为了群利甚至要牺牲己利,要“见利思义”、“义然后取”。

孟子认为,人们所取之利必须要合乎道义,“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

”在儒家看来,人们可以求利,但只有符合民利优先、家庭家族优先、社会优先、长远利益优先,互尊互利原则的求利才‘是受到推崇的“义”,反之则是被儒家所否定的“利”,合于这些原则者为“君子”,背于这些原则者为“小人”。

儒家的义利观一经形成,就成为传统文化的支流和占主导地位的价值原则。

人民对经济的追求欲望是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的,但是当利益与道义、物质与伦常发生冲突时,按照利服从义、归附于义的原则,就必须要牺牲财产利益权利。

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由于以儒家义利观为精神支柱,强调个人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的服从与责任,这与西方近代民法文化以个人为本位,强调个体权利与自由有着明显的不同。

正因为如此在传统中国,民法始终未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用。

2.中国民法不发达的表现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关系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民事纠纷没有自己相应的解决方式,而代之以刑罚手段。

民事、经济法律责任,却要处以刑事制裁。

如《唐律》规定,凡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答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

各令备偿。

”不按时交付利息者,要受到法律惩治,“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

犯令者,刑罚之。

”在历代刑法典中包括了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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