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和完善员额制改革下的法官选拔和退出机制

如何构建和完善员额制改革下的法官选拔和退出机制
如何构建和完善员额制改革下的法官选拔和退出机制

如何构建和完善员额制改革下的法官选拔和退出机制

宗志强?

2015/8/31 9:42:26点击率[183]评论[0]?分享到?∨

【法宝引证码】【学科类别】法院

【出处】《山东审判》2015年第1期

【写作时间】2015年

【中文关键字】员额制;法官

【全文】

??? 实行法官员额制,凸显了司法改革对“人的因素”的关注,法官员额制度的建立,能够进一步完善以法官为主体、审判为核心的工作机制,真正凸显法官在法院中的核心地位。正如最高法院长期从事司法改革研究的贺小荣主任指出的,实行法官员额制的目的就是要让优秀的法官留在法官队伍中。法官员额制改革势在必行,那么在试点工作中,如何选任法官和建立法官的退出机制,科学配置审判资源,从而实现法官的整体优化,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进入法官员额的标准和程序

??? 员额制改革的目的是选得出法官、留得住法官。选任法官进入员额不能“一刀切”,无论什么职级的法院、也无论哪个时期,法官序列都应该是梯状式的,要有资历深厚的年长法官、要有正值事业巅峰的中年法官,更不可或缺精力充沛的年轻法官。因此,要严格标准、竞争择优,充分考虑年龄梯次结构,不以人划线、不论资排辈、不迁就照顾,确保选拔出优秀的法官进入员额。

??? (一)各地试点法院员额制改革情况

??? 1.上海试点经验情况[1]。根据试点方案,上海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三类人员占队伍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3%、52%和15%。在管理上,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在选任上,法官主要从法官助理中择优选择,上级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法院中择优遴选,条件成熟时也可以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人才中公开提拔和调任;在时间上,准备用3年到5年的过渡期,逐步推行严格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同时,明确权力责任,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法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

??? 2.广东试点经验情况[2]。广东省以全省法院政法专项编制总数为测算基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常住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等情况,综合确定三类人员的员额比例。其中,法官员额5年内逐步减少到39%以下,司法行政人员员额比例调整至15%左右,46%以上人员为司法辅助人员。深圳、佛山、汕头和茂名四个市被确定为广东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市。以深圳为例,

2014年年初,深圳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4年7月,覆盖深圳中院及6个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改革大幕正式拉开。《方案》设置了市、区两级法院的法官等级,中院法官设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法官员额不超过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0%.区院法官设二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法官员额不超过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5%.按照《方案》规定,法官可以担任院长、副院长和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法律研究等审判业务部门的领导职务,但不得在政治部(处)、办公室、监察室等司法行政部门任职。《方案》实施后,现任职司法行政岗位的法官必须作出选择:选择担任法官的,按规定将被免去司法行政职务;选择留任或按级别转为司法行政人员的,按规定免去其法官职务。

??? 3.海南试点经验情况[3]。从公开信息显示,海南法院确定的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员额分别为专项编制的39%、46%、15%,法官人数约1100人,并突出向基层倾斜导向,高院和中院(含海口海事法院)法官员额比例为38%。海南法院改革试点方案设立了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各级法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同时,畅通了法官助理进入员额的渠道,因法官退休等原因出现缺额时,从法官助理中选任;过渡期满后,出现法官缺额,法官助理可参加法官遴选。此外,规定未选任为法官的现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转任法官助理或司法行政人员,法官职务保留,现有待遇不变。也就是说,现有的法院人员无论是否进人法官员额,都不会利益受损,只有得而没有失,实现了所有人员的利益共赢。

??? (二)进入法官员额的标准

??? 法官员额设置的基础首先要确保完成审判执行工作任务。选任法官进人员额的标准必须是多重的,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前提下,既要坚持专业标准,也要强调专业素养、实际裁判能力、文字调研能力等等,可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政治标准。人民法官必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对祖国忠诚,在党的领导下,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二是任职时间标准。要综合考虑法官任职年限的长短,法官从事审判业务工作的时间,代表其审判工作经验是否丰富。法官任职年限应主要考量法官从事审判或执行工作的长短,如果其任职法官时间虽长,但其主要时间是在综合或行政工作岗位,则应与一直在审判或执行岗位的法官有所区别,在选拔时作出区分。三是能力标准。可综合考察其年平均办案数量和质量,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应与当年总案件数相平衡,以加权平均的形式衡量,同时要考虑其办理案件的复杂程度,可按照前述将案件折合成标准案件之后对办案数量和质量进行衡量。四是调研标准。当前,基层法院法官之间的调研能力并不平衡,而且大多数法官情愿多办几个案件,也不愿写一篇调研文章。实践中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往往调研能力较强,调研成果较多。考量调研能力,对于员额制下推动法官走专业化的道路具有决定性作用。五是行政级别标准。行政级别因素也应当考虑,因为大多数具有一定级别的庭长、副庭长等具有行政级别的法官,其行政级别的取得,都是与其以前从事业务工作的成绩挂勾的,行政级别越

高,代表着其在业务工作上的付出和能力。因此,应综合多方面因素全面考虑,从中择优选任德才兼备、廉洁自律、群众公认、能够真正胜任审判工作的法官进人员额。

??? (三)进入法官员额的程序

??? 除自然过渡进入员额的法官外,空出的法官员额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报名,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即可报名,在基层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方可报名。二是资格审查和公示,经过相关部门资格审查后,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可以提出异议,经对异议审查,确实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取消报名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选拔。三是考核选拔,可采取考试、考核等形式,从法律专业背景、司法工作经历、工作实绩、办案能力及职业操守等专业角度对报名人员进行综合评判,择优进行选拔。各项评判必须有明确指标,计算出的评判成绩必须公示,听取异议并作出答复。四是根据确定的拟任人选,由基层法院院长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五是法官和行政序列均应留取一定的机动名额,对在服务期限内不符合法官任职条件或行政人员任职条件的,取消法官或行政人员任职资格,从其他人员中进行递补。

??? 二、员额制下法官及法官群体面临的变化

??? (一)以案件处理为中心的法官变化

??? 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因法官独立性不够,法官对裁判结果没有最终决定权,要求审判权回归法官;另一方面,又担忧真正拥有审判权的法官如“脱缰野马”,缺乏监督,滋生司法腐败。因此,大家总是在“权力回归”与“权力监督”之间徘徊不前,“案件审批”制度也在这种举棋不定状态中保留和延续至今。[4]案件终身负责制要求案件必须要经得起检验,员额制改革后,法官在案件处理上的监督或者说是案件质量上缺少了把关的环节,对法官的业务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法院系统目前这种案件处理的内部层报程序是经过几十年我国审判实践形成的惯例,这种长期的惯例思维方式不是短期内可以改变的,改革前后存在空白地带,需要实践上的缓冲和适应,如何加强管理从而保证案件质量需要基层法院进一步探讨。但不可否认,员额制下法官以案件处理、以案件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模式是符合现代法治发展要求的,法官应当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把精力集中于解决案件矛盾、研判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

??? (二)法官个体与合议庭、审委会的变化

??? 员额制下,法官办案贯穿了案件的全部过程,法官对案件负责,合议庭法官对自己的意见负责,面临的变化更多的是法官与审委会的关系。对于审判委员会存废之争,由来已久。“未审而判”、“审而不专”是学者们主张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主要理由。与之相左的观点是,审判委员会承担着审判决定“难办案件”、“把关”案件质量、总结审判经验等重要职能,盲目地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当下司法实践状况不符。那么,如何改革和完善,才能既发挥审判委员会积极作用,又能克服“判、审分离”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如,可设立

专门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明确专门委员会决定案件的范围,明晰专门审判委员会委员对自己发表的意见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咨询委员会无决定权,不给结论性意见,案件最终裁判由审理者定夺。

??? 三、选任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实行法官员额制后,法官人数可能会进一步减少,越来越少的法官能否公正高效地处理短期内不仅不会下降反而还在大幅增加的案件,关乎司法审判工作正常运转的大局。??? (一)关于选任的法律依据问题

??? 员额制后如何调动以前是法官而现在成为审判辅助人员的那部分人的积极性是改革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现有审判员都是经过各级人大依法任命,如果以组织行为强行剥夺其审判权,缺少相关法律依据。再如,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我国的执行员参照法官序列管理。从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执行员也大多由具有法官资格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担任,所负责的工作主要是生效裁判的执行。因此,对法律与政策的冲突问题应慎重,实践操作中如何实现标准与法律的统一应认真思考。特别是改革启动后,法官工资待遇与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将形成较大的差距,牵涉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如不能合理解决,容易影响队伍稳定。

??? (二)要做好法官岗位的分配

??? 从优化审判资源的角度来看,应当将岗位的清晰梳理,额度的合理规划,作为分类改革的前提和条件,特别是员额的使用应给基层留有足够的空间。要结合自身实际,兼顾队伍现状和发展,进行员额使用规划,合理配置法官岗位,实现“岗额适配”。要“盘活存量”,注重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尽量把优秀法官都配置到审判一线,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人员、岗位、额度“三位一体”。

??? (三)要明确各个岗位的“权、责、利”

??? 要制定制度,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自的定义、岗位、职责等问题,让各类人员明确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干什么事”,让大家对自身职业发展产生明确的预期,从而能够做出合理的选择,从而让各类人员各归其类,各司其职,各尽其才。[5]要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出发,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突出主审法官、合议庭的办案主体地位,建立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司法权力清单。可借鉴现代企业“项目团队”的管理模式,公开选任一批优秀法官代表作为审判长,突出精英法官在审判团队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审判长作为职业化意义上的法官,享有相对完整、独立的审判职权,负责本团队的审判管理工作,直接对分管副院长、院长和审委会负责,对团队办理的所有案件质量负责。??? (四)要做好审判辅助机构、司法行政机构的配套推进工作

??? 实践中,审判辅助机构、司法行政机构的综合管理、服务保障对发挥审判职能机构的作用影响至关重要。因此,相配套的审判辅助机构、司法行政机构改革必须同步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也须跟进,否则不可能全面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结构,也会影响员额制改革的应有效果,特别是要突出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业特殊性。[6]比如,书记员队伍问题,与“法官流失”相比,基层法院的“书记员流失”有过之而无不及。特别是事业编制、临时聘用书记员,他们承担了大量的审判事务性工作,与法官相比,他们的上升空间更小。一线法官们都有切身感受,失去一个好的书记员“搭档”,会让法官有一种断了“左膀右臂”的失助之感。因此,人员分类管理后,审判辅助工作的服务与支撑作用必定会越发重要,专业化甚至职业化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将日益凸显其区别于一般公务员的职位要求和职业特点,如果将他们按公务员法有关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规定予以管理,未顾及其职业特殊性,有可能会极大地削弱这部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而降低其职业尊荣感,不利于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和顺利接续。

??? (五)要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实行员额制后,相关的评价机制必不可少,可按照分类管理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行政人员按类别分别制定评价标准。对法官的评价主要通过案件数量、案件质量、案件效率和案件效果四大指标进行评价,同时也要考核调研等方面与法官工作相关的项目。案件数量评价标准可将各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和同一性质不同种类的案件进行标准化考核;案件质量评价可主要看案件上诉和发改、文书及卷宗质量等主要指标;案件效率评价主要是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等指标;案件效果评价主要是审判管理事项执行情况、案件调撤率等指标。对书记员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参与办案数量、案卷整理得分、庭审笔录速度与差错率、工作责任心等指标,以及被服务部门或法官对其工作的满意率。对法警的评价主要包括体能达标和警备保障水平、重大安全保障和处置突出事件等方面的表现、协助执行等方面的表现等指标以及被服务部门或法官对其工作的满意率。对司法行政人员的评价是个难点,因为其工作难以量化,可参照公务员考核办法,以满意度测评为主,同时对能够量化的工作进行指标考核,根据综合成绩予以评定。

??? (六)要建立和完善法官退出机制

??? 法官是有进有出的,因年龄、身体状况、晋升等原因,法官都有离开审判岗位的时候。因此,确定了法官名额,提高了法官的待遇,还应建立和完善法官退出机制。法官入额前须承诺遵守司法职业操守,完成办案任务,承担办案责任。[7]入额后依托业绩评价体系,要定期进行考核,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岗位工作的,要退出员额,出现的空缺可在其他类别的人员中择优确定为法官。考核制度一定要细,要有激励和惩罚的明确标准,可操作性强。如:出现错案的法官涉嫌构成严重违纪违法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法官;接受当事人吃请、贿赂等违纪情况的;辞职或者已经退休的法官;出现其他严重损害社会主义道德、不适宜担任法官等情况的,应提请取消其法官任职资格。当然,退出员额后也不应永久剥夺曾经是不

合格法官再次担任法官的权利,那样容易使人丧失斗志,失去工作的积极性。确定为不合格的法官后,在法官员额出现空缺时,只要符合条件,不是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免职的,仍然具备竞争法官员额的资格。这样才有利于相互之间的竞争,也才会激发曾经的落选者重拾信心。【作者简介】

宗志强,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党委书记、院长。

【注释】

[1]孟伟阳、郑法玮:《将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建立司法权力清单》,载《法制日报》2014年7月14日第1版。

[2]武欣中:《深圳法院司法改革步入深水区》,载《中国青年报》2015年1月19日第3版。

[3]刘振会:《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思考》,载《山东法制报》2015年2月13日第3版。

[4]欧阳福生:《让审理者裁判:困惑、反思与进路》。

[5]胡道才:《员额制后,法官该如何选任?》,载《光明日报》2014年9月4日第11版。

[6]李春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基础性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15日第5版。

[7]郭伟清:《落实法官员额制全面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2月9日第4版。

凝聚改革共识 有序先行先试 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凝聚改革共识有序先行先试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试点工作-法律 凝聚改革共识有序先行先试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去年以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上级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目标,以建立权责明晰、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为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目前,该院首批入额法官已基本安排到位,其他人员定岗分流顺利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基本完成。 一、深入思想发动,凝聚改革共识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面对队伍中出现的一些困惑、焦虑甚至消极、抵触情绪,该院党组高度重视,明确班子成员是各自分管领域推进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面问题,深入发动,组织专题研讨班,开展对司改政策的宣传解读。针对广大干警的疑虑和担心,邀请最高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到中院举办专题讲座,着力澄清“为何改、改什么、怎么改”等关键性问题。院领导还结合“三严三实”教育,深入一线与干警交流,利弊皆谈,有的放矢,耐心做好教育引导工作。教育干警从政治高度看待司法改革,讲政治、顾大局、看长远,进入员额不仅意味着更高的荣誉和待遇,也意味着更大的责任和压力。引导干警正确对待职务调整和岗位变化,自觉服从改革需要和组织安排,避免在个人利益上有过高期待,从而保证了试点过程中法院工作不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 二、加强调查研判,完着制度方案 武汉市中级法院核定中央政法专项编制547名,目前实有法官人数313

人,占编制数的57%。若按上级确定的员额比例,改革后人员岗位势必发生较大幅度调整。如何将最合适的人员选调到最适合的岗位上,如何在突出法官主体地位的同时,不影响思想政治、机关党务、司法行政等工作开展,是确保此项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该院就此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去年以来,先后对全院政法专项编制进行了清理,对其他单位借用的2名编制予以收回,对在职干警的公务员身份进行了登记确认,并对全院法官近三年所办案件的数量、质量进行了统计分析。同时,就干警的职业目标、择岗意向等内容广泛开展问卷调查,倾听干警意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试点实施细则。研究制定了《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人员分类定岗管理实施方案》、《法官首批入额遴选工作实施方案》、《关于首批人额法官及辅助人员定员定岗实施方案》等方案。在完善司法责任制方面,形成了《关于法官、法官助理办案责任的暂行规定》、《关于院、庭长司法权力清单的暂行规定》、《审判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主审法官联席会议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暂行规定》等6项规定。在方案形成过程中,该院始终坚持“既立足当前,又考虑长远;既尊重个人意愿,又关注整体需要;既重视业务工作,又不忽视综合部门:既照顾老同志切身感受,又考虑年轻同志发展前景”的原则,确保制订的方案能最大限度地切合武汉法院实际。 三、适应“三化”要求,有序开晨入颤法官遴选 法官入额遴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今年以来,面对改革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的状况,该院按照自愿报名、严格标准、择优录取、宁缺毋滥、逐步增补的思路,积极做好遴选工作,着力促进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在人额报名前,公布近三年全院法官的个人办案情况,便于干警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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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在首批入额法官集体宣誓仪式上的讲话 在首批入额法官集体宣誓仪式上的讲话 同志们:按照上级法院安排部署,今天我们召开全院干警大会,隆重举行**县人民法院首批入额法官宣誓仪式,这是积极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树立审判机关良好形象、彰显人民法官法治信仰的一项重要活动,在此,我谨代表院党组对首次入额的法官表示热烈的祝贺!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一、精心组织,强化举措,法官员额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明确指出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重要举措之一。9月7日,市中院召开全市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会,会议要求“9月30日前全市法院要完成法官入额遴选考试、考核工作,11月底前入额法官必须上岗履职”。**法院对此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迅速行动,从9月8日至10月8日,经过方案报批、法官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民主测评、公开公示等严格程序,并按照1:1.1的差额遴选要求,院党组决定将45名首批拟入额法官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定员。11月18日,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批,确定**法院首批入额法官41名,并于同日在省法院官网进行了为期 5天的公示。11月24日,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XX市法院系统拟任员额法官的通知》,**法院41名入额法官人选名单正式出炉,标志着法官入额遴选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按照上级法院要求,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已初步建立审判(执行)团队,待报上级法院备案。二、正确认识,理性对待,牢固树立员额法官责任意识法官员额制改革,既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基础与前提。按照上级法院关于“法官入额遴选员额总量,在政法专项编制35%以内进行核定”的要求,目前我院法官71人,此次入额41人,意味着以前具备法官身份的30人即将面临转岗分流,这既是改革引发的阵痛,也是持续推动改革迈向纵深的关键。全院干警特别是此次未入员额的法官,要进一步强化对司改政策的解读与领会,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改革意识,正确认识改革不是简单的升职级、涨工资,不仅要看到法官入额后的待遇保障,更要看到法官入额后将面对更高的办案要求,更严的办案责任和绩效考核,不能只讲待遇不讲责任。同时,按照上级法院要求,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办案目标任务的,按一定程序退出法官员额,实现员额的动态管理。法官员额不是“终身制”,

如何构建和完善员额制改革下的法官选拔和退出机制

如何构建和完善员额制改革下的法官选拔和退出机制 宗志强? 2015/8/31 9:42:26点击率[183]评论[0]?分享到?∨ 【法宝引证码】【学科类别】法院 【出处】《山东审判》2015年第1期 【写作时间】2015年 【中文关键字】员额制;法官 【全文】 ??? 实行法官员额制,凸显了司法改革对“人的因素”的关注,法官员额制度的建立,能够进一步完善以法官为主体、审判为核心的工作机制,真正凸显法官在法院中的核心地位。正如最高法院长期从事司法改革研究的贺小荣主任指出的,实行法官员额制的目的就是要让优秀的法官留在法官队伍中。法官员额制改革势在必行,那么在试点工作中,如何选任法官和建立法官的退出机制,科学配置审判资源,从而实现法官的整体优化,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进入法官员额的标准和程序 ??? 员额制改革的目的是选得出法官、留得住法官。选任法官进入员额不能“一刀切”,无论什么职级的法院、也无论哪个时期,法官序列都应该是梯状式的,要有资历深厚的年长法官、要有正值事业巅峰的中年法官,更不可或缺精力充沛的年轻法官。因此,要严格标准、竞争择优,充分考虑年龄梯次结构,不以人划线、不论资排辈、不迁就照顾,确保选拔出优秀的法官进入员额。 ??? (一)各地试点法院员额制改革情况 ??? 1.上海试点经验情况[1]。根据试点方案,上海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三类人员占队伍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3%、52%和15%。在管理上,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在选任上,法官主要从法官助理中择优选择,上级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法院中择优遴选,条件成熟时也可以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人才中公开提拔和调任;在时间上,准备用3年到5年的过渡期,逐步推行严格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同时,明确权力责任,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法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 ??? 2.广东试点经验情况[2]。广东省以全省法院政法专项编制总数为测算基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常住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等情况,综合确定三类人员的员额比例。其中,法官员额5年内逐步减少到39%以下,司法行政人员员额比例调整至15%左右,46%以上人员为司法辅助人员。深圳、佛山、汕头和茂名四个市被确定为广东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市。以深圳为例,

员额制的利弊及完善措施

法官员额制的利弊和完善措施 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让法官能够独立办案,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而确定员额制的初衷就在于让更多司法人员投入办案,实现司法的去行政化。该制度是否合理,司法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员额制度不合理。首先,员额制度没有统一标准。推行司法员额,只单纯规定法官比例,至于如何确定“员额”?“党组成员”或“审委会委员”是否当然被认定为主审法官?这在实践中都是缺乏标准且操作困难的事情。其次,法官员额比例未能考虑客观情况。应综合考量各地经济发展、案件数量级难度、人口密度等情况来确定法官比例,不能实行“一刀切”的做法。最后,员额制带给法官更大压力,但并没有使之享受相应的权利,难以调动积极性。同时,员额制易导致“论资排辈”现象,年轻法官少有机会参与竞争,他们只能在主审法官团队中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或是辞职、跳槽,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真正建立和法院人才的培养。 二是员额制具有高度优越性。第一,实行法官员额可以优化法官队伍,挑选并培养一大批法官精英,促进队伍业务化。第二,它可以增强法官的责任心。根据“谁审判谁负责”“错案追究”“案件终身负责”等原则,法官必须在处理过程中尽心尽责、严谨细致,才能够保证案件的质量。第三,它是司法去行政化的表现,通过实行员额,对法官人员根据职责进行分工,真正形成审判、行政、司法辅助的有机统一、相互独立的局面。 笔者认为,员额制尽管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它是一项具有生命力和发展力的制度。它能够保证法官团队的高效运行,确保案件审理的高质量和法官的高素养。针对不足之处,笔者建议,在实施过程中要细化主审法官的选任标准,加强对法官物质、职务等方面的保障,开创适合青年干警发展的第三条道路,这对法院人才的培养及法官积极性的调动具有深远影响。 ○张海霞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

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 (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第三章晋升方式 第九条法官、检察官等级,一般应当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逐级

司法改革二题_员额制与涨工资_汤维建

员 额制与涨工资是本轮司法改革的两个重要内容。员额制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中的核心内容,涨工资是司法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这两个内容 又是关联在一起的:之所以实行员额制,其目的在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司法保障制,而涨工资则是建立在员额制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普涨工资。员额制涉及人的资源的调整,涨工资则涉及物的资源的配置;前者是做减法,后者则是做加法,二者均属敏感性的“动奶酪式”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可不慎。本文拟就这两个题目作出探讨,对于员额制,重在揭示出实践中存在的有待协调和解决的问题;对于涨工资,则重在论证其必要性和正当性。 员额制改革 本次司法改革的重头戏之一就是员额制改革。所谓员额制改革,就是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现存工作人员分为司法官(法官和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并按一定比例确定法官和检察官的总数和岗位。员额制是针对法官和检察官而言的,通过员额制改革,将现在具有审判员和检察员资格的人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员额的法官和检察官,另一种是员额外的法官和检察官。进入员额的法官和检察官就是正式的法官和检察官,未进员额的法官和检察官,只能做司法辅助人员,他们协助法官和检察官办理案件。按照中央的统一规划,司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中央政法编制总数的39%、46%和15%。中共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5年9月15日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所称的“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实即为员额制改革。这里且以法院为例加以探讨。 员额制改革的意义无需深论,要放权给法官独立办案,不可能放权给所有在法院的工作人员,而必须有所选择和限定,员额制就是一种选择和限定法官 司法改革二题:员额制与涨工资 ◎汤维建

法官员额制实证研究分析

法官员额制实证研究分析 发表时间:2018-04-11T14:29:24.903Z 来源:《知识-力量》2017年12月下作者:俞蓝天[导读] 在将法官员额制度落到实处的同时,影响到制度实施的一系列问题也相应地接踵而来。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 摘要:法官职业化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中屡次被提及的重要课题,而法官员额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内容和前提条件之一,一直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蓝图上的一块。十八大四中全会以来,全国范围内的法官员额试点工作全面展开;在将法官员额制度落到实处的同时,影响到制度实施的一系列问题也相应地接踵而来。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司法改革;实证现状 一、前言 郑成良在《司法改革四问》中提到:“本次司法改革应该确立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以中国国情为参照的改革战略;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就是要尽可能地按照司法规律去考虑司法制度层面的设计规划,否则,今天的改革举措很快就会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这种情形如果发生在经济领域,问题也许不大,但是,发生在国家政治制度领域,就可能蕴含很大风险。”因此,对于法官员额的制度改革必须基于实践的前提。 二、法官员额制基本内容 法官员额改革作为本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举措,对完善我国司法部门人员设置、促进司法独立具有重大意义。所谓法官员额制改革主要指的是:在法院现有的编制内,根据承担的案件数量、法院管辖区域面积与相应人口密度、地方经济发展、法院设置等因素,固定法院的正式法官名额,把真正具备法官职业素质的审判人员聚集到审判一线,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能力素养相对欠缺的人员成为审判辅助人员,最终形成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其他审辅人员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 三、实证分析:试点法院员额制改革中人员重组与分流的现状分析 (一)总体情况 目前,法院员额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依次启动:从各试点地区公布的改革方案分析,各试点地区法院人员设置及相应比例方面,入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人员之间的比例分配大致分成两个类型:一类是广东、湖北、吉林等地方法院,入额法官占人员比例39%、审判辅助人员占46%、司法行政人员占比15%左右;另一类则是以上海市设定的法官33%、审辅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为标准。可以看出,各地法院人员配置中主要是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分配存在差异,司法行政人员的人数则大致相同。 同时,在法官与审辅人员的分配比例上;各区域地方法院二者之间的比例较改革之前均有所提升:截止2012年底,从最高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综合数据来看,各地法官与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的相应比例基本是达到1:0.7。 在员额法官编制确定的依据与方式方面,各法院大致均以管辖面积、人口基数、受案数量以及法官人均办案量和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等因素作为衡量的重要依据。从确定员额法官比例的方式来看,大致存在两种方式:一是以上海市与广东省为代表;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础,来确定员额法官的占编比例;另一种则是采用直接确定员额法官数量的办法;如珠海市横琴区法院采取的“横琴模式”,即直接设定法官员额为8名,每位员额法官配备3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 (二)个体情况 1.最高法如何“啃硬骨头”?---从严掌握,宁缺毋滥 为了把好入额法官的入口关,最高法院成立了法官遴选委员会,采取 “四个从严政策”,即:从严控制员额比例、从严设置员额岗位、从严限定入额标准和条件、从严规范入额方式;同时采取对入额人选进行审核评议的方式方法、以及对差额人选不预设比例、额方式的政策,将员额人数控制在编制数额的30%以内,员额法官岗位均配置到一线办案部门,综合部门不设员额岗位;在对入额人选的要求上,最高院对入额人选的要求是:应当作为审判员、或具有8年以上审判工作经历的助理审判员,具有突出的绩效与办案能力;经过遴选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人选,在党组审议时,采取的是党组只能做减法不能做加法的方式,充分尊重遴选委员会的审议结果,保证遴选委员会的权威性;具体来说,最高院在这次的入额法官遴选中提交人员一共387人,经过遴选委员会审议程序,淘汰了17人,差额率4.4%;最后,在提交最高法院党组审议时又淘汰3人,最终入额法官367人。 2.较早实行法官员额制试点工作、且员额制改革相对成熟的广东省如何动自己的“奶酪”? 根据广东省高院公布的相关数据,广东省法院系统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共为20501名,据中央规定的39%的法官员额红线39%测算,全省法官员额为7995名,其中将预留10.42作为动态管理;广东省对原有法官入额方式采取的“考核+考试”的办法,不搞“论资排辈”那一套,即使是领导班子也需通过公开考核方式方能进入员额指标内;实行法官员额制后,广东省将有3000多名法官面临转岗的问题,广州茂名市中院法官转岗人数更是达到原来人数的三分之一,那么这批人员如何进行分流安置呢:除了在法院内部进行审判人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分流,茂名市中院还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行政机关出现人员空缺时,优先安排未入额的法院、检察院人员。 综合来说,在对待员额制下法院内部人员重组与分流问题上,广州市中院采取的是内部消化、外部分流的方法;即内部通过考核,将现有审判人员分成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外部开流,寻求人员外部安置机会。 3.“奶酪“分配的代表性地区法院贵州---遵义汇川区法院 贵州市遵义汇川区法院在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人员重组上,采取的是自愿退出、考评淘汰的一系列方式;如何确定一线裁判法官员额总数:遵义汇区法院采取的是“以案定员”的做法,也就是以案件的数量多少来确定一线裁判法官数量。 在确定人员分配后,针对人员重组问题,贵州从改变传统的庭式行政化管理模式入手,取消庭室结构,打破业务部门限制,将法院办案人员进行优化重组,形成扁平化的审判管理新格局;在根据案件性质组成6个新型审判团队分别负责刑事、民事(含速裁)、商事、行政等案件的审理外,同时还采取了整合执行力量的对策,将执行局改组成执行团队,形成6+1的新型审判组织架构;在6+1架构下,19名一线裁判法官按照“1名主审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办案团队管理模式,组建了19个基本审判单元,分别负责审理各类案件;此外,汇川区法院还推行案件繁简分流的办案方式,即在每个审判团队中,用20%的司法人力资源办理80%的简易案件;用80%的司法人力资源办理20%的疑难复杂案件,以达到提高效率、完善程序、公正裁判、有效执行的目的。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几点思考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几点思考 推行法官员额制度是当前全国法院改革的内容之一,是推进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所谓法官员额制度,笔者理解,就是将法官定编,确定一个科学的、相对稳定的员额,经过严格的遴选,使少数专业化、道德化、法律化的高素质人才担任法官,行使审判权,而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其他一些审判辅助性事务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承担的一种审判工作制度。推行法官员额制度的意义在于:1、使审判工作更趋专业化。无论是在英 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审判活动都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相当高的工作,而从事审判活动的法官都是具有丰富专业知识、丰富实践经验且经过严格的筛选出来的,绝对称得上是社会的精英,而我国法制建设时间比较短,加上受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审判活动没有按其应有的规律去进行,而是带有极强的行政色彩,法官职业也是一个大众化的职业,许多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也可以当法官,而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就是通过严格法官遴选,缩减法官数量,使少数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的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其他不具备法官条件的法院人员(包括原有的任命过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不能行使审判权, 从而提高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 权威性,提高审判活动的公信度,逐步推进审判活动专业

化进程。2、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首先,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本身就是经过严格选拔脱颖而出的,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其二,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以后,分工更为精细,法官只管“审”和“判”,而将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处理,使法官更能集中精力和时间放在审判决策上,有利于作出正确决策;其三,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使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建立起了一条隔离带,法官一般不能在开庭前与当事人接触,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由法官助理来做,而法官助理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有利于法官中立、超然地行使审判权,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 率。由于法官员额制度是和分工精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且相互衔接,审判流程更加科学、规范,审判运作更加有序,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审判资源,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4、有利于形成法院内部的竞争和激 励机制,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通过严格选拔出来的法官不仅仅是一个荣誉,更担负着责任和压力,一旦不能适应法官工作,将会被淘汰掉,因此,激烈的竞争压力将会迫使法官不断去钻研业务,认认真真办好每一起案件,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同时,法官助理也可以 通过自身努力,被选任为法官,这就使得法官助理也能够产生工作动力,积极去进取,不断地钻研业务,力争达到法官的条件。

如何构建和完善员额制改革下的法官选拔和退出机制图文稿

如何构建和完善员额制改革下的法官选拔和退 出机制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如何构建和完善员额制改革下的法官选拔和退出机制 宗志强? 2015/8/31 9:42:26点击率[183]评论[0] 【法宝引证码】【学科类别】法院 【出处】《山东审判》2015年第1期 【写作时间】2015年 【中文关键字】员额制;法官 【全文】 实行法官员额制,凸显了司法改革对“人的因素”的关注,法官员额制度的建立,能够进一步完善以法官为主体、审判为核心的工作机制,真正凸显法官在法院中的核心地位。正如最高法院长期从事司法改革研究的贺小荣主任指出的,实行法官员额制的目的就是要让优秀的法官留在法官队伍中。法官员额制改革势在必行,那么在试点工作中,如何选任法官和建立法官的退出机制,科学配置审判资源,从而实现法官的整体优化,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进入法官员额的标准和程序 员额制改革的目的是选得出法官、留得住法官。选任法官进入员额不能“一刀切”,无论什么职级的法院、也无论哪个时期,法官序列都应该是梯状式的,要有资历深厚的年长法官、要有正值事业巅峰的中年法官,更不可或缺精力充沛的年轻法官。因此,要严格标准、竞争择优,

充分考虑年龄梯次结构,不以人划线、不论资排辈、不迁就照顾,确保选拔出优秀的法官进入员额。 (一)各地试点法院员额制改革情况 1.上海试点经验情况[1]。根据试点方案,上海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三类人员占队伍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3%、52%和15%。在管理上,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在选任上,法官主要从法官助理中择优选择,上级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法院中择优遴选,条件成熟时也可以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人才中公开提拔和调任;在时间上,准备用3年到5年的过渡期,逐步推行严格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同时,明确权力责任,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法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 2.广东试点经验情况[2]。广东省以全省法院政法专项编制总数为测算基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常住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等情况,综合确定三类人员的员额比例。其中,法官员额5年内逐步减少到39%以下,司法行政人员员额比例调整至15%左右,46%以上人员为司法辅助人员。深圳、佛山、汕头和茂名四个市被确定为广东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市。以深圳为例,2014年年初,深圳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4年7月,覆盖深圳中院及6个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改革大幕正式拉开。《方案》设置了市、区两级法院的法官等级,中院法官设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法官员额不超过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0%.区院法官设二级

工作心得:员额法官应当具备的三种精神

工作心得:员额法官应当具备的三种精神 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的在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入额后的员额法官作为法院队伍中的“关键少数”,必须强化示范引领作用。 首先,员额法官应当弘扬配合无间的团队精神。 专业化的审判团队组建,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之间1:1:1的比例要求,传统承办法官“单打独斗”的办案模式逐步向团队“协同作战”的办案模式转变,员额法官脱离非审判核心业务。但这并非职责减轻,相反,由于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员额法官除须承担办案责任外,更须担负起团队内部的协调管理职责。为圆满完成繁重的办案任务,防止出现“一人是龙,三人是虫”的怪圈,必须大力弘扬配合无间的团队精神。一是要理解不误解。按照司法体制改革要求,虽然法院系统有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之分,但岗位的分工从来都不分高低,就像篮球场上有前锋、中锋和后卫一样,职责虽然不同,但却是一个团队、一个整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改革后,虽然审判核心业务由员额法官操刀,但其他辅助性工作同样不可或缺。二是要分工不分家。司法改革是一项“渐进式”改革,从短期来看,是在做减法,但从长远来看,却是在做加法。以后的司法环境只会越来越好,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也只会越来越强,但这并非一蹴而就。审判团队组建后,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一致。一个案件办理下来,立案、庭审、文书制作、送达等每个环节都不能出问题,否则不仅影响整个团队的审判绩效,更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按照分工不分家的要求,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三是要补台不拆台。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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