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劳务合

合集下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紧急通知-[2000]外经贸合发第459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紧急通知-[2000]外经贸合发第459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紧急通知(〔2000〕外经贸合发第459号2000年8月30日)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承包商会,咨询协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近来,随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事件日渐增多。

1998年,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湖南华隆进出口总公司和济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派往马尔代夫的劳务人员,因马方工厂不具备开工条件,劳务合同无法履行,在外生活条件相当差,医疗和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1999年以来,宁夏伊斯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河南豫鸿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北京中昊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化工建设总公司、哈尔滨XXX经济贸易公司等公司借执行老挝森林采伐项目之名,不顾有关政府部门和驻外使馆的明令制止,违反有关规定,在黑龙江省、厦门市等地招收1113名人员,共收取2000多万元人民币,并陆续派出了部分劳务人员,其中217人滞留在老挝,78人滞留在云南勐腊,无劳可务,生活困难,另有800多人已收取费用但未派出,造成了严重的赴老劳务问题。

1999年12月,张家口对外劳务工程总公司利用非法手段派出的7名赴阿联酋女工在外受到暴力威胁,被迫卖淫。

上述事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我外派劳务人员的经济利益和人格尊严,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上述事件的发生,有各方面的原因:首先,有的企业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盲目听信外方,对外方的资信和合同情况不做认真的调查核实,草率签约。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办事指南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办事指南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办事指南一、审批依据(一)《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二)《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办法》(粤外经贸合字[2014]2号)(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5年第15号)特别提醒:交通运输部负责按照船员管理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管理等有关法规,制订符合海员外派管理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的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商务部后颁布施行。

交通运输部及其下属授权机构负责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审批新申请的外派海员类经营资格并签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具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三、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企业的申请报告(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和地区计划);(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四)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相关专业管理人员证书复印件、在有经营资格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工作5年以上,企业为其购买的参(社)保等相关证明原件;(六)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县(市、区)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收齐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所属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同时抄报省外经贸厅和抄送相关部门,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8.18【实施日期】2006.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事局、外经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和中央驻粤各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人在拟设机构住所地的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人到住所地的地级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有关材料。

(三)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到经审核的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结果通过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四)申请人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的地级市以上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及章程等材料,地级以上市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在省外经贸主。

广东省外经贸厅对外贸易管理处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外经贸厅对外贸易管理处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外经贸厅对外贸易管理处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
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外经贸厅
•【公布日期】2012.08.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广东省外经贸厅对外贸易管理处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号)的要求,从8月20日起,“由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含变更、注销)”业务转由广州市外经贸局办理。

但在已备案登记企业的信息划转过程中,因技术问题,个别企业的进出口商代码自动发生了变化,造成无法正常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书。

为保证企业申领证书不受影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已备案登记企业信息划转技术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解决中。

在此之前,原在我厅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凡进出口商代码发生变化影响领证的,请直接联系我厅(对外贸易管理处或许可证事务中心),我们将及时予以解决。

对外贸易管理处电话:020-38819947、许可证事务中心:020-38823429。

特此通知。

广东省外经贸厅对外贸易管理处
2012年8月27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粤府办[2000]6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4.27【实施日期】2000.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口岸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出的职能1、将外贸货运协调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将管理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职能,交给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

3、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评估和转贷的职能,交给财政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政府口岸办公室管理全省口岸工作的职能。

2、原经委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

3、原计委制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政策、管理部分进出口指标和配额的职能。

4、原外商投资局相关政府行为的职能。

5、原体改委协调、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取消出国人员外汇商品进口计划的审批。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合同的审批。

3、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生活用品进口的审批。

4、取消转口贸易的审核。

5、取消进出口企业申请保税企业业务的审核。

6、取消企业退佣、退订金及支付货损款超出有关规定的审批。

7、取消购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专用发票的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的通知-1995]外经贸合发第52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的通知-1995]外经贸合发第52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的通知(1995年8月18日〔1995〕外经贸合发第52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直属有关公司:自1994年3月《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大多数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企业认真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和更换《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手续。

但也有一些单位对《许可证》的申领和更换工作不够重视,拖期办证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有少数企业在经营外派劳务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不服从外经贸部及商会等协调机构的协调、指导。

为了加强对享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企业的考核,完善《许可证》的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和更换《许可证》时,申领单位应按规定填报“《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分。

表内所填申领单位名称应与外经贸部批文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填写后须经申领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

主管部门系指归口管理申领单位的国务院各部委主管司(局)、国务院直属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二、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对申领单位经营外派劳务业绩和经营作风等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把关。

三、更换《许可证》,申领单位须在申请表中“申请单位申报理由”一栏里填写上一个《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外派劳务业务经营简况(合同额、营业额、派出人数、主要国别)和遵纪守法等情况,交回原《许可证》。

四、新获得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单位应尽快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等手续,及时申领《许可证》;更换《许可证》不得拖期。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2号)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2号)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2号)无【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9【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9日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总页数】4页(P31-34)【作者】无【作者单位】广东省商务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4【相关文献】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0]2号)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11号)3.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广东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的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1]1号)4.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1]4号)5.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1〕5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5•【字号】粤府办〔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五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保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挂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口岸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实施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职能。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与外经贸有关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1.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能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能,调整为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能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能。

5.加强外经贸的宏观管理,分析进出口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外贸流通秩序,深化外经贸、口岸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
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外经贸合字[2014]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1.07
【实施日期】2014.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
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月7日以粤外经贸合字〔2014〕2号发布自2014年1月7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广东省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三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东省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或机构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组织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依法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国(境)外企业、机构(含驻华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广东省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境)外工作。

第五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具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和地区计划);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四)公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