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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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安全隐患。

其判定标准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潜在风险。

例如,存在火灾隐患、化学品泄漏、机械设备故障等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情况。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例如,严重违反建筑安全规范、工业生产操作程序等,导致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

3. 监管部门认定的重大隐患。

例如,由监管部门发现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或场所,被认定为重大隐患。

4. 经过专业评估认定的重大隐患。

例如,通过风险评估和安全专家的评估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会因不同行业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同时,对于特定行业或领域的重大隐患,也可能会制订专门的标准和规定。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还需要结合相关行业的特点和法规来进行判定。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4篇)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4篇)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煤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煤矿不符合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原则为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控制。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评估与煤矿生产相关的各项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或控制。

第八条对于已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九条煤矿企业不得隐瞒、谎报或篡改有关隐患的真实情况。

第十条对于不履行整改义务的煤矿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采取监督检查、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经调查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按照整改方案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经整改后被认定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相关部门应及时撤销停产整顿措施。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不履行整改义务或者整改无效的煤矿企业,相关部门应采取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直至关闭煤矿。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重大事故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越来越大。

因此,及早发现和判定事故隐患成为了至关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并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

一、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方法1. 事故隐患排查法事故隐患排查法是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基本方法之一。

该方法通过系统地检查工作场所、设备、工艺及人员行为等方面的问题,识别各类潜在的事故隐患。

在排查过程中,可以借鉴历史事故案例,整理归纳常见的事故隐患,提高判定的准确性。

2. 专家评估法由专门的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评估团队,通过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综合运用,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评估,判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专家评估法在判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类因素的综合影响,减少因判断过程中主观性和误判的可能。

3. 统计分析法统计分析法是基于历史事故数据的方法,通过分析历史事故发生的原因、类型、频率等指标,将相似性高的事故案例进行分类,找出普遍存在的隐患因素,并将其作为判定标准。

然而,统计分析法的可靠性取决于数据质量和数据的完整性。

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标准1. 风险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标准之一是风险评估。

根据现有的安全标准和法规,对潜在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进行评估,确定其风险程度。

一般而言,影响范围广、后果严重的隐患风险较高。

2. 合规性评估合规性评估是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另一重要标准。

基于已有的安全法规和规范,对工作场所、设备和操作行为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若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其作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判断依据。

3. 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根据相关领域的专家意见,评估与该领域相关的各种可能的事故隐患,服务于判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相关建议1. 加强事故隐患判定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判定水平,有必要加强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通过培训,工作人员可以学习到判定方法和标准,提高对事故隐患的敏感性和判定的准确性。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其采掘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安全生产隐患。

为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正常生产秩序,国家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内容,以及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概述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是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认定和整改,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该办法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隐患认定的原则和要求、认定程序和结果的处理方式。

下面将对每个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二、隐患认定的原则和要求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原则有六个,分别是依法认定、科学认定、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和及时处理。

这些原则的设定旨在确保对隐患的认定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以保证整改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在进行隐患认定时,还需要遵循以下要求:充分收集证据,对存在的隐患进行客观、准确的描述;考虑到煤矿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隐患的认定应该是科学合理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对隐患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通报,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认定程序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程序主要分为五个环节,分别是发现报告、现场勘查、认定会议、认定结果的通报和处理。

下面将对每个环节进行详细介绍。

1.发现报告:当煤矿存在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的具体情况、发现的时间和地点等。

2.现场勘查: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

勘查内容包括对煤矿设备、作业流程、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3.认定会议:勘查结束后,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组织召开认定会议,对勘查结果进行研究和评估,并作出是否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决策。

4.认定结果的通报:认定会议结束后,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告知其认定结果处理的时间和方式。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概述在生产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安全事故,其中一些可能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甚至是生命危险。

为了防范和减少这些事故的发生,重大隐患认定是必要的。

那么,本文将对重大隐患认定的概念、办法、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重大隐患的定义重大隐患是指因生产过程、消费品、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方面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的隐患。

例如:铁路交通行业的列车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石油化工行业的生产环节涉及爆炸等;建筑行业的人员高空坠落等。

重大隐患认定的作用重大隐患认定是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也是审核部门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它的作用主要是:预防事故的发生通过对潜在隐患的识别、评估、管控,可以预防并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环境的保护。

提高管理水平通过重大隐患认定和管控,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增强企业的安全生产文化。

探索技术创新通过对重大隐患的识别和评估,不断探索技术创新,改进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强化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重大隐患认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所涉及到的安全风险,国家发布了相应的行业标准,如《石油石化企业重大危险源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规定》、《煤矿井下安全规程》等。

国家标准在国家层面上,制定了《安全生产标准化法》等标准,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要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该依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标准或者技术要求,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认定。

企业标准这种标准则是企业自主制定的,根据企业本身的特点及其所涉及的安全风险来确定,例如,某企业的一种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到高温气体,在这种情况下,则需要建立相应的标准来保护生产线上的员工不受伤害。

重大隐患认定的方法重大隐患认定的方法和依据是根据法律、行政规定和标准,以实物形式、程序方法进行。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为了全面强化和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把安全生产的关前移,及时认定、处理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集团公司制定了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重大隐患的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煤、掘进专业1.工作面出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制定断面的60%;2.端头支护低于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4.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5.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跨落,不处理持续生产;6.采纳不能确保2个畅通安全出采煤工艺开采的;7.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8.采煤工作面未通过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9.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10.采掘生产和施工过特别地段未采用特别措施的。

〔二〕机电、运输专业1.矿井采纳单回路供电的;2.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3.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5.矿井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6.提升、运输和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8.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改换仍在使用的。

〔三〕“一通三防〞专业1.矿井总风量不能满足生产必须要的;2.煤与瓦斯特别矿井采纳回风井出煤的;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4.煤与瓦斯特别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5.生产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6.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7.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特别矿井以及有瓦斯异常区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8.煤与瓦斯特别矿井未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9.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特别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1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专人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的;11.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够、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马上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12.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1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用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14.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够的;15.煤与瓦斯特别矿井未建立防治特别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特别装备和仪器的;1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制定或未按制定施工的;1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的;18.有自然发火迹象而没有采用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持续生产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的、具有危害性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并执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非常重要。

下面是一份2000字左右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二)一、总则1.为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企业。

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应由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认定依据1.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事故发生的客观情况和事故原因进行认定。

2.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专家的认定意见,形成合理认定结论。

三、认定流程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查判定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向企事业单位报告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3.对于疑似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

认定期限届满后如无法及时认定,需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原因。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认定过程中,应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取听证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认定通知,同时将认定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认定标准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可能导致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的;(2)可能导致15人以上轻伤事故的;(3)可能导致矿井机械、设备重大损坏的;(4)可能导致一定范围内环境污染的;(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生产并经认定为重大的情况。

2.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要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认定结果处理1.经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筑安全重大隐患的判别标准

建筑安全重大隐患的判别标准

建筑安全重大隐患的判别标准1. 总则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别标准。

2. 重大隐患的定义重大隐患是指在建筑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安全隐患。

3. 判别标准3.1 人员伤亡风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别为重大隐患:- 可能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安全事故;- 可能导致10人以上轻伤的安全事故;- 可能导致重大环境污染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3.2 结构安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别为重大隐患:- 结构承载能力不足,可能导致结构破坏、坍塌的安全事故;- 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或者损伤,可能导致结构失效的安全事故;- 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可能导致结构安全问题的安全事故。

3.3 火灾隐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别为重大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蔓延、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可能导致火灾事故的关键设施或者设备失效;-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3.4 施工安全隐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别为重大隐患:- 可能导致人员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安全事故;- 施工方案不合理或者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4. 判定程序4.1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项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

4.2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判定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4.3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将判定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5. 法律责任违反本判别标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本判别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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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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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强化和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把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及时认定、处理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集团公司制定了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重大隐患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煤、掘进专业
1.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
2.端头支护低于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
4.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5.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跨落,不处理继续生产;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7.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
8.采煤工作面未经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
9.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
10.采掘生产和施工过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二)机电、运输专业
1.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
2.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3.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
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
5.矿井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6.提升、运输和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
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8.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

(三)“一通三防”专业
1.矿井总风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回风井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
不匹配的;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5.生产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6.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
7.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有瓦斯异常区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9.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1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专人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的;
11.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12.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14.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1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1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施工的;
1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的;
18.有自然发火迹象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四)地测、防治水专业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有严重水患没有按规定建立防治水队伍、配备设施和有关技术装备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5.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和保安煤柱的;
6.接近断层或可疑采空区的采掘工作面没有实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
7.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现场作业人员的。

(五)其它方面
1.技术管理不到位,无规程、无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或施工的;
2. 煤矿爆破材料的贮存、运输、发放管理以及井下爆破作业,严重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的;
3.查出的重大隐患在限期内未彻底整改到位的;
4.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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