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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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其源远流长,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和思维方式的影响。

这个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包括了各个朝代的法律演变和法治理念的不断完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特点以及其对中国社会和文化的影响。

一、法律制度的起源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的部落社会。

在这个时期,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开始制定一些规则和惩罚措施。

这些规则主要是基于习俗和道德准则,而不是明确的法律条文。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形成,法律制度逐渐走向了正式化和体制化。

在商代和西周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呈现出一定的规范性和层级性。

国家开始制定法律条文,设立官员负责司法事务。

这些法律条文主要是以德治为核心,强调道德和仁义的重要性。

同时,也开始出现了刑罚制度,以惩罚违法行为。

随着封建社会的兴起,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

在秦汉时期,中国出现了第一部成文法典——《秦律》。

这部法典以严厉的刑罚和严谨的司法程序著称,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重视德治。

中国传统思想强调道德和仁义的重要性,法律制度也不例外。

在古代,法律并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违法行为,更是为了引导人们的行为和思想。

因此,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注重教化和感化,以期达到“治本”的目的。

另一个特点是注重和谐与平衡。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强调的是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平衡,而不是简单的惩罚。

法律的目的是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和合理的刑罚,解决纠纷,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此外,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还体现了对家族和社会关系的重视。

在古代中国,家族和社会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也考虑了这一点。

例如,在刑罚上,中国古代法律更注重的是对家族的惩罚,而不仅仅是个人的责罚。

这种做法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家族和社会关系的尊重和重视。

三、法律制度对中国社会和文化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中国社会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中国传统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开始至清末改制之前的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礼”原本是氏族社会末期祭祀祖先神灵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变成为阶级社会确定人们血缘关系亲疏尊卑和社会等级的规范。

经过汉儒的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

统治者们一方面制定大量的宗法礼仪制度,运用德礼教化来调整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又以法律进行专擅垄断的手段,来辅助“礼法”的实施。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依据。

其要旨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

在这种原则下,“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义为法律,“七出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

同时,“礼教”还成为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

如对于唐律的最高评价就是“一准乎礼”(完全按照了“礼教”的准则),而唐律的立法解释《唐律疏议》,也主要是以“礼教”和儒家的经典为依据。

原因:①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主要是以刑始于兵,礼院于祭祀的形式完成的。

礼较早的成为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具有较强的精神威慑力;能够起到安上治民,体国立政的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基础,也是维护王权专制的理论教条。

②从秦朝统一全国,到两汉建立,封建大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学说来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③经过长期的统治,使统治者在立足现实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两者之长加以结合。

④两者在为政权服务的政治目的是相通的,礼法遵循“尊尊”,旨在确立君主、皇帝的最高权威;法家不仅同样尊尊,而且鼓吹极端的专制主义。

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社会结构以家族为基础。

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家族本位特色。

试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的基础及所形成的特点

试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的基础及所形成的特点

事 、 鬼 神 。 西 周 时 期 周 公 就 提 出 :天 不 可 信 。 道 轻 “ 我 惟 宁王德 延 ” 上天 是 不 可信 赖 的 , 有 发 扬 文 王之 , 只 德 , 能 使 周 王 朝 国 运 长 久 。 春 秋 时 期 。 国子 产 执 才 郑 政 时 说 :天 道 远 , 道 迩 , 所 及 也 ” 《 传 》 公 十 “ 人 非 (左 昭 八 年 ) 孔 子 学 生 子 路 问 如 何 对 待 鬼 神 。 子 答 :未 。 孔 “
要 考 察 中 国传 统 法 律 文 化 的 特 点 , 首 先 应 该 考 察 其 产 生 的 基 础 。于 此 才 能 对 其 特 点 有 一 个 较 为 准 确 的 把握。

能 事 人 , 能 事 鬼 ” ( 论 语 ・ 进 》 。 由 于 中 国 古 焉 《 先 )
代 的人 本 主 义 者 强 调 人 的 重 要 性 。 而 “ 鬼 神 而 远 因 敬 之 ”(论 语 ・ 也 》 , 彼 岸 世 界 的 神 秘 主 义 存 而 不 《 雍 )对 论 , 为人 世 间 的吉 凶也 完 全在 于 个 人 , 与鬼 神 、 认 而 天 象 无 关 。 谓 “ 阴 阳 之 事 , 凶 吉 所 生 也 , 吉 由 所 是 非 凶 人 ” 《 传 ・ 公 十 六 年 》 。 三 是 在 国 与 民 的关 系 方 (左 僖 ) 面 , 是 重 民 。 周 总 结 商 朝 统 治 被 推 翻 的教 训 , 现 则 发 民 众 对 维 持 政 权 统 治 非 常 重 要 , 因 此 提 出 “ 德 ” 敬 、 “ 民 ” 宣 传 “ 之 所 欲 、 天 必 从 之 ” 《 书 ・ 誓 保 , 民 (尚 秦 上 》 。 在 中 国传 统 政 治 思 维 中 , 民 本 ” 思 想 源 远 流 ) “ 长 。 尚 书 ・ 书 ・ 子 之 歌 》 说 :民 为 邦 本 , 固 邦 《 夏 五 中 “ 本

中华法系的起源

中华法系的起源

中华法系的起源中华法系,是指在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孕育成长的,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以成文刑法典为核心内容,以《唐律疏议》为典型代表的中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其法而制定的东亚诸国法律制度的统称。

中华法系空间范围主要是以中国法为母法为核心,还包括东亚大陆,朝鲜半岛,日本列岛,琉球群岛和中南半岛部分地区。

最初的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

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

一.中华法系的起源中华法系历史悠久,其起源可以上溯到史前的传说时代。

中华法系与中国法同时出现、同步发展。

中国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的部落联盟时代。

中国最早的法律诞生于夏。

禹建立了夏,夏是中华史上第一个可以被称之为国家的奴隶制王朝。

既然诞生了国家,那么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来维持整个国家的秩序。

夏朝第一部“法律” 叫《禹刑》,也是中华史上的第一部“法律” ,这部“法律” 的内容现在已经无法考证。

据《周礼》等古籍的记载,夏朝有墨、劓、膑、宫、大辟等刑罚。

因此可知,夏朝已经有了五刑。

夏朝的“法律” 代表了统治阶级意志,以刑律为主,基本不涉及民法。

夏法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但是夏朝的“法律” 已经具备了法律的雏形,从夏朝一直延续到春秋战国时期。

中华法系起源的一特点是法起源于礼。

礼源于战争和祭祀活动,祭祀活动常常伴以歌舞和誓师、献俘仪式,还有颁布军令、行赏施罚之类。

于是礼就逐渐演化成一种神圣威严的仪式和行为规范,在古代礼成为一种内容丰富的行为规范。

古老的夷礼、夏礼在西周迎来了它的全盛时期,其成果就是周礼。

夏、商、西周是国家产生和进一步发展的时期。

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私有制发展不充分,氏族内部的贫富差别还没有完全冲破氏族血缘纽带。

中国法制史概要

中国法制史概要

中国法制史概要一、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当时的法律主要是以礼法为主。

礼法是基于传统习俗和道德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它的核心是以礼为准则,通过礼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法律开始有了一定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记》、《尚书》等典籍为基础,形成了一套相对统一的法律规范。

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颁布了《律令》,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

《律令》以刑法为主,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在封建社会,法律体系进一步得到了发展。

唐朝时期,颁布了《唐律疏议》,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典籍,对社会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唐律的制定,不仅为后来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也对世界法律史产生了重要影响。

宋朝时期,颁布了《宋律》,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体系发展的顶峰之作。

《宋律》以刑法为核心,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此外,《宋律》还对土地、财产、婚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明清时期,法律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

明朝制定了《大明律》,清朝制定了《大清律》。

这两部法典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都对刑法和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近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近代以来,中国法律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19世纪末,中国开始接触西方法律,并逐渐引入了一些西方法律制度。

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民律》,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以民法为主的法典。

此后,民法的发展逐渐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法律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涉及经济、民事、刑事等各个领域。

中国古代法律之起源

中国古代法律之起源

(与“礼”“刑”之间的关系)“刑起于兵,法源于礼”其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正文:浅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与“礼”“刑”之间的关系,即“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一)刑起于兵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

另一方面,“兵狱同制”。

军事战争需要及时处置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某些军法同时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二)法源于礼1.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等级的标志。

随着阶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手段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

2.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3.礼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形式主要以礼表现出来。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虽然在外观上基本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在相当程度上按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的地位,并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与浓厚的宗法血缘特征相联系。

夏朝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君主启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长,各贵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长,并任有官职,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家长制式的管理。

这导致了古代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便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由此,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日益专制化。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颇具伦理人情意味。

由于浓厚的血缘关系和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规范同时作为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用。

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二,劳动生产率达到一个人的劳动所得除了养活自己还略有剩余的程度,战俘不再吃掉或 杀掉,转而成为家庭奴隶。
第二次大分工是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制陶、制革、冶金、工具制作 等技术达到专业化程度,手工业形成,从而使劳动生产率进一步大幅度提高,与此相适应,人 口也大大增加。 第二次大分工导致的社会变化,最主要的是:
奴隶制法律制度
(1)公开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 而且占有奴隶本身。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可以任意 处置。 (2)用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而随意的刑罚维护奴隶主阶级的 政治统治。
(3)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 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公开规定 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4)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
1、唐尧时期,生产资料大体公有,分配平均,贫富差距不大;
2、唐尧时期,没有“司法官吏”。
3、唐尧时期,没有“五刑”一类的规范;
4、虞舜时期,开始出现私有财产,分配不均,贫富差距增大。 5、虞舜时期,开始出现“司法官吏”等各种官职设置; 6、虞舜时期,开始出现“五刑”一类的规范。
法律为什么不可能在原始社会产生?
一种是进化论,即主张从旧事物、旧秩序中演化出新事物、新秩序。简单地说,就是推陈出新 。持有历史主义——保守主义立场的思想家或政治家往往赞成这种思路。
保守主义者并不否定人类理性的力量,但他们强调人的理性能力是有局限的,也是有缺陷的 。任何人都不可能通晓一切,或是把握终极真理。社会的制度和秩序不是由任何人设计出来 的,而是以一种演化的方式发展起来的。他们反对按照个别人或少数人的理论或理想对社会 进行彻底的改造或激进的革命,而主张从传统的制度和秩序中演化出新制度和新秩序。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总体特征: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一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源_图文

22
四.关于“礼”。
1.“礼”字的词源 “礼”从字面上讲,指的是一种器具。后引
申为一种礼节仪式; 来源于求神祈福的祭祀活动;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豐。
” ———《说文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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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祭礼活动中,产生了一定的礼节仪式。 这些礼节仪式不断积累,并扩大到人们社 会生活中,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原始习俗 。起初,人们完全是凭借着发自内心的虔 诚自觉遵守的。但后来国家产生以后,统 治者为了自己的利益或统治,将这些原始 习俗加以改造,并赋予其神秘性与强制力 ,“礼”便成为维护奴隶主贵族等级统治的 习惯法。
“刑”的引申义:残害肢体的肉刑,泛指刑
罚。
15
3.“刑始于兵”的原因
最早的法兼有军法与刑罚双重涵义,最 初的法官、狱官也兼掌军事和司法两种职 能。当时之所之如此,首先是由于军事活 动是一种需要高度组织纪律,严格行为规 范和统一行动规则的集体行为;当战争规 模日益扩大时,就需要制定军法协调兵员 行动。此即“师出以律”,此类军法亦即最 早的法律。
第一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源_图文.ppt
本章知识点
一.中国最早的法律何时产生? 二.法律的内容来自于哪里? 三.中国古代法律文明起源的特点 四.关于“刑”。 五.关于“礼”。
2
一.中国最早的法律何时产生?
1、法律起源和发展的共同规律 人类法律的形成都经由“习惯”到“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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劓刑
19
“宫”,即“丈夫割其势 ,女子闭于宫”,就是 阉割男子生殖器、破 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 种肉刑。宫刑又称腐 刑、阴刑和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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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刑(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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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侯被醢、比干被剖案
纣王无道,民怨沸腾,诸侯反叛。商纣因 此发明了一种炮烙酷刑。西伯姬昌、九侯、 鄂侯为三公。九侯将其女献给纣王,但此女 不喜欢商纣淫乱,纣王杀了九侯的女儿,并 对九侯施以醢刑。西伯姬昌叹息这件事被人 告发,纣王把他囚禁在羑里,后来被解救。 西伯势力渐大,纣王大臣劝谏,纣王说“我 生不有命在天乎!”,完全听不进去。后来 比干强劝,却被施以剖心之刑。

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教学课件 (一)

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教学课件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的法律源远流长。

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社会相对简单,但同样存在着需要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在科举制度逐渐建立起来之后,法律也开始付诸实施。

到清朝时期,开展修法的活动更加频繁,此时的中国法律逐渐成熟,并形成了法律的基本框架。

中国法律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道德与法律的融合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与道德划分并不清晰,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密切结合。

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很多规范都是基于道德准则。

例如,传统的中国家庭法注重家族和家庭的道德价值,而不是个人权利。

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公正、宽容、仁慈、节制”的价值观得到了法律的具体体现和实践。

二、对人的关注中国法律强调对人的关注,注重和平与和谐,强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中国传统法律中,很多规则都是基于人的关系而来。

例如,婚姻和家庭的法律规则,崇尚的是人之间互相关注和互相照顾。

三、特色鲜明的组织结构中国法律的组织结构有其特有的特点。

在普遍意义上,中国法律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地方性法律等构成。

其中,《宪法》被视为法律的最高级别。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还有众多颁布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等文件体系。

无论是中国法律的起源,还是中国法律的特点,都展示了古老而光彩照人的中国法律文化。

学习中国法律,不光要了解其发展历史,也要了解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法文化语境。

刑法史

一、,起源特点中国法律起源促成了中华法系的伦理精神,给中国古代刑法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1、关于中国法的起源,通说认为“法起源于礼”。

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虽然在外观上基本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在相当程度上按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的地位,并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与浓厚的宗法血缘特征相联系。

夏王朝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君主启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长,各贵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长,并任有官职,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家长制式的管理。

导致了古代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便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此后几千年的中国政治即以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为基本模式,历史统治者均以家长或父母自居而视民众为不懂事的幼儿,由此,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日益专制化了。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由于浓厚的血缘关系和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规范同时当做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用。

法律与道德之间缺乏明确的分界,二者互为表里。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为了维护专制王权以氏族奴隶制的严酷统治,镇压被奴役部族和平民、奴隶的激烈反抗,夏王朝统治者十分重视利用刑法手段来稳固奴隶制国家政权,这使得刑事法在形成初期的夏朝法律中居于首要地位二、法律起源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影响1、礼法融合是中国古代刑法的一大特色。

道德律和制订法的相结合,是中国古代刑法的一大特色。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是礼与法关系的真实写照。

《晋书·刑法志》称“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这种制度最能体现中国封建刑法的伦理化特色,对后世封建刑法影响极大。

礼与法进一步融合,儒家经典进一步法律化, 《唐律疏议》所确立的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标志着中国封建刑法儒家化的最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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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的产生、发展与演进历程
华裔人类学家张光直在《中国青铜时代》一书中认为,世界各大古代文明有两种类型:一是西方式的,其社会的演进以突破性方式为特征,另一种是非西方式的,社会的演化进程是连续性和非突破性的,以中国文明最具典型。

比较中西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可以看出中国国家的形成并不是如同古希、罗马那样以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也不是表现为调和旧贵族与平民的冲突,它有自己的发展道路。

随着原先部落社会的平等原则被打破,社会出现了“分层”,男子的劳动在农业、手工业、畜牧业等主要生产部门中占据主导地位,少数人控制、掌握了生活资料、资源,这些人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特权,在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中,位于顶端,是最高的权力中心和主宰,所谓“帝,天神也”,“执中而偏天下,日月所照,风雨所至,莫不从服”[1]《说文》中也说“帝、谛,王天下之号也”,可见,中国国家前的这种组织结构明显与以“民主”、“平等”为组织原则的西方部落联盟不同,它没有相应的权力或机关可以与之抗衡,由于国家的产生没有民主的、平衡的色彩,家与国、政权与族权混然一体,融为一炉。

这种独特的国家演进模式,对中国法律有重大影响,致使中国法律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赤裸裸的暴力征服和统治,具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此外,战争对中国法律的产生也有重要影响。

我国史前的“五帝”时期,社会极不平静,不同血缘、不同地域、不同氏族、部落之间的冲突、战争经常发生,为了争取胜利,调整在战争中所发生的长官与士兵、士兵与士兵、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在战争中往往要颁布一些誓词、军纪、军令,《汉书.
刑法字》认为“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

在我国《说文》解说中,法的古体为“”,古法音废,废、法往往通义,废有废止、禁止、限制的意思,另外古音法、伐相近,法借为伐,具有攻击、惩罚的意思。

“刑始于兵”、“兵刑合一”、“法就是刑”的这种传统在史前和上古三代形成之后,对中国法都有重要影响。

在奴隶社会,法律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刑”,如“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
此阶段基本上是用血缘来确定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法律兼有国法和家法的两重性,或者说宗法就是国法。

习惯法还起着很大作用。

进入封建社会,中国法律的发展,经历了确认、成熟、发展和解体的几个阶段。

战国李悝著《法经》六篇,打开了中国成文法发展的先河,但将《盗法》和《贼法》列为其首,是受“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指导思想影响,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重罪名,重刑罚,重打击的格局。

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法治”思想的当数先秦法家。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3]
法家“法治”理论的哲学基础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发展进化的历史观。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这种本性不可抑制和教化,只能用法令加以防范,所谓“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行”[4]秦统一中国,第一次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制,围绕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统一的法律调整,改法为律,从此法称为律,如《秦律》、《汉律》等。

汉初,倡行黄老之学,与民休息,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被统治者采用,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儒家思想开始占统治地位,法律下降到从属的次要地位。

历史进入唐代,中国封建社会达到了兴盛时期,法制趋于完备,以《唐律疏议》为代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

”[5]这标志着礼法结合以法典的形式稳定下来,
封建法制趋于完备。

在宋时,随着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严重,统治阶级全面强化专制主义集权,皇帝颁发的敕令是最有权威的法律,编敕成了最经常、最重要的活动。

到元时,大多法规是条格汇编、律令判例混为一体。

内容庞杂,结构松散。

明时,法律出现了两个大的变化,一是加强对经济领域的立法,如制定了盐法、茶法、税法等门类。

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广泛用例。

清朝,皇帝的谕令是最主要最经常的法律,单行条例也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清入关后,随着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的突出,在法律形式上出现了针对少数民族的立法加强,如《蒙古律例》《回疆则例》、《苗例》等,宋、元、明、清,由于君主专制主义日益发展,导致法律成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封建“法治”渐渐走向它的尽头。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由封建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资产阶级“法治”(Rule by law)理论被介绍到中国。

特别是沈家本主持变法修律输入大陆法系以来,中国传统的法律开始解体,中国法制的发展开始与世界法制的发展连结起来。

法律中才出现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部门的分类。

在此法律的演变过程中,围绕中西法文化的“体”“用”问题,有过激烈的争论,值得一提的是,梁启超极力宣传和鼓吹西方的法律,认为中国贫穷、落后、软弱的根源是历代统治者长期推行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制,他:“自秦迄明,垂二千年,法禁则日密,政权则日夷,君权则日尊,国威则日损。

”[6]“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7].孙中山以西方“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民主共和等先进思想为武器,对封建政治制度和传统的法律学说也进行了彻底的清算。

他认为中国的出路在于推行民主法治,他大声疾呼:“国于天地,必有与立,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在于法律,而机枢在于国会。

必全国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举措有常轨,必国会能自由先例其职权,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

所谓民治,所谓法治,其大本要旨在此。

”[8]
他说我们要承认“欧美近一百年来的文化雄飞突进,一日千里,种种文明,都是比中国进步得多”[9]应该“取欧美之民主以为模范,同时仍取数千年旧有文化而融贯之”。

但由于资产阶级先天的软弱性、妥协性以及封建专制主义的顽固性,建立民主法治的重担最终还是落到无产阶级的肩上。

───────────
注释:
[1]《史记、五帝本记》
[2]《汉书. 刑法字》
[3]《慎子》佚文
[4]《韩非子.八经》。

[5]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序》
[6]梁启超《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中华书局1989年版文集一, 第96页
[7]]梁启超《中国法理学法律史论》中华书局1989年版文集十五, 第43页。

[8]《孙中山全集》第4卷第480页.
[9]孙中山《中国现在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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