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推进人民政协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市委书记政协会议发言提纲

市委书记政协会议发言提纲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下面就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市委书记政协会议发言提纲,仅供参考。
市委书记政协会议发言提纲(一):这次市委政协工作会议,是在加速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加快实现鞍山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省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和研究部署全市政协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在加速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加快实现鞍山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开创我市人民政协工作新局面。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近几年来,全市各级党委始终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政协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加强政协工作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主动、各方配合的良好局面,有力地促进了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
全市各级政协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在推进我市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始终坚持把政协工作置于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之中,服务大局有高度。
按照市委“围绕一个核心,加速两个融入,推进三大任务”的总体要求,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切实把党委、政府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履行职能的各项工作之中,使政协工作始终与党委、政府工作大局方向一致、目标一致,有力地推动了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2018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日期】2018.11.29•【文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1995年6月5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6月17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8年11月29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在政协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积极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四条组织委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知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2005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日期】2005.01.17•【文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2003年4月25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4次主席会议通过,2005年1月17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18次主席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按照“四个铁一般”要求加强政协机关自身建设

按照“四个铁一般”要求加强政协机关自身建设作者:曾崇峰来源:《湖北政协》 2018年第11期政协机关作为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服务的政治机关和政协组织常设的办事机构,对政协工作起着参谋、组织、联络、协调、综合、服务的重要作用。
要发挥好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政协机关自身建设,努力培养出一支“四个铁一般”的机关干部队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政治保障。
一、真诚信仰马克思主义,树立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仰,要求机关干部必须真诚信仰马克思主义,永葆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忠实践行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梁启超说:“信仰是神圣的,信仰在一个人为一个人的元气,在一个社会为一个社会的元气。
”人无信仰不立,机关无信仰不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崇高信仰始终是我们党的强大精神支柱,人民群众始终是我们党的坚实执政基础。
只要我们永不动摇信仰、永不脱离群众,我们就能无往而不胜。
在历史的长河中,中国共产党从不到60人的新生政党,到8900多万人的世界第一大党,从播下革命火种的小小红船,到领航复兴伟业的巍巍巨轮,是因为心存高远,始终高擎着信仰的精神火炬,始终拥有一大批具有铁一般信仰的人。
近些年,在多元思想冲击、拜金观念腐蚀下,党员干部队伍中出现了一些算命看相求神拜佛、贪污受贿生活腐化、信念动摇精神空虚的现象,从而导致个别党员干部在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
究其原因,信仰丧失是关键,是根本。
把铁一般信仰牢固立起来,就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尤其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围绕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既学经典又讲新话,把马克思主义作为行动指南,通过学习,引导政协委员和机关干部不断提高辩证思维能力和战略思维能力,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
三化

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成形式。
坚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就必须发挥政协的作用,促进各党派和无党派的团结合作,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政党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要搞好就必须畅通民主政治的渠道,这个才是对国人和老百姓最有说服力的。
而这个渠道就是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尊重民意)、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要实现政治上的最大包容性,就必须扎扎实实地把政治协商制度推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这样,人民政协的工作才有针对性和生命力。
下面就如何把“三化”建设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谈谈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三化”建设形成的历史过程1986年4月7日,中共中央书记处批转的《全国政治机关党组关于全国地方政协工作座谈会情况的报告》提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应该经常化和制度化”。
1989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批转全国政协党组《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把“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作为制定该规定的目的加以强调。
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规范化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和程序化”。
“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
这是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三化”建设的要求。
从1986年提出的“经常化、制度化”到1993年提出的“规范化、制度化”,再到2002年提出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16年的时间经历了三种的提法,三个水同的发展阶段,现在提出的“三化”较之过去的“两经”,不仅在提法上增加了程序化,而且在排列程序上有新的改变,把“制度化”作为“三化”之首,因为邓小平同导多次讲过:“没有制度工作搞不起来”。
关于推进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几点思考

关于推进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几点思考1关于推进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几点思考中共硚口区纪委副书记李晓阳人民政协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
努力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政协的各项工作逐步做到制度更加健全、程序更加明确、活动更加规范,是摆在各级政协组织面前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如何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我认为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纳入工作日程,为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供有力保证。
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一性质本身决定了人民政协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重要性,决定了人民政协必须努力实现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只有这样,人民政协才能保持固有的性质和特点;才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服从和服务于党政工作大局;才能选好角度,发挥优势,尽职而不越位,帮忙而不添乱,切实而不表面地履行职能,发挥好政协的职能作用。
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确保政协工作到位的重要保证。
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三者相辅相承,协调统一。
制度是基础,是前提。
只有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工作才能有条可依,有章可循,减少盲目与混乱。
规范是目的,是要求。
只有讲求规范,民主政治才有保障,政协的性质和特点才能固守。
程序是保证,是过程。
脱离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工作就会陷于随意和盲从,难以达到应有的质量和效果。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覆盖全社会各方面的
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是当前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三、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
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各级政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工作方法、实践模式和工作网络,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开创者和探索者,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起着示范、带动、推进作用,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它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依据宪法、中共中央文件、政协章程和规定开展协商;以团结和民主为两大主题,在发扬民主过程中增进团结,在巩固团结的基础上夯实民主基础;协商主体包括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宗教、各阶层、各界别代表人士,党派合作性和界别代表性有机结合,具有广泛代表性、巨大包容性和智力密集性;在政治体制运行中与党委、政府、人大共同构成四大系统,具有全国、省、市、县四级组织体系;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通过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和提案、视察、专题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开展协商议政活动。
三是规范协商程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列入协商计划的重点议题应是政协闭会期间需要邀请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与政协委员等协商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政协党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基础上拟定协商议题和协商计划,报党委批准后,提交政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在政协举行的协商会议,并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协商讨论;会后政协及时整理并报送所提意见建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
人民政协的概述、性质特点、主要职能的简介

人民政协的概述、性质特点、主要职能的简介交流三个方面:一、人民政协的基本概述二、人民政协性质及特点三、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重点)第一部分:人民政协的基本概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又称“新政协”,以别于1946年1月召开的“旧政协”。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在重庆谈判,决定为组诸新政府而召开政治协商会议。
1946年1月10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有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青年党和社会贤达五个方面。
同年11月,国民党撕毁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单方面宣布召开“国民大会”,遂使政治协商会议即旧政协解体。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建立。
会议通过了具有新中国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纪年、国歌和国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会议还选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从此,人民政协与新生的人民共和国一起登上了历史舞台。
第二部分:人民政协性质及特点人民政协的性质:人民政协的性质是指区别与其他组织的本质特征,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人民政协的特点:一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
二是党派合作性。
三是民主协商性。
第三部分: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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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推进人民政协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人民政协自新中国成立到今天,已经走过了62年得光辉历程。
期间,我们党与人民政协经历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社会变革,经历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高潮和“文化大革命”的岁月,经历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发展阶段。
并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想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最终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新型的政党关系和政党制度,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一、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制度形式
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既没有照搬照抄两党制和多党制,也没有选择一些国家的一党制,而是通过人民政协与各民主党派人士一起,创立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新型政党制度形式。
坚持和推进政治协商制度,关键在坚持、途径在完善。
一项好的政治制度,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才能永葆生机和活力。
不断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紧密相连,始终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而发展,它是人民政协历史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政协履行职能的基本保证。
1、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各民主党派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单位。
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人民政协担负的责任更加重大,参政党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任务更加艰巨。
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参政议政作用,必须通过不断完善、加强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解决好民主党派通过政协向党政领导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途径、方式、程序等,使其参政议政更加活跃,更加富有成效。
2、保障政协全面充分履行职能必须形成各方合力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新形势下担负着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
实践证明,人民政协要发挥应有的作用,既取决于政协自身,更需要中共党委的重视,人民政府的支持,各方面的配合,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形成合力。
当前,尽管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因此,必须依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健全和完善政协工作规范和制度,并使之成为各方共同遵守的准则。
这样,才能为人民政协尽职尽责,有效履行职能提供可靠保证。
3、从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面提高政协工作水平
近些年来,各级政协在履行职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探索出了许多好的经验、但按照中共中央和形势发展对政协工作的要求来衡量,还有一定差距。
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证政协自身活动的高效、有序,保证政协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内良性运转。
二、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路径选择
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仅非常重要,而且十分紧迫。
从当代中国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实践模式看,应着重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明确政协主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在人民政协中,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其他界别都是协商政治的主体,它们在政协组织中是以界别的形式出现的,要明确各界别在政协中的定位和作用,从制度安排上赋予各界别政治协商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
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首先应取得中共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必要时由同级党委制定或转发政协的一些文件和规定,保证政协履行职能的顺利进行。
2、确定协商内容的民主协商机制
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履行职能的行为,使政协工作始终保持在一种有章可循的科学状态之中因此,政协履行职能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要有一定的可操作的制度来保证。
如政协履行职能的总体制度、政协
内部运行的规范性制度、政协与党委政府双向联系的规范性制度、政协各项工作的激励制度。
由此可见,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已经比较规范,但对协商内容的确定缺缺少规范的机制。
现在会议形式的协商内容大多是由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很少有机会对协商什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既没有充分调动非中共界别主体的积极性和作用,又影响了中国共产党主导作用的有效发挥。
协商内容应当通过双向甚至多向运行机制来确定,也就是在协商内容的确定上要充分体现政协的协商性特征。
非中共界别主体毕竟代表和联系着多个界别的群众,而政协作为执政党与各界别之间协商议事的机构,在政治协商时,理应关注各界别群众的意愿与要求,把其中的重要问题作为确定协商内容的选择依据。
并要注意制度的可操作性,根据全国政协的有关规定,借鉴外地政协行之有效的经验,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把握可行性,力求具体明确,简单易行,便于操作;注意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就要督促检查,坚决执行。
3、真正实现党和政府与各民主党派双向互动
政协履行职能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必须具有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即党政领导机关主动协商的积极性和政协组织协商的积极性,双方步调一致,实现双向互动。
为此,中共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领导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持联系政协的制度,坚持联系非中共代表人士制度,坚持参加政协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等制度。
政协与中共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经
常性的联系,形成两头同热的氛围,使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逐步深人。
4、完善政协程序提高协商质量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政协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为各级党政领导及社会各界所承认,他们对政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寄予更大的希望。
尽管“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各种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的制度安排比较周密,实际运作程序比较规范,但专题议政会等新的形式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诸如参与协商的界别和人员、协商内容的确定、协商进行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协商成果的处理和反馈等,都应当规范。
尤其关注的是,要积极探索更具“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进行政治协商的问题,如果这方面能有所突破,必将促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职能的有效发挥。
同时,必须努力提高政治协商监督质量,并且注重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开好政协例会,重点是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全体委员会议;二是加大调查研究的力度,努力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做好建言献策成果的转化工作。
5、政协自身积极主动
“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主动,各方配合”,是做好政协工作的基本条件,其中政协自身积极主动则是推进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前提。
政协只有树立主动观念,克服消极依赖思想,增强责任感,激发创造精神,才能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中当好主角。
政协党组要发挥核心作用,增强责任心和主
动性,多为党委、政府当参谋,出主意;政协机关要从组织上、制度上、作风上进一步加强建设,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能搞好服务;要充分调动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和全体委员的积极性,发挥政协的整体功能;要加强对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介拓展政协工作的影响力,树立政协的良好形象。
6、明确法律地位增强政协制度效力
目前各级政府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召开,政协委员列席人大会议,参与协商国家和地方重大事务,政协委员的提案,相关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必须回复。
政协与党、人大、政府一起构成了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
应该说,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效力存在局限性,所以其作用的发挥又会受到种种外界因素的制约。
因此,我们应该以“人民政协法”的形式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整个国家政治结构中的性质、地位和职能,并把“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就饿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政治协商原则法制化,克服政治协商过程中的随意性,从而增强政协的制度效力,使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职能的有效发挥具有法律保障。
7、规范政协机制探索委员专职化途径
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过程,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既要在一定时期内形成规范和制度,不能因人而异,随意变更;又要随着形势发展和客观的需要,
不断改革创新,不能墨守成规,一成不变。
因此,为了有效发挥政协的政治协商职能,必须规范现有委员的产生机制,把既有代表性又有政治参与能力的人士推选到政协中来。
可以在某些界别中进行协商确定委员与选举确定委员相结合的试点。
委员通过选举产生,既可以提高委员的协商议事能力,又可以增强委员的权利义务意识。
当前,影响政协政治协商职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外部因素是政协委员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政协委员是非专职的。
既要求委员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当好政协委员,在实践中很难统一。
当本职工作和政协活动相冲突时,需要牺牲的往往是政协活动。
因此,有必要探索走委员专职化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