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招拍挂制度
土地招拍挂制度范文

土地招拍挂制度范文
土地招拍挂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把土地使用权交给最优秀的投标人,以实现土地流转和高效利用的一种制度。
通过招井拍挂土地使用权,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城市化进程,增加土地收入。
首先,土地招拍挂制度具有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作用。
通过招井拍挂制度,土地可以更加有效地流转到高效使用者手中。
招井拍挂以市场价格决定土地出让,使土地从资源闲置状态转化为高效利用状态,避免了土地被少数投机者占为己有而无法开发利用的情况。
其次,土地招拍挂制度可以优化土地供求关系,提高土地出让收入。
通过招井拍挂制度,土地供求关系得到优化,市场价格可以充分体现土地的价值。
由于招井拍挂是公开透明的,可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提高竞争力,进而提升土地出让收入。
此外,土地招拍挂制度可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标拍卖方式,可以确保土地使用权交给最有能力、最具实力的投标人,从而提高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效率,推动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然而,土地招拍挂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土地招井拍挂流程繁琐,程序繁重,容易造成利益输送和腐败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
另一方面,土地招井拍挂的市场价格可能不准确,可能会导致土地出让金过高或过低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价格评估体系。
总体来说,土地招拍挂数制度是一种有效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优化供求关系和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然而,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
善制度设计,加强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公正、公开和有效运行。
工程项目招标土地招拍挂(3篇)

第1篇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工程项目需求日益增长。
土地作为工程项目的基础,其供应与需求关系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我国实行了工程项目招标土地招拍挂制度。
本文将就工程项目招标土地招拍挂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二、工程项目招标土地招拍挂的定义工程项目招标土地招拍挂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的行为。
该制度旨在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市场透明度,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工程项目招标土地招拍挂的流程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出让底价等要素。
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告知社会各界有意向的投标人。
3. 投标人报名:有意向的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报名材料。
4. 开标: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定中标候选人。
5. 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6. 签订合同: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 土地使用权登记: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四、工程项目招标土地招拍挂的优势1.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合适的投标人,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2. 提高透明度:招标、拍卖、挂牌等过程公开透明,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3. 促进公平竞争:招标、拍卖、挂牌等制度为投标人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平台,有利于提高土地市场活力。
4. 降低交易成本: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可以降低土地交易成本,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五、工程项目招标土地招拍挂的注意事项1. 严格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实力和信誉。
土地招拍挂制度

土地招拍挂制度土地招拍挂制度是指政府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
首先,土地招拍挂制度在土地出让方式上追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通过公众媒体广泛发布,确保信息透明,所有有购买意向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参与拍卖,并以竞拍的方式确定土地的最终出让价格,有效避免了政府任性定价和特权性分配的问题。
其次,土地招拍挂制度有效规范了土地市场的秩序。
通过公开竞拍,可以使土地交易的价格更加真实合理,避免因政府背景、关系网等因素而导致的地价虚高,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该制度还规定了土地出让的目录和限制条件,使土地的利用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实施还可以有效地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由于土地供应量有限,土地竞拍的方式确保了土地出让价格的市场化,从而提高了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
这些财政收入可以用于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的发展等方面,从而推动经济发展和增加公共福利。
最后,土地招拍挂制度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竞拍,土地使用权往往会被最具有能力并且意愿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的个人或单位获得,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同时,该制度还规定了土地的用途和开发条件,使土地资源得到科学有效的开发和保护,并为城市规划提供更有利的土地支撑。
综上所述,土地招拍挂制度是一种能够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增加政府收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制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推行土地招拍挂制度时应该加强监管,确保公平竞争和透明度,并强调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国有土地招拍挂流程规则

国有土地招拍挂流程规则1.引言国有土地招拍挂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土地进行招标、竞拍和挂牌出让的一种制度,旨在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本文将围绕国有土地招拍挂的流程规则展开介绍。
2.招拍挂的意义国有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招拍挂制度的建立旨在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
通过竞争性招标、竞拍和挂牌出让,可以确保土地的公平竞争,提高土地出让价格,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同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3.招拍挂流程规则3.1项目筹备阶段在项目筹备阶段,相关部门需要进行以下工作:-制定项目计划:明确项目的规模、区域和用途,确定招拍挂的基本要求和流程。
-执行项目审核: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审核,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制定项目公告:发布招拍挂公告,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吸引潜在投资者参与。
3.2报名及资格审查阶段在报名及资格审查阶段,参与者需要完成以下步骤:-资格预审:参与者申请资格预审,相关部门根据规定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报名备案:符合条件的参与者进行报名备案,并按要求缴纳报名保证金。
-参与者资格审查:相关部门对报名参与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具备参与招拍挂资格的人员。
3.3竞价及谈判阶段在竞价及谈判阶段,参与者需要进行以下活动:-竞价登记:参与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竞价登记,提交竞价保证金。
-竞价活动:参与者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价格的竞争,确定出让土地的最高价。
-谈判环节:根据竞价结果,相关部门与最高竞价人进行进一步谈判,确定最终成交价和出让条件。
3.4合同签订阶段成交后,参与者需要完成以下步骤:-缔约过程:最高竞价人与相关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缴纳款项:最高竞价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土地出让款项。
-过户手续:最高竞价人需按照规定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确保土地产权的正常转移。
4.结语国有土地的招拍挂流程规则是确保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环节。
通过遵循一系列的流程,可以保证土地的公平竞争,提高出让价格,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土地招拍挂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招拍挂是我国土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本文将围绕土地招拍挂适用法律展开论述,旨在为相关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土地招拍挂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我国拍卖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依法组织拍卖活动,确保拍卖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土地招拍挂的法律程序1. 发布招拍挂公告土地招拍挂活动开始前,出让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拍挂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出让条件、出让方式、竞买人资格要求等。
2. 竞买人报名有意竞买土地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向出让人提交相关材料,报名参加竞买。
3. 竞买保证金缴纳竞买人报名后,应当按照公告要求缴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应当用于保证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4. 竞买活动竞买活动分为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
招标方式是指出让人通过招标文件向竞买人提出出让条件,竞买人根据出让条件提交投标文件;拍卖方式是指出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拍卖出让地块;挂牌方式是指出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出让地块的出让条件公布于公告栏,竞买人根据出让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竞买。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有关规定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有关规定一、招拍挂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公开招标,确保竞争公平性和透明度,遵循市场化原则。
2.紧缺资源优先使用原则:优先考虑利用稀缺资源以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3.环境保护原则: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土地使用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4.效益最大化原则:通过拍卖方式,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
二、招拍挂的程序1.准备阶段:确定拍卖方式、报名条件、开发方案要求、拍卖保证金等,并制定相关文件。
2.报名阶段: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材料,缴纳拍卖保证金,报名参与拍卖。
3.审核阶段: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开发方案进行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竞标阶段。
4.竞标阶段: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竞拍,出价最高的申请人成为中标人。
5.确定中标人后,需向中标人发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取地价款。
6.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付款,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三、招拍挂的参与主体1.国有土地,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手续,可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法人或合法经营组织申请参与。
2.个人、个体工商户、外国法人、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与上海市居民、上海市团体成员或与上海市居民共同组成的联合体申请参与。
四、招拍挂的资格条件1.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信誉记录和专业能力。
2.申请人需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如拍卖保证金、注册资金等。
3.非个人申请人需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经营许可等合法身份。
4.申请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道德风尚,无不良记录。
五、招拍挂的拍卖方式1.竞价出让: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中标人需按竞拍最高价支付地价款。
2.拟推荐方式:以公开招标和报价拟推荐的方式进行,中标人需按报价支付地价款。
3.其他方式:可根据需要制定其他特殊拍卖方式。
六、招拍挂的土地使用年限1.商服类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
2.住宅类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
3.工业类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土地招拍挂流程及时间

土地招拍挂流程及时间土地招拍挂是指国家土地资源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流转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土地招拍挂的流程及时间安排。
首先,土地招拍挂的流程包括土地出让计划编制、公告发布、资格预审、竞买资格审查、竞买报名、竞买活动、成交结果公示、签订合同等环节。
具体来说,土地出让计划编制是指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招拍挂的土地资源、用途、面积、位置等信息,并制定出让条件和要求。
公告发布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土地招拍挂公告,公布土地资源的基本情况、出让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资格预审是指报名人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国土资源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具备参与竞买资格的人员名单。
竞买资格审查是指报名人提交竞买资格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具备竞买资格的人员名单。
竞买报名是指具备竞买资格的人员按照规定报名参与土地招拍挂活动。
竞买活动是指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竞买人进行现场或网上竞价,确定最终的成交人。
成交结果公示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公布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结果,包括成交人的名称、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等信息。
签订合同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与成交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其次,土地招拍挂的时间安排一般包括公告发布时间、报名时间、资格审核时间、竞买活动时间、成交结果公示时间、签订合同时间等。
具体来说,公告发布时间一般在土地出让计划确定后不久,报名时间一般在公告发布后的一定期限内,资格审核时间一般在报名截止后的一段时间内,竞买活动时间一般在资格审核通过后的一定时间内,成交结果公示时间一般在竞买活动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时间一般在成交结果公示后的一定时间内。
总的来说,土地招拍挂的流程及时间安排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和参与竞买的各方共同努力,确保整个流程的顺利进行。
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一、前言招拍挂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制度。
为规范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利用的合理化,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规范。
二、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原则1. 依法招标: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进行,保障公平竞争。
2. 公开透明:招拍挂活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信息公开,避免不公平交易。
3. 公平竞争: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公开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潜规则。
4. 稳步增价: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确定最低限价,以稳步增价的方式进行。
5. 诚信守法:各参与方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违法违规,保证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1. 征收用地: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规划需要确定征收用地范围。
2. 出让条件: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出让条件,包括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等。
3. 招标或拍卖: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出让条件,选择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出让。
4. 签订合同:出让地块确定竞得方后,由政府主管部门与竞得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5. 缴款出让:竞得方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金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公证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方式1. 组织监督: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招拍挂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拍挂活动的监督管理。
2. 舆论监督: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对招拍挂活动进行舆论监督,揭露不正之风。
3. 法律监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保障法律的权威。
五、结语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重要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能够有效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效益。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规范,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招拍挂活动的公正和透明,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招拍挂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二○○二年五月九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城市和镇规划区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二)土地权属没有争议;(三)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四)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出让、出租和抵押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流转方式;(三)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四)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七)争议的解决办法;(八)违约责任。
第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九条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
第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可以参照当地的土地征收价格确定。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租金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土地征收价格折算的数额确定。
第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出租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所有权人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宗地勘测图,以及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的同意出让或者出租的书面材料,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所有权人拟订出让或者出租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方案经批准后,由所有权人委托土地交易机构在土地有形市场组织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出租;(四)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与所有权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五)中标人、竞得人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支付凭证,向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