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支付(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支付行为,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管理支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支付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合同的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支付款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三)安全性原则:支付款项应当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
(四)效益性原则:支付款项应当合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支付范围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支付范围包括:(一)工程设计费: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工程咨询等费用。
(二)施工费用:包括施工材料、设备、人工、施工机械等费用。
(三)监理费用:包括监理单位提供的服务费用。
(四)其他费用:包括勘察、检测、试验、验收、保险等费用。
第三章工程项目管理支付方式第五条工程项目管理支付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现金支付:适用于小额支付,支付双方约定现金结算。
(二)银行转账:适用于大额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三)支票支付:适用于一定金额以上的支付,通过开具支票方式进行结算。
(四)汇票支付:适用于异地支付,通过开具汇票方式进行结算。
(五)信用支付:适用于合同约定,支付方在约定时间内向收款方提供信用支付。
第四章工程项目管理支付程序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支付程序如下:(一)支付申请:支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向收款方提出支付申请。
(二)审核批准:收款方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批准。
(三)支付通知:收款方将支付申请和批准结果通知支付方。
(四)支付执行:支付方按照约定方式,将款项支付给收款方。
(五)支付确认:收款方收到款项后,向支付方确认支付完成。
第五章工程项目管理支付时间第七条工程项目管理支付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期支付:支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支付款项。
工程款付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款支付行为,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管理。
第三条工程款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工程款的合理、及时支付。
第四条工程款支付管理应当与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相结合,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款支付流程第五条工程款支付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 项目立项审批:在项目立项阶段,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进行初步确定。
2. 工程合同签订:在工程合同中明确工程款支付方式、支付节点、支付比例等内容。
3. 施工进度款申请: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向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进度款申请。
4. 审核与审批: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款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进度。
5. 工程款支付:经审批通过的施工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施工单位。
6. 工程款结算:工程竣工后,进行工程款结算,包括结算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第三章工程款支付方式第六条工程款支付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 预付款: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施工单位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2. 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
3. 结算款: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结算结果支付给施工单位结算款。
4. 验收款:工程通过验收后,支付给施工单位验收款。
5. 保修金:根据合同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支付。
第四章工程款支付节点第七条工程款支付节点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设置,一般包括以下节点:1. 工程开工前:支付预付款。
2. 工程进度达到合同约定比例时:支付进度款。
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结算款。
4. 保修期满后:支付保修金。
第五章工程款支付比例第八条工程款支付比例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设置,一般包括以下比例:1. 预付款比例: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形式、周期、日期和工资扣除事项等内容。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依法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协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并符合本单位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
第八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比例按月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再进行结算。
第十条实行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____年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财务资金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应坚持遵循规范性、透明性、科学性、有效性和便利性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财务法规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公共财务资金的合理、合法、透明的使用。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内部财务审计及外部审计。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证财务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疏漏。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第二章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收支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支活动。
(二)计划性原则:收支行为应具有合理的计划性,根据预算和工作计划,科学安排和合理使用资金。
(三)节约性原则:收支行为应节约为本,严禁浪费行为,保障财务资金的合理和有效使用。
(四)责任性原则:收支行为应明确责任,确保单位财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保证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五)公开性原则:收支行为应透明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的会计原则进行财务核算,依法依规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法申报、存储、归集和使用相关财务信息,确保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七章预算调整第八章决算第九章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二)——垄断协议(联合限制竞争)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知识点:反垄断法律制度(二)——垄断协议(联合限制竞争)● 详细描述:1.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价格(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2)划分市场(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3)联合抵制(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不当技术联合(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2.纵向垄断协议(1)固定转售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3.豁免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4.法律责任(1)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形式、周期、日期和工资扣除事项等内容。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依法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协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并符合本单位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
第八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比例按月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再进行结算。
第十条实行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财政支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支付行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财政支付活动中的管理。
第三条财政支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支付管理。
(二)公开透明原则:支付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高效便民原则:提高支付效率,简化支付程序,方便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
(四)安全可控原则: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防范支付风险。
第二章支付主体与支付对象第四条财政支付主体为各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支付对象包括:(一)各级预算单位;(二)依法设立的各类社会组织;(三)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四)个人。
第三章支付范围与标准第六条财政支付范围包括:(一)政府性基金支出;(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三)其他财政性资金支出。
第七条财政支付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合理确定支付标准,防止浪费;(三)根据支付对象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支付标准。
第四章支付程序第八条财政支付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预算编制;(二)预算执行;(三)支付申请;(四)支付审批;(五)支付执行;(六)支付结算。
第九条预算编制:(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预算;(二)预算编制应当科学、合理,确保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预算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二)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支付申请:(一)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二)支付申请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支付审批:(一)财政部门应当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支付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财政部门应当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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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三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约为10分,2008年考分10分属于比较重要的章节。
本章涉及的主要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本章知识点相对比较多,也比较零散。
在2009年的考试中,考生应重点关注综合题。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年份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合计2008 年2分8分10分2006年3分2分5分10分2007年6分2分1分9分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解释】伪造是针对“签章”,变造是指改变“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如金额、付款日期),【例题8-1】,下列各项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有()A、更改票据的出票日期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C、更改出票人签章D、更改票据金额的【答案】C【例8- 2】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的签章加以改变的行为是伪造票据行为。
(√)2.票据中不能更改的项目;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和出票金额,不能更改. 更改的,票据无效【相关链接】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例题8-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003年)【答案】√【例题8-4】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2005年)【答案】√【例题8-5】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票据时,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A、出票日期B、收款人名称C、票据金额D、付款人名称【答案】D3.票据记载(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使用小写无效。
(2)票据的金额必须是中文大写和数码二者同时记载并一致,如果不一致,票据无效【例题8-6】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2001年)A、更改出票日期的票据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金额不一致的票据D、更改金额的票据【答案】ABCD【例题8-7】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A、更改出票日期的票据B、出票日期使用小写的票据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金额不一致的票据D、未记载付款日期的票据【答案】ABC3、签章(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8-8】法人和其他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002年)【答案】√【例题8-9】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
(2005年)A、公司盖章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D、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答案】D4、出票日期(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例题8-10】某出票人于10月20日签发一张现金支票。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对该支票“出票日期”中“月”、“日”的下列填法中,符合规定的是()。
(2001年)A、拾月贰拾日B、零拾月零贰拾日C、壹拾月贰拾日D、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答案】D【例题8-1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出票日期“3月20日”的规范写法是()。
(2007年)A、零叁月零贰拾日B、零叁月贰拾日C、叁月零贰拾日D、叁月贰拾日【答案】C知识点二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例题]存款人只能在注册地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 (2)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实行备案制【例题8-1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的下列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中,应当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的有()。
A、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B、异地临时经营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C、个人存款账户D、基本存款账户【答案】AB D【例题8-13】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账户的开立,需要经人民银行核准的是()。
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D、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答案】AD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例8-14】.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定时间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该一定时间是()。
(2008 )。
A.自正式开立之日起1个工作日B.自正式开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C.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D.自正式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 答案]:C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以下资料发生变更的,要在一定时间内向开户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例题8-15】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申请:A. 宣告破产B.被吊销营业执照C 撤并、解散 D.变更账户名称;【答案】AB C二、不同账户的具体规定(一)基本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例题1】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
(×)(2001年)【例题8-16】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规定的账户办理。
该账户是()。
(2006年)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答案】A(二)一般存款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2)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例8- 17】一般存款账户既可办理现金缴存,也可办量现金支取。
()(2007年)【答案】×【例题8-18】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一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的有()。
(2005年)A、办理借款转存B、办理借款归还C、办理现金支取D、办理现金缴存【答案】ABD(三)专用存款账户1、使用范围使用范围包括:基本建设基金、更新改造基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等。
2、具体使用规定:(1)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例题8-19】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存款人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是()。
(2007年)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答案】C【例题8-20】根据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下列存款账户中,可以用于办理现金支取的是( )。
A、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 单位银行卡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答案】 D.金[例题】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可以支取现金。
( ) 【答案】×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3)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例题8-21】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
A、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B、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C、向上级主管单位账户划拨资金D、向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答案】AB【例题8-22]下列存款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的有( ) 、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 单位银行卡专用存款账户D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答案】AD五)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例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增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 年。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4、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2、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 万元(不包含5 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
【例题8-23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办理现金支付的是()。
A、一般存款账户B、临时存款账户C、基本存款账户D、个人存款账户【答案】BCD第三节票据结算一、票据概述1、《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例题8-24 】下列票据中,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是()。
(2007年)A、汇票B、本票C、支票D、发票【答案】D2、票据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注解;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例题8-25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