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0.21•【字号】闽教直[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0〕24号)各高校: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贯彻落实“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不断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奖学金资助、引导、激励的作用,推进全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省教育厅、财政厅组织成立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小组成员,审批评审小组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条评委会设主任一人,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两人,由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领导担任,委员若干。
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下设若干个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院校实习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院校实习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6.15•【字号】闽人社文〔2016〕193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院校实习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93号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各职业院校:现将《福建省职业院校实习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2016年6月15日福建省职业院校实习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15〕12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6〕13号)要求,为规范做好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实习生实习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补贴对象为在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实习3个月以上的我省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
第三条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实习生实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职业院校按所在地向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申报。
第四条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享受实习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实习补贴的资格和金额,并核拨实习补贴资金。
第二章补贴范围及标准第五条职业院校实习生享受实习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福建省内职业院校(含中职学校、技工院校、高职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2.按照职业院校专业技能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毕业年度在校生到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业见习基地实习[雨林木风2] 3个月以上(含3个月);第六条职业院校实习生在企业实习补贴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职学校2011年秋季入学新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职学校2011年秋季入学新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闽教财[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职学校2011年秋季入学新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1〕15号)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有关高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教育公平,根据201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及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要求,决定在对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涉农专业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基础上,从2011年秋季起对中职一年级注册学籍的学生免除学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免学费工作的重大意义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是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
做好中等职业教育一年级新生免学费工作,对于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鼓励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到中职学校继续就学,提高劳动素质和就业能力,减轻农民负担,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缩小城乡差别,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免学费工作的主要内容(一)2011年春季继续对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
(二)从2011年秋季起对中等职业学校注册学籍的一年级学生(包括非全日制学生)全部免收学费。
二、三年级的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继续免除学费。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闽教人[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人〔2009〕18号)各设区市和有关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为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为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
一、代偿对象和基本条件1、代偿对象:从2009年起新录用到我省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的公办农村中小学(含中职学校)任教的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的应届或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基本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志为农村教育事业服务。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所学专业应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具备相应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证。
(3)任教学科应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师资紧缺学科。
(4)身心健康。
二、代偿标准和经费来源在履行相关协议和符合有关要求的前提下,任教满1年后每人每年退费5000元,连续退费4年,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闽教学〔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20〕52号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高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2020年9月21日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树立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培育创造性劳动能力和诚实守信的合法劳动意识,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包括预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 1月)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学前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能够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能够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
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报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权限具体划分:(一)民办学校学费审批权限:1.本科院校学费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高职和技工学校学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其它各类学校学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3.民办学校按同类别、同层次公办学校标准收费的,按上述权限报相应的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民办学校住宿费审批权限:1.福州地区本科院校住宿费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高职、技工学校和福州地区之外的本科院校住宿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其它各类学校住宿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闽财教[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6]3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六年六月六日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包括财政安排的预算公用经费(含农村税改专项资金)和免除的学杂费资金。
第四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为便于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加强公用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简称《科目》),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支出范围为《科目》中“公用支出”中“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等17个目级支出科目。
福建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闽教基〔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教基〔2021〕54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编办、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宣传影视部、经济发展局、公安局、财政金融局: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要求,省教育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制定了《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中共福建省委编办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2月29日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中小学办学主体地位,大力发展素质教育,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破解影响和制约中小学办学活力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基础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快建设教育强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目标任务。
经过五年左右努力,教育“放管服”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对学校管得太多、干扰太多、激励不够、保障不够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学校依法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办学主体地位得以落实,学校发展动力和活力持续增强,广大校长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基本形成。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闽教基〔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基〔2020〕46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有关高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教基〔2019〕14号)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我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强化专业引领,推进育人方式变革,全方位推动全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超越。
(二)工作目标。
用3-5年时间,理顺教研管理体制,创新教研工作机制,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教研队伍,建设开放有活力的教研机构,培育新型教研文化,建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助、高效有序、具有福建特色的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体系。
二、完善教研体系建设(一)加强教研机构建设。
完善与国家衔接的省、市、县、校四级教研体系建设,形成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教研机构为主体、中小学(幼儿园)为基地、相关单位通力协作的教研工作新格局。
省普教室承担省级基础教育教研工作。
设区市教研机构应独立设置,也可与教师发展机构整合资源合并设置,促进研训一体化发展,但应保持教研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我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对象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4]12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5.27【实施日期】2014.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我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对象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128号)各设区市公务员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经研究,决定将省内高校(含部属、省属和设区市属高校)毕业年度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我省2014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对象范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高校(含部属、省属和设区市属高校)毕业年度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
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人员,不列入补贴对象。
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愿申请,提交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初审。
毕业生申请所需材料:1.《福建省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或县(市、区)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原件;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月16日前,各高校初审并公示后,填写《福建省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同时报送电子版),附上申请人员《福建省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以正式公函,省部属高校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设区市属高校报设区市公务员局、财政局。
6月30日前,省厅、设区市公务员局、财政局将求职补贴拨付各高校统一发放到毕业生本人。
三、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原则、标准、列支渠道和工作要求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14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6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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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财教[2013]8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9.24
【实施日期】2013.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
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13〕8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24日
附件: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职高专学校附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教育学生享受免学费政
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400元,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市、县(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非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学年2100元的标准与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资金分担比例比照全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