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原则

合同履行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适当履行不同于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至于方式、时间等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

适当履行要求:

(1)主体适当;

(2)履行标的适当;

(3)履行期限适当;

(4)履行方式适当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履行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在合同履行中,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内容仍难以实现。同时在一些合同中,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需要俩权人的配合。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4)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就是要求履行合同时,追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合同利益。

履行合同中的经济效益原则要求:

(1)债务人要选择最经济合理的方式运输;

(2)选择最体现经济合理原则的履行期;

(3)履行合同债务体现经济合理;

(4)选用设备体现经济合理;

(5)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合理;

(6)对违约选择经济合同的补救方式。

四、情事变更原则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二)情事变更原则与有关概念之区别

1、情事变更原则与显失公平详细内容

显失公平规则与情事变更原则有一定联系,因为情事变更原则通常是发生了一定的情事变更后,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平衡,如果仍按原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但二者毕竟有区别,因此显失公平规则不能取代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与显失公平规则的主要区别:

(1)显失公平适用通常考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如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等;但情事变更原则适用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

(2)显失公平通常适用于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意识到该合同所产生的不公平结果,并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势会导致当事人利益不平衡,利益失衡不是当事人求的。

(3)显失公平时,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事变更原则则发生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果。

2、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详细内容

许多学者将情事变更原则的事由限于不可抗力,认为情事变更是因不可抗力而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也是当事人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实际上,不可抗力只是情事变更的一种类型,不可抗力不影响合同履行时,则不涉及情事变更原则。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到合同履行,但尚未达到不能履行时,合同尚能履行,只是履行便显失公平,则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二者区别:

(1)功能不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既可以适用于合同责任,又可以适用于侵权责任;既可依法免除民事责任,也可变更或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则主要是指导合同履行的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的出现而仍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2)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方面。不可抗力引起合同变更或解除必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履行过于艰难或成本过高,当事人又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

(3)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情事变更,不可抗力并没有引起当事人间利益失衡,则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而情事变更原则的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其他事由。

(4)不可抗力出现后,当事人依法取得确切证据,履行法定义务如通知,则可以免除责任;而情事变更出现后,当事人主张情事变更,应向法院请求裁判,法院如果驳回请求,则合同仍应履行。

3、情事变更原则与危险负担详细内容

危险负担指双务合同中,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一方的债务不能履行时,所引起的损失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情事变更原则与危险负担规则相似之处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而且都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宗旨。不同在于:

(1)情事变更原则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适用范围广泛,双务合同单务合同都要适用;而危险负担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目的是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2)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结果是变更或解除合同,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平衡;而危险负担规则的适用主要是解决危险归属的分配问题,不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

(三)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如下: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归责当事人,则应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4、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四)情事变更的效力

情事变更的效力二大法系不同,英美法规定,合同订立后,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目的受挫,法律应确定当事人之间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从而使当事人的债务被免除。大陆法中如德国法认为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我国从目的看,情事变更原则意在消除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显失公平,从而使合同在公平基础得到履行,或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除合同。从效力上看,情事变更原则体现为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是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解除合同是彻底地消除显失公平的现象。根据情事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一方解除合同致另一方损害,则应给予赔偿。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根据中国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以下就这些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加以介绍。 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第一,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第二,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第三,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则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

间。第四,履行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来履行合同。第五,履行方式适当。履行方式包括标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价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第二,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第三,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经济合理原则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内容,合同目的是通过合同履行实现的。因此在合同履行中,要注意全面履行合同,包括合同标的、数量、标准、价款、时间、地点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保留好实际履行的书面材料原件,例如收货单、验收单、收条等。合同履行中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变更方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2)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法 遇到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 3)尽量通过银行结算 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应尽量通过银行结算,以减少现金结算可能会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4)及时验收货物、提出异议 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要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一定要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有可能导致索赔权的丧失。 5)不要泄露商业秘密 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6)适当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7)按期提出解除合同的异议 当收到客户解除合同的通知而企业对此存有异议,且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的,请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

合同履行方式约定不明应如何处理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e8639020.html, 合同履行方式约定不明应如何处理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

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案例: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曾于 1998年10月5日向被告某水泥厂发出一份电子邮件,询问被告是否有150型号的水泥,希望被告报价,原告欲购买100吨。被告立即回复有,每吨价格1500元,如欲购买,需付10%的预付款。原告表示同意,但要求签订正式合同,被告立即寄去拟定的合同文本,原告在收到的合同文本上签字并将水泥价格由每吨1500元改为每吨1450元,同时汇去预付款14500元,但在合同的最后一款中写明“交货时间应以我方确认为准”。被告收到该合同文本后,立即组织货源,于10天后准备了100吨150型号水泥,并向原告发电子邮件要求发货。原告提出因无仓库存放,暂缓发货。被告称原告不立即收货,该批货物将另作处理。原告希望推迟一个月交货。被告认为时间太长,遂将该批货物转给他人,并退回预付款。原告在一个月后,得知该批货物已转卖他人,而被告又不能很快组织货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资料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法的内容博大精深,这里仅就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合同 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合同有多种形式,我们强调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订。签订书面合同的 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 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第三,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签订合同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 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 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 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这里包括审查代理人的资格、权限、代理期限,对方企业经营范围及从事跨行业的综合能力,是否假法人或者 已经停业整顿、濒临破产、正在注册过程中,等等。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方的资金规模、经营实力、领导人素质、产品质量、市场覆盖率、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往客户的评价、 流动资金状况、支付能力、是否涉及重大诉讼等。应防止某种假象,借履行小 额合同以示守信,然后以少量定金、预付款、一期货款骗取大量发货;或以少 量优质货物骗取全部货款,再拖延发货,发次货、杂货。防止对方虚构货源, 指山卖磨。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 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 细斟酌。大家也许要说了:我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整天和文字打交道,要求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法 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建议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不主动寻求和解一味等待裁决不一定最符合利益。 尽量通过银行结算 当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注意及时验收货物、提出异议 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请务必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

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丧失索赔权。 不要泄露商业秘密 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请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适当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按期提出解除合同的异议 一旦客户通知解除合同而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能支持对合同解除的异议。 请履行减损义务

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

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 原则是用来指导具体规则的,如果订立合同并且发生法律效力以后,那么履行合同就极为重要了,合同的履行代表着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所以在履行的时候需要遵守相关规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中,有的是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以及合同自由等原则,有的是专属于合同履行原则,如适当履行原则和兼顾附随义务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标的和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特定的期限和地点,全面完成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善意地履行合同,当事人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合同的宗旨和法规的规定。 兼顾附随义务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需要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且还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由合同性质或交易习惯确定的附属性义务,附随义务是由诚实信用原则衍生的义务,它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时或合同终止后,需要互相协作,不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承担违约责任归的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同时也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履行规则介绍

合同履行规则 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它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 、法定义务规则: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60 条第 2 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③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 防止损失扩大- ,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2 、正确履行: 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①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②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

③履行时间正确; ④履行地点正确; ⑤履行方式正确。 3 、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①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62 条 1 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 2 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 3 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 4 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 5 款: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6 款: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5 、第三人履行 概念: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

合同履行控制方案

经开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合 同 履 行 控 制 方 案 中建五局经开区污水处理厂 二期工程项目经理部

目录 一、编制依据 (3) 二、工程概况 (3) 三、识别工程项目风险 (3) 四、防范、转移和化解工程合同风险 (6)

一、编制依据 1、《建筑工程合同法》 2、《中建路桥安徽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经开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4、《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分承包合同》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施工 2、工程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的西面 3、建设单位: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4、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中所标注的全部内容 5、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包括厂房自控、变电所(2座)、高区粗格栅及提升泵站、低区粗格栅及提升泵站、细格栅及沉沙池、泥水分配井、氧化沟、二沉池、污泥回流泵站、混合反应及滤池、紫外线消毒池、污泥浓缩脱水及加药间、排水泵站等构建造物的土建及安装调试工作。 6、工程规模:本工程采用A2/O氧化沟污水处理工艺,V型滤池深度处理,处理规模为日处理1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 7、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7月25日(以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2011年5月2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中标工期)300日历天 8、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9、合同价款(即中标价) 金额(大写):陆仟叁佰柒拾伍万肆仟玖佰贰拾玖点陆捌元(人民币) ¥:63754929.68元

三、识别工程项目风险 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现代工程项目的复杂性高、项目的参与方多、不确定因素大,致使工程项目的风险因素多、风险大,而实践中,这些风险通过合同都大部分转移给了施工单位,给施工单位的合同风险管理带来更多的困难和挑战。所以,实行合同管理是污水处理厂项目部乃至整个中建五局的全部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与关键所在。 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由于其项目自身的独特性于特殊性,使得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竣工验收与交付阶段或合同终止后的风险不同于一般项目。 1、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1)主合同条款方面的风险 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这就意味着施工单位必 须承担着全部的工程量的风险和价格的风险。除了有重大设计变更,一 般合同价不予调整,合同执行中,施工单位的索赔的机会也较少。二建 筑人工、材料以及机械的价格不确定性,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都是 施工单位必须承受的风险。 (2)工期的风险 本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0天,单体多,工期短,这点无疑给项 目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下面对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工期的主要不确定因素 具体阐述。 1、气候因素。本项目施工场区范围大,且主要在露天作业,气候环境 等因素对施工工期和施工安全影响较大。如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暴 雨、飓风等将严重影响项目进度,滞后工期。 2、、地基状况。勘察资料未能全面正确解释工程的地质情况,也能造成 施工进度延缓。 3、劳动生产率。(1)施工队伍素质。(2)劳动用工配套性是否合理:一 项工程项目需要许多专业的公众共同完成。诸如泥沙工、木工、钢筋工、

1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精)

1.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①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③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⑤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⑥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⑦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 协作履行包括以下内容: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务;③保密义务。 (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①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②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③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确定是否形成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关系,应基于以下事实: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③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 (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为什么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合同的履行方式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7e8639020.html, 合同的履行方式 1 、法定义务规则: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③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 - 防止损失扩大 - ,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2 、正确履行: 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①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②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 ③履行时间正确; ④履行地点正确;

⑤履行方式正确。 3 、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①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 62 条 1 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2 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3 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4 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履行认定的方式

合同履行认定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作了具体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用三款内容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及相关法院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一、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否与约定履行地一致。由此,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时,也应当遵循该约定优先原则,当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以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而不能以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则以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权。 该条第三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即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仅对实际

履行的合同有效,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则不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诉法专属管辖原则,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以不动产为履行内容的合同纠纷,其管辖法院是唯一的,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当事人约定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的,该约定因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而无效。 三、该条第三款规定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的管辖法院确定原则。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哪个法院管辖?笔者认为,如果被告单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单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根据约定优先原则,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的规定,至少应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一样拥有同等的管辖权;如果原、被告双方住所地辖区相同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履行原则是什么享受哪些合同权利 合同履行是指签约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的行为。全部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为全部履行;部分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为部分履行。 合同履行有以下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合同的标的是什么,义务人就应给付什么,既不能用其它标的来代替,也不能用金钱来代偿。 义务人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合同责任,只要对方需要并坚持,还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 2、适当履行原则 是指切实、准确地按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去履行,即为适当履行("适当"二字在这里指履约行为和结果同约定条款的要求相符合)。 3、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的精神,去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 4、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详细见下文

(一)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 实际履行基本含义为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应自觉按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约定标的,尤其不能简单地用货币代替合同规定的实物或行为;二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首先应承担按约履行的责任,不得以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标的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 如果允许合同债务人随意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代替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也就难以维持。当然,采用实际履行原则也并非坚持一切合同都必须实际履行,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债权人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履行,也可以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免除债务人的合同义务。在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债权人的实际要求确定是否必须履行。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排除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2)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使实际履行对权利人已不必要或还会损害权利人自己的利益;(3)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权利人放弃实际履行的请求。 在合同履行中,贯彻实际履行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从根本上说,实际履行原则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根本要求。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各经济组织之间的依赖关系越来越强,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有利于各经济组织生产的顺利进行;(2)实际履行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需要。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必须生产出人们所需物品,所以,实际履行合同会达到企业顺利地生产出预计生产的产品,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要求。(3)贯彻实际履行原则,能够督促合同双方当事人积极改善经营管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使双方当事人清楚地认识到如果自己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并非只是偿付对方违约金、赔偿金就可了事,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也可以制止少数当事人故意违约而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有些材料,产品紧缺,有的当事人为牟取私利,宁愿付违约金,赔偿金不交货,而去卖高价,因而取得的非法利益比要偿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总和还要多;(4)实际履行原则也是合同本质的要求,合同具备确定性,反映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实实现,则维护了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秩序,使商品流转满足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可见,实际履行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二)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而订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反映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实际承受能力,如果不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全面履行,权利人的合同目的就可能落空,从而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履行的主体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际履行原则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因此,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如: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

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热门城市:肥城市律师晋州市律师鹿泉市律师桐乡市律师舟山律师路南区律师莱西市律师包头律师路北区律师在一个法治社会下,合同被用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这也促使着某些活动的更加规范化和合理化。当我们与他人签订了合同,就要对其进行履行,保证合同内容能得到有效的实施。生活中有哪些合同呢?比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融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等等。那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有哪些呢?下面我们来详细的了解下。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

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履行的含义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所以要磋商和订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种具有价值的东西去与别人交换,无非是期望能获得更大的价值,创造更多的财富.而这一目的能否实现,完全有赖于双方订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如果仅仅是订立了合同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那么不但为争取签约的所有努力都会付之东流,而且还可能招致经济上和信誉上的严重损失.因此,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目的最重要和

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适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适用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孙海翔 就《合同法》中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几个问题与大家谈论,作一点分析,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债权人对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可随时主张权利。 这个话题涉及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的开始是以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的。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期间。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目的就是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受到侵害,也就谈不到保护的问题。只有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此时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在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中,从债权关系形成之日起至权利人行使权利之日止的期间,属于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 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在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中,权利人享有随时请求义务人履行的权利。在主张权利之前,权利人无法了解义务人对履行义务的态度。只有权利人主张权利后,义务人通过明示或暗示表明将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才可能知道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也只有此时,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诉权,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 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的期间应从权利人第一次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在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中,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至其起

诉之日,可能多次向权利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呢?我认为应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其后的主张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 发票在业务过程中起的作用。 发票是财务作帐的凭证而不是货款已经支付的证据,一般不能直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若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均认可发票也是证明债权债务的凭证,也可以认定,但这属于一种当事人约定的特例。 实践中可以让对方在发票存根上注明已收到发票,货款未付。或直接让对方出具注明收到发票、款未付的收条。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问题及质量瑕疵的表现形式及对策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影响买受人能否实现其合同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按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标的物质量说明的,标的物应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一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1、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标的物质量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依照《合同法》第62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合同履行概述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理解: 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 合同的保全作为合同效力的延伸,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完全履行; 合同的担保是为了保证合同债权的实现并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是对履行内容和履行主体的改变; 违约责任则更是合同债务不履行的当然结果。 因此,合同履行是其他一切合同制度的归宿和延伸。 2、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一般是特定的积极行为,如给付行为,特殊情况的消极行为,如:保密义务。 3、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经途径。 4、合同履行也是合同消灭的法律事实。 合同的履行又称为合同债务的清偿。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以及情事变更原则(补充) 一、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就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关于履行主体、履行标的、数量以及质量、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内容的约定,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当事人必须正确地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 ②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③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履行合同。 二、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它的最早立法规定,见于《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应以善意履行之。”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守信用,重承诺,不容许欺诈、蒙骗、任意毁约等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义务。 诚信原则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适用,合同约定条款违背诚信原则的,应为无效。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四、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和形势发生根本的变化。 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没有此规定。 (背景资料) 自本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的破坏,战后物价暴涨,通货膨胀十分严重。为了解决战前订立的合同在战后的纠纷,各国学者特别是德国学者提出了情势变更原则,并经法院采为裁判的理由,直接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原则已成为当代合同法中的一个极富特色的法律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采用。 练习: 1、情事变更原则的运用条件是()。 A.须有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的变更事实 B.情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C.情事变更的事由当事人事先无法预见 D.由于情事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结果显失公平 答案:ABCD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铅锭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在1年内分三批交货。不料合同签订后一个月,铅锭价格上涨了60%,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请求相应提高价格,被乙公司拒绝,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在判决中对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了调整,法院这一判决依据的是合同法中的什么原则()。 A.自愿原则 B、情事变更原则 C.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D、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案例: 甲乙双方订立了买卖20吨泡沫塑料的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卖方)在一年内分四次交货,但对交货的季度、月份和具体日期都没有规定。 甲方欲在一个季度内分四次交货,并声称,如乙方拒绝接受,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法律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法律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题要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热门城市:日喀则律师江西律师焦作律师柳州律师驻马店律师铜陵律师儋州律师临沂律师齐齐哈尔律师双方当事人一旦订立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认真履约。但是有时候会存在违约或这样那样的合同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的时候,怎么来判定呢?▲法律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是什么,为您解答。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履行合同的原则? 履行合同应当遵循下列两项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约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论合同履行的原则

国际商法期末论文 论合同履行的原则 学院英语学院商务英语 班级1301 班 学号1207130110 姓名XXX

论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须有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这是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一般条件,也是债权与所有权在实现方式上的基本区别。 一、合同的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规定为完成合同的行为,或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从合同成立的目的来看,任何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为了能够实现合同的内容。而合同内容的实现,有赖于合同义务的执行。当合同规定的义务被执行时,就是合同当事人正在履行合同;当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都被执行完毕时,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也就得以实现,合同也就因目的实现而消灭。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条件,也是合同关系消灭的最正常的原因。 由此可见,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是合同法及其他一切制度的最终归宿或延伸。执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都表现为当事人的积极行为,如执行合同规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等。但在特殊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也是合同的履行,如保密义务的执行即是。执行合同的义务,按合同订立的要求,须是全部合同义务都应执行,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但是,合同义务的执行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允许一项一项地执行,这是合同的部分履行;合同存在的客观环境不同,有可能合同的部分义务无法执行,这是合同的不履行;合同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并非一致,实际中有的当事人不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也是合同的不履行。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首先,合同履行原则具有抽象性。其次,合同履行原则具有指导性。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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