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6]205)
重庆退休金新办法计算公式

重庆退休金新办法计算公式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退休金制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重庆市政府出台了新的退休金计算办法,以更合理地确定退休金的发放标准。
本文将介绍重庆退休金新办法的计算公式,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重庆退休金新办法的计算公式。
根据新办法,重庆市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单位缴费养老金+政府补贴。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来确定的;单位缴费养老金是单位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政府补贴则是由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财政状况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金额×个人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比例。
单位缴费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单位缴费养老金=单位缴费金额×单位缴费年限×单位缴费养老金比例。
政府补贴的计算公式为,政府补贴=(国家统筹基金+地方统筹基金)×政府补贴比例。
通过以上公式,我们可以看出,重庆退休金新办法的计算方式更加注重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同时也考虑了单位和政府的补贴情况,使得退休金的发放更加公平合理。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一下重庆退休金新办法的影响。
首先,新办法的实施将更加激励个人缴费意愿,因为个人的缴费金额和年限将直接影响到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
这将促进更多的人参与养老金制度,提高整个养老金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性。
其次,新办法的实施也将促进单位的缴费意愿,因为单位的缴费金额和年限同样将直接影响到单位缴费养老金的发放。
这将增加单位对员工的福利投入,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从而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最后,政府的补贴也将更加合理地发放,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财政状况来确定,保障了退休金的稳定发放。
这将有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社会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重庆退休金新办法的计算公式更加合理地确定了退休金的发放标准,更加激励了个人和单位的缴费意愿,同时也保障了政府的补贴合理发放。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金 的人 员 ( 含 20 不 06年 6月 3 0日及 其 以 前死 亡 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建 国前参 加革 命 工作 的退 休 老 工人 、两航 起 义
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
退 休 人 员调整 基本 养老 金办 法 。
前已按规定办 理退休 ( 含退职 , 下同 ) 审批手续并按 20 05年 7月 1日起 ,每 人 每 月增 加 基 本 养 老 金 5 0
前已通 知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已参加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 。 按原渠道列支 。
庆 庆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 市 渝 劳社发 [00 ]7号 2 62
关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0的 . 1 各区县( 自治县 、 ) 市 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 、 财政局 、 卫 5% ,缴 费费率在原费率基础上下浮 0 个百分 生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北部新 区产业促进局 :
一
4 企业 退 休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2 0 . 0 5年 、06年 调 20 整 后 月基 本 养老 金总 额 分别 低 于 上 年度 全 市 企业 退 ( )0 7年 基 本 养老 金 调 整 办法 。 照 劳 动保 四 20 按
二、 建立 基本 养 老 金最低 保 障 机 制
根 据劳 动 保障 部 、 财政 部 《 于调 整 企业 退休 人 休 人 员基 本 养老 金平 均 水平 的 。 足 到这 一 水平 。 关 补 定 , 20 起 , 从 05年 连续 3年 提 高企 业 退 休 人 员基 本 障部 、 政部 规 定 另行 制定 。 财
平衡与合理安全使用 ,有效利用费率调整机制促进 分 点 ; 缴 率 在 10 支 5%以上 ( 10 不 到 20 含 5%) 0%的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渝劳社办发[2006]15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渝劳社办发〔2006〕15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6〕9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调整范围包括下列人员:(一)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三)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为企业,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后退休的人员;无正常事业费的,其全部退休人员;(四)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五)事业单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六)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中,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七)工伤退休人员中,其养老待遇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
前款第(一)至(七)项所列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属于上述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中,2005年6月30日处于服刑、劳动教养期的,不参加200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2006年6月30日处于服刑、劳动教养期的,不参加200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关于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认定企业退休人员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确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的人员按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次月确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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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逐步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保障水平适当、确保待遇发放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负责经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农民工养老保险事务。
第五条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单独立户、专款专用。
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从用工之月起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第七条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农民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重庆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重庆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doc

2019年重庆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重庆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重庆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重庆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更新:2018-11-03 00:07:11重庆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重庆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一、调整范围(一)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按照《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从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一)定额调整。
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1.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档增加待遇,即缴费年限在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在16年至2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在21年至2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缴费年限在36年至4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缴费年限在41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12.10
•【字号】渝人社发〔2020〕110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0〕1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20年7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0年12月8日第11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8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4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8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1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0]288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渝人社发〔2010〕28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150号)要求,我局对直辖后至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废止187件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原市人事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自20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
1.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2]3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06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日号)自2000年7月实施以来,对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为了激励参保人员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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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办发〔2006〕20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规定,结合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基本原则: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平稳过渡、基金平衡。
二、适用对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
三、改革内容(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
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同本通知第三条(一)款所列公式。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4%。
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自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相应各年度的计算比例依次为:90%、70%、50%、30%、10%。
(三)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可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5年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二)款规定(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渝办发〔2002〕31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比较,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在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对新办法高出原办法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加发。
五、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六、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机制。
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缴费年限,是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个人应当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
八、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市劳动保障局、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个月确定。
九、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办法。
十、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退休年龄970计发月数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原办法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4.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5.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计算表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下列人员,适用本实施意见。
(一)各类企业职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
(四)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不适用本实施意见,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改革内容(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规定的退休条件。
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1.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一条)。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二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本条(二)项2目规定(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渝办发〔2002〕31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2)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比较,按以下办法计算发给: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
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原则上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发给,但2006年退休的最高不超过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150%,2007年不超过160%,2008年不超过170%,2009年不超过180%,2010年不超过190%。
(三)基本养老金增发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享受退休时增发退休待遇的人员,退休时以按本条(二)项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的比例增发基本养老金。
三、其他问题的处理(一)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处理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个人参保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延长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之月,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并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之月(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经选择,不再变更。
延长缴费期间缴费年限不得间断,延长缴费期间死亡的,按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因病、非因工负伤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应办理病退休,并按本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三)异地转入人员缴费指数的计算职工从本市行政区域或统筹范围外转入时,其转入前的缴费指数按其本人在转出地的月缴费基数除以我市对应上年度的全市职工(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下同)月平均工资确定。
当其本人在转出地的月缴费基数超过对应年度我市月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不纳入其月缴费指数的计算;当其本人在转出地的月缴费基数低于对应年度我市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按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其缴费指数,差额部分可以不再补缴。
四、《通知》和本实施意见所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是指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与平均缴费指数之积(平均缴费指数Q值的计算见附件1)。
五、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暂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市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过去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七、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即:T=(A+A×Q)÷2×M×1%+K÷L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