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管理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证券市场结算业务正常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行为,加强对结算参与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结算参与人是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核准,在本公司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结算系统”)内,直接参与本公司组织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承担最终交收责任的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
第三条 结算参与人按照可从事的结算业务类型分为甲类结算参与人和乙类结算参与人。
甲类结算参与人可以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也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非结算参与人委托,为其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乙类结算参与人只能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非结算参与人是指参与市场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
非结算参与人可以委托甲类结算参与人代其进行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第四条 各类结算参与人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权利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参与本公司组织的结算业务活动。
第五条 本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对结算参与人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结算参与人资格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甲类结算参与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评审;(二)建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开展证券结算业务的独立部门并配备具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结算人员;(三)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责任;(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公司的乙类结算参与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二)建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开展证券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并配备具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结算人员;(三)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责任;(四)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期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期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期权资金结算业务资格申请第一节资格管理要求第一条商业银行拟申请期权资金结算业务资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根据《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且可为本公司所有结算参与人提供结算服务;(二)净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向本公司提供最低100亿元的日间免费授信额度及最低100亿元的隔夜授信额度,此授信额度在足以用于期权业务的情况下,也可用于其他业务;(四)具备开展期权资金结算业务所需的业务和技术条件;(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申请流程第一条商业银行拟申请期权资金结算业务资格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一)提交申请材料商业银行拟申请期权资金结算业务资格的,须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均为加盖申请人公章,具体格式见附件):1.申请书(含申请表)申请书至少应当包含下列内容:①商业银行结算服务运行情况、期货存管业务开展情况;②可以办理衍生品保证金资金结算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分布情况,其中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衍生品保证金资金结算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③实时划汇系统、银衍转账系统及与本公司的技术衔接等技术、通信设施情况;④公司治理结构与组织机构说明;⑤最近三年发生重大事故、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情况说明;⑥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净资产及盈利情况;⑦期权资金结算业务银行代表及相关业务、技术负责人信息;⑧向本公司承诺根据本公司业务进展情况,配合本公司实施直接扣款,并严格遵守股票期权试点相关结算规则、本指引、双方约定的备忘录及本公司相关制度、规则进行期权资金结算操作;⑨承诺对与本公司有关的任何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⑩承诺向本公司提供的授信额度满足期权资金结算日间及隔夜授信额度要求;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衍生品保证金资金结算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说明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出现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4.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按照《期权结算规则》的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中国结算委托结算银行直接扣款(第四十七条)、结算参与人提前申报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及提交其他交收担保品(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组合策略维持保证金收取(第四十二条)、结算参与人利用自营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证券形式交纳保证金(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暂不实施,中国结算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权结算业务包括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是指本公司根据本规则对期权日常交易和行权进行清算,并完成期权合约记录、资金收付、合约标的划转的行为。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具有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投资者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结算银行申请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有关事项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公司对经营机构和参与期权结算业务活动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2年11月)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2年11月修订版)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为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参与机构的业务运作,本公司结合近年证券市场业务的最新变化,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2年11月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增加了以下内容:(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中1、结算参与人开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2、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参与深交所债券结算业务;3、基金代销公司申请加入中国结算TA系统业务;4、结算参与人预留指定银行收款账户注意事项;5、证券公司开通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案例;6、结算参与人申请交易单元的中止时应满足的条件;7、日常风险隐患记录。
(二)第二篇“资金结算”中1、代收代付业务的交收模式,将由第三方清算、本公司代为进行资金交收的业务纳入代收代付业务范围;2、转融通业务,调整了部分业务内容以及部分业务内容的顺序;3、债券业务近期改革动态及规则的指向性内容;4、特殊业务中权益分派资金到账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第三篇“相关资料”中1、结算参与人业务代表及联系方式。
二、修订了以下内容:(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中1、交易单元中止业务;2、询证业务,结算参与人资金结算账户余额函证通过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办理,不受理会计师事务所对结算参与人证券持股函证;3、结算保证金管理;4、证券公司向基金管理公司出租交易单元业务案例。
(二)第二篇“资金结算”中1、尚未支付金额的计算公式;2、主要结算数据及发布途径。
(三)第三篇“相关资料”中1、各项收费标准。
三、删除了以下内容:(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中1、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权证结算业务、代办证券公司ETF申购赎回结算业务;2、权证、ETF交收履约保证金收取;3、证券公司开立结算账户案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委托结算

委托结算一、委托结算建立(一)根据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的规定,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甲类)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者直接参与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的委托,为其办理在本公司的结算业务,并自行与委托方签订委托结算协议。
委托结算协议是受托方与委托方据以建立法律关系、约定权利义务、开展委托结算业务活动、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文件。
委托结算协议应包含本公司要求的必备条款,受托方与委托方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补充,补充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公司相关分公司将按照结算路径管理的要求,受理委托结算建立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双方签字盖章的委托结算协议,以及本公司相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相关分公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如有意见将通知受托方修改;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委托结算建立手续。
二、委托结算解除(一)委托结算双方拟解除委托结算的,委托方应首先向交易所申请停止交易,本公司相关分公司确认交易所已停止委托方交易,且受托方不存在因委托方或委托方客户原因产生的与本公司尚未了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本公司相关分公司将按照结算路径管理的要求,受理委托结算解除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双方签字盖章的委托结算解除申请以及本公司相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在委托结算关系解除前至少2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相关分公司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委托结算解除手续。
(二)委托结算协议失效后,原受托方应继续承担委托结算协议有效期间因委托方或委托方客户原因产生的与本公司尚未了结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委托方拟直接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的,应首先按照前述流程解除委托结算后,按照本指引向本公司申请结算参与人资格。
(四)委托方拟更换受托方的,应首先按照前述流程解除原委托结算关系后,方可办理新的委托结算关系的建立。
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6年3月版本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篇结算账户管理 (7)第一章结算业务开通 (7)第一节证券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8)第二节商业银行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16)第三节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21)第四节其他机构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23)第五节申请开通基金代收代付业务 (24)第二章结算参与人变更结算账户资料 (24)第一节结算参与人更名 (25)第二节结算参与人变更其他结算账户信息 (26)第三章结算参与人终止结算业务 (28)第一节结算参与人终止A 股、债券等结算业务 (28)第二节结算参与人终止基金结算业务 (29)第四章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管理 (29)第一节 A 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新设(或恢复使用) (30)第二节 A 股交易单元机构内部变更 (31)第三节 A 股交易单元租用 (32)第四节 A 股交易单元退租 (34)第五节 A 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注销 (35)第六节其他业务 (36)第五章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管理 (37)第一节结算资金账户体系 (37)第二节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管理 (40)第三节资金账户的计息 (43)第四节结算资金划拨 (44)第二篇资金结算 (49)第一章结算业务要点 (49)第一节结算业务的基本原则 (49)第三节基本流程 (53)第二章多边净额结算 (54)第一节结算品种 (54)第二节清算 (55)第三节交收 (59)第三章逐笔全额等非担保结算 (61)第一节结算品种 (62)第二节清算 (62)第三节交收 (67)第四章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72)第一节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73)第二节转融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 (76)第三节基金代收代付业务资金划转 (77)第五章发行类业务的资金结算 (77)第一节网上按市值申购和配售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77)第二节股票增发、可转债、优先股网上发行资金申购 (81)第三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 (83)第四节配股(不含股配债) (83)第五节债券发行类业务(非摇号抽签方式) (83)第六节ETF 多日网上发行 (84)附表:发行类业务比较 (86)第六章基金业务的资金结算 (86)第一节多边净额结算 (87)第二节逐笔全额结算 (87)第七章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结算 (88)第八章其他资金结算业务 (90)第一节 A 股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补缴税款的收取 (90)第二节上市公司收购 (91)第三篇结算风险管理 (94)第一章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 (94)第二节价差风险的防范 (103)第二章回购业务的风险防范 (103)第一节回购质押品管理 (103)第二节回购风险控制措施 (114)第三章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115)第一节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16)第二节交收担保品制度 (116)第三节结算保证金制度 (118)第四节限制撤销指定交易 (118)第五节准入制度和提请交易所暂停结算参与人交易资格 (118)第六节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申赎额度管理 (119)第四章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119)附录1: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计算案例 (121)附录2:待交收处理规则案例(一) (123)附录3:待交收处理规则案例(二) (128)第四篇数据交换及账务查询 (129)第一章通过PROP 系统券商端进行数据交换 (129)第二章交收账务查询 (130)附注说明 (131)第一篇结算账户管理已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参与人申请开通沪市相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

编号:HT-ZZtAGGoxGd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All legal explanation, the more simple, is also fair law.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适用于一般结算参与人)甲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邮政编码:100032乙方:住所:邮政编码:为保证证券市场结算业务正常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就参与证券市场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结算服务的机构,乙方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并依法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
甲方可授权其上海、深圳分公司,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协议,与乙方就具体业务操作签订业务备忘录,并报备甲方公司总部。
业务备忘录的内容不得与本协议冲突,该业务备忘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相关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第三条乙方应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和结算保证金(清算交割准备金)的现行规定,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和缴纳结算保证金(清算交割准备金),方可参与甲方的证券资金结算系统,办理结算业务。
第四条乙方应以自身名义与甲方完成证券资金结算,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乙方与乙方客户的结算事项,按乙方与客户的委托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乙方应在甲方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按照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应开立的其他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乙方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结算业务。
中国结算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答记者问

中国结算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答记者问发布时间:2015-01-09近日,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相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1、问:《规则》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答:《规则》作为中国结算对股票期权结算业务进行规范的主要规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期权结算业务的基本模式和要求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规则》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
对制定依据、结算业务范围、规则适用主体及中国结算在股票期权业务中的自律管理职责进行规定。
(2)结算参与人期权业务资格管理。
对结算参与人期权业务资格管理以及委托结算等进行规定。
(3)账户管理。
包括保证金账户及衍生品合约账户的管理。
(4)期权结算及违约处理。
包括期权结算的一般规定、保证金制度、日常交易结算及违约处理、行权结算及违约处理。
(5)风险控制。
包括风险控制的一般规定、结算担保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
(6)附则。
对收费标准、期权合约的司法执行、暂不实施的内容、解释主体及生效日期等进行规定。
2、问:《规则》与12月初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哪些差异?答:与12月初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则》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1)将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管理与现货市场结算参与人管理制度进行衔接,对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管理等相关内容做出调整。
具体办理程序与管理要求等中国结算将另行制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管理指引》。
(2)删减有关结算银行管理相关内容,由中国结算另行制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期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予以规范。
(3)在衍生品合约账户管理中增加关于经营机构应当委托中国结算根据期权交易成交结果和交收结果等记录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及其变动情况,确认期权合约持有人持有合约的事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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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管
理指引
【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管理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第一章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申请
第一节期权结算业务资格准入条件
第二节申请流程
第二章委托结算
一、委托结算的建立
二、委托结算的解除
第三章常规管理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监督检查
一、年度报告
二、年度检查
三、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节注销或终止资格
一、资格注销或终止的情形
二、结算参与人申请注销期权结算业务资格流程
第四章附则
为规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业务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行为,防范结算风险,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申请
第一节期权结算业务资格准入条件一、期权经营机构拟申请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据《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获得本公司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
其中,非证券公司类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除符合《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条件;(二)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关于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相关要求;
(三)具备完善的期权结算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系统;
(四)具有符合资格的期权结算业务人员及管理人员,其中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以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拟从事期权结算业务人员中同时取得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四)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约行为;
(五)本公司认为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不具有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关于委托结算的相关要求,委托获得本公司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甲类)资格的期权经营机构代为办理期权结算业务,具体办理流程见本指引第二章。
第二节申请流程期权经营机构拟申请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一、提交申请材料
期权经营机构拟申请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须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均为加盖申请人公章,具体格式见附件):
(一)申请书(含申请表);
申请书至少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人员配置、技术准备情况;
2、公司治理结构与组织机构说明;
3、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约行为情况说明;
4、期权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的姓名、通讯方式等信息;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相关条件的情况说明和承诺(仅适用于
证券公司类申请人);
(三)监管部门授予申请人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批复文件(仅适用于期货公司类申请人);
(四)与本公司签订的《股票期权业务试点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申请人法人公章及骑缝章);
(五)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及说明;
(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资格审核
本公司依据上述申请材料以及相关交易所核准申请人开办期权业务的来函开展资格审核工作。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决定。
决定核准的,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本公司网站予以公告;决定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开展期权结算业务
经核准取得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期权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本公司期权结算相关规则和业务通知的要求,及时向本公司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相关结算账户、分别缴纳期权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部分和结算担保金基础部分、报备业务联系人信息,并完成本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后,方可开展期权结算业务。
四、业务联系人信息报备
期权结算参与人应当指定一名部门负责人和两名联系人。
部门负责人是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进行期权结算业务联络的指定负责人。
两名联系人分别由一名业务联系人与一名技术联系人担任,具体负责与本公司进行期权结算业务联
系。
期权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联系人发生变更、或其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电子或书面方式向本公司总部及相关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委托结算一、委托结算的建立
(一)根据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期权结算相关制度规则的规定,直接参与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可委托获得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甲类)为其办理期权结算业务,双方签订委托结算协议。
委托结算协议是受托方与委托方据以建立法律关系、约定权利义务、开展委托结算业务活动、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文件。
委托结算协议应包含本公司要求的必备条款,受托方与委托方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补充其他条款,补充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公司相关分支机构将按照结算路径管理的要求,受理委托结算建立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双方签字盖章的委托结算协议,以及本公司相关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本公司相关分支机构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如有意见将通知受托方修改;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委托结算建立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略)
二、委托结算的解除
(一)委托结算双方拟解除委托结算的,委托方应首先向交易所申请停止交易,本公司相关分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