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赔偿参考标准(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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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一、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
1.治疗费:指受害人因受医疗损害而改变原来的诊断和治疗方式而需要支付的新诊疗
处方和住院费用等。

3.护理费:指受害人因受到医疗损害而不得不增加护理费用等。

4.家庭费:指受害人由于改变原来的治疗方式而增加的家庭支出等。

5.医疗过错损失费:指受害人按照正常待遇可能享受到的收入损失等。

6.补偿损失:指因受医疗损害而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或者受害人经济损失等损失。

7.心理损失抚慰金:指受害人由于受医疗损害而遭受的精神折磨和身心伤害所产生的
精神损失抚慰金。

8.其他费用:指受害人因受损害而支付的处理事宜所产生的费用。

二、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1.治疗费补偿:受害人可以申请补偿实际支出的诊疗费用,不包含未实施的治疗费用。

4.家庭费补偿:受害人可以申请补偿家庭费用,包括实际支出以及额外支出。

5.医疗过错损失费补偿:一般情况下,医疗过错损失费补偿金数额不受限制,可以按
照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情况而定。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表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表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表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表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后,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一种标准化表格。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表的制定,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促进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手术等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违反医疗规范,导致患者损害健康、生命安全或者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

1. 事故责任明确原则,医疗事故赔偿应当以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失为依据,责任明确。

2. 赔偿公平合理原则,医疗事故赔偿应当根据患者受到的损害程度和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失程度,进行公平、合理的赔偿。

3. 赔偿快捷便利原则,医疗事故赔偿应当及时、快捷、便利,以满足患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表的制定。

1. 损害赔偿范围,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表应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等项目。

2. 赔偿标准的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定,对不同类型的医疗事故和不同程度的损害,进行具体的赔偿标准制定。

3. 赔偿标准的公示,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表应当向社会公开,让患者和医务人员都能够清楚了解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增加赔偿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表的应用。

1. 医疗事故赔偿的申请,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事故赔偿的申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2. 赔偿协商和调解,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进行赔偿协商和调解,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3. 赔偿裁决和执行,如果赔偿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患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赔偿裁决,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执行。

五、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表的意义。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表的制定和应用,有利于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务人员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有利于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患者对医疗事故的维权意识;有利于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医疗事故分级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赔偿标准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过失或疏忽造成患者身体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事故的发生给患者和家属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痛苦,也给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为三级,分别是轻微医疗事故、一般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事故。

对于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首先是轻微医疗事故,这类医疗事故是指患者的身体损害程度较轻,对患者的身体功能影响不大,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康复。

对于轻微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患者相应的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教育,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其次是一般医疗事故,这类医疗事故是指患者的身体损害程度较重,可能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对于一般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依法给予患者相应的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整改,以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最后是重大医疗事故,这类医疗事故是指患者的身体损害程度非常严重,甚至导致患者永久性伤残或死亡。

对于重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给予患者及其家属充分的赔偿,并承担更大的责任。

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并进行全面的整改,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总之,医疗事故的发生给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合理的界定。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不懈努力,能够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安徽省工伤,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安徽省工伤,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安徽省工伤,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工伤赔偿项目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伤残就业补助金4、医疗费5、误工费6、住院护理费7、住院伙食补助费8、必要营养费9、鉴定费10、住宿费(异地)11、交通费12、生活护理费人损赔偿项目1、误工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护理费4、残疾赔偿金5、必要营养费6、住宿费(异地)7、被扶养人生活费8、残疾辅助器具费9、鉴定费10、医疗费11、交通费12、丧葬费13、死亡补偿费14、后续治疗费15、精神抚慰金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陪护费:(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注: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八)被扶养人生活费:注: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凭据支付)(十)住宿费:(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二)后续治疗费: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注: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7医疗损害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2017医疗损害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医疗损害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一、共有赔偿项目1、医疗费(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1)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2)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医疗事故等级的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等级的赔偿标准

[文档模板范本] 医疗事故等级的赔偿标准一、概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行为过程中,医务工作者因未遵循医疗规范或存在错误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事件。

本文主要介绍医疗事故等级的赔偿标准,以及赔偿的程序和责任等方面。

二、赔偿标准根据医疗事故等级的不同,医院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1、轻微医疗事故:指患者因治疗过程中出现自限性疾病或既往病情的反复而产生轻微影响,或手术后伤口感染等不需要治疗的病情。

医院应当承担适当的道歉和补偿责任,并督促医务人员改进工作流程和技能。

2、一般医疗事故:指患者因治疗过程中出现一般并发症或因误诊或漏诊等原因导致病情加重,或因手术操作不当引起病情变化等。

医院应当承担更高程度的赔偿责任,包括道歉、补偿、修复和疗养等。

3、重大医疗事故:指患者因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或因误诊或漏诊等原因导致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或因手术操作不当引起永久性肢体残疾等。

医院应当承担最高程度的赔偿责任,包括道歉、补偿、修复和疗养等。

三、赔偿程序和责任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应当立即启动赔偿程序,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医院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及时说明医疗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并进行道歉和安抚。

2、医院应当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责任。

3、医院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范围,制定相应的赔偿方案和执行计划,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给予患者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4、医院应当对医疗事故进行记录和归档,保留相关证据和数据,并定期对医疗事故进行分析和总结,不断改进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四、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行为过程中,医务工作者因未遵循医疗规范或存在错误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事件。

- 轻微医疗事故:指患者因治疗过程中出现自限性疾病或既往病情的反复而产生轻微影响,或手术后伤口感染等不需要治疗的病情。

- 一般医疗事故:指患者因治疗过程中出现一般并发症或因误诊或漏诊等原因导致病情加重,或因手术操作不当引起病情变化等。

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将原医疗事故的一次性补偿制度正式确立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但在具体的医疗事故处理中,如何确定赔偿项目,正确计算赔偿数额,由于目前未出台相关解释,以致出现医患双方乃至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因理解不一而发生分歧的情况。

本文根据条例的起草背景和立法原意,结合《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就医疗事故中如何确定赔偿项目和计算赔偿数额问题进行探讨。

(一)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

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

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一:引言医疗损害赔偿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错误而遭受到身体、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导致经济损失或非经济损失。

本文档旨在明确医疗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相应的标准,以便在发生医疗损害时,依法进行赔偿。

二: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1. 医疗费用赔偿1.1 住院费用标准:根据患者实际住院天数和医疗费用细则计算。

1.2 手术费用标准:根据手术种类、难度和医疗费用细则计算。

1.3 治疗费用标准:根据治疗方案、疗程和医疗费用细则计算。

1.4 康复费用标准:根据康复方案、疗程和医疗费用细则计算。

1.5 药品费用标准:根据患者实际用药情况和医疗费用细则计算。

2. 护理费用赔偿2.1 护理人员工资标准:根据护理人员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计算。

2.2 护理设备费用标准:根据护理设备种类和使用时长计算。

3. 误工费用赔偿标准:根据患者实际工作损失的时间和工资水平计算。

4. 交通费用赔偿标准:根据患者往返医院的交通距离和交通工具计算。

5. 精神损害赔偿5.1 精神痛苦费用标准:根据患者受到的精神痛苦程度和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细则计算。

5.2 心理咨询费用标准:根据心理咨询师的咨询费用和次数计算。

6. 遗产损失赔偿6.1 身体功能受损造成的遗产损失标准:根据身体功能损害程度和相应的遗产损失赔偿细则计算。

6.2 经济收入受损造成的遗产损失标准:根据患者实际经济收入和收入损失的时间计算。

7. 惩罚性赔偿标准:根据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严重程度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

三: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 医疗费用细则2. 护理费用细则3. 精神损害赔偿细则4. 遗产损失赔偿细则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损害: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错误而遭受到身体、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

2. 经济损失:指医疗损害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等。

医疗事故赔偿的赔偿标准及步骤

医疗事故赔偿的赔偿标准及步骤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瑕疵造成的患者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

当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就医疗事故赔偿的赔偿标准及步骤进行详细论述。

一、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通常分为经济损失赔偿和非经济损失赔偿两部分。

1. 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医疗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检查费用等。

护理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接受护理而产生的费用。

误工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无法工作而产生的收入损失。

交通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需要前往医院就诊而产生的交通费用。

2. 非经济损失赔偿非经济损失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心理阴影等不良后果所获得的赔偿。

残疾赔偿是指导致患者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能力或其他功能障碍所获得的赔偿。

死亡赔偿是指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身故而给予其家属的赔偿。

这些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根据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赔偿金额往往由专业评估机构或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进行判断。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步骤1. 申请赔偿患者或其家属首先需要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详细的医疗事故经过、医疗费用明细、相关证据等。

2. 鉴定认定医疗机构将组织医疗专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确定医疗事故的成因及损害程度。

3. 协商和调解在鉴定结果确定后,医疗机构和患者或其家属可以进行赔偿协商和调解,双方可以商议赔偿金额及方式。

4. 提起诉讼如果协商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患者或其家属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判断是否应给予赔偿,并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赔偿的步骤可能会因地区、法律规定等因素有所不同。

患者或其家属在进行赔偿申请时,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或法律专家,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一、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

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三)医药费。

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五)住院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

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误工时间。

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

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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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过失赔偿参考标准(2017年最新版)第一条本章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医疗纠纷与医患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患纠纷指一切与医疗行为有关的民事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

医患纠纷、医疗纠纷中医方的医疗行为是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其执业地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的诊疗护理服务活动。

如医生晚上下班在医院不慎撞到患者,导致该患者骨折,既不属于医疗纠纷,也不属于医患纠纷,是一般的民事纠纷。

不具有执业资格的人以及执业医师在非执业地点行医其主体不受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调整,属于非法行医,与患者发生纠纷也不属于医疗纠纷及医患纠纷。

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亦称非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即医疗行为本身没有争议,但发生与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主要有医疗欠费纠纷、医方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的医患纠纷、因产品不合格产生的医患纠纷(例如某医院使用了具有合格证书且使用前经过检测正常的不合格心脏起博器致人损害就不是医疗纠纷)等,它们的案由分别属于债务纠纷、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和产品质量纠纷,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目前,医疗纠纷实体法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六章、《合同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等。

第二条因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损害发生的,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主要源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的不同而产生,它可能发生于就医、医疗、护理、保健、医院管理等各个环节,经过客观、科学的医学鉴定,医疗纠纷可能是医方之过,也可能是非医方之过。

据此,根据医方是否尽专家注意义务,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分为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

医疗过失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也称医疗事故以外的过失)纠纷,指引起纠纷的原因来自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严格意义上讲,这应称作医疗过错,包括医疗过失和故意,由于故意致人伤害或死亡,属刑法调整范围,其民事赔偿依据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处理,不适用本指南;非医疗过失纠纷,主要有医疗意外、不可避免的医疗并发症和疾病的自然转归。

医方未尽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可以认定为存在医疗过失,如因此导致损害发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方履行了相应的专家注意义务,不存在医疗过失,患者遭受的损失就不能认为是医疗过失所致,医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医师、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内,其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过失行为,均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当事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第三条医方是否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是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客观标准。

它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

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医方各个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是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具体标准。

医方对患者进行的医疗活动,是否达到与其资质相应的医疗水准,是否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能,是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抽象标准。

医疗过失行为是根据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称和岗位责任、其应具有相应的诊疗护理行为能力和注意义务,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因主观上缺乏必要的谨慎而未履行注意义务的一种行为状态。

医方在从事诊疗护理行为时,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明确规定的,为医方应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是判断医疗过失的依据。

具体标准是判断某一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依据,它在不同类型的医疗行为上略有不同,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前者包括就诊、诊疗、治疗、手术、注射、抽血输血、放射线治疗、麻醉、调剂制药、护理过程等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审判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案情对照确定;后者包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等,说明义务是指医方必须就患病状况、治疗方法、治疗所伴随的危险及治疗过程中的疗养方法、注意事项等对患者及其近亲属加以说明和指导的义务,目的在于得到患者的有效同意或回避已经预见到的不良结果,但在紧急状态或作出说明将对疾病的治疗产生不良影响,以及法律加以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医方未履行相关说明义务不应认定为有过失。

在所患疾病属医方专业领域外或病情发展超出医方的治疗能力情况下,医方还应有作出转诊指示的说明义务,以及协助患者安全、及时转送至有条件医院的义务。

在治疗过程中,医方应就患者的疾病症状、过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及家族遗传史进行充分、适当的询问并加以甄别,但若病情危急,不采取措施将危及患者生命的情况下,也可省略问诊步骤,这是问诊义务履行中的例外。

同时,作为判断医疗过失的还有与具体标准对应的抽象标准,就是指其确定医疗行为所应具备的一般注意程度的标准,依该标准达不到注意程度的,认定行为存在过失。

一般注意程度的标准就是日本松仓教授提出的“医疗水准”,在美国称之为医护人员职业行为标准,即医务人员于医疗之际,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务人员在同一情况下所应具备的标准,它是医务界公知公认的诊疗标准。

在缺乏法律、规章或规范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具体医疗行为发生时临床医学实践中的医疗水准,即一般医疗专业水准,作为确定医疗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基准,并考虑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地域性、紧急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某项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第四条医疗纠纷中患者一方对因医疗过失产生损害的,有权选择要求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患方经选择确定以其中一个请求权基础提起诉讼后,不得在诉讼终结后再以另一请求权基础提起诉讼,但允许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请求权基础。

责任竞合是医疗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特点。

在医疗活动中,患方有权要求医方按照医疗科学和行业惯例、规定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对就诊人诊断、治疗、护理; 医方有向患方索取相应的医疗费用的权利,故医患双方之间存在互为对等给付的义务,双方构成合同关系。

医方未履行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疾病治疗过程中,医方负专家之注意义务,如违反此注意义务,并产生损害结果,对患方负有侵权责任。

此时,便产生医疗过失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但实际上医疗纠纷中,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指向为同一事物,即医方未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失,故医疗纠纷按一般侵权原则处理,但不排除当事人选择合同之诉。

国际上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立法主要有三种,禁止竞合、允许竞合、限制竞合。

《合同法》第122条及民事办案要件总则均采用限制竞合的做法,医疗纠纷中因医疗过失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同样采用限制竞合论,主要原因是由于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在案件管辖、诉讼时效、举证责任、责任承担范围等方面都有不同,受害人提起何种之诉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会产生重大影响。

禁止竞合理论承认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这无疑剥夺了受害人提起侵权之诉的可能。

允许竞合不加限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给予了当事人投机的机会,增加了法院的讼累。

本着平衡当事人利益和减轻法院的讼累,防止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两次诉讼,限制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采用限制竞合是较为合理的。

第二节医疗过失的违约责任第五条患方以医患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为由,主张医方存在医疗过失,构成违约的,应当举证证明:(一)双方存在有效医疗合同;(二)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不符合医疗合同的约定、未履行其应尽注意义务的事实;(三)具体医疗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所要求的事实。

根据合同法规定,考虑医疗合同的特殊性,医疗违约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1、医疗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患方的挂号行为构成要约,医方接受挂号构成一项承诺,这是医疗合同构成的一般情形;在不用挂号的诊所,患方的求诊构成一项要约,医师同意给予诊疗构成一项承诺,医疗合同就此成立;此外,特别是对于危重病人,医疗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医疗机构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2、医方具有违约行为。

医方的违约行为不以是否达到期待的结果,治愈或患方病情好转为标准,而是以是否具有医疗过失、是否违反其应尽注意义务为标准。

医方虽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得拒绝病人,但出现预约或已挂号的患者超过其所能承受的医疗能力,或出现疑难病症而受技术水平限制而无法承受,在履行说明义务、转诊义务后,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患方而不构成违约。

3、违约方不具有免责事由。

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如患方基于违约请求权要求医方赔偿的,还应当证明其受到损害与医方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其中患者对其主张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医方反驳的应就其反驳事实负举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也有些人认为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守约方不需要就违约方存在过错等举证。

但这并不意味着患方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

实际上,患方就自己与医院存在合同关系、医方诊疗存在过失造成自己损害等事实,仍然应当在起诉阶段尽到初步的举证义务。

否则,人民法院就无法判断其是否具备诉的利益、是否为适格当事人等诉讼成立所必须考虑的因素。

也就是说,患者在起诉时的举证标准,起码要达到能使法官认为,依据他目前提供的这些证据,可以初步推断其主张的事实可能成立就可以了。

至于其主张最终是否在以后的诉讼进程中得到支持,双方当事人会随着证据交换等诉讼的深入开展,进一步举证和反驳,进一步提供更多的证据。

第六条医方否认患方违约请求权的,应举证证明根据医疗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抗辩事由,该请求权已受制、阻碍及消灭的要件事实。

医方的抗辩事由通常有:1、医方未形成医疗合同;2、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具有医疗过失,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常规;3、医方的医疗行为具有免责事由。

包括:(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患方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责任中,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以不超过合理预见的损失范围为限。

条件允许的也可继续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承担医疗合同违约责任最主要的形式。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对因此给他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以预见的间接损失予以赔偿,以合理预见的损失为限,直接损失是指患方因医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实际减少,如患者病情恶化而延长治疗期限所导致的治疗费用的增加;可以预见的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的损失,如患者因治病不能正常工作导致收入的减少。

同时由于医疗行为是一种带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医师不愿意继续为患者医疗的,继续履行变为不可能,但有些条件下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愿意委派同样技能的医师继续为患者治疗的,继续履行也可成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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