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公告1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远海集装箱码头铁路专用线项目土地征收的公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远海集装箱码头铁路专用线项目土地征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沧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6•【字号】厦海政征〔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远海集装箱码头铁路专用线项目土地征收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2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厦府地农转征〔2022〕2号)批准,现需征收海沧区海沧街道后井村集体土地18945平方米,作为厦门远海集装箱码头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用地。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二、土地征收范围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2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厦府地农转征〔2022〕2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2022年4月16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1号公告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注册资金达到一定标准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一定额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应采取合理的征收方式,逐户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
三、凡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公式为:年应纳税所得额=年销售额×应税所得率-42000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四、按月自行申报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不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
五、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参照本公告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9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永州水埠村矿产征收公告

永州水埠村矿产征收公告一、征收范围永州市园林局片及滨江小学宿舍区棚改和湘江东路、湘永路改扩建项目红线范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建(构)筑物(具体见项目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征收期限: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签约期限: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
三、征收当事人征收人:永州市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部门: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永州市园林局片及滨江小学棚改和湘江东路湘永路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协调指挥部。
四、征收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2号)。
五、征收程序(一)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二)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批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发布房屋征收通告。
(五)公示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征收范围周边类似房屋均价确定,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六)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
(七)少数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八)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征收档案。
(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注销不动产登记证明。
城外城汽配城拆迁公告

城外城汽配城拆迁公告尊敬的市民:根据市政府的决策,为了推进城市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我市计划对城外城汽配城进行拆迁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拆迁范围及时间安排1.拆迁范围:本次拆迁范围为城外城汽配城区域,具体包括A区、B区和C区。
2.拆迁时间:预计从2023年1月1日开始,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
具体的拆迁工作将分阶段进行,以确保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二、拆迁补偿政策1.房屋补偿: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将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合理补偿。
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优先购房等方式,具体金额和方式将在后续通知中公布。
2.临时安置: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暂时搬离住所的居民,政府将提供临时安置点,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3.就业安置:对于因拆迁而失去工作岗位的居民,政府将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创业。
4.公共设施搬迁:与拆迁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如水电气等)相关的搬迁费用将由政府承担,并确保在搬迁过程中不会对公共服务造成中断。
三、拆迁程序及权益保障1.拆迁程序:政府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拆迁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
具体程序包括征收决定、征收告知书、评估报告、补偿协议签订等环节。
2.权益保障:政府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享有申诉和诉讼的权利。
3.咨询与协商:为了保证信息透明和沟通顺畅,政府将设立咨询与协商机构,专门负责解答居民疑问并处理相关事宜。
四、注意事项1.合作配合:希望被征收人和周边居民能够积极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确保整个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
2.安全保障: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拆迁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3.信息公开:政府将及时公开有关拆迁的信息,包括公告、通知、补偿标准等内容。
居民可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媒体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4.咨询热线:为了方便居民咨询和反映问题,政府将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提供相关帮助和支持。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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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已经2011年10月8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附征率幅度内调查测算,确定适合当地行业的附征率”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就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明确如下:
序号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1制造业1% 2 加工、修理业1% 3商业1% 4 交通运输业1.5% 5 采掘业0.5% 6 砖瓦行业2% 7 建筑安装业1% 8 装修装饰业2% 9 饮食业1% 10 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 1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 12 其他行业2% 本意见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德清一拓物流园土地征收公告

德清一拓物流园土地征收公告
尊敬的市民:
根据《德清县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开展拓展德清物流产业,促进经济发展,现决定对位于德清县的一拓物流园土地进行征收。
特此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德清县一拓物流园土地,总面积为XXX亩。
二、征收目的:
为了推动物流产业的发展,提升德清县经济发展水平,该土地将被用于建设现代化物流园区,吸引更多物流企业入驻,为德清县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三、征收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程序如下:
1. 征收决定的公告和通知:本公告为征收决定的公告,沿街居民将会收到征收通知书;
2. 征收补偿方案的编制:根据《德清县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与相关方进行协商;
3. 征收协议的签订:征收补偿费用确定后,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签订征收协议;
4. 补偿费用的支付: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补偿费用;
5. 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按照征收协议,完成土地过户手续。
四、补偿安置:
征收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方式,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请广大市民对此事予以理解和支持,如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及时与德清县土地管理局联系,电话:XXXXXXXX。
特此公告。
德清县土地管理局
日期:XXXX年X月X日。
征地程序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是什么
征地程序两公告,⼀登记制度是什么相信被征地农民⼀定听说过在征地程序中存在“两公告,⼀登记”制度,但是可能对其不是很了解,为了给被征地农民答疑,店铺⼩编特对其作了如下总结,望能够对被征地⼈有所帮助。
征地程序两公告,⼀登记制度是什么1、发布征收⼟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由⼟管部门负责实施。
(2)发布时间:被征地⼟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收到征地批准⽂件之⽇起10个⼯作⽇内。
(3)发布范围: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形式公告,其中征⽤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地的,在乡(镇)⼈民政府所在地进⾏公告。
(4)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号、批准时间和批准⽤途;被征⽤⼟地的所有⼈、位置、地类和⾯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5)公告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管部门。
(2)登记申请⼈:被征收⼟地的所有权⼈、使⽤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3、征地补偿、安置⽅案的公告(1)公告机关:⼈民政府的国⼟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2)公告范围:在被征收⼟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内以书⾯形式公告⽅案。
其中征⽤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地的,在乡(镇)⼈民政府所在地进⾏公告。
(3)报批机关:由市、县政府⼟管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公告后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之⽇起10个⼯作⽇内向有关⼈民政府国⼟房管⾏政主管部门提出。
公告2018 1号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2018-01-02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香坊区木材征收公告
香坊区木材征收公告
摘要:
一、香坊区木材征收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三、征收时间和期限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
五、征收相关手续及法律责任
六、香坊区木材征收对当地经济和环境的影响
正文:
香坊区木材征收公告是我国政府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加强对木材市场的管理,确保国家森林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而发布的一项政策。
一、香坊区木材征收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香坊区作为我国重要的木材产区,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
然而,近年来,由于非法砍伐、盗伐等行为,导致森林资源遭到破坏。
为此,政府决定实施木材征收政策,旨在保护森林资源,确保生态安全。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本次征收范围主要涵盖香坊区内的木材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企业和个人。
征收对象包括原木、锯材、木片等各类木材及制品。
三、征收时间和期限
香坊区木材征收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征收期限为一年。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
根据香坊区木材征收政策,征收的木材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补偿方式分为现金补偿和实物补偿两种,具体方式由政府和相关企业、个人协商确定。
五、征收相关手续及法律责任
涉及木材征收的企业和个人需按照政府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申报、审批等。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盗伐森林资源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香坊区木材征收对当地经济和环境的影响
香坊区木材征收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彬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0〕第1号
彬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正文:----------------------------------------------------------------------------------------------------------------------------------------------------彬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经2019年12月3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陕政土批〔2019〕1047号)批准,同意将新民镇屯庄村、小章村21.9444公顷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
现就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彬州市2019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二、征收土地位置新民镇屯庄村、小章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拟征收新民镇屯庄村、小章村集体土地21.9444公顷,其中屯庄村0.8981公顷,小章村21.0463公顷(具体面积以测绘成果图、表为准)。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彬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彬政办发〔2018〕50号)规定,结合新民镇经济发展等情况综合确定。
(二)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员安置办法征收土地范围内需安置农业人口采用货币、农业安置。
六、征收补偿登记时间及地点补偿登记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新民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公告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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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鄂政发【2009】46号文件对征收土地、拆迁房屋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
二、拆迁人:
三、征收拆迁范围:
四、征收拆迁期限:
五、补偿安置办法:对被征收的土地和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六、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施肥植物,抢建建筑物和构建物,抢养养殖物以及在被拆迁范围内抢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建物的不予补偿。
七、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国土、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与各自业务有关的各种手续。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如对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