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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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2011-09-04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组发[2011]18号——————————————●————————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7月6日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

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第三章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

第三章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

第三章公务员职务和级别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含义1、职务是公务员所担任的应该完成的任务,是机关对公务员职权、职责的委托。

2、级别是反映公务员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

3、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两者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对应关系。

职务和级别设置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

我国设置公务员职务级别的目的:1、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的管理基础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都是职业发展的标志2、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在公务员管理上带来的突出问题是: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单一化,难以有效激励广大公务员。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公务员职务序列过于单一,缺乏符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序列;②、晋升渠道单一,“职务本位”现象突出针对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化的弊端,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改变单一化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务序列;重新定位级别功能,在职务晋升之外为公务员确立一条特别的晋升的渠道,从而健全和强化激励机制,这也是建立健全职务与级别制度的根本目的。

3、便于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品味分类时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于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

品味分类相对简单,利于需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便于公务员流动;缺陷是不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

职位分类按职位的要求择人,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缺陷是灵活性不足,不利于人才流动。

在职位分类制度下,职务一般解决领导指挥关系,级别一般解决经济待遇。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我国的职位分类:我国公务员的分类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其内容包括职位类别划分的依据标准,具体职位类别及其特点,职位设置等三方面。

职位分类制度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划分职位类别(横向)②、职位设置(纵向)职位分类制度的作用:1、为职务设置提供基础2、为各项管理提供依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1、专业技术类职位;三个特征:①、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②、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③、技术权威性2、行政执法类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稽查等现场执法指责的职位。

党内职务

党内职务

行政职务:以国务院序列举例,比如有部长、副部长、厅长、副厅长等。

一直到科长、副科长。

主要下达行政命令。

如,你们单位业务上的事情。

党内职务:比如党组书记、副书记等。

主要对党的工作、人事任命等下达命令。

可以参看你们单位任命文件的文件号码,都是某某某党字的文号。

队长可以同时是党组书记或党支部书记。

这是两个领导序列。

但是办事员一般不是党的领导,也不可能是副科级领导。

中层干部是看你们单位的级别,比如你们单位是处级单位,中层就是科级领导。

是科级单位的,中层是股级一个煤矿应该是处级吧,中层干部就是科级,包括正副科长们。

1.行政级别原则上与党内职务无关,但是地方官员同时任上一级党委常委的,级别按上一级算。

正厅级或以上为高级干部。

2.省会城市一般为副省级城市,下属干部级别高于地级市一级。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8日颁布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初任职务及级别如下: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

1)领导职务: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2)非领导职务: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3)驻外外交机构衔: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4)专业技术职务: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官衔(5)军衔: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兵、礼仪士兵(6)警衔: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7)关衔:海关总监、副总监、关务监督、关务督察、关务督办、关务员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自考公务员制度复习重点

自考公务员制度复习重点

公务员单选1.无论是资本主要的公务员制度还是社会主义的公务员制度,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本质特征都是实行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的管理原则。

2.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3.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法院院长属于公务员。

4.在我国,省政府机关领导、自治县办公室主任、中国致公党主席属于公务员职位。

5.世界上最早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是英国。

6.1855年5月,新上台的内阁颁发了密院令,成立文官事务委员会,办理各级公务员的选拔考试事宜,从而为英国最终形成公务员奠定了基础。

7.《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1993年8月19日公布于世,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8.我国《公务员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9.坚持正确指导思想是公务员制度的灵魂。

10.我国公务员制度从1993年10月1日正式推行。

11.党的基本路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

1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是原根部人事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干部人事管理的核心13.实行分类管理体制是针对我国传统的高度集中的人事观看制度弊端进行的改革。

14.分类管理成为与原干部人事制度相区别的首要特点。

15.实行积极竞争机制是针对我国原干部人事管理长期存在的端“铁饭碗”、做“铁交椅”,而缺乏生机和活力所进行的改革。

16.实行勤政廉政保障机制是针对我国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滋生的消极、腐败现象所进行的改革。

17.实行法制化管理体制是针对原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着人治弊端所进行的改革。

18.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通常会以明确的法律条予以规定,它构成了公务员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公务员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

19.公务员法中的权利主要是与公务员身份而非公民身份联系的权利。

20.“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核心内容在于对宪法的忠诚。

21.身份保障权,又称职务保障权,也就是说,国家的任命行为一经产生,公务员的职务或身分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职务或身份处分(免职、降职、辞退、处分)。

行政级别及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及分级一览表

行政级别及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及分级一览表

行政级别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公务员职务职级对照表

公务员职务职级对照表
1级检察官
13-8 14--9 17--11 19--13 21--15
2级法官 2级检察官 23--16
3级法官 3级检察官 24--18
4级法官 4级检察官 24--18
5级法官 5级检察官 25--18
,,,,
调研员 二级高级主管 三级高级主管
18-12 19-13
二级高级主办 三级高级主办
县Hale Waihona Puke 级副职 20-14副调研员 四级高级主管 20-14
一级主管
21-15
四级高级主办 一级主办
乡科级正职 22-16
主任科员 二级主管 三级主管
22-16 23-17
二级主办 三级主办
乡科级副职
24-17 26-18 27-19
副主任科 科员员
办事员
四级主管 专业技术员
24-18 26-18 27-19
四级主办
一级行政执法 二级行员政执法

首席大法官 首席大检察官
4-2
1级大法官 1级大检察官
8-4
2级大法官 2级大检察官
10-6
1级高级法 2级高官级法 3级高官级法 4级高官级法 1级官法官
1级高级检察官 2级高级检察官 3级高级检察官 4级高级检察官
职务与级别对应表
领导职务 级别范围
国家级正职
1
国家级副职 4-2
省部级正职 8-4
省部级副职 10-6
厅局级正职 13-8
厅局级副职 15-10
职务层次
综合管理 类
专业技术类
级别范围
巡视员 一级总监 副巡视员 二级总监
一级高级主管
13-8 15-10 17-11
行政执法类

公务员职务分为

公务员职务分为

公务员职务分为公务员职务分为行政、监察、科技、外交、法律和财务六大类。

下面分别介绍这六大类职务的具体内容。

一、行政职务行政职务是指在政府机关和其他行政机构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包括行政助理、行政秘书、行政主任等。

行政职务负责组织和协调机关内部的各项工作,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和规章,管理机关的人力、物力和财务资源,并处理行政事务。

行政职务需要具备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以及良好的沟通和执行能力。

二、监察职务监察职务是指在监察机关从事监察工作的职务,包括监察专员、监察探员、监察主任等。

监察职务主要负责对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防止和查处腐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监察职务需要具备较强的调查和分析能力,以及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

三、科技职务科技职务是指从事科学技术领域工作的职务,包括科研员、工程师、技术专员等。

科技职务主要负责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和应用,提高国家的科技竞争力。

科技职务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善于创新和解决问题。

四、外交职务外交职务是指从事国际交往和外交事务的职务,包括外交官、外交秘书、外事主任等。

外交职务主要负责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关系,维护国家的外交利益,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

外交职务需要具备较强的外语能力、国际视野和沟通能力,以及较好的国际形象。

五、法律职务法律职务是指从事法律事务和司法工作的职务,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

法律职务主要负责执法和司法工作,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职务需要具备较强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公正、明察秋毫的司法态度。

六、财务职务财务职务是指从事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职务,包括财务主管、会计师、审计员等。

财务职务主要负责机关事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障机关资金的合理运用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财务职务需要具备较强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总结起来,公务员的职务分为行政、监察、科技、外交、法律和财务六大类。

我国公务员不同职位类别的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序列、级别对应表

我国公务员不同职位类别的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序列、级别对应表
10
乡科级副职
十七级~二十四级
8
副主任科员
福主任执法员
11
科员
十八级~二十六级
9
科员
工程员
执法员
12
办事员
十九级~二十七级
9
办事员
助理执法员
不同职位类别的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序列、级别对应表
序号
领导职
务序列
职务对应
的级别区间
职务对应
级别数
非领导职务序列
综合管理类
(规定)
专业技术类
(设想)
行政执法类
(设想)
审判检查类
(规定)
1
国家级正职
一级
1
2
国家级副职
二级~四级
3
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检察官)
3
省部级正职
四级~八级
5
大法官(检察官)
4
省部级副职
六级~十级
5
首席工程师
5
厅局级正职
八级~十三级
6
巡视员
高级工程师
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
6
厅局级副高级工程师
7
县处级正职
十二级~十八级
7
调研员
中级工程师
执法总监
8
县处级副职
十四级~二十级
7
副调研员
执法副总监
9
乡科级正职
十六级~二十二级
7
主任科员
初级工程师
主任执法员
法官(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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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序号法官职务行政职务法官等级对应级别行政职级对应级别1 首席大法官4-2级国家级副职4-2级2 一级大法官8-4级省部级正职8-4级3 二级大法官10-6级省部级副职10-6级4 一级高级法官13-8级厅局级正职(巡视员) 13-8级5 二级高级法官14-9级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 15-10级6 三级高级法官17-11级县处级正职(调研员) 18-12级7 四级高级法官19-13级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 20-14级8 一级法官21-15级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22-16级9 二级法官23-16级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24-17级10 三级法官24-17级科员26-18级11 四级法官24-18级12 五级法官25-18级依据:2011年7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组发(2011)18号》《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附:《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

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二)高级人民法院设置二级大法官至三级法官。

院长为二级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

(三)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四)基层人民法院设置四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院长为四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五)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

(六)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为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

(七)直辖市所属县人民法院、副省级市所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职务设置,根据法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本条规定确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的法官配备规格和各等级法官职数设置法官职务。

各级人民法院各等级法官职数另行规定。

第七条法官等级按照任职资格条件、程序确定。

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按所任职务等确定等级;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按级别和任职时间确定等级。

第八条法官的级别,应当在法官等级与级别对应关系范围内,根据其所任法官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资历确定和升降。

第九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确定、晋升或降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法官等级和级别是实施法官管理,确定法官待遇的依据。

第十一条军事法院法官职务序列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设二级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二级高级法官按照规定职数确定,其他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副院长职数的50%;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设二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和其他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28%,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32%;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0%,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一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二级高级法官按照规定职数确定,其他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副院长职数的50%;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一。

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其他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40%,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45%。

第四条省、自治区基层人民法院,设四级高级法官1 名;担任副院长的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其他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60%,设有人民法庭的,不超过法官总数的70%。

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参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直辖市所属县、副省级市所属区人民法院法官职数,在法官职务配务规格限额内,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的职务设置和职数,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的职数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最高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法官等级和级别管理,规范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对应职务层次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升降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法官等级和级别的升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晋升法官等级第五条晋升法官等级,按照法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能力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晋升法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法官及以下等级的法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四年以上;(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四年以上;(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三年以上;(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一级法官三年以上;(五)晋升一级法官,应当任二级法官两年以上;(六)晋升二级法官,应当任三级法官两年以上;(七)晋升三级法官,应当任四级法官两年以上;(八)晋升四级法官,应当任五级法官一年以上。

第九条法官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法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等级。

破格和越级晋升等级的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条晋升法官等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晋升等级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对拟晋升等级人选进行公示;(五)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章降低法官等级第十一条四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低法官等级。

第十二条降低法官等级,一般降低一个等级。

第十三条降低法官等级,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降低法官等级建议;(二)对降低法官等级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低等级法官的意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降低法官等级手续。

第十四条法官被降低等级的,其级别超过新任法官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法官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十五条降低等级的法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法官等级条件的,可晋升法官等级。

其中,降低法官等级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低法官等级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原法官等级时,其级别不随法官等级晋升。

第四章级别升降第十六条法官累计五年定期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法官等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七条法官等级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法官等级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法官等级对应的最低级别;三级法官及以上等级的法官,原级别巳在新任法官等级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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