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解读

【设立条件】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 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 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 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a必须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权限。 b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 c委托机关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负责监督(权利委托、义务 不委托)。 • 引起行政争议,委托机关——被申请人、被告 • 赔偿损失——委托机关
• 民政部许可权限:国务院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省民政厅局许可权限:涉外养老机构;省级政府投资兴办 的养老机构;民政部委托许可; • 设区的市民政局(如杭州)许可权限:住所在市辖区的养 老机构;省民政厅局委托许可(包括涉外养老机构和省级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不设区的地级市民政局许可权限: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 省民政厅局委托许可(包括涉外养老机构和省级政府投资 兴办的养老机构); • 不设区的县级市民政局、县民政局(如临安市)许可权限: 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 • 设区的市辖区民政局(如上城区)许可权限:设区的市民 政部门委托许可。
1.该条是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3条的细化。 2.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 3.资金,按照登记机关要求。 4.床位数10张(基于现实和域外经验)。
【举办者、许可机关】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解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x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202x年6月28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九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五)服务期限和地点;(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养⽼机构设⽴许可办法》和《养⽼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号:民函[2013]222号颁布⽇期:2013-07-08执⾏⽇期:2013-07-0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养⽼机构设⽴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养⽼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已于近⽇颁布。
这是我国养⽼机构管理服务⼯作的重⼤制度创新,意义重⼤。
为了做好两个《办法》的贯彻落实⼯作,推动养⽼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以两个《办法》为抓⼿,全⾯促进⽼年⼈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年⼈权益保障法》,建⽴了养⽼机构⾏政许可制度,赋予民政部门对养⽼机构进⾏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职能,这既充分肯定了养⽼机构⾏政许可制度在⽼年⼈权益保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也为加强养⽼机构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两个《办法》以⽼年⼈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为依据,细化了养⽼机构设⽴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提出了养⽼机构管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是保障⽼年⼈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把贯彻落实两个《办法》与贯彻落实⽼年⼈权益保障法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实施养⽼机构设⽴许可和加强养⽼机构管理的重要性,掌握基本内容,把握精神实质,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提⾼依法⾏政⽔平和管理⽔平。
⼆、⼴泛开展两个《办法》的学习宣传培训两个《办法》受到⽼年⼈重视、社会关注,政策性强。
各地民政⼲部尤其是负责养⽼机构设⽴许可和⽇常管理的同志要加强学习,⼊脑⼊⼼,努⼒掌握政策要领。
为了配合两个《办法》的贯彻落实,民政部已通过部门户⽹站、《中国社会报》、《社会福利》杂志等媒体采⽤多种形式进⾏了⼴泛的宣传,下⼀步还将举办⽰范培训班,讲解政策精神。
各地也要抓紧制订学习宣传贯彻两个《办法》的⼯作计划,充分利⽤⼴播、电视、报刊、⽹络等公众媒体,采取专题讲座、答疑解惑、普及宣传等多种形式,分期分层次向民政系统、养⽼机构和社会各界进⾏⼴泛宣传、培训和解读。
我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优化路径

我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优化路径作者:黄清敏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2年第25期摘要:政府在养老服务市场化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我国目前的养老服务监管面临政府缺位、服务队伍建设滞后、社会参与不足等问题,综合监管是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抓手。
鉴于此,在梳理我国养老服务监管实践困境的基础上,探讨完善我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路径,即宏观层面构建国家主导、地方领责和行业遵行的多支柱监管体系;放管方面筑牢事中和事后的长效监管机制;服务优化方面创新“互联网+监管”模式,鼓励社会多元主体积极参与监督。
关键词: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优化路径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25-0052-03引言近年来,我国老龄化已然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2.54亿,占总人口比重的18%左右,成为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2亿的国家。
预计“十四五”期间,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占到总人口的20%左右,年均老年人口增加1 200万左右,增速超过发达国家。
到“十四五”末,我国将从轻度老龄化进入到中度老龄化阶段,到2050年以后,我国将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老龄化时间周期再次缩短。
伴随着全球化快速发展的新格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少子化家庭、不婚族、丁克族等生育观念逐渐成为热议话题,我国未来面临的养老任务任重道远。
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各部门相继出台多项关于养老服务发展、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等政策措施。
2019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提出深化“放管服”改革;2019年11月,民政部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拟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再次强调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不断适应养老监管工作新常态,这对于“后监管时代”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无疑是极其必要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20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20养老对于老年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养老机构,促进养老服务的提质增效,我国于2020年出台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一、养老机构的设立和管理1. 设立标准(1)养老机构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包括营业执照、机构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证等。
(2)养老机构的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消防等相关标准,确保老年人的安全和健康。
(3)养老机构的规模和收住人数,应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调整。
2. 服务内容和质量(1)养老机构应提供全面的养老服务,包括饮食、住宿、医疗、康复等方面的需求。
(2)养老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服务计划和服务标准,确保服务质量和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3)养老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4)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老年人和家属的问题和意见。
二、养老机构的运营和监管1. 经营模式和管理机构(1)养老机构可以采取自营、合作、特许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根据不同地区和老年人的需求进行灵活调整。
(2)养老机构应设立相关的管理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和权限,确保运营和管理的有效性。
2. 资金和收费问题(1)养老机构应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保持透明度,杜绝乱收费现象。
(2)养老机构应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根据老年人的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和收费方案。
(3)养老机构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投入和产出的合理平衡,保障老年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3. 监管和评估(1)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养老机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养老机构应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评估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整改或取消经营资格。
三、养老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1. 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1)养老机构应与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供老年人的医疗和康复需求。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20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20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机构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我国自2020年起出台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养老机构的运营,保证老年人得到优质的养老服务。
一、养老机构经营许可根据办法,养老机构需要经过合法的经营许可。
对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当在申请材料提交完整后作出许可决定,并予以公示。
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重新进行审批。
二、养老机构基本条件为了确保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以及基本权益的保障,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的基本条件。
养老机构应当具备合理的场所布局和空间面积,设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应急设备。
同时,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专业人员,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和生活服务。
三、养老服务内容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提供全面、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除了基本的生活照料和护理,还应提供康复护理、医疗照护以及心理关怀等服务。
养老机构还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适当的文娱活动和社交机会,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四、养老机构管理和监督为了确保养老机构的规范运营,办法对养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
养老机构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加强组织管理,确保服务质量。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社会。
五、老年人权益保护办法明确提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养老机构不得强制老年人参加收费项目,不得虐待、侮辱或剥夺老年人的人身自由。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老年人的投诉和纠纷,并保障老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六、养老机构安全防范办法对养老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了要求。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七、推动养老机构发展为了鼓励和推动养老机构的发展,办法对相关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进行了明确规定。
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YTCR-2014-0090001烟台市民政局文件烟民〔2014〕5号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昆嵛山保护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鲁民〔2013〕6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全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谢谢观赏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不包括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
(二)设立条件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6.床位数在10张以上;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权限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市民政局委托实施所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市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以及省民政厅授权实施的委托许可事项,由市民政局实施许可。
谢谢观赏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以及民政部授权实施的委托许可事项,须向省民政厅申请设立许可。
法律、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许可程序各级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

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布部门】河南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3.12.26【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6日河南省民政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加强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监督检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二章设立许可条件和权限第九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办人是单位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申办人是公民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老年人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 平方米;(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手续;(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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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
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民函[2013]222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3.07.08
【实施日期】2013.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函〔2013〕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已于近日颁布。
这是我国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意义重大。
为了做好两个《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两个《办法》为抓手,全面促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建立了养老机构行政许可制度,赋予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职能,这既充分肯定了养老机构行政许可
制度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两个《办法》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