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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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上海市科委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上海市科委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执行培训材料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8年3月主要内容CONTENTS 01依据、原则、规范要求02常见问题解答03附录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依据、原则、规范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内容项目(课题)专项经费执行过程中各科目支出常见的管理问题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和验收流程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依据、原则、规范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内容依据、原则、规范要求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共计22条国家法令法规12条上海市管理办法10条(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二)《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字〔2012〕86号)(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五)《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科合〔2017〕11号)(六)《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七)《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办法》(沪科合〔2017〕38号)(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1999年第24号)(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02年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十一)《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沪府发(1998)60号)、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十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7〕21号);(十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十六)《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8〕45号)(十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财综〔2010〕111号); (十八)《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行〔2015〕7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标准明细表>的通知》(沪财行〔2016〕19号)和《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行〔2016〕6号); (十九)《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6号)(二十)《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14〕7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17〕88号);(二十一)《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二十二)《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5号)(二十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1•【字号】沪府办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1日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科技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对各类创新主体和人才“松绑”“解绑”,现就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高校院所、科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人才等广大创新主体感受比较深、“绳子”绑得比较紧的重点环节,提升政策供给和创新服务能级,进一步转职能、补短板,更大力度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以关键点的突破引领科技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二、工作举措(一)扩大高校院所科研活动自主权1.推进依章程管理。

坚持简政放权与有效监管相结合,进一步组织推动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事业单位章程。

章程要紧紧围绕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创新事业发展目标,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运行管理机制等,并明确人员绩效评价、科技创新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制度,业务主管部门支持相关科研事业单位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沪财发〔2017〕9号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标注版

沪财发〔2017〕9号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标注版

了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办公室 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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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1
【摘要】<正>(2017年4月28日)沪府办发[2017]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决定成立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办公室、上海推进科技
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其组成人员如下:主任:应勇常务副主任:周波施尔畏副主任:沈
晓初陈鸣波寿子琪苏明杭迎伟彭崧(专职)今后,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办公室、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
自然替补.
【总页数】1页(P18-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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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沪府办规〔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4〕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完善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持续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推动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现就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壮大主体,提供高质量发展新动能(一)强化科技服务示范引领作用。

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实施技术含量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重大创新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予以支持。

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打造创新型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引入高端服务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现代化产业体系措施等专项政策予以支持。

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组建企业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外资研发中心、开放式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等,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纳入“浦江之光”数字化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委金融办)(二)打造科技服务业发展集聚区。

深化科技服务业示范区建设,鼓励各区结合张江高新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按照规定给予企业用地、保障性租赁用房、人才落户等专项支持,引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等高能级专业服务企业在沪落地集聚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沪府办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7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鼓励本市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国家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根据《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科发专〔2017〕145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配套资金管理部门)国家重大专项上海配套资金审核小组(以下称“市审核小组”)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成,其日常受理机构设在市科委。

本市国家重大专项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是指为申请国家重大专项的本市单位出具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承诺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配套资金管理职责)市责任部门负责对本市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提供配套资金并实施管理。

市审核小组负责对配套资金的综合平衡和总体监管,对配套资金立项、调整和变更进行审核。

第四条(配套资金支持方式)结合国家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第五条(配套资金审核)配套资金实行立项审核制度。

市责任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拟推荐的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配套资金方案进行预审,拟订配套资金相关承诺书,报市审核小组备案后,向中央有关部门或国家重大专项组织单位出具配套资金相关承诺书。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沪府办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23年立法工作作如下通知,请一并按照执行: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立法工作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结合本市承担的国家重大战略、本市“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统筹立改废释,加快推进完善本市法规规章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全面提升立法质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凡需要由市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要提高科学立法水平,加强前瞻性立法研究,密切关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优化调查研究,加强效果评估,增强法规规章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要提高民主立法水平,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积极探索有效听取公民、企业、社会组织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渠道,进一步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用好立法专家库和市政府立法研究基地。

提高依法立法能力,全面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法制统一和法律体系内部衔接协调,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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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2017]6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8
【实施日期】2017.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
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2017〕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8日
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推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上海科技创新中心,优化科研创新空间格局,保障国家科学中心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产业园区转型建设科研创新功能承载区,提升科技研发和实体产业能级,服务自主创新创业,促进科研创新功能和城市功能融合发展,推动建设全球创新城市,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等,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工业、研发用地。

本实施办法所指园区平台,为承担市、区级各类园区建设、运营管理的平台型公司。

第三条工作原则
(一)完善城市功能,营造有利于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的空间布局和政策环境,促进科技研发体系建设和创新经济发展。

(二)支持园区平台发展运营,提高园区平台服务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的能力,促进产业园区转型建设科研创新功能承载区。

(三)提升科技研发和实体产业能级,重点扶持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和“四新”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企业发展。

(四)鼓励土地节约集约复合利用,促进科技研发和产业、社区融合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五)简化审批提高行政效率,改进审批管理服务,形成土地全要素、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第四条简化规划实施及调整机制
(一)合理制定工业、研发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

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研发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0,高度不超过50米。

对于有特殊产业功能和工艺需求的项目,经市产业、科技等部门认定,容积率和高度指标可予突破,参照相同区位商办项目核定。

(二)加强区规划管理部门与园区管理机构的工作协调,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区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园区整体转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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