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运行管理制度
供水运行管理制度

供水运行管理制度一、引言供水运行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保障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正常进行。
为了提高供水运行的效率和质量,确保供水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供水运行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旨在规范供水运行的管理,确保供水系统的可靠性和持续性。
二、供水运行管理的原则1. 安全第一。
供水运行管理的一切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确保供水系统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严格监控。
建立健全供水系统的监控机制,通过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预防为主。
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和故障的发生,减少对供水系统的不良影响。
4. 统一管理。
建立统一的供水运行管理机构,统一决策和行动,提高管理效率和一致性。
5. 持续改进。
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供水系统的运行水平。
三、供水运行管理的职责与权限1. 供水生产组织与管理a) 制定供水计划和生产方案,并组织实施。
b) 负责供水设备和设施的检修与维护工作。
c) 对供水系统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 运行数据的收集与分析a) 对供水系统的运行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制定相关的运行指标。
b) 提供运行数据分析报告,为决策提供依据。
3. 运行设备的调度与维护a) 负责供水设备的调度和运行指导,确保设备运行的协调性和高效性。
b) 制定设备维护计划,组织维修和保养工作。
4. 应急管理与响应a) 制定供水系统的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b) 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5. 水质监测与治理a) 负责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b) 制定水质治理方案,采取相应的措施改善水质问题。
四、供水运行管理的工作流程1. 计划阶段a) 制定年度供水计划和月度生产方案,根据需求确定供水量。
b) 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和检修计划,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实施阶段a) 按照生产方案进行供水生产,做好设备的运行与调度工作。
b) 进行运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供水运行管理制度例文(三篇)

供水运行管理制度例文【供水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水运行管理工作,保障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水质的安全供应,维护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水公司的供水运行管理工作。
供水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供水运行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用户至上的原则,切实保障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水质的稳定供应。
第二章供水设施及设备管理第四条供水设施包括水源、输水管道、水处理设备、储水设施等。
第五条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无损,并及时消除隐患。
第六条供水设备包括水泵、阀门、计量设备等。
第七条供水设备均应具备相应的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性能维持。
第八条供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台账和档案,记录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
第九条供水设施和设备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并及时更新、修缮、更换老化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供水设施和设备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操作和安全知识,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供水运行管理第十一条供水运行管理工作由供水公司的供水运行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供水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供水运行管理应定期进行供水设施和设备的巡视、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供水运行管理应定期对供水质量进行监测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五条供水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的抢修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故障的及时排除和供水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供水运行管理应加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做好信息共享和合作,共同维护供水设施的安全和运行。
第十七条供水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和投诉处理的制度和程序,及时处理各类事故和投诉事件。
第四章供水管理责任制第十八条供水公司应建立健全供水管理责任制,明确供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责任和工作任务。
供水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供水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水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居民用水安全和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水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包括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网的管理、水质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供水系统运行维护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合理选址、严格建设、科学运行、合理管理、全面保障、安全可靠”的原则,确保供水设施运行平稳、供水质量安全。
第四条供水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由供水运营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五条本制度由供水系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第一节供水设施的维护第六条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水厂、水库、管道等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检修,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水源地、水厂和水库的维护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的原则,确保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节管道维护管理第八条管道维护管理工作包括管道的巡查、检修、清洗等,确保管道畅通无阻。
第九条管道巡查应当每周进行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条管道检修应当按照规定周期进行,对老旧破损的管道进行更换或修复。
第十一条管道清洗工作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清除管道内的杂物,保证供水质量。
第三节设施维护记录第十二条供水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进行记录,包括维护时间、维护内容、维护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维护记录应当存档备查,作为日常管理的参考。
第三章管网管理第一节管网规划管理第十四条管网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布局,保证供水管网的覆盖面和供水能力。
第十五条管网规划应当考虑供水设施布局、水质保障、供水能力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管道布局方案。
第十六条管网改造工程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改造方案,确保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管网改造工程应当有明确的计划和进度,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居民,确保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二节管网监测管理第十八条管网监测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管网监测工作应当包括水质监测、压力监测、流量监测等,确保管网运行的正常。
供水运行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供水运行安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供水运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1)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全面领导供水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2)副组长:由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协助组长开展供水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3)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供水运行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
2. 供水运行安全管理办公室(1)主任:由供水运行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供水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2)成员:由供水运行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供水运行安全管理的日常事务。
三、供水运行安全管理要求1. 供水设施管理(1)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对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3)对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2. 供水安全管理(1)加强供水设施的安全防范,防止事故发生。
(2)对供水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人员管理(1)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供水运行安全。
(3)定期进行安全考核,对不达标员工进行培训。
四、监督检查1. 供水运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供水运行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供水运行安全管理办公室对供水运行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 对违反供水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供水运行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本单位其他制度有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供水管理制度(通用17篇)

供水管理制度(通用17篇)供水管理制度第1篇一、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安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设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二次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工具及设备必须专管专用。
四、设施必须加盖加锁以防范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
五、设施与饮水接触表而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所用防护涂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不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
六、无水箱水质消毒设施的场所,必须配置水质检测余氯盒、专用饮用水消毒剂。
每日测定水箱水质游离余氯含量并记录。
管网末捎水游离余氯不应低于0.05mg/l,测试记录本必须保存以备检查。
七、通过设施所供给的饮用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八、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用水箱进行1—2 次全面清洗、消毒,设立清洗、消毒记录,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如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
九、水箱清洗、消毒应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范程序进行。
供水管理制度第2篇一、生活饮水卫生许可证按期审核并悬挂在显著位置。
二、负责供管生活饮用水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卫生知识。
凡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和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在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设专人管理,每天对供水设施和水质进行检查,保持环境卫生,排水通畅,防护安全,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对蓄水池每年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清洗后及时对水质进行送检。
五、采购涉水产品要严格索证,任何人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涉水产品及部件。
供水管理制度第3篇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幼儿饮用水卫生,保障幼儿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供水运行管理制度范文(5篇)

供水运行管理制度范文一、供水设施维修管理规定为认真落实公司的各项制度,切实提高公司的对外服务水平,更好的为扬州的城市建设、企业发展、人民生活服务,树立扬城水司全新形象,打造“扬州好水”品牌,制定供水设施维修管理规定:(一)、供水设施基本情况1、供水设施是指我公司市对外供水公用设施、区域加压供水设施、管网、消火栓、阀门(井)等。
2、安装公司、水电安装部、营业所等部门应严格管理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拆除、盗窃、改装和迁移,确需拆除、改建,任何单位或个人,须经公司供水处批准。
用户不得擅自开、关城市供水管道阀门。
3、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报告安装公司管线维修部并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
因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
4、在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进行其它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5、安装公司管线维修部应按计划对供水设施进行冲洗,保证管网清洁、消毒。
6、城市消防栓由安装公司管线维修部负责管理,维修。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启用。
7、绿化养护企业确需使用消防栓的与营业所签订消防栓使用协议。
(二)、供水设施维护是确保安全供水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
主要有几个方面:1、管网巡线:该项工作由安装公司管线维修部负责。
巡线的目的:使管线保持完好,确保安全供水。
巡线的范围。
主要巡查我公司范围自来水管线及供水设施。
巡线的内容。
管线标识完好;管道地面上不允许有其他建筑物;管线上的设施完好,不被掩埋;适时对露天管和管线上的设施进行清理做保护;偶有其他施工与管线相邻相触的,必须在现场监督,做好管线的保护。
巡线的方法。
根据气候变化、管线的地理环境及其他施工情况,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重点与非重点相结合的方法。
1、测压检查与测漏工作由试压站负责测压点的分布要全面、均衡、合理。
每月定时观察检查管网的供水水压情况,并结合历史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水压变化大的要分析找出变化原因,适时采取处臵措施,保证管网综合压力的平衡。
供水运行管理制度范文(4篇)

供水运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运行管理是指对供水设施、设备设施、运行操作及供水过程等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活动。
第二条运行管理的目标是确保供水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供水质量,提高供水效率,保障供水安全。
第三条运行管理制度适用于供水企事业单位的供水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供水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供水设备设施的特点和本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制度。
第五条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考核等配套制度,提高运行管理的效果。
第六条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运行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预防为原则,保持供水设备设施的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供水。
第八条运行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确保供水水质达到相关标准。
第九条运行管理应遵循经济、效益、安全、环保的原则,提高供水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保障供水安全。
第十条运行管理应依据供水设备设施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计划,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保证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第十二条运行管理应加强对运行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运行操作水平,做到熟悉业务、纪律严明。
第十三条运行管理应将运行数据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送,做好运行数据分析和后续工作。
第三章运行管理的责任制第十四条运行管理的责任制是指供水企事业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层层到位的原则,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做好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供水企事业单位应设立运行管理部门,明确运行管理的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运行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运行工作。
第十七条运行管理部门应对供水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运行管理的责任人应负责或协助制定工作规范,负责组织培训,保证运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运行管理的责任人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熟悉应急处置流程,能够在突发情况下及时处理。
供水运行管理制度(6篇)

供水运行管理制度一、生活饮用水水质的基本要求1、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以保证不发生和传播介水传染病。
常见的因饮用水污染引起的传染病有肠炎、痢疾、伤寒、甲型肝炎、霍乱等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某些地区因地球化学成分异常使得水源水中某些有害的化学物质增多,可以引起地方病,称为地球化学性疾病。
例如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等。
某些地区因地球化学成分异常使得水源水中某些化学物质减少,也可以引起一些地球化学性疾病。
例如碘缺乏病、因硒缺乏引起的克山病、大骨节病等。
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天然的水是无色、无嗅、无味、透明的液体。
如果水的颜色不正常,通常有几种情况。
浑浊并有腥臭味,可能是粪便污染。
水呈现红色并有铁锈味,可能是含铁过高。
水呈黑褐色并有恶臭,可能是有机化工废水污染二、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1、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2、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应光滑,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3、蓄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
水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三、二次供水管理1、建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上墙2、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4、发生供水事故时,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四、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操作规程(一)、安全措施1、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2、确定清洗时间后,应告示停水,通知清洗所需要的时间和停水时间3、清洗作业时,光源采用24v以下的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4、如用排污泵抽污水,排污泵应装漏电开关,并在使用前进行试验,确保动作的可靠性5、水箱(池)清洗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箱(池)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立刻离开水箱(池)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三)、消毒规程1.清洗干净后,撤出水泵,断开电源,做好消毒准备工作2、配制消毒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旬邑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全面提高我县供水工程建设、运行及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满足广大群众用水需求,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委、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围覆盖了3个行政村以上,供水人口超过1万人,供水规模达到1000立方米的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围覆盖1-2个行政村,一个自然村或一个村民小组的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联户出资修建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鼓励发展集中供水工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经营城乡供水工程,鼓励城区供水向周边农村覆盖延伸,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应明晰产权,落实建设及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起工程良性运行管理科学规范的长效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五条县水利局负责本办法实施,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我县境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县境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及各供水单位和用水受益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成立以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由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物价、国土资源、电力、公安和各镇(中心)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服务总站,在镇(中心)、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设立供水管理派出机构,完善抢险服务,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协会。
(三)落实中、省、市有关农村供水的惠民政策,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利益。
(四)建立农村供水水质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水质监测经费,确保水质卫生达标。
(五)制定县级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饮水安全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饮水突发事件。
第八条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管理模式,各镇(中心),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县水利局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
各镇(中心)是农村供水入户工程建设和单村、分散供水工程管护的责任主体,配合水利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县水利局搞好年度规划计划编报工作,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计划落实。
县卫生局负责村镇供水工程的卫生监督,负责地氟病、苦咸水地区改水工作的指导,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检测费用由县财政负责落实,并指导水利部门搞好水质监测和消毒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县农林局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禁投肥(药)养殖,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水源,防止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
县物价局负责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价格市场管理,核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及其监管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二次供水的供水安全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运行管理经费、维修基金补助金的落实并监督使用。
县审计局、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村镇供水事业的持续发展。
县国土资源局要积极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原则上作为农业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总量审批,优先安排。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依法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自行落实耕地。
县电力局要搞好用电服务。
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实行与农业灌溉同价优惠政策,结合新的农村电网改造,电力部门应为农村饮水工程发展预留供电增容空间,架选输变电设施只收取成本费,免除增容费等其他收费。
农村供水工程保本微利,税务、工商等部门可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相关规费。
县公安局要加强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阻碍建设工程施工、偷盗破坏供水及其配套设施的不法分子,维护正常的建设运营秩序。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县水利局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局联合编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初步设计等,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农村供水总体规划及村镇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改部门以工代赈、农发部门扶贫开发、财政部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农村供水工程必须符合农村供水规划,并报水利部门备案,坚持项目整合,集中连片,板块推进。
未经审查批准的供水工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建设供水工程。
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前应科学合理选择水源、水厂位置。
做好勘测设计、水源论证等前期工作,确保方案合理可行。
农村供水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入户工程由农村居民按照“一事一议”自行筹资解决,各镇(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县水利局搞好技术指导。
对联户自建自用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县水利局搞好技术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县级初验由县水利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工程资料交由工程管理单位存档备案。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因其它项目建设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必须征得供水管理单位同意。
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补偿和改建、迁建费用由其他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需要新装或改造自来水设施的用户,应向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用户应向供水单位缴纳相应的工程费用。
严禁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和私自接水。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六条按照“建一处工程,明晰一处产权,落实一处管理,核定一处水价,服务一方群众”的原则,农村供水工程要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确产权归属,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确保工程良性运营。
县水利局要组建专门的农村供水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以县为单位设立农村供水管理服务总站和农村供水水质检测中心,以镇(中心)为单位,由县管理服务总站向各镇(中心)派出2—3名管理人员。
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管理服务总站派出2—3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管理。
管理服务总站人员编制、经费由县政府负责落实,按全县农村供水受益人员每万人设定2名专职管理人员核定。
第十七条农村供水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产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一)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水厂、主管网)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水利局行使管理权,负责组建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具体管理。
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网入村部分(村总水表后,含水表部分),产权归属所在村集体所有,由工程所在镇、三农发展服务中心和受益村组负责落实管理责任人,具体管理维护。
入户部分产权归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
联村供水工程要明确各分部工程的管理维护责任主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每个村需要确定1至2名协管员,负责村内管网及进户设施安全运行、正常供水,并按期收缴各分户水费,做好结算工作。
(二)国家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为辅建设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水厂、村级主管网),产权归属受益村集体所有。
由工程所在镇、三农发展服务中心、受益村组负责落实管理责任人具体管理维护,入户部分产权归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
农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在不改变供水工程所有权和用途的情况下,积极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和流转。
可采取下列形式管理。
(1)拍卖经营权。
通过公正、公开、竞标的方式卖给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经营管理,拍卖资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
(2)租赁承包。
经资产评估,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由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竞标承包。
中标者缴纳抵押金并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在租赁承包期内独立经营,按期交纳租金。
租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
(3)股份制经营。
可由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筹资购买,按股份制形式经营管理。
已成工程经资产评估,实行公开竞标,竞标资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新建工程除国补资金外,工程建设资金由经营者筹集,建成后由经营者自主经营。
(4)集体管理。
由村委会或用水协会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管理维护及水费征缴。
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资金,专项用于供水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镇(中心)、县水利局、县财政局监督使用。
(三)单户、联户出资修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产权归属受益人所有,由工程所在镇(中心)监督,由受益人自行管理维护,确保正常供水。
(四)由个人或社会法人独资或以股份制修建的供水工程,主体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由工程所在镇、三农发展服务中心监督,由投资者负责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单位,自主经营管理并报县水利局备案。
(五)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投入使用前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核办产权证书,由县水利局负责和各镇、三农发展服务中心村组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农村供水工程要建立健全用水户参与监督的管理模式,提高广大群众的满意度和知晓率。
县水利局、各镇(中心),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积极组建农民用水协会,建立用水户代表大会制度。
由供水管理单位、协会定期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解决供水矛盾和纠纷,总结供水用水管理经验,制定和修订工程管理各项规章,推选和任免用水户代表,参与并监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
农民用水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各镇、三农服务中心具体监督管理,县水利局业务指导、县民政局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供水工程要核定合理的水价,实行装表计量收费。
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水利局会同县物价局核定,可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