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康复人员收治与管理问题研究
[公检法司]对XX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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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对XX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调查与思考对XX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调查与思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件利国利民的新鲜事物,同时又是一项人性化管理、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的神圣工作。
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在总结我国戒毒禁吸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符合科学戒毒规律和我国国情的人性化戒毒康复措施,是贯彻实施的重要举措。
为了进一步提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近期,我们对全县三年多来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旨在通过调研发现问题,分析原因,谋求对策,促进工作。
一、XX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现状XX县位于湘西南腹地,总面积平方公里,人口万人,全县辖 26个乡镇,1000个村(居)委会。
截至目前,全县共有登记在册吸毒人员 1166人,其中桃洪镇 469人,岩口镇 17人,滩头镇 92人,雨山铺镇 54人,周旺镇 28人,山界乡 39人,北山乡 28人,三阁司乡 127人,南岳庙乡 11人,西洋江乡 12人,横板桥镇 10人,石门乡 30人,荷香桥镇 32人,荷田乡 9人,六都寨镇 39人,罗洪乡 5人,高坪镇 16人,羊古坳乡 11人,高坪镇 16人,七江乡 7人,大水田乡 1人,司门前镇 44人,鸭田镇 6人,金石桥镇 33人,麻塘山乡 6人,虎形山乡 7人,小沙江镇 7人。
全县吸毒人员分布不均衡,经济较发达乡镇和交通便利、人流量较大的乡镇吸毒人员较多,桃洪镇在册吸毒人员占全县在册吸毒人员总数的 %。
目前,全县已有 46人参加了社区戒毒(康复), 283人自愿参加了美沙酮维持治疗, 84人被实行了强制戒毒。
上述数据表明,我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繁重。
二、XX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XX县在贯彻实施,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上,起步早、行动快,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对戒毒人员后续管理问题探讨

关于对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和后续管理的调研报告

关于对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和后续管理的调研报告自2008年6月1日禁毒法实施以来,我镇就按上级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各种方针政策,对吸毒人员实行强戒、劳教、戒毒康复等有效手段挽救涉毒群体,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然而,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相当多的强制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重拾旧癖、复吸现象仍比较严重,这一问题事关禁毒工作的成效,不容小视,针对上述现象,我镇仍对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现状,复吸原因,戒毒康复回归社会后续管理等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仅供参考。
一、禁毒的基本情况我镇的禁毒工作严格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禁并举”的禁毒工作新方针,全面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禁毒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是大力推进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时段,以文艺演出、群众签名活动、举办书画展、发送《不让毒品进我家》一封信、学校禁毒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狠抓全民禁毒教育,“远离毒品,珍爱生命”的意识在公民中进一步深化,全民禁毒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是积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新机制和“镇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新要求,全面明确了各有关单位的禁毒工作责任制。
三是组建八支共30人的社区禁毒队伍,严格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我镇现在吸毒人员14人,劳教5人,帮教对象9人。
二、吸毒人员复吸的原因据我镇派出所统计分析,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95%以上存在了戒了又吸、吸了又戒的情况,真正彻底地脱离毒品的人员微乎其微。
我们对整个戒毒流程和机制进行深刻反思,发现事实上,我们的接续管理工作并不到位,尤其是社区继续戒毒工作没有取得应有的功效。
(一)劳教戒毒或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多年来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管理、教育工作运行机制,生理、心理脱瘾率和戒断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绝大多数吸毒人员通过劳教戒毒或强制戒毒完全或基本摆脱了对毒品的依赖性,戒毒效果明显。
但回归社会后,由于社会的、家庭的、个人的等主客观方面的诸多原因,每每出现操守期缩短、重新复吸的戒毒效果反弹现象,使得戒毒场所通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产生的良好戒毒效果不能有效延伸。
对自愿戒毒人员治疗和管理的体会

对自愿戒毒人员治疗和管理的体会
一、戒毒人员治疗应包括心理干预、药物治疗、体育锻炼等多种措施,以促进戒毒人员的心理调适和健康恢复。
二、要加强戒毒人员的管理,尤
其是监控,禁止任何形式的犯罪行为,尽量避免犯罪行为发生或再次发生。
三、要充分重视戒毒人员的自身保护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在独立自主的
基础上鼓励咨询,鼓励他们参加有益社会,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
良好的人生观。
四、要加强与家庭和社区的合作,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的
作用,帮助戒毒人员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环境,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潜能,
获得足够的保护和自尊。
关于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问题的研究

关于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问题的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毒品问题在我国逐渐凸显。
毒品的滥用不仅给个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还破坏社会治安和稳定。
对于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问题,公安机关一直是重点关注和研究的对象。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问题,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方法。
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需要建立一套系统化的管理机制。
这个机制不仅需要包括对特殊涉毒人员的登记和监控,还需要对其进行一系列的心理和身体健康评估,以便更好地了解这类人员的特点和需求。
公安机关应该建立一支专门的工作团队,对特殊涉毒人员进行专业的辅导和管理,以便最大程度地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
公安机关需要将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工作与社会各界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特殊涉毒人员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公安机关的问题,它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公安机关可以积极地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制定具体的收治管理方案,并联合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对特殊涉毒人员的理解和支持,为这类人员的康复和复员创造更好的环境。
公安机关需要关注特殊涉毒人员的社会融入和职业发展问题。
对于特殊涉毒人员来说,他们的社会融入和职业发展是重返社会最重要的一步。
公安机关可以与相关部门共同合作,为特殊涉毒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工作机会,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避免再次滑向犯罪道路。
公安机关需要通过立法和政策的支持,为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工作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公安机关可以积极向上级政府部门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意见,争取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支持,为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提供更好的条件。
公安机关还可以积极参与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争取更多的权益和福利保障,为特殊涉毒人员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提供更多的支持。
戒毒康复工作规范及方针政策研究

戒毒康复工作规范及方针、政策研究内容摘要:毒品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大社会难题,强调对吸毒成瘾者毒瘾的戒除是目前世界各国的普遍态度,衡量戒毒体制成败的最好标准是毒瘾戒断率的高低。
综合诸多专家学者的研究调查结果,我国目前的毒瘾戒断平均复吸率保守估计在90%以上,可见当前我国的禁毒形势相当严峻。
为促进《禁毒法》的实施,探索新形势下戒毒康复工作规范及方针、政策的研究,不仅能促使我国的禁毒形势良性发展,对于解决目前我国面临的社会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一朝吸毒,终身戒毒”这是几度往返于劳教所的吸毒学员口中常感叹的话。
足以证明,毒品对人体健康的残蚀远胜于病魔,而由其间接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亦见证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更厉于任何一场瘟疫。
由此,毒品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大社会难题。
强调对吸毒成瘾者毒瘾的戒除是目前世界各国的普遍态度,衡量戒毒体制成败的最好标准是毒瘾戒断率的高低。
综合诸多专家学者的研究调查结果,我国目前的毒瘾戒断平均复吸率保守估计在90%以上,可见当前我国的禁毒形势相当严峻。
大体而言,我国戒毒方式曾经主要分四种:一是医疗戒毒,二是家庭戒毒,三是强制戒毒,四是劳教戒毒。
而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确定医疗戒毒的合法地位的同时又把社区戒毒提到了法律层面。
为促进《禁毒法》的实施,探索新形势下戒毒康复工作规范及方针、政策的研究,不仅能促使我国的禁毒形势良性发展,对于解决目前我国面临的社会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禁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由此我们可以把医疗戒毒理解为自愿戒毒的一种方式。
对于医疗戒毒《禁毒法》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规范,只是说“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医疗戒毒人员对于戒毒医疗机构而言,他们是病人,医生对待病人所采取的管理措施特别是强制措施必然受到很大的限制。
关于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问题的研究
关于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问题的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涉毒问题也逐渐成为一个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特殊涉毒人员不仅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为了更好地管理特殊涉毒人员,公安机关需要加强对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
一、特殊涉毒人员的定义特殊涉毒人员是指因吸毒、贩毒等相关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但由于各种原因(如疾病、精神障碍等)无法被送往刑事拘留所、看守所等当场收监的涉毒人员。
特殊涉毒人员不仅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威胁,对自身健康也会造成危害。
在吸毒过程中,毒品对身体的损害是不可逆转的,有可能导致身体器官功能失调、精神病、甚至死亡。
另外,特殊涉毒人员还容易引起社会恐慌和负面影响,损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
公安机关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防止其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以及对自身健康的危害。
具体措施包括:1、创建收治机构。
公安机关可以统一建立收治机构,用于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和管理。
收治机构应具备良好的硬件设施和医疗设备,提供必要的医学保健和康复治疗。
2、注重人性化管理。
收治机构应注重人性化管理,尊重特殊涉毒人员的人权,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心理疏导。
此外,应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丰富特殊涉毒人员的业余生活,提高他们的精神面貌和康复效果。
3、严格管理控制。
收治机构应严格管理控制,防止特殊涉毒人员外逃、交流毒品等行为。
通过设立安保系统、加强巡查等方式,确保收治机构的安全稳定。
4、全面落实康复治疗。
收治机构应全面落实康复治疗,通过戒毒、康复训练、心理治疗等各种手段,促进特殊涉毒人员的康复恢复。
同时,建立康复同步跟踪机制,跟踪康复状况,帮助特殊涉毒人员逐步走出毒品泥沼。
总之,加强对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是维护公共安全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关于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问题的研究
关于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问题的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毒品问题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在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中,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对于防控毒品犯罪、保障社会稳定和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公安机关如何对特殊涉毒人员进行有效的收治管理进行研究,可为公安工作提供重要的指导和帮助。
一、特殊涉毒人员的定义和特点特殊涉毒人员是指在毒品犯罪活动中,因为身体或心理方面的特殊情况,需要得到特殊照顾和管理的人员。
这些特殊情况可能包括身体残疾、精神障碍、长期吸毒成瘾等。
这些特殊情况使得这些人员在生活和自理能力上都有不同程度的障碍,需要得到特殊的社会帮助和关怀。
特殊涉毒人员在毒品犯罪中的特点是多方面的。
他们的行为和思维可能受到毒品的侵害,造成了特殊的人格和心理问题。
因为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可能无法获得正常的社会支持和帮助,导致了日常生活的困难。
特殊涉毒人员在涉毒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也可能不同于其他涉毒人员,需要得到不同的处理和管理。
二、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的现状和问题目前,公安机关在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标准和程序并不明确,导致了在实际工作中对这类人员的管理存在一定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对于特殊涉毒人员的评估和分类工作并不充分,导致了在实际管理中难以对这些人员进行有效的帮助和照顾。
公安机关在特殊涉毒人员的康复和社会帮扶工作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了这些人员的融入社会和自我改造存在一定的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和对策来加强对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工作。
建立和完善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标准和程序,明确特殊涉毒人员的定义和归类,使得公安机关在对这类人员进行管理时能够有明确的依据和程序。
加强对特殊涉毒人员的评估和分类工作,因材施教,对不同类型的特殊涉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帮扶,确保每一位特殊涉毒人员都能够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关爱。
精神障碍戒毒人员现状及管理对策研究(范昊怀)
精神障碍戒毒人员现状及管理对策研究随着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大量增加,因吸食新型毒品导致精神障碍的戒毒人员数量迅速攀升,医学上称之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本文通过对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人员基本状况、出现精神障碍原因的分析,进一步探寻场所医疗、管理、教育等方面的针对性措施,以达到提高戒治效果、确保场所安全稳定的目的。
一、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简介(一)精神活性物质及分类精神活性物质是指摄入人体后影响思维、情感、意志行为等心理过程的物质,戒毒场所内所引起精神障碍的精神活性物质主要指新型毒品。
根据新型毒品的药理学性质可分为四类:一是以中枢兴奋作用为主,代表物质包括甲基苯丙胺(冰毒)在内的苯丙胺类兴奋剂;二是致幻剂,代表物质有麦角酰二乙胺(LSD)、麦司卡林和分离性麻醉剂(苯环利啶和氯胺酮);三是兼具兴奋和致幻作用,代表物质是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我国俗称“摇头丸”);四是一些以中枢抑制作用为主的物质,包括三唑仑、氟硝安定和γ-羟丁酸等。
(二)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及分类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是指与精神活性物质相关的精神障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神活性物质使用障碍(物质依赖障碍和物质滥用);另一类是精神活性物质所致障碍,包括精神活性物质中毒,精神活性物质戒断反应,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谵妄、持久性痴呆、持久性遗忘障碍、精神病性障碍、心境障碍、焦虑障碍、性功能障碍和睡眠障碍等。
二、精神疾病戒毒人员症状特点(一)突发性大。
精神疾病戒毒人员大部分无自知力或自知力严重受损,无法正确理性把控负性情绪,情绪情感淡泊低落或高涨亢奋,意志行为上则表现为意志薄弱,造成精神活动不稳定的特点。
近期戒毒人员发生多起违纪事件中,其中大部分违纪事件是临时起意、无明显刺激事件征兆,随意性大,给安全防控带来巨大挑战,严重影响场所正常管理秩序。
(二)反复性强。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造成戒毒人员中枢神经系统受损,此种受损是不可逆的,因个体情况不同,受损程度不同,经医疗干预后产生不同治疗效果。
制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发展的主要因素与对策分析
内容摘要:当前,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尚存在许多制约因素,为此,需积极探求其途径:一是宣传先导、达成共识,实现戒毒理念转换,提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社会影响;二是健全法制、规范执法是此项工作依法推进的保障;三是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是此项工作深入推进的关键;四是确保长效、切实加强社区戒毒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是此项工作持续推进的动力;五是拓宽思路、广辟渠道,有效提高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出路;六是堵源截流、优化服务,改善社区戒毒(康复)场所和环境是此项工作扎实推进的基础。
关键词:《禁毒法》;社区戒毒、戒毒康复;制约因素;发展思路2008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对我国戒毒模式作了重大调整,改革完善了中国戒毒工作体制。
提出以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为重点的戒毒工作思路,是一种以“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正、关怀救助”为总体思路,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戒毒工作新模式。
社区戒毒作为一种全新的戒毒制度提出,彻底改变了以往实行的“凡吸毒必强戒、凡复吸必强戒”的禁毒制度,更加体现了执法上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也同时对基层的禁毒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社区戒毒(康复)运行一段时间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社区戒毒(康复)是一个全新的戒毒模式,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遵循,因此,在运行过程中难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正视和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完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发展的主要因素(一)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认识不清,是制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思想因素首先,一些基层党政领导和部分禁毒工作者以及群众的理念仍然比较陈旧,认为不劳教、强戒就不足以惩戒吸毒人员,难以消除社会隐患,就不能减少违法犯罪,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制约经济发展环境。
其次,在理念上打击、惩治、处罚、严管等意识根深蒂固,重强戒轻社戒的倾向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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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康复人员收治与管理问题研究发布时间:2014/8/27 16:08:03 | 来源:广西戒毒管理局网| 作者:覃永康王英| 点击率:6548次【内容摘要】戒毒康复管理工作是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对戒毒康复场所收治的三种类型人员进行了分析,就戒毒康复场所收治中存在的体检、审查、安检等问题,管理中存在的留居时间、非正常离开、偶吸复吸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报告了戒毒康复场所管理工作遇到的难点、问题及原因所在。
就破解以上难点问题提出了设立戒毒医院,与公安机关共建信息网络,实行“三段式”管理,模拟社区管理,设立操守奖励、“体验区”、“家庭管理区”,鼓励所外就业试工等解决收治管理工作问题的措施及工作思路。
【关键词】戒毒康复收治管理戒毒康复工作是一种全新的戒毒工作模式,从2006年司法部提出依托戒毒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试点至今已历经7年的探索,戒毒康复场所在帮助戒毒康复人员保持操守,过渡性安置,回归社会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但是,由于戒毒工作的难点诸多,加之戒毒康复工作起步晚,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也不少。
笔者以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为例,就收治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应对措施,谈一孔之见。
一、戒毒康复场所收治对象及特点根据上级有关戒毒康复管理工作的规定,戒毒康复场所收治的人员一是社会上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
二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
在实践工作中,我们为了便于区分和管理,把收治对象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社会上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以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以下均同)为例,此类型约占收治对象的5%;第二类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此类型约占收治对象的50%;第三类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被责令社区康复,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此类型约占收治对象的45%。
这三种类型都为戒毒人员,具有相同的特点:都具有戒毒人员的普遍心理和行为特征;都是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戒毒康复协议;都有戒毒操守的意愿;大部分家庭困难,家徒四壁,个人无容身之所。
不同点在于:三类人员虽然都是自愿接受戒毒康复,但第一类人进入戒毒康复场所的目的较为复杂,有个人或家庭原因,也有为逃避公安机关的追究,把康复场所当做“临时避难所”或“避风港”等实现其个人的某种目的。
这类人绝大部分留居时间不长。
第二类人是属于完全自由人,真心留居戒毒康复场所,大都基于个人或家人的意愿,完全自愿,留居戒毒康复场所时间较长。
第三类人是被责令社区康复的,接受戒毒康复虽然也是自愿,但其接受戒毒康复的目的不一样,有的迫于政府、公安机关及家庭的压力而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并非真心实意。
有的留居康复场所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一纸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康复期满立刻走人,回归社会后不受约束,相对自由些。
二、戒毒康复场所在收治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健康检查流于形式。
依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的康复中心及独立的戒毒康复所对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由于有健康档案备案,只要交接清楚,可以不用再进行体检。
但从社会上来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戒毒康复场所因受安全防范(防毒流入)工作因素及戒毒康复所的医疗条件的限制,大都只进行一般性的检查,无法进行血液抽取开展血常规及HIV初筛等检查,存在有收治肝炎、HIV 携带者这类人员的风险;其次是检查费的问题,由于每人开展健康检查都需要一定的经费,戒毒康复人员由于家庭困难,有的根本不能支付这些费用,而靠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康复所去负担,显然力不从心,按目前国家在投入戒毒医疗这一块经费看,杯水车薪。
(二)收治审查工作难度较大。
主要是从社会上来自愿接受戒毒康复人员的审查工作难度大,收治这类人我们只能靠其身份证及填写收治登记表来确定。
其个人基本情况、吸毒史、戒毒史、是否存在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等无法进行有效的审查。
其他从强制隔离戒毒所期满后直接进入戒毒康复场所的其基本情况容易审查。
但回归社会一段时间后再进入康复场所的,其在社会上的这段时间存在空档,特别是否有犯罪行为不得而知。
如果戒毒康复场所要对每一名自愿戒毒人员进行社会调查,则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加上目前戒毒康复所与公安机关对于吸毒人员的管控网络没有并网,联动机制没有建立,不能形成信息共享,对接收、审查吸毒、戒毒人员工作不能做到无缝对接,因此,很多做法是先收治下来,今后如发现有问题再劝其离开。
(三)安检易于粗放。
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学员入中心安全检查,包括尿检、物检、身体检查。
尿检存在问题一是只用吗啡检测板,无法检测学员是否使用冰毒、K粉等违禁药品。
二是存在有检测时学员在尿液做假,想蒙骗过关的现象。
具体实践中,我们遇到有男学员将眼药水小瓶藏在手心伺机做假,还有女学员将眼药水小瓶藏在长袖袖口伺机做假。
另外,由于戒毒康复场所和社区管理相似,来去自由,环境宽松,流动性较大。
危及场所安全的违禁品容易流入场所,给防毒和防违法犯罪行为带来较大的难度。
(四)档案管理有待规范。
戒毒康复人员档案主要包括戒毒康复协议、戒毒康复人员管理资料、戒毒康复人员身体健康资料、戒毒康复人员康复治疗记录等等。
对于戒毒康复协议,由于部局没有规定统一的样本,基本上各戒毒康复场所各自为政,各有各的版本。
如何在协议上更好地规避风险,如戒毒康复人员协议期间的非正常伤亡风险、重大生产事故风险等,需要我们在协议上做得更加完善。
一些戒毒康复场所限于条件,未能建立康复人员的身体健康档案和心理健康档案,没有统一的软件来规范戒毒康复人员的档案管理。
三、戒毒康复场所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原因分析(一)留居时间短。
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自2007年4月成立至2013年4月止,6年来,累计收治2104人,其中留居时间2年以上17人,1至2年25人,6个月至1年46人,3个月至6个月440人,3个月以下1576人。
约75%的学员在中心留居时间不足3个月。
留居时间短,特别是从社会上自愿接受戒毒康复及被责令社区康复来康复场所的这两类人,大部分都是不愿过苦行僧式的生活或者过不了操守关。
他们容易受到情绪上的影响,过喜过悲都会让其做出让人难以理解的行为,从而导致康复人员留居时间短,场所流动人数多的现象。
(二)非正常离开多。
正常离开即学员主动申请经中心批准后离开,包括申请所外就业、到期解除责令、申请回家等情形。
非正常离开,包括学员擅自离开和请假不归两种情况。
擅离的情况一般有请假不批准、休息日请假外出偷吸后尿检不合格怕逃避追责等两种情形。
另外,责令社区康复人员大都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直接从强戒所转入戒毒康复场所的,这些人强制隔离戒毒了一年多,渴望自由,进入戒毒康复场所是无奈之举,走一步算一步的心态重,基本不安心。
二是康复场所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措施,仅靠思想谈话教育留不住人。
此外,请假不归的现象很普遍。
究其原因有以下四种:一是请假回家后,偶吸毒品,想回来却无法通过尿检;二是请假回家后,复吸毒品,不愿意再回来;三是请假回家后,留恋外面自由的生活,不愿意再回来受约束;四是请假回家后,在外面找到了工作,认为不回来也无所谓。
(三)防偶吸、复吸难。
戒毒人员心瘾难戒,“一朝吸毒,终生想毒”的紧箍咒依然为“无解咒”。
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康复人员都会有对毒品的渴求,能否坚持,主要取决于其自我控制能力、个人信念以及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能力、教育成效和来自社会、家庭的力量。
由于康复人员在行为上自由,他们不能完全跟以前的毒友进行决裂,没有完全切断购买毒品的途径,“给自己留一条后路,一旦有了渴求或进入复吸高危状况,便又找来毒品使用”这个心态较为普遍。
自控能力差的学员发生偶吸、复吸的概率非常高。
再加上吸毒人员的群体性心态,只要有一个人有毒品的渴求,发生偶吸,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就会对其他自控能力差的学员造成影响,动摇了操守信念,跟着吸。
这种现象尤如传染病一样,一传十,十传百......发生偶吸后,大多数学员很难刹住车,复吸在所难免。
在处理复吸行为上,最为严厉的打击手段是通过尿检,将结果呈阳性的学员送公安机关处理。
因复吸离开或请假后偶吸无法再回到戒毒康复场所的人数占离开人员总数的11%。
(四)生理阶段性需求超乎寻常。
长期吸毒的人,大都是男盗女娼。
随意的性行为,是司空见惯的事,对于他们来言,排第一位是毒品,第二位则是生理需求。
但是他们对生理需求的渴望又是阶段性的,尤其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直接转入戒毒康复场所的康复人员,在前一段时期内较为强烈。
由于吸毒带来的身体的过度透支,他们在这方面的需求呈直线下降趋势。
而一旦使用毒品后,他们对生理的需求变为无关紧要了,又回到围绕以毒品为中心的生活环境中。
因此,此类人进入康复场所的前期,思想极不稳定,一旦身上有钱,便擅离戒毒康复场所去寻找性行为,行为冲动,冒险性强。
冲动轻率的高危性行为,也使他们成为易感性病、艾滋病的高危人群,存在通过性行为感染性病、艾滋病的隐患,以致我们防不胜防。
(五)劳动积极不高,收入低。
康复人员在康复场所主要依托劳教所或强制隔离戒毒所从事来料加工生产。
一般是采取计件报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由于学员流动性很大,临时性思想严重,加上他们恶习难改,好逸恶劳,拈轻怕重,游手好闲。
好做项目的就多做点,不好做的就不做。
工价高的多做一点,工价低的干脆不做。
加上康复人员人数少,人员流动性大,生产项目不成规模,劳动者的生产熟练程度又低,从而导致了强戒人员、社会上的工人与康复人员大家同做一个项目,但收入却不一样,康复人员收入低得多。
劳动收入低,学员无心劳动,老板不赚钱,撤项目走人。
劳动生产存在的问题制约着戒毒康复场所的安置工作。
四、收治管理工作问题的应对措施及工作思路(一)在收治工作方面1.在戒毒康复场所设立专门的戒毒医院,有专职的医务人员和完善的医疗设备设施,符合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批条件,能独立开展体格检查、生理脱毒治疗工作及开展戒毒科学研究。
实行戒毒门诊制度,收治学员时即时开展体格检查,建立戒毒治疗及健康档案,对于不符合收治条件的人员,不予收治。
开展生理脱毒治疗,收治自愿戒毒人员,有效扩大收治规模,并鼓励自愿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期满后留在场所继续戒毒康复。
对于偶吸、复吸的康复人员给予机会,鼓励其进入生理脱毒区进行脱毒治疗或隔离观察管理。
使收治戒毒人员更符合戒毒工作规律。
引入药物学、传统医学、现代医学、心理学及传统中医学、传统训练学、现代训练学以及生命科学等理论开展科学研究,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实践和临床应用,提高戒毒生理、心理治疗效果及防复吸效果。
2.与强制戒毒隔离所、公安禁毒单位保持联系,共建戒吸人员档案信息网络,取得一手资料及时掌握吸毒人员的管控情况,及时掌握吸毒人员在社会的动态,实现信息共享,共筑“防、戒、禁”工作体系。
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再复吸学员名单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加大对复吸人员的打击力度以及提高吸毒人员违法犯罪的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