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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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试行)
交通部颁布发布的文件
01 第一章总则
目录
02 第二章招标
03 第三章资格预审
04 第四章投标
05 第五章开标
06 第六章评标和定标
目录
07 第七章签订合同
09 第九章附则
08 第八章罚则
基本信息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在1999.01.05由交通部颁布。
第三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责任单位,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 取消中标资格、一年内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
1.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照顾关系,内定对象,致使不具备中标条件的单位中标的; 4.未按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监理费取费标准评标、定标的; 5.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招标投标的; 6.以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第九章附则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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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评标和定标
第六章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 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组的专家(简称评委,下同)均不代表其所在单位,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应独 立、公正地对投标书进行评审。
评委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评标和定标的主要标准是投标文件真实、可信;配备的监理人员素质高、专业配套、业绩显著, 监理人员数量满足工程需要;监理单位信誉好;监理大纲具体、可行;监理手段先进,检测措施可靠;监理费报 价合理。 第二十九条 评标的具体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1.计分法 由评委按项目法人事先制订的评标办法,对标书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人员素质、监理方案、监理业绩及信誉、监理费报价、检测仪器及设备配置情况 等。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市场的管理,规*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水运工程施工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标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安装工程和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等。

水运工程施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包括招标、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及合同签订等。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经营*围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水运工程规模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六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执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大中型、限额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和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交通部负责。

小型、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长江航务管理局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其管辖*围内的小型、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评标报告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浅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摘要]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企业参与水运工程招投标市场活动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文章着重从施工企业的角度分析了该办法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根据国内招标投标市场新形势的需要和新法规的发展,特别是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施行,交通运输部整合了原《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上述四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实施的部门规章。

笔者所在公司是以水运工程作为主营业务之一的大型施工企业,直接参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办法》作为规范水运工程招投标领域的部门规章,其实施对笔者所在公司p第二,从条文内容看,该规范基本结构和条文都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条例》的条款内容,特别是2012年施行的《招标投标条例》。

《办法》关于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如: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程序几乎完全是套用《招标投标条例》规定。

个别条款甚至没有列出条文而是直接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条例》,如第41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因为《招标投标条例》的第39条到第42条对该行为已有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办法》就没有再逐条列出,而是直接援引上位法规定。

第三,从适用范围看,《招标投标条例》第2条明确《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交通运输部解读《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解读《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交 通运 输 主管部 门主管 和省 级 以下交 通运 输 主管 部 门的管理 权 限进行 了界 定 。主要依 据是 : 标准执 行 国务 院的有关 规定 。” 虽 然法 律法 规未对 招标 代理 机 构 、专 项科 学试
1 原 来的部令是按照项 目建设规模划分项 目管 验研究项 目、监测等承担单位的选取进行招标作出 理权限的, 2 0 0 4年 《 国务 院关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 规定 ,但其承担单位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工程 定》 出台后 , 进一步深化了投资管理体制 , 改变 了过 招标的成败和工程质量安全 的提高 ,且在工程审计 去按项 目大小进行管理 的做法 ,将一律实行项 目审 中一般均要求对其承担单位 的选取做出说明。 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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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 水运工程建设项 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 水运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已于 4 个部令进行整合 , 制定 出台《 水运工程建设项 目 招
2 0 1 2 年 1 1 月2 7日经第九次部务会议通过 , 自2 0 1 3 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下称《 办法》 ) 。 年2 月 1日起施行 。
性文件进行清理。原来的 4个关于水运工程招标投 建、 扩建及其相关 的装修 、 拆除、 修缮等。 在实践 中应
标的部令 , 在招标投标程序和操作环节 、 监督管理等 结合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的学习 , 正确理解两
方面的内容基本相同。 为节约立法资源 , 加快工作进 部法律的使用范围 , 把握好工程建设项 目、 工程 、 货 度, 统一水运建设招标投标行为, 我局决定对原来的 物、 服务的内涵和外延 , 准确选择合适的法律规定 。 4 9
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对规范水运工程建设招 主要依据《 条例》 相关规定 , 补充 了投诉与受理制度 ; 标投标监督管理 , 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 主要与《 招标投标法》 和《 条例》 作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均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具体如下:(一)管理权限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省道公路及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2.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且有省补资金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沿海万吨级以上码头及航道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鲁交规发[2008]140号)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鲁交规发[2008]14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大中小发布时间:2008-12-01各市交通局(委)、厅直各有关单位、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并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厅。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进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房屋、生活设施、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引堤、疏浚吹填、回填造陆等港口工程,航道疏浚、通航建筑物、通航设施和护岸工程等航道工程,渡口、浮桥等水工建筑物工程,相关安装工程、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经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承包能力,并同意按原合同文件履约的。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或者授权的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2年第 3 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4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b5E2RGbCAP部长黄镇东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p1EanqFDPw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大修和安装工程。

DXDiTa9E3d第三条下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进行招标:(一>水运工程的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进行干预。

第六条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RTCrpUDGiT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小型及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5PCzVD7HxA 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的委托,负责小型、限额以下的长江干线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在水运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理施行细那么2007年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和七部委?评标会和评标暂行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理?及?浙江建立工程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路、水运工程建立实际制定本施行细那么。

第二条凡列入公路、水运新改〕建方案总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工程都应按本施行细那么进展。

严禁任何和个人将依法必须的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躲避。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誉的原那么。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依法由人负责。

任何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监理活动。

第五条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按理权限分别由、委〕负责。

一〕权限划分:1.高速公路含连接线〕、国道新改〕建工程、“四自〞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由负责或由委托工程所在地委〕负责其它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由各委〕负责。

2.沿海万吨级码头、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和总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改〕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由负责或由委托工程所在地委〕负责其它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由各委〕负责。

二〕理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施行或细那么;2.审查、核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结果、评标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3.依法对工程根本建立程序和程序执行情况进展检查监视进步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防止擅自简化根本建立程序和程序或其他越权行为;4.依法指导、监视施工监理活动并受理、、处理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总结交流施工监理工作经历。

三〕核备程序:1.理的工程工程由委〕审核后报核准或备案。

2.委〕理的工程工程由各委〕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交通工程质量监视部门受同级交通主部门委托负责对施工监理工作的监视和理。

水运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水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水运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一)总投资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水运工程项目;(三)国家重点建设的水运工程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水运工程项目。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运工程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公开招标难以充分体现投标人技术实力和信誉的水运工程项目;(二)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水运工程项目;(三)其他确需邀请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评标办法;(四)合同条款;(五)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标准和要求;(七)投标文件格式;(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和地点,并公布招标文件售价。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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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市场的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水运工程施工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标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安装工程和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等。

水运工程施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包括招标、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及合同签订等。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水运工程规模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六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执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大中型、限额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和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交通部负责。

小型、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长江航务管理局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小型、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评标报告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招标人是按照规定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法人(建设单位,以下同)或者其他组织。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工程、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二)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许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符合条件的,应要求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一条水运工程实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或者具有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二)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的需要;(三)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的报建手续;(四)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

招标人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招标人可选择三个以上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资质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实行邀请招标的,应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邀请的潜在投。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招标,但主体工程不得肢解。

招标内容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说明。

第十四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方式;(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将招标文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五)接收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六)对提出申请或应邀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七)将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八)通知申请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九)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十)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十一)开标,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十二)评标,提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十三)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五)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二)招标依据;(三)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工程类别、规模、招标范围、施工工期和资金来源等;(四)招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起止时间;(五)对投标人资质和资信的要求;(六)对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内容的要求;(七)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一)投标须知:项目名称、地点、工期和工程规模,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正文副本的份数,开标的时间、地点,通知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提交方式、返还的时间和方式等;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二)合同主要条款:工程范围、承包方式、承包金额约定、付款和结算办法,工期要求,设计修改,质量要求,安全要求,工程监理,试车和验收,奖励和赔偿等;(三)技术规格书:分部分项工程量,设备的名称、规格和数量,所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必要的图纸和设计说明书等。

(四)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若需要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人负责组织编制。

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标底应参照国家现行定额和市场参考价格计算,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调整概算之内。

第三章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第二十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由招标人组织进行。

招标人只向资格审查合格者发出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施工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联合体成员间须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资格审查申请书;(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三)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固定资产净值、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施工设备等;(四)投标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近三年完成主要施工项目的情况,施工质量情况,同类工程实绩,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施工项目获奖情况及有关证明,社会信誉等;(五)正在承担的施工项目,拟承担本项目的人员、技术负责人和设备情况;(六)如有分包,必须提供分包单位的有关证明资料,但项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七)其他。

第二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为无效:(一)未按期送达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未盖公章;(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无签字(或印鉴);(四)未按规定要求填写;(五)填报的内容失实。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四条资格审查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参加标前会和察看现场,并按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一)综合说明书;(二)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响应;(三)工程总报价及分部分项工程报价,主要材料数量;(四)施工工期;(五)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安排,施工平面布置,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使用的主要船机设备,技术组织措施,安全、质量保证措施,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六)质量等级。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鉴),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送达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文件应使用与投标文件相同的签署和密封方式送达,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任何函件,包括投标文件,如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或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报送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建议方案,供招标人选用。

第三十条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一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开标、评标第三十一条开标的时间,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

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到会。

第三十四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废标:(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二)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三)投标文件未盖本单位公章;(四)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或印鉴);(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六)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七)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又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有效;(八)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个施工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九)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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