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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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及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及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及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18•【字号】宁财(采)发〔2023〕280号•【施行日期】202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及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要求,我厅对现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部分品目进行了调整,品目数量由原来31个整合调整为27个,对所有品目编码重新进行了调整,对家具、印刷服务两个品目采购规则“由20万以内零星采购,20万元以上至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网上竞价采购”调整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零星采购或者网上商城竞价采购”,形成《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23年版)》(见附件)。

各预算单位编制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时应对照新品目及编码进行编制。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根据框架协议系统上线情况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23年版)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3年7月18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23年版)注:1.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制定和解释。

2.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适用以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59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财(采)发〔2020〕544号)文件执行。

2019年内蒙古招标采购限额标准大全

2019年内蒙古招标采购限额标准大全

内蒙古自治区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很快,时间已进入2019年,从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朋友即将面对新的一年工作。

考虑到招标采购工作的特殊性,针对我国不同省市的2019年招标采购限额标准肯定会非常关心。

剑鱼招标订阅汇总整理,2019年内蒙古招标采购限额标准,包括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和分散采购等类型,赶快收藏!
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医疗设备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目录外,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应依法施行政府采购;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备注:以上内容来自于第三方招标投标信息服务平台--剑鱼招标订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28•【字号】内财购〔2019〕173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旗(县、市、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 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予以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今后,各盟市、旗县(市、区)不再另行制定《集中采购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9年12月28日附件: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备注: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

四、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已经明确采购规则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直接采购。

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以上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取网上竞价、询价等方式采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1.2.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服务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低于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但同类项目年预算金额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参加集中采购。

已列入协议定点采购的,按协议定点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不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单次采购预算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但同类项目年预算金额或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参加集中采购。

除上述内容外,列入下表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注:列入政府采购品目A020307的专用车辆,A0210的仪器仪表,A0309工程机械,由各系统主管单位按照部门集中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1.3.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各部门各单位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时,单项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1.4.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采购金额达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金额达400万元(含40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1.5.有关要求和说明(一)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时,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管理各级部门(单位)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政府采购计划上报及执行和采购合同的履行,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未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对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超预算超标准采购的,规避集中采购的,以及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支付资金,造成的后果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附表六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附表六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B
B0101 B0102 B0104
工程类 预算金额 20 万元以上
(含 20 万元) 公用房建设
住房建设 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 性设施建设
B0105 B0106 B02
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监控工程 市政建设工程
B0203 B03 B0301 B04 B05 B06 B07 B08 B09 C
(包括各类 Linuxyi 应用软件)
A030213 其他软件
A0303 家具 A030301 办公家俱
(含文件柜、档案柜等)
A030302 宿舍家具 (含学生宿舍家具、客房家具 等)
A04
办公消耗用品
A0401
A10 A1002
纸张(含复印纸、打印纸等 (含复印纸、打印纸等) 专用设备 印刷设备
品目名称 货物类 预算金额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 单件 5000 元以上 建筑物 办公用房 宿舍用房 教学用家具、科研用家具、医疗 用家具 物资 救灾物资 防汛物资 抗旱物资 农用物资 储备物资 专用材料 图书资料 制服及相关用品 (包括工作用制服等)
A10 A1006 A1007 A1008
A11
交通工具
A110105 专用汽车
A11010501 工程汽车
A11010502 工具汽车
A11010503 消防车
A11010505 救护车
A11010506 通讯和广播用车
A11010599 其他专用汽车
(含刑事勘察车 )
A1102
船只 (指救助船舶、缉私船、港务监 督巡逻艇等)
A1103 飞机(指直升飞机)
C
服务类
C01
印刷、出版
C0703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吉市财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吉市财发〔2019〕22号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各区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做好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提高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含50万元);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含100万元)。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含200万元);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2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含400万元)。

现将调整后的《吉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吉林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一、《目录》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指市本级政府采购执行的采购项目和标准,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各区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报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通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目录》中门槛价以下或《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注:①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均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专有名称。

②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地方预算单位不包括在内。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9•【字号】桂政发[2004]4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4]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明确2005年我区政府采购范围,规范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2005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目录及标准》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与投诉。

要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

三、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没有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不得安排政府采购支出。

四、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经依法认定资格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五、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治区本级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可由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市、县是否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地方,其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需要自行采购的,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部分区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览表

全国部分区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览表区域文件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明确中央预算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折。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上海市201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一、《集中采购目录》参考文件原文。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参考文件原文。

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服务: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2014年度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参考文件原文。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满2万元或批量采购满1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满20万元。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1.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备注: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1.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3.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

1.4.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已经明确采购规则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直接采购。

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以上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取网上竞价、询价等方式采购。

暂未建设电子卖场的盟市、旗县(市、区)仍按原方式执行,后续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接入。

1.5.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各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电子卖场满足不了紧急需求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按单位内控制度直接办理和实施采购,及时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6.部门集中采购自治区财政厅不再制定统一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各主管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业务和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并事先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1.7.紧急采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非采购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或来不及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直接完成采购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8.续期采购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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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0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200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必须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或不具备批量特征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可以由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分通用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由我厅另行发文。

各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产品,如有特殊情况,需报经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另行组织采购。

五、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通过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有关工程招标采购的规定;实行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

各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招标或非招标工程类项目,均应当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七、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支付。

预算内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按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筹资金按单位填报的“采购单位自行支付采购资金承诺函”,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直接支付供应商。

八、对环保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采购项目,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优先安排采购预算,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实行优先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环保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必须对相关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等作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

九、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和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自治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

十、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按要求编报的,财政部门不予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履行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对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是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依据。

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十二、年度执行中,《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发文。

十三、各盟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目录》制定本地区的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2008-200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工作程序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达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一次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具体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7号)第十条的有关
规定执行。

主题词:政府采购管理通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2007年11月15 日印发共1000份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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