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名商标 的证据 材料 。
() 民法 院 3人
地 联想到 其商 品、 务 。 服 因此 , 名商标 较普通 商标 , 驰 有较 强 的认
知 能力 。
人 民法院在 审理商标纠 纷案件 中, 根据 当事人 的请求 和案件 的具 体情 况 , 以对涉及 的注 册商标 是 否驰名 依法 作出认 定 。 可
() 4 该商标 驰名 的其他 因素
标 法》 使得 保护驰 名 商标 的法律 体系更 为完整 。 中,
的一个 重要 因素 。
“ 相关 公众 ” 指 的是与 驰名 商标制 定商 品、 , 服务 的消 费者 或 判断 该商标 为驰 名商标 。 其相 关行业 的人 员 , 不要求 该 商标家喻 户晓 。“ 并 熟知 ” 是 指上 ,
述 的“ 关公众 ” 相 对其有 较久 的认识 , 并且在 “ 相关公 众” 中普遍 之 知晓 。 在我 国的 国 内立法 中 , 长一段 时间里没有 对驰名 商标加 以 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定。 因此 , 在相 关法 律 出台之前 , 在法 院审判 实践 中 , 国 审理 我
的第 一个规 范性 文件 , 国家 工 商行政 管理局 发布 的 《 名商标 种各 样 的宣 传 。 即 驰 因此 ~个 商标 的任何 宣传 工作 的持续 时 间、 程度 认定和 管理 暂行规 定》 该 《 定》 。 规 对驰 名商 标 的定 义 、 定 、 护 和地理 范围 , 以反映 出该商标 在该 区域 内的公众对 其的知 晓程 认 保 可 范 围和措 施作 了 比较详 细 的规 定 , 为保护驰 名商标 的重要 法律 度 。 成 依据 。2 0 年 修改 商标法 第一 次将驰 名商 标 的保 护纳 入 了 《 01 商
文献标 识码 : A
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摘要:可口可乐老总曾说过:“假设其公司在全球的工厂一夜之间全部被毁灭的话,公司仍然可以凭借其‘可口可乐’这一驰名商标的价值在短期内东山再起”。
在经济趋同化的全球背景下,对知识产权领域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认定标准司法认定民意测验联合质检一、驰名商标认定标准2012年10月3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并已决定将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将《商标法》第14条调整为:“驰名商标应当在商标注册、评审、管理等行政处理程序和商标民事纠纷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办理。
”该修正案(草案)规定了驰名商标依申请认定的原则,认定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没有变化,增加了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区别,驰名商标为国家级别,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下放到各地方法规规章,可以说著名商标是在区域内有同驰名商标认定时考虑的五个因素时,将范围缩小到本地区即可,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在知名度、地域范围、相关公众等因素上要求的程度不同。
二、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新构想(一)在认定方式上,应更倾向于司法认定我国实行“双轨制”驰名商标认定方式,但笔者更倾向于司法认定模式,因为驰名商标不是一种称号、荣誉,当今市场对驰名商标异化非常严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认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当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跨类保护后,保护的重点就落在了驰名商标巨大的商誉和显著的表彰功能上。
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突出的是保护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浅议我国商标侵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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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议驰 国 商 标侵 权 制 度存 在 的 问 题与 完 善对 策
刘 菊 李 军/ 1中共泰安市委 党校 2泰安市岱岳 区工 商局干部
[ 要 ]商标作为 “ 摘 无言推销员” ,企业宣传 自身形象的一种利器,也是消费者简化购买过程的重要筹码,商标在现代 市场经济 中的地位彰 显,随之 而来 的是一些不法之徒 “ 傍名牌” 、 “ 搭便车”等商标侵权行为便应运而J 生。这些行为对商标权 所有人、消费者利 益造成 了很大 的损失和伤害 ,危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正常的市场霓争秩序。 因此,对我国商标侵权 制度存 在的问题进行 分析 ,探 究相 应 的完善对策是摆在我们 面前 的一个重要课题。 [ 关键词 ]商标侵权 问题 完善对策
一
、
似商标 的行 为 。 间接 侵权 主要是 指 明知某种 行为 构成 商标侵 权 , 仍然 教 唆 、引诱 他人 去 实施这 种行 为 ,或者 对他 人 的侵 权行 为 提供 实质性 帮助 的行为 。 ( )普通商 标侵 权的认 定标 准不 完善 一 考 察其 他 国家 的商标 侵权 认定 标准 ,很 多都 以 “ 淆 的可 混 能” 作 为认 定标 准 ,但 我 国商 标 法第 5 条 规 定商 标 侵权 时 并 2 没有 提到 ,只在 《 标法 实施 条例 》和 司法解 释 中对 “ 淆” 商 混
顷 。该 项工 程执 行 的征地拆 迁政 策 文件 ,与高 铁工 程执 行 的政 策标 准存在 明显 差异 。 同样 都 是交 通重 点工程 ,而 执行 的征 地 拆 迁政 策标 准不 同 ,对 群众 缺乏 说 服力 ,影 响政府 的公 信力 。 是征 地补 偿标 准偏低 ,安 置 补助 费和 土地补 偿费 两项 费用 , 低于 目前被 征地农 民基 本生 活 保障办 法规 定 的费用 。二 是安置 用 地没 有纳 入工 程 总用地计 划 。 由于没有 用地 审批 计划 ,导致 安置用 地的政 策性 障碍 。对安置 配套设 施 ( 、电 、水 、排 污 、 路 通 信等 ) 没有 补偿办 法 , 给地方 政府 安置 工作带 来 巨大压力 。 这 三是 附着物 补偿 标准偏 低 ,补偿 的类 别 与实 际情况 相差 甚大 , 侵 害 了群众 利益 。 四是 对征 地造 成 的边角 地 ,影响耕 种 ,在政 策 上没 有补 偿标 准 。五是房 屋拆 迁补 偿标 准偏 低 ,平房 每平方 米 40~ 50元 ;楼 房 每平 方米 60~ 70元 ;工业 厂房 每平 0 0 0 0 方 米 7 0~ 80 。与 高铁 工程按 房屋 资 产评估 补偿 的 办法大 0 0元 相 径庭 。不仅 拆迁 标准 低 ,而且 没有 区别 房屋 品质 的差异 ( 高 档 住宅 与普 通平 房一样 补偿 标 准 ),和补 偿工 厂搬 迁 的损 失 , 而无法 被群众 接受 。从 大局 和政 治上 考虑 ,地 方各 级政府 做 了 大 量善 后工作 。对 大桥 工程 征地 拆迁政 策 标准偏 低 的情况 ,结 合 当地 实际 情况 ,地方 政府 埋单 补偿 给被 征地 拆迁农 民。据初 步 统计 ,仅大 桥工 程镇 江段 征地拆 迁 ,地方 政府 财政 补贴 达亿 元 。这对 地方 财政是 一笔 不轻 的负担 。 三 、对 交通 重点 工程征 地拆迁 政 策的建 议 交通 重点 基础设 施 工程对 国民经济 重要 性毋庸 置 疑 ,它起 到 国民经 济加 速器 的作用 。又 好又 快推 进交 通重 点工 程建 设不 仅要 达 到资源 节约 、环境 友好 、质 量上 曩 的建设 目标 ,还要 把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我们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以及保护驰名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
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
我国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与完善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查塾垒竺!竺!!里坐蓬l■鬯图墨曩_找国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与完善刘滢摘要我国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是传统的商标保护混淆理论,这不利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存进我国民族品牌走向世界。
因而本文力图围绕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理论,阐释加强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和法律完善,促进我国民族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驰名商标商誉淡化反淡化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1-02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它标志着良好的信用,是优秀的“无声推销员”,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被评为驰名商标的产品在市场上有着很高的声誉,发展此类产品,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对我国民族品牌、民族经济的发展而言有重大意义。
一、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上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即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
前者可释义为他人将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在同商标所有权者相同或相近的行业中注册或使用,直接或间接的在非类似商品在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则是被允许的,例如《巴黎公约》即采取相对保护主义;而后者则是禁止他人在任何行业,当中包括与驰名商标互不相干或不相类似的行业中进行注册和使用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例如Tr i p s协议采用的则是扩张形式中的绝对保护主义。
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在方式的选取上应根据实际情况做详细判断。
相对简单的经济组织形式下,商标具有指向性的商品则是较为单一的。
因此,商标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是非常紧密的。
若商家不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而是任由他人随意注册、及时关注商品差异的明显变化,便会致使公众会在新商品与信誉卓著的驰名商标之间建立相关联系,认为该商品可能是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新生产品,或该商品与驰名商标之间存在组织或业务上的法律关联,从而引起消费者方面不必要的误解。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其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各国纷纷签订国际条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其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展开论述,分析其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启示。
二、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基本概念1.驰名商标的定义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这一定义强调了商标的知名程度和范围,以及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认知程度。
2.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驰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驰名商标保护的意义在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从而误导消费者,损害企业利益。
三、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规定1.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根据巴黎公约,驰名商标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商标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是商标具有一定的持续时间和广泛性;三是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在本国范围内对驰名商标给予充分保护,包括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3.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巴黎公约明确了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企图将他人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来源或产生混淆等。
四、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和实践1.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保护范围,同时,建立了驰名商标的审查和认定机制。
2.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例如,在新百伦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案件中,新百伦成功获得了驰名商标的保护。
五、巴黎公约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意义和启示1.对商标权的全面保护巴黎公约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确保了商标权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权益,有助于维护企业品牌形象。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近年来,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驰名商标作为具有高度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商标,不仅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形象,更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信誉的认可。
本文将就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进行探讨。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驰名商标,顾名思义指的是具有高度知名度和极高商业价值的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广泛知名度,具备较高的商誉和知名度;其次,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广大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和良好的口碑。
二、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其的保护。
1.禁止恶意抢注为了防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实施了禁止恶意抢注制度。
根据该制度,将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并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行政保护执法机构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力度,特别是对于侵权行为提起行政处罚,加大处罚力度和频率。
通过加强日常巡查和抽查力度,严厉打击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3.加强司法保护我国法院对于驰名商标的维权保护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通过完善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司法打击力度,大幅提高了驰名商标持有人的维权成功率。
同时,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的赔偿力度,使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三、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意义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促进我国企业的品牌建设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1.促进知名品牌建设对于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来说,其商标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商誉,这为企业在市场中的品牌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保护驰名商标不仅可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可以促进企业的品牌形象的建设,吸引更多消费者对企业的关注和认可。
2.提升国际竞争力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国内市场,更重要的是提升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反思与完善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反思与完善摘要:商标的淡化理论区别于传统的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趋势,为我国司法所接受。
但是我国的反淡化保护实际建立在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文件上,法律基础并不牢固。
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淡化的证明往往缺乏详细的论证,由此可能导致保护范围的扩大。
此外,我国对于淡化的证明往往最终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未来应当引入并完善消费者调查的淡化证明方式,使淡化的损害更加直观、客观的呈现,建立更为合理的商标反淡化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理论;淡化证明;市场调查一、问题的提出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商标法》第13条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否属于反淡化保护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被普遍认为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但仍然存在问题。
首先在理论上,淡化理论和混淆理论的适用范围不清,淡化保护的独立性和正当性仍然需要探讨。
其次在法律适用上,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仍然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法条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矛盾。
此外,实践中法院得出淡化结论的论证过程模糊,对于淡化损害衡量标准不清,容易发生保护不周或者“全类保护”的情形。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指出,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
驰名商标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一环,其中问题仍需深入探讨。
二、反淡化的理论和实践驰名商标因经过长期的使用、推广、宣传,使得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也因此凝聚了较高的商誉,一些驰名商标久而久之甚至成了质量、品味、身份的象征,使得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之间存在唯一联系,从而区别于普通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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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驰名商标 (1)1.1驰名商标的定义 (1)1.2驰名商标的认定 (1)1.2.1驰名商标的程序条件 (1)1.2.2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 (1)2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缺陷 (2)2.1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滞后 (2)2.2立法不够完善 (2)2.3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不足 (2)2.4驰名商标域外保护程度不足 (2)3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 (2)3.1严惩乱用驰名商标的企业 (2)3.2驰名商标的企业名称禁用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应当明确 (3)3.3司法为最终的解决程序 (3)3.4增加对驰名商标转让、使用许可的特殊审查制度 (3)浅析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及完善措施兰兆财材料工程学院学号12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事业也在逐步发展。
驰名商标作为代表商家良好信誉的标志,在消费者心目中一直有着它特殊的地位,但也一直是一些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
为了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驰名商标牟取利益,我们必须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本文通过对我国驰名商标目前存在的缺陷以及保护制度的分析,提出了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以及对策,以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制度完善引言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入世后必须全面承担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以创立、发展和保护驰名商标为主要内容的战略工程已成为提高我国企业商品竞争力的重要方法之一,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本文分析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和不足,探讨了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的几种对策。
1 驰名商标1.1驰名商标的定义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到目前为止,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共有1624个,其中外资品牌占98个。
1.2驰名商标的认定1.2.1驰名商标的程序条件一、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而且必须将这一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才能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这一商标在相关人群中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三、当事又依法提出了申请1.2.2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缺陷2.1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滞后我国过去一直奉行“不注册,不保护”的商标权保护原则,这种做法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可能导致很不公平的结果。
一些驰名商标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其所有者为培养和宣传这一商标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当驰名商标被他人抢注或使用时,必然对该驰名商标所有者得正当权益造成损害。
对此,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改变了过去的做法,弥补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这一缺陷。
[1]2.2立法不够完善《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如本国法律允许”的规定说明,公约的实施有赖于国内法的完善。
但是,如上所述,我国商标法中来对驰名商标明文保护。
1996年,国家工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作了规定,并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有条件地扩及到类似的商品,在行政法规上开了保护驰名商标的先河。
但该规定立法层次较低,立法技术和内容不够完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只是规定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有这些,都不足以承担保护驰名商标的重任。
一是不足以打击侵权行为。
由于法律未做出明文禁止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打击不力,例如目前存在的抢注商标问题有愈来愈严重的趋势;二是我国的出口商标在国外被侵权得不到有效救济,无法保护我国出口商标商品。
2.3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不足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建立到现在,地方政府、企业乃至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一直存有误解,究其根源在于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制度起始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部门进行批量认定并公布。
于是,本来属于解决侵权纠纷的法律制度带上了行政奖励的色彩,无形之中被误认为是一种荣誉称号。
很多企业更是把驰名商标用在广告、推广、宣传、产品包装之上。
驰名商标也理所当然地被当成了优良质量、良好信誉、市场知名度的象征,标注有驰名商标的产品被认为优于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
随之而来的是巨额的经济效益和消费者的信赖,企业获得了巨大的市场竞争优势。
某些地方政府甚至把获得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作为考核政绩的指标之一,并出台相关政策奖励本地企业去新创驰名商标,高额奖金从几十万至几百万不等,这恰恰是对驰名商标的泛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造成对驰名商标如此追捧的另一个原因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特性更便于商标所有人追究他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
《驰名商标纠纷解释》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可见,在被告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以往个案中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在当前案件中就自然发挥了影响案件审理的作用。
2.4驰名商标域外保护程度不足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故对于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保护必须进行相应的涉外商标保护,以防止涉外抢注而造成的不利影响。
虽然驰名商标在保护上优于其他商标,同时根据《巴黎公约》成员国应该对驰名商标给予相应的保护,但在实际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境外屡遭抢注,例如,在我国被列为“国宝”保护的一得阁墨汁,在日本被抢注;“阿诗玛”在菲律宾被抢注;“竹叶青”在韩国被抢注;天津飞鸽集团得飞鸽牌自行车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等等。
据统计,目前中国至少有15%的企业商标在境外被抢注,而且维权的结果不容乐观。
因此驰名商标应根据自身市场状况及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相应的域外注册保护。
[2]3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3.1严惩乱用驰名商标的企业目前,我国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乱用驰名商标的现象。
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浙江纳爱斯公司用在洗衣粉、肥皂等洗涤用品上的“雕”牌驰名商标,随意在其生产的牙膏上标注。
同样也是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格兰仕”,其公司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将用在微波炉上的“格兰仕”驰名商标用在了才开发不久的空调上。
这两家公司最终都受到了国家工商局的严惩。
[3]对企业来讲,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无从晓得相关“内幕”信息,即使商品差异明显,仍会混淆、误导。
他们会在新商品与信誉卓越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建立某种联系,误认为新产品同样属于驰名商标商品,从而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误购。
另外,如果驰名商标所有人研发、生产的新产品质量低劣,就会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久而久之必将影响驰名商标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良好信誉。
另外,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将驰名商标用于原有产品之外的其他领域,却仍然标注自己是驰名商标,使自己在竞争中占据较高起点,处于优势地位,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活动原则,会使该领域的其他生产者、经营者处于一种不利的竞争地位,实属不正当竞争。
3.2驰名商标的企业名称禁用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应当明确驰名商标本身蕴含着无限的商业价值,事实上存在有些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保护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1999年9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第5条规定:“驰名商标注册人应有权请求主管机关裁决,禁止使用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标志。
允许提出此种请求的期限,应自驰名商标注册知道该发生冲突的企业标志的使用之日起5年”。
该《注释》第1条规定:“企业标志指用来识别自然人、法人、组织或者协会的企业的任何标志”。
笔者认为任何标志包括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企业名称,因此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保护规定》关于驰名商标企业名称禁用权的规定,符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但是这项权利的行使在程序上却存在一定的障碍。
3.3司法为最终的解决程序对涉及域名注册、域名权利冲突等纠纷,当事人选择依法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如经司法程序确认了某一注册域名构成侵权,该域名应当被无条件注销或转让,域名注册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协助执行。
对法院依法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还可以得到司法救济。
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中,认为某域名应当由哪一方使用,可以决定由该方使用;在一定条件下,域名转让可予承认。
3.4增加对驰名商标转让、使用许可的特殊审查制度商标权是一种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利的商标权可同其他民事权利客体一样转让与许可使用。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与第四十条对注册商标转让与许可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程序、责任划分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法律性质是商标权利归属的变更,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他人所有,由他人作为商标使用人而享有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
注册商标转让对于转让人、受让人以及社会公众尤其是消费者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驰名商标的转让,更应当进行严格规制。
转让驰名商标实践操作过程中,商标主管机关应实行严格审查与备案制度,特别是对市场影响力很大的驰名商标的转让,要严格审查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商业信誉情况。
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签订转让驰名商标的书面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商标局必须依照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可能产生消费者混淆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转让,不应核准;对驰名商标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避免造成市场混乱。
结论:目前,我国的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商标转让与使用许可制度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对于驰名商标的转让、使用许可的特殊性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造成理论的空白,使实践操作缺乏理论依据。
为了全方位扩大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建议对于驰名商标的转让、使用许可的特殊性在商标立法中予以明确,以做到有法可依,规范统一指导实践,确实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体系,维护各方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随着人们对驰名商标的认识和了解,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也将逐步完善和发展,这必将充实我国的法制结构,增强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激励企业争创名牌的斗志,增加企业保护名牌的信心,鼓励企业进行合法的竞争,促进我国民族工业的蓬勃发展,迎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巨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