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考试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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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一、本办法制定背景为加强我国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维护林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程序、内容及要求,为林权登记工作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概述1.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是指国家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登记确认的行为。

(1)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2)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3)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1)依法登记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高效原则;(4)连续登记原则。

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1.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3.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登记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登记工作。

四、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程序(1)申请人身份证明;(2)林权权利来源证明;(3)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进行实地调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 公示: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林权登记申请在指定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5. 登记发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进行登记,并向权利人发放林权证书。

五、林权证书的管理与变更1. 林权证书是林权权利人享有林木和林地权利的法定凭证,应当妥善保管。

2. 林权权利人如需变更林权证书内容,应向原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3. 林权证书遗失、损坏的,林权权利人应及时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发或更换。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一、引言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管理是保护林木资源、维护林地所有权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制定了本《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二、登记管理机构1.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监督和指导。

2.各省级林业局设立专门的权属登记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工作。

3.各地级林业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权属登记管理分支机构,提供更便利的登记服务。

三、登记内容1.林木权属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林木种植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林木株数和种类:记录林木的数量、种类等。

–林木所在地:描述林木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和范围。

–林木登记号:为每棵林木分配唯一的登记号码。

–林木权属证书:登记后发放给林木种植者的权属证书。

2.林地权属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林地所有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林地面积和位置:记录林地的面积和地理位置。

–林地登记号:为每块林地分配唯一的登记号码。

–林地权属证书:登记后发放给林地所有者的权属证书。

四、登记程序1.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申请:–林木权属登记申请:林木种植者向所在地的林业局提交林木权属登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相关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

–林地权属登记申请:林地所有者向所在地的林业局提交林地权属登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相关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

2.登记审查和核实:–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疑点,林业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核实。

3.登记和发放证书:–审查通过后,林业局将登记申请信息录入登记系统,为林木和林地分配唯一的登记号码。

–颁发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具体信息包括权属登记号码、林木或林地的基本信息等。

五、登记信息的保护和交流1.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透露。

1`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确权登记

1`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确权登记

三、行政确认(共7项)1、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确权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

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正文:----------------------------------------------------------------------------------------------------------------------------------------------------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3)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3)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木和林地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中,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登记对象:登记对象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制林木和林地。

农村集体所有制林木指的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包括自然生长的林木和人工培育的林木。

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指的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包括耕地转为林地和原有的林地。

2.登记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管理工作,可以设立相应的登记机构进行具体操作。

3.登记内容:登记内容包括林木和林地的基本情况、权属证明、面积、地理位置等信息。

4.登记程序: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和颁发证书等环节。

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登记机构的
审查确认后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应的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

5.证书管理: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是权属的有效凭证,登记机构负责证书的管理和查询,保证权属证书的安全性和
准确性。

6.权属变更:林木和林地的权属变更需要进行登记变更手续,包括交易、转让、继承等情况。

7.登记的法律效力:林木和林地的登记具有法定效力,能够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属,保护其合法权益。

8.补偿和纠纷处理:对于因登记管理不当导致的损失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补偿和纠纷处理。

通过制定和执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林业基础知识相关试题与答案

林业基础知识相关试题与答案
A.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B.本集体经济组织
C.经营者D.管护者
12.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什么负责制?(D)
A.防火办主任B.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C.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
④要积极扑救,不要消极防守的原则。
⑤集中优势兵力作战的原则。
⑥捕捉有利战机的原则。
⑦讲究经济效益Biblioteka 原则。3、森林火灾分类:①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②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③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
④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2、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于明确林木和林地权属,提高资源管
于规范林业市场,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于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
理效率
• 有助于提高林业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 有助于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 有利于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
推动产业升级
和可持续性,保护生态环境
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CREATE TOGETHER
谢谢观看
THANK YOU FOR WATCHING
DOCS
规范登记管理流程
• 规范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流程,提高登记管理效率
• 有助于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未来林业发展的影响
促进林业资源管理
促进林业产业发展
保护生态环境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助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助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助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流程不规范,影响登记效果
• 影响林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林农权益保护不足
• 林农在林木和林地权属方面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 影响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
针对问题的解决方案及建议
0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 完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
法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和可持续性,保护生态环境
加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中林农权益保护的途径
0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 加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宣传,提
高林农的法律意识
• 有助于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02
完善林农权益保护机制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附件: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初始登记第四章变更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其他登记第七章附则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林权登记工作,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的概念】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派生的他项权利。

第三条【林权登记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派生的林权抵押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和转包权等他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林权登记的定义】林权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实行属地登记;(二)实行依照权利人申请进行登记;(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林权登记的管辖机关】林权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但是林权抵押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权和租赁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核发林权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六条【林权登记人员资格】国家实行林权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林权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权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登记单位】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八条【登记类型】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九条【林权登记的启动程序】林权登记应该依照权利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第十条【集体林地所有权人签注效力】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林地的申请人申请林权登记,需要征求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签注意见;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拒不签署意见的,申请人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依法取得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林权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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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管理是林业建设和发展的基础 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 只有权属稳定、产权清晰 林区才能安定、经济发展才能得到保证。

早在1981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在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确定责任山和划定自留山为核心的稳权发证工作 简称林业“三定”工作。

三定工作的开展 一方面解决了过去多少年来林权不清的问题 调处了大量的山林权属纠纷 消除了林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另一方面也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 带有政府组织号召、群众参与的运动性质 工作粗放、缺少规范。

虽经核发了林权证 但林权证式样没有统一 重发、漏发的现象普遍存在 留下了不少隐患。

加之这项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没有纳入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日常工作 到1984年之后各地基本上完全停止了 有的地区还没有完成 确权发证率没有达到100%。

目前来看 十多年的时间林权发生了大量的变化 森林、林木、林地归属没有及时给予确定 造成权属混乱 争议不断 这不仅给林权管理带来较大困难 客观上也影响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 林权管理的滞后 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健全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保障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经营森林资源 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 必须使林权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要对变化了的林权及时予以登记并核发证书。

具体依据 1998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发放证书 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 发放证书 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2000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林权登记做出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 如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一 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 以下简称重点林区 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 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 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二 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 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 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 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负责保护管理。

”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 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 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 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 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六条“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 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依照上述规定 国家林业局制定具体的登记管理办法来进一步明确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申请林权登记的程序、条件以及负责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的工作程序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释义】本条明确了林权登记的具体负责部门和林权登记的类型。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林业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 具体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在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在1981年开展的林业“三定”和1989年进行的国有林权记发证工作中 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了有关登记发证工作。

只所以由林业部门负责 有其客观和必然的因素 一是林权管理是林业的基础性工作 二是林业部门最熟悉本地区的森林资源状况 三是林权登记离不开林业专业知识 需要进行野外现场调查核实 四是林权登记工作要纵观我国的林业政策 必须是当前的林业政策和各项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如退耕还林、森林分类经营、采伐利用管理、林地流转和活立木转让等工作。

所以《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林权登记申请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

这就从法律上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林权登记工作的职责法定化。

作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地改造好这一事关千千万万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 必须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具体负责人员 就像人口登记、房产登记一样 随时准备受理每一起林权登记申请 这是保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是科学管理林权的需要 是调动投资者积极性推动林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经过登记发放的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 关于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早在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 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 由县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 保障所有权不变。

”在1989年有关部门对林权证是否是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问题 向全国人大作了请示 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答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 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

”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进一步增加和提高了林权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全国统一的林权证 满足了不同权利类型的登记需要 将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林木使用权权利人的四项权利进行了科学的分离 充分体现了稳定林地所有权、放活林地使用权的精神 对个人所有的林木又坚持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相统一的原则。

对于拥有不计算面积的四旁树的权利人也可以单独申请林木所有权登记。

对于还没有植树造林的林地 权利人也可以单独申请林地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林权权利人 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是否是初始登记是相对于权利人而定的 只要申请人对某一块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一次提出申请登记 就是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初始登记过之后 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面积、林种或林木状况等主要因子依法发生部分变化后 林权权利人持原林权证向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 变化了的登记因子 如不及时变更 将会影响到原林权证的法律效力 所以要求权利人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原登记过后的森林、林木、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为他用、因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在流转过程中已经全部转让给他人 致使林权权利人完全失去原林权证证明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时 林权权利人到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 并向登记机关交回原林权证。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释义】本条是对要权权利人的解释。

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林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包括的范围比较广 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 有专门从事森林保护和经营的林场、森工企业局、营林公司、苗圃、保护区、森林公园等 也有铁路、水利、农业、交通、学校、部队等部门 以及广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个人。

随着林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 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日趋活跃 参与林地流转的行业和人员更加广泛 所以将来林权权利人的构成更加丰富 只要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任何一项权利都可成为林权权利人。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 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同的林权权利人如何提出林权登记或者由谁提起林权登记申请的问题。

个人所有的林木或者使用的林地 由其本人申请 如果本人无行为能力可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之申请 如果本人无法申请可依照法律程序 委托能代表本人意思的人为之申请。

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除了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申请外 也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委托能代表该法人或单位意思的代理人为之申请。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通则中又对其代理给予了规定 该条款中委托代理是民法通则中代理的一种 应执行民法通则有关条款。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 并提交以下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释义】本条规定了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

我国林权登记制度的基本特点是申请登记发证制度 由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 填写申请表 提交有关可能性证明等材料。

国家林业局为了规范林权登记的有关材料 统一了有关表格及内容 其中《林权登记申请表》是全国统一的主要材料之一 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这是一个十分关键而重要的材料 其内容包括 单位 个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称 通讯地址 登记类型 登记权利内容 所登记林地座落 面积 株数 林种 使用期限 四至范围 主要权利依据 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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