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建筑工程现场管理处罚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2019年)

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建规〔2017〕11号,以下简称为《若干措施》),增强《若干措施》的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大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若干措施》第一条所列“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是指:(一)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处罚的上限执行;(二)涉及法定处理期限的,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处理。
二、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若干措施》第二条中的“安全问题突出工地”按下列情形进行认定并公布:(一)施工现场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二)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由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三)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国家、省、市、区建设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列入督办范围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四)其他安全问题突出工地,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或者由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三、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红、黄色警示制度(一)红色警示1.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或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收到安全事故或险情通报后立即按照《若干措施》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等责任人员作出红色警示的决定。
2.建设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若干措施》立即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等责任人员作出红色警示的决定。
3.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等单位对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有责任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正式收到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后立即按照《若干措施》对上述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员作出红色警示的决定。
建筑工程惩罚制度

建筑工程惩罚制度一、总则1. 本惩罚制度旨在规范建筑工程的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3. 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报告。
2. 施工单位应遵守本制度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处罚建议。
三、违规行为分类1. 轻微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不按规定着装、施工现场小范围杂物乱放等。
2. 一般违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施工方案、使用不合格材料、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等。
3. 严重违规: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质量问题、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等。
四、处罚措施1. 轻微违规: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立即改正;若重复发生,可进行书面警告。
2. 一般违规:对个人处以罚款,金额根据违规情节确定;对单位,除罚款外,还可暂停其部分施工活动,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3. 严重违规:对个人可处以较重罚款,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单位,除罚款外,可解除合同,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后,应立即记录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2. 负责人应根据违规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处罚程序。
3. 启动处罚程序前,应告知被处罚人或单位有关违规事实、拟采取的处罚措施及依据。
4. 被处罚人或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相关部门应认真听取并记录。
5. 根据调查结果和被处罚人或单位的陈述申辩,最终确定处罚决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参与单位和人员。
3. 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参与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工程部规章处罚制度

工程部规章处罚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部员工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工作效率。
2. 工程部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工程部管理层所有,如有变更,需提前通知全体员工。
二、违规行为分类
1. 轻微违规:如迟到早退、不按规定着装、使用非指定工具等。
2. 一般违规:如私自修改工程设计、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
3. 严重违规:如泄露商业机密、贪污腐败、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等。
三、处罚措施
1. 轻微违规: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累计三次口头警告视为一次书面警告。
2. 一般违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降级、暂停职务或停职反省等处罚。
3. 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处罚程序
1. 发现违规行为后,相关管理人员应立即记录并向上级报告。
2. 上级管理人员需对报告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调查。
3. 根据调查结果,由管理层决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告知违规员工。
4. 违规员工有权提出申诉,管理层应在接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其他规定
1. 任何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监督他人遵守规章制度。
2. 对于屡次违规的员工,管理层应考虑其是否适合继续在工程部工作。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工程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工程施工安全处罚制度

工程施工安全处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方。
3. 安全生产的目标是零事故、零伤害,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安全责任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安全职责。
2. 施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了解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3.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三、处罚原则1.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处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处罚应当以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处罚,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3. 对于屡次违规不改的人员,将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四、处罚措施1. 对于轻微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
2. 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除口头警告外,还将给予书面警告,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
3.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将给予停职反省的处分,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4. 对于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后,现场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进行记录。
2. 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由项目负责人或安全主管决定处罚措施。
3. 对于需要经济处罚的情况,应当出具罚款通知单,并由违规人员签字确认。
4. 对于不同意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诉。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
工程安全惩罚制度

工程安全惩罚制度第一条:总则1.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监理的单位和个人。
3.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条: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
3.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违规行为与处罚1. 对于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施或者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2. 对于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3. 对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情节严重的,暂停施工,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4. 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处以罚款。
5.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2. 项目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3. 对于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执行。
第五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惩罚措施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惩罚措施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是确保工地及周边人员安全的关键环节。
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如果安全管理措施得当,可以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中常见的安全管理惩罚措施进行探讨。
一、安全教育培训为了杜绝违反安全规定的情况发生,建筑工地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方法、施工工人的自我防护等方面的内容。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应以停工整顿、罚款等方式进行惩罚,以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违规行为记录在建筑工地,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需要被记录下来。
记录需要包括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责任人以及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
记录的目的是为了追溯违规行为的发生,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
违规行为记录应经过相关负责人的审核,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以起到警示示范作用。
三、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建筑工程中,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需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惩罚措施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口头警告:对于一些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惩戒。
工地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对责任人进行口头警告,提醒其遵守规定并及时改正错误。
2.书面警告:对于一些重复违规行为或影响较大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书面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
书面警告应当明确指出违规行为的情况、责任人以及可能引发的后果,并要求责任人进行整改。
3.停工整顿:如果发生严重违规行为或者事故,可以对整个工地进行停工整顿。
停工整顿的目的是为了查找问题原因、加强安全教育以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停工整顿的时间应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确定。
4.处罚款项:对于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并要求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5.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人员伤亡的行为,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工程现场处罚管理制度

工程现场处罚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提高施工效率,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供应商及其他相关方。
3. 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责任与职责1. 施工单位应负责制定和执行现场处罚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执行现场处罚管理制度的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报告。
3. 设计单位和供应商应遵守现场管理规定,确保其工作不对现场安全和质量造成影响。
三、违规行为分类违规行为按照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以下几类:1. 轻微违规: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小规模疏忽或失误。
2. 一般违规: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有一定影响的行为。
3. 严重违规: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行为。
4. 特别严重违规:已经导致重大事故或损失的行为。
四、处罚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分类,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罚款:对一般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停工整改:对严重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采取停工整改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4. 解除合同:对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单位,解除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后,监理单位应及时记录并向施工单位报告。
2. 施工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罚决定。
3. 处罚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并明确处罚理由和依据。
4. 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有权在接到处罚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所有参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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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现场管理处罚制度一、工程质量通病、事故处罚制度混凝土裂缝每处罚款50元,造成楼面渗漏水的每处罚款100元,并责令立即处理,造成工地材料浪费的另按1:3赔偿。
屋面渗漏每处罚款200元,并责令立即处理。
地下室渗漏每处罚款200元。
地面起砂、起壳每处罚款100元,并责令返工处理,造成工地材料浪费的另按1:3赔偿。
抹灰起鼓、裂缝每处罚款20元,并责令返工处理,造成工地材料浪费的另按1:3赔偿。
卫生间积水、漏水罚款200元,并责令返工处理,造成工地材料浪费的另按1:3赔偿。
管道堵塞罚款50元,责令立即疏通。
砌体轴线位置、墙面垂直度,超过允许偏差,每处罚款200元;外墙上下洞口偏移,超过允许偏差的每处罚款100元;砌体灰浆不饱满,砌体未浇水湿润砌筑,每处罚款50元;砌体未进行上下错缝,出现竖向通缝,每处罚款20元;配筋砖砌体马牙槎应遵循先退后进,违者每处罚款20元,并责令整改,造成工地材料浪费的另按1:3赔偿。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轴线位置、层高垂直度,超过允许偏差,每处罚款200元;基础柱、墙、梁等截面尺寸超过允许偏差,罚款50元。
钢筋焊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个接头罚款50元;钢筋连接接头率超过设计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梁、柱纵向钢筋不正确的每根罚款20元;预埋件的预埋位置超过允许偏差范围的每处罚款50元,并责令返工。
现浇结构外观漏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裂缝、连接部位缺陷(构件连接混凝土缺陷及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外形缺陷(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飞边凸肋)、外表缺陷(构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沾污等)等一般缺陷每处罚款50元,严重缺陷每处罚款200元,造成凿除返工的另按1:3赔偿损失。
现浇混凝土的轴线位置、垂直度、预埋设施中心线(预埋件、预埋螺栓、预埋管)、预留洞中心线位置,超过允许偏差的,每处罚款50元。
现浇混凝土楼地面平整要原浆收光(不做找平层),若因施工班组未按要求做好,导致要做砂浆找平层的每处罚款50元,找平层施工材料按1:3赔偿,施工人员不注意成品保护造成楼地面损坏、楼层踏步损坏墙柱缺角的每处罚款50元,并责令补好。
二、脚手架工程施工安全处罚制度脚手架无施工方案的、脚手架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相关责任人罚款60元,并责令整改。
每10延长米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的每处罚款20元,米立杆缺少底座、垫木的每处罚款50元,无扫地杆的每处罚款50元,无排水措施的罚款30元,并责令整改。
脚手架高度在7m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按规定要求每少一处罚款50元,拉结不坚固的每一处罚款20元,并责令整改加固。
每10延长米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的每一处罚款20元,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的每一处罚款50元,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并责令整改。
脚手板不满铺的每处罚款80元,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的罚款80元,每有一处探头板罚款20元,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的,或网间不严密的罚款80元,施工层不设1.2m高防护栏杆和挡脚板的罚款50元,并责令整改。
脚手架搭设前无交底的罚款50元,脚手架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的罚款100元,无量化的验收内容的罚款50元,并责令整改。
不按立杆与大横杆交点设置小横杆的每有一处罚款20元,小横杆只固定一端的每有一处罚款10元,单排架子小横杆插入墙内小于24m的每有一处罚款20元,并责令整改。
大横杆每一处搭接小于1.5米的罚款10元,钢管立杆采用搭接的每一处罚款20元(顶层除外),并责令整改。
施工层以下每隔10m未用平网或其他措施封闭的每处罚款50元,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未进行封闭的罚款50元,并责令整改。
钢管未除锈刷化用于搭设的每根罚款20元,脚手架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钢管弯曲、锈蚀严重的罚款50元,并责令整改。
架体不设上下通道的罚款50元,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元,并责令整改。
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的罚款100元,卸料台搭设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款100元,卸料平台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结的罚款80元,卸料平台无限定荷载标牌的罚款30元,并责令整改。
悬挑脚手架外挑杆件与建筑结构连接不牢固的每有一处罚款50元,悬挑梁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有一次罚款50元,立杆底部固定不牢的每有一处罚款30元,架体未按规定与建筑结构拉结的每有一处罚款50元,并责令整改。
悬挑脚手架荷载超过规定的罚款100元,施工荷载堆放不均匀每有一处罚款50元,并责令整改。
附着式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爬架)无定型(焊接或螺栓联接)的主框架的罚款100元,相邻两主框架之间的架体无定型(焊接或螺栓联接)的支撑框架(桁架)的罚款100元,主框架间脚手架的立杆不能将荷载直接传递到支撑框架上的罚款100元,架体未按规定构造搭设的罚款100元,架体上部悬臂部分大于架体高度的1∕3,且超过4.5m的罚款80元,支撑框架未将主框架作为支座的罚款100元,并责令整改。
附着式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爬架)附着支撑主框架未与每一个楼层设置连接点的罚款100元,钢挑架与预埋钢筋环连接不严密的罚款100元,钢挑架上的螺栓与墙体连接不牢固或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元,钢挑架焊接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并责令整改。
附着式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爬架)无同步升降装置或有同步升降装置但达不到同步升降的罚款100元,索具、吊具达不到6倍安全系数的罚款100元,有两个以上吊点升降时,使用手拉葫芦(导链)的罚款100元,升降时架体只有一个附着支撑装置的罚款100元,升降时架体上站人的罚款100元,并责令整改。
附着式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爬架)无防坠装置的罚款100元,防坠装置设在与架体升降的同一个附着支撑装置上,且无两处以上的罚款100元,无垂直导向和防止左右、前后倾斜的防倾装置的罚款100元,防坠装置不起作用的罚款80元,并责令整改。
三、模板工程施工安全处罚制度模板工程无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罚款100元,未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定有针对性安全措施的罚款80元,并责令整改。
现浇混凝土模板的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的罚款60元,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的100元,并责令整改。
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罚款60元,立柱底部无垫板或用砖垫高的罚款60元,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罚款40元,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元,并责令整改。
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罚款100元,模板上堆料不均匀的罚款50元,并责令整改。
大模板存放无防倾倒措施的罚款50元,各种模板存放不整齐、过高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并责令整改。
支拆模板2m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罚款80元,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监护人的每次罚款50元,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的每处罚款40元,并责令整改。
模板拆除前未经拆模申请批准的罚款50元,模板工程无验收手续的罚款60元,验收单无量化验收内容的罚款罚款40元,支拆模板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罚款50元,并责令整改。
在模板上运输混凝土无走道垫板的罚款70元,走道垫板不稳不牢的罚款30元,并责令整改。
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罚款100元,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罚款100元,并责令整改。
四、“三宝”、“四口”防护安全处罚制度有一人不戴安全帽的罚款20元,安全帽不符合标准的每八次罚款20元,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有人次罚5元,不佩戴胸牌罚10元,牌帽号不符的每人次罚30元,屡教不改者,不予进工地。
在建工程外侧未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罚1000元,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的罚500元,安全网未取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准用证的罚500元,并责令整改每有一人未系安全带的罚50元,每有一人安全带系挂不符合要求的罚30元,安全带不符合要求,每发现一条罚20元,并立即停止作业,整改后进场。
楼梯口、电梯井口防护每一处无防护措施的罚60元,每一处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的罚30元,防护措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罚60元,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少一道平网的罚60元,并责令补齐。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每一处无防护措施,罚70元,防护措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处罚60元,每一处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的罚30元,并责令整改。
通道口防护每一处无防护棚,罚50元,每一处防护不严,罚20元,每一处防护棚不牢固、材质不符合要求,罚30元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防护每一处临边无防护的罚50元,每一处临边防护不严、不符合要求的罚30元,防护栏杆、警示杆必须要用黑黄油漆分。
五、?施工用电安全处罚制度????1、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无防护措施的每处罚200元,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闭不严密的罚7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2、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80元,未采用TN-S系统的罚100元,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罚70元,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罚1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3、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的每处罚100元,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每处罚50元,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每发现一处罚20元,电箱内无隔离开关每处罚20元,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每处罚60元,安装位置不当、周围杂物过多等不便操作的每处罚50元,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的每一处罚50元,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的每一处罚50元,电箱下引处线混乱每一处罚20元,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每一处罚2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4、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罚50元,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的每一处罚20元,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m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罚100元,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罚100元,使用36V安全电压照明线路混乱和接头处未使用绝缘布包扎的罚50元,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罚100元,并责令整改。
5、配电线路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的每一处罚100元,线路过道无保护的每一处罚50元,电杆、横担不符合要求的罚50元,架空线路不符合要求的罚80元,未使用五芯线(电缆)的罚100元,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替代五芯电缆的罚100元,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的罚80元,并责令整改。
????6、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不匹配、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每一处罚30元,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的罚100元,并责令更换。
7、变配电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罚30元,并责令更换。
无地极阻值摇测记录的罚40元,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的罚40元,档案乱、内容不全、无专人管理的罚30元?六、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使用安全处罚制度无出厂合格证的或架体制作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的每项罚80元,使用厂家生产的产品,无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准用证的罚90元,并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