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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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非法学)-12-1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非法学)-12-1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非法学)-12-1(总分15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1. 我国公民享有从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和社会精神财富积累的活动的自由,它们都属于( )。

A. 政治自由B. 文化权利和自由C. 人身自由D. 受教育的权利2. 首次确立“十恶”制度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 《北魏律》B. 《北齐律》C. 《开皇律》D. 《唐律疏议》3. 曹魏政权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的司法机构是( )。

A. 律博士B. 秋官大司寇C. 大理寺D. 尚书台4. 下列关于法起源的原因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而制定了法律B. 原始社会后期,调整社会关系的职能由新的公共权力和新的社会规范来担任,这就是国家和法律C. 法产生于私有制产生之后D. 法的产生源于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无关5. 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不包括( )。

A. 大理寺B. 刑部C. 御史台D. 大宗正府6.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或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A. 张三经李四(精神病人)的父母同意而收养李四B. 甲、乙根据合同法建立合同关系C. 甲年满10周岁时向乙购买了价值1000元的自行车D. 小刘与赵某约定选择法院管辖7.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是我国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具体是指( )。

A.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B. 审判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C.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D. 法院系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8.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以下哪种行为不属于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形?( )A. 甲家贫如洗却不小心在打工的企业损坏了价值30万元的仪器B. 甲偷了一辆价值2000元的自行车,14年后被人查出C. 甲遇到进行抢劫的3个手拿利刃的歹徒时奋起反抗,夺过刀将其中一个歹徒刺成蕈伤D. 甲偷彩电被事主抓住,签订了由甲向事主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的协议9.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专利法律制度

专利法律制度

发明与专利(2)专利法律制度南昌大学章少华引言没有统一的定义,几种学术上的表述:1、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3、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4、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引言1、发明┌─工业产权的外延: 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4、商标权知识产权5、服务标记(准物权)6、厂商名称│7、地理标志权8、禁止不正当竞争└─版权(含邻接权及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动植物新品种未公开信息(商业及技术秘密)发现权一、专利制度概述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中国专利制度专利制度的特征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该法虽然比较简单,但已包括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特征和内容,因此威尼斯被认为是专利制度的发源地,威尼斯颁布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1.1623年英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垄断法规》,并于1624年开始实施。

这个法规被认为是具有现代意义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英国专利制度的产生标志着现代专利制度步入发展阶段。

2.此后,美国、法国、荷兰、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专利法。

3.1883年3月20日,英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荷兰、萄葡牙和西班牙等14国在法国巴黎外交会议上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

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专利制度趋向于国际化。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公约》等公约的签订,使得专利制度的国际化速度进一步加快,也促使专利制度更趋于完善。

中国专利制度近代中国专利法律思想及相关制度1898年,在一些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清政府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一章程是改良派变法的成果之一。

民国时期的专利制度1912年中华民国工商部制定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主席令第6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主席令第6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主席令第62号发布)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三、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专利知识讲座206)韩晓春

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专利知识讲座206)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06、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建国后,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于1992年9月4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施行。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于2000年8月25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修改后的专利法2001年7月1日实施。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于2008年12月27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修改后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

概括起来,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过“四部专利法”,当然是同一部专利法的修订。

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应于专利法的修改多了一次,即2003年2月1日单独对细则进行了一次修改,原因是专利合作条约(PCT)的进行了修改,进入指定国的时间由原来的20个月修改为30个月,基于我国涉及专利合作条约的程序规定在实施细则,故只将细则中相应20个月修改为30个月,而未修改专利法。

1、第一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93年1月1日实施)概括起来,第一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有:(1)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对药品、食品、调味品和化学物质提供了专利保护。

(2)增加了进口权。

即规定进口行为也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意味着专利权人如果不在中国制造,而仅仅是进口专利产品,也属于在中国进行了专利技术的实施。

(3)将对制造方法的保护扩大到包括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基于我国也实行了方法延及产品的保护,故从进口角度讲,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需要经中国方法专利权人的同意。

(4)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

修改前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起算15年,修改后改为20年。

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修改前的保护期限是5年,可以续展3年,即最多保护8年。

修改后改为一律从申请日起10年。

(5)增设了本国优先权制度。

即在中国在先申请日起12个月内,就相同主题提出在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但在先申请要被视为撤回,但该制度不适用外观设计。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精品范文权威资料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精品范文权威资料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2精品范文权威资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3精品范文权威资料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法规类别】专利法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00.08.25【实施日期】2001.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保密处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不授专利权情形】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概述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概述一、前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二、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简要历程三、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主要的思考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细则中应写入专利法的规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1. 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2. 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补充到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中,使专利法该条规定更加完备。

专利法第二条3. 在原专利法第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4.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补充到专利法第九条中,并明确该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5.完善专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向外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程序:6.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7.修改专利法第十二条,取消专利许可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的规定:8.删除原专利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为:9.增加关于共有专利申请权和共有专利权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10.将原专利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为一条,并将原第十七条的规定修改为: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包装的法律法规

包装的法律法规法律是人们行为时必须遵循的一种“规矩”,是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得证其实施的一种社会调节手段。

法律的颁布是一定社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才得以建立和维护,社会的结构才得以完整和谐,彼此间的活动才表现得有条不紊,整个社会机体才得以运转灵活。

商标法是调整商标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及保护商标专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法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即加强国家对商标的宏观管理,又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专利法的实施,使我国迅速进入世界专利大国的行列。

有利地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包装设计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相关。

包装的保护主要是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包装艺术设计的版权保护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同等重要的。

一、包装设计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等法律问题。

具体来说,这些法律问题包括:1、包装设计与商标权。

这是包装设计中涉及法律问题最丰富的内容。

如国际条约及域外法律、风俗习惯,商品装潢、地理标志、驰名商标的反淡化及商标禁用条款;新商标法针对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作了较大辐度的修改,如增加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等,都值得包装设计者认真思考与关注。

2、包装设计与外观设计保护。

《巴黎公约》作为一项最低要求,规定各成员国都必须予工业品外观设计以保护。

但各国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方式不尽相同,我国则在专利法中予外观设计以保护。

但这种权利的取得是有条件的,Trips在保护这种权利的同时亦对之进行了条件限制。

包装设计必将涉及这些法律内容。

3、包装设计与版权。

包装设计若涉及到美术作品,则可能进入版权保护领域,或出现商标、专利、版权重叠保护的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

4、包装设计与反不正当竞争。

商品包装与待售的商品本体一起作为用于市场交换的产物而存在,利用包装参与市场竞争,是市场竞争的一种常用手段。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一次修改对照表20211008

序号
修改内容
涉及法条(1992)
1984
1992
1
扩展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
第25条
对食品、饮料、调味品以及药品和用化பைடு நூலகம்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只对这些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将食品、饮料、调味品以及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纳入专利权保护的技术领域。
2
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第45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5年。
6
改授权前的异议程序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
第41-44条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自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请求撤销。
第11条第三款
未限制进口。
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5
增加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第33条
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发明和实用新型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一次修改
1992年9月4日,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背景下,同时也是为当时我国恢复关贸协定缔约国地位谈判创造条件,落实《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3
方法专利的效力延及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11条
对于方法专利,仅保护方法,而不保护由此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变迁与展望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2期(总第116期)J ou nl al of t he PaJ t y s ch00l of C pC Z h en铲hou M uni ci pa I C o删fI】i t t ee N o.2,2012(S哪,“6)法学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变迁与展望徐琪峰(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法律法规教研室,河南郑州450007)摘要:《专利法》的出台与实施翻开了我国专利制度的崭新一页。

这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历经风雨,几经修改,不仅开启了创新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之门,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创新体系、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改革开放;专利法律制度;变迁;展望中图分类号:D9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2)02一0060—0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改革开放,邓小平明确地提出我国应建立包括专利制度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

自此,我国开始启动专利立法。

专利制度的建立、发展和不断完善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延伸了科技链条,强化了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点燃了我国创新发明的天才之火。

一、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1979年3月国务院批准起草《专利法》,专利法起草小组成立,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这是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

1985年4月1日《专利法》正式实施。

《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中国专利局就收到来自国内外的专利申请3455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誉为创造了世界专利历史的新纪录。

1994年1月1舀,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该条约国际专利申请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初步审查单位。

2008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经过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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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
利法》的决定(1992)
【法规类别】专利法规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92.09.04
【实施日期】1992.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三、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
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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