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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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现存问题及完善

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现存问题及完善
L g l y t m d S c t e a S se An o i y e
{ 社会 I } l J
20.2巾 1( ) 09
我 国侦查监督机 制的现存 问题及完善
顾 娜
摘 要 我 国现行 侦 查监 督机 制 的缺 陷集 中表现 在对犯 罪嫌 疑人基 本权 利保 护力度 不足 、 害人 的权 利保 障缺 乏 、 督 范 被 监 围 不够全 面 、 效 果 不佳 、 督 渠道单 一等 问题 。本文 结合 我 国 实际并借 鉴 国外侦 查监督 的做 法, 出完善 我 国侦 查监督 监督 监 指 机 制 , 立 以保 障人权 为核 心 的侦 查监 督理论 , 立健 全现有 的监督 体 制。 应树 建
可 以及 时求得 国家 的保护 。 2 改革对 强制措 施 的监督方 式, 点就 在于 对拘 留等 限制 人 . 重 身 自由强 制措施 的监 督 。
( 完善 监督规 则 三) 完善 监督规 则可 考虑从 以下几 方面着 专 强制 措施 的采取 以及 认定 的事 实和适
1不仅要监督侦查机关积极的违法作为, . 也要监督其消极的
以拓宽监 督范 围 用 的法律 是否 合法进 行 的察看 和 督促 ; 狭义 来看 , 从 就是 指在刑 违法 不作 为 , 事诉讼 中 , 察机 关对侦 查机 关的侦 查活动 是否合 法进 行的察看 检 2强 化事前 监督 , 事后 监督 。除羁押 措施 的适 用 需事先 . 完善 经过 检察机 关 的批准 外, 涉及 到限制 或剥 夺公 民隐 私权 、 对 财产 和督促。
第 四种观 点认为 , 侦查监 督不 仅应包 括审 查逮捕 、 审查起 诉 、 侦查 活动 监督 , 包括刑 事 立案监 督 还 ( ) 二 侦查监 督概 念 的新 建

浅析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

浅析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

浅析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作者:汪其春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汪其春(1987—),男,汉族,安徽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63【摘要】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侦查结果是否达到法定标准所进行的程序性控制与实体性监督。

比如,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依法有权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有权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提请批捕、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规定。

本文主要探讨侦查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关键词】侦查监督;不足;完善一、侦查监督制度的意义(一)有效预防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在现实生活中,侦查权往往成为某些侦查人员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满足自己欲望、贯彻个人意志的工具,司法公正无法实现,这一切都源于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缺失。

因此,侦查监督制度的建立有其现实意义。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权力运行的规制、法的价值冲突的平衡、人权的保障,都需要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只有这样,公民权利才能得到充分尊重,民主法治也才能进一步发展;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能有效地预防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从而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二、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侦查监督的滞后性、盲目性问题很是突出。

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群众举报或通过办案自己发现这几种方式进行侦查监督的。

其实,大家都知道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主要是书面审查,往往是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审阅。

对其间有无违法行为发生只能依靠书面材料进行推断,因此,对公安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行为很难有定论。

因而就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

当然,这只是种事后监督,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仍受到一定的侵害。

那么,通过群众举报或是通过办案自己发现违法线索能否避免这一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

群众只有在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才可能去报案,依靠检察机关自己办案而“碰上”违法案件线索,概率无疑更低。

试论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检察监督机制完善

试论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检察监督机制完善

如 同其他 权力 形 式 一 样 , 查 权具 有天 然 的扩 张 侦
性 和攻击 性 , 侦查 活 动 的 展 开 以及 侦查 措 施 的采 用 几
乎是 以限制甚 至剥夺 犯 罪 嫌 疑人 或 第 三 人 的人 身 、 财
产权 益 为前 提 的 。由于 我 国侦查 阶段 司法 审查 机制 的 缺位 和 侦查 机关 与犯 罪 嫌疑 人在 诉讼 权利 配置 上 的失 衡, 导致 侦查 机关 拥 有 强 大 且 几 乎 不受 外 部 制 约 的 侦
害社 会 和保 障刑 事诉讼 的顺 利进 行 。通 过适 用 可 以有 效地 防止 犯 罪嫌 疑人 自杀 、 跑 、 逃 串供 与 隐 匿 、 灭 、 毁 伪
命、 自由 、 财产 的状 态 , 这 些 措 施 的 承受 者 在 权利 保 而
护上 的法律 规制 亦 较 匮 乏 , 果 我 们对 于此 种 权力 不 如
造证 据 以及 干扰 证人 作 证 等 防 碍 侦查 的行 为 , 证 侦 保
查机 关及 时 全 面地 收集证 据 , 明犯 罪事 实 , 查 准确 打击
犯罪 , 护 国 家 社 会 利 益 ,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维 保
对人 的人身 、 产等合 法 权益 造 成损 害 , 以侦查 相对 财 而 人 同意 为前 提而 进 行 的 侦 查 , 如辨 认 等 。 所 谓 强 制侦 查 , 侦查 机关 为 了收集 或保 全犯 罪 证据 、 获犯 罪嫌 是 查 疑人 而通过 强制 方法 对 侦查 相对 人 采取 涉及 限制 或者 剥夺 人 身 自由、 财产 、 私等 权利 的 侦查 措施 。根 据侦 隐 查对 象 的不 同 , 强制 侦查 可划 分 为不 同的种 类 : 一是对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侦查是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的关键阶段。

由于大多数犯罪具有隐蔽性和侦查工作的事后性,为保障侦查机关顺利完成侦查任务,我国法律赋予侦查机关拘传、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处分权,这些强制手段或措施,直接指向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或程序保障,侦查权的运用随时可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甚至演变成新的犯罪,损害侦查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侦查监督则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侦查监督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一定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仍然面临诸多障碍和问题。

这既有立法上的不完善,也有认识上的差异,更有工作机制和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侦查监督名不副实。

本文对我国侦查监督现状进行了初步探讨,并从我国现行宪法框架下的检察权和侦查监督权的性质入手,反思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存在的观念和现实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对策:从立法上明确侦查监督的概念、原则、范围、内容、程序和保障措施,提高检察权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完善侦查监督的纠错机制,强化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措施的控制。

如确立检察机关对侦查强制措施的批准和决定权;建立、完善申诉控告制度和提审犯罪嫌疑人制度;规范、完善“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建立侦押分离、人身检查和讯问嫌疑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

关键词:检察权;侦查监督权;检察独立;纠错机制;检察审查制度A BSTRACTThe detection is the key stage, which discovers and collects evidence, verifies the delinquent account and ferrets out the crimes. Because majority of crime has its hiding and afterwards, to guarantee the complement of the detection task for the safeguard detection institution, entrusts with the detection institution to arrest for one’s biography, detention, arresting, searching, detaining and other right for punishment. The force and measures directly aim at citizen's freedom and the property and their fundamental right. If lacks the effective and restricted methods or the procedure safeguard, the utilization of detection power possibly always violates citizen's right, even evolves into the new crime, which harms detection institution's image and the legal dignity, and destructs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s the national legal surveillance institution, legally implements the legal surveillance to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is the important constituent of criminal law surveillance. But some flaw exists in our present law when investigates the surveillance to co relational stipulation. o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still faced many barriers and problem which not only has legislates’ imperfect, also has different ideas, even though problems of machine-made and concrete operation stratification plane .So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is unworthy of the name.This article investigat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detection surveillance to carry on th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and obtained constitutional frame of the examination and nature of detection supervisory authority, also reconsidering the present detection surveillance existed the idea and the realistic question, proposed consummated the countermeasure to investigate the surveillance mechanism: Is clear about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from the concept of the legislation, the principle, the scope, the content, the procedure and the safeguard measure, enhances the examinational authority and the independence, consummates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the error correction mechanism, strengthens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o investigate the measure and the detection method control. Such as the establishment of procuratorial agency to investigate the significant item and the decision-making power; The establishment consummates the appeal accusation system and brings the crime suspect system; standard, consummate " involve at the right moment, the guidance of detection" the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detects detains the separation, the person inspects andinquires when the suspect synchronized sound recorded video system and so on.Keywords:Procuratorial power; Power of detection supervision; Procuratorial independence; Error correction mechanism; Procuratorial review system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的完善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的完善

检察机关作为追诉犯罪的主体 , 二者存在天然的紧密联系, 如何正确处理警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对于国家追诉权的正确行使 , 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 , 具有重要意义。 有比较才会有鉴别” 通过 “ , 对中外检警关系的比较分析 , 对完善我国检警关系, 深化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带来有益的启示。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做法 , 始于2 世纪 8 年代初期。 0 0 当时检察机关为了贯彻从重从快
打击严重 刑事 犯罪 的方针 , 对 案多人 少 又要快捕快 诉 的要求 , 面 积极 探索 加快 办 案进度 , 缩短办 案时 间 , 高办 案效 率 , 提 确保 办案 质量 的新 途径 。 察机 关在办 案实 践 中打破 了等 案上 门, 检 按部 就班 的常 规 办案方 式 , 公安机 关提 请 批捕 和移送 起诉 之前提 前介 入重 大 、 杂 , 难案件 的侦查 活动 , 在 复 疑 审阅 案卷材料 ,熟悉 案情 , 听 审讯 , 察现 场 ,参与 案件 讨论 ,对公 安机 关侦查 中存在 的 问题 , 时提 旁 勘 及 出建议 ,引导侦 查取证 , 解决 了从重 从快 与办 案时 间、 案数量 与办 案 质量之 间 的矛盾 。对检察机 关 办
当今世界检警关系大致有几种类型 ;一种是 “ 检警结合”型 ;一种是 运 输检察 院副检察长 第二作者为杭州铁路运输检察 院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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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是 “ 警 分合 型” ① 警结 合 型是 德 国 、 国等 大 陆法 系 国 家实 行 的检警 关系 , 核心 是检 察机 检 。检 法 其
行使 国家追 诉权 方 面 , 具有 较 大 的独立 性 , 都 这与 英美 法 系国 家检 警分 立 有相 似之 处 , 但在检 警 配合

试论我国检察诉讼监督方式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检察诉讼监督方式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检察诉讼监督方式及其完善作者:杨迎泽等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2期一、检察诉讼监督方式概述何谓检察诉讼监督方式(以下简称“监督方式”)?本文认为,它是指法定的检方(亦即“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的统称)依法适用检察诉讼监督法律及其检察诉讼监督权力的具体形式和方法。

因此,监督方式与检察诉讼监督途径或渠道不同。

前者强调的是,发现监督事项后而采取何种形式、方法对其实行监督;后者强调的是,通过哪些门路、途径而发现监督事项——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可将监督方式分为许多种类:一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通用和专用监督方式两类;二据监督者检方与被监督者——羁押方、侦查方、检察方、审判方、执行方和监管方“司法六方”关系差异,可将其分为内部和外部监督方式两类;三据诉讼活动性质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检察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方式3类;四据诉讼活动阶段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检方立案、侦查、起诉(或公诉)、审判和执行监督方式5类;五据被监督者性质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检方羁押、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管监督方式6类。

而每一类监督方式又包括许多种;每一种既可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监督方式同时适用。

二、我国检察诉讼监督方式的不足与完善总的来说,目前我国检察诉讼监督效能并不高;不愿、不能、不敢、不忍监督以及不虚心、不情愿接受检察诉讼监督现象,比比皆是。

究其原因,突出表现为通用和专用监督方式的不足所致。

为此,本文不仅主张借“两院组织法”、“两官法”、《行政诉讼法》再修正的有利时机,对以下10种通用检察诉讼监督方式进行立法完善,也赞同“一方面,开拓创新,探索诉讼监督新方式。

手段上,如建议更换办案人、建议更换办案机关(建议改变管辖权)、建议处分责任人(针对事中监督中较为直观的违法行为或事后监督核实的严重违法行为)、质询意见书(类似于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只是对象不同,发给负责人);形式上,如同步监督、综合监督(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联动或合力监督(即在检察一体化原则指导下,形成上下级、平级检察机关之间和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之间相互衔接、配合、制约机制)。

对完善我国侦查监督程序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侦查监督程序的思考
二 、目前侦查监督 程序在我国司法 实践 中存 在的问题

置于更加艰难的境地。涉讼公民在侦查中的权力极其脆弱,
司法救济是 其可 以凭借 的有 限 的权 力救 济途 径之 一 ,如果
连这为数不多的救济途径也被切断,那么公 民在侦查 中的 地位就会更加无助。由于缺乏法官介入侦查 、控制侦查 的 司法审查机制,侦查程序的结构行政化 , 呈现出一种侦查 机关及 其相 对人 的两方 组合形 态 ,侦查 机关 完 全控 制着 侦 查程序的运行 ,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地位则显得相对 化 、客体化 。
式 。因而缺乏有效 的外部制约 。 司法审查缺 位 的最直 接后 果 ,就 是 将侦查 中涉讼 公 民

人权。长期 以来 ,我国 《 刑事诉讼法》过于偏重打击、惩 罚犯罪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而忽视 了保障人权、对
个人权 益的保护 。在 现行侦 查程 序 的设计 上 ,侦 查机 关拥 有过于 强大 的侦查权 ,而 缺乏 必要 和有效 的监 督 ,犯 罪嫌 疑人在侦查 阶段所 享 有 的权 利极 为有 限 , 这样 一种 权利 在
( )侦查过程 中违法行为的存在 和缺乏制裁 二 目 , 前 在我 国侦查 程序 的运 行 中 ,侦 查 机关 滥 用权 利
的现象十分严重 ,刑讯逼供 、超期羁押 、非法搜查、非法 扣押成为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之所以 会出现违法侦查行 为,除了缺乏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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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学报 ( 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 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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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 7
No . 3
第 3期
V0 .7 12

浅谈检察机关自侦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浅谈检察机关自侦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之间是领 导关 系, 这表明 , 上级院对下级院的工作具 有指 导和 限 。 3 . 从监督的范围来看 , 自侦手段及强制措施的监督范围 对 监督 的权力。

4检察机关内部机构 间的相互制约。 自侦案件从线索的 小。 . 对 除审查逮捕 由侦查监督部门监督外 , 对拘传 、 拘留 、 监视居 住、 取保侯审 、 勘验 、 搜查 、 查封 、 扣押冻 结款 物等缺 乏监督机 制。 如监视居住经常被用作侦查的一种手段 , 成为一种变相羁 押。虽然人民监督 员制度对 违法搜查 、 扣押 、 冻结等 “ 五种情 形” 开展监督 , 但是 实践 中对 “ 五种情 形” 的监督 案件 几乎为 零, 从鲤城区人民检察 院 20 年 开展人民监督 员试点工作以 03
供 和冤假错 案 . “ 而 余祥林 ” “ 、杜培 武” “ 作海” 、赵 已经成为 中 检 院开展试点工作 以来取得了一定 的成效 ,检察机 关的执法 国冤案 的代名词写入了当代法 制史① 如何防 止和救济侦查过 透 明度和执法公信 力也不断地提 高。 , 程 中的刑讯逼供行为再次被推上了司法改革 的风 口浪尖 。作 二、 检察 机关 自侦权监 督 制约机 制存在 的 问题 为检察机关享有职务犯 罪的侦查权 , 又称 自侦权 , 是检察机关 I 从监督的方式来看 ,较 多的为事后监督 而非事前 的监 . 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 , 反思这些冤案 , 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 督 。侦查监督部门及公诉部门只有在 案件 移交审查 的时候才 作 察机关 , 我们有权监督公安 、 院的执法行为 , 法 但谁来监 督检 了解侦查情况 , 且是书面审查 , 仅仅从 案件 书面材料来审查是 察机关这个法律 的监督者 ,特别是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职务犯 难以发现侦查过程中的违 法情况 ,即使 有违法取证 的情况 自 罪 的侦查权 , 保证职 务犯罪侦查活动严格依 法进行 , 避免刑讯 侦部门也在移送审查前尽量地将 证据合法化 。这种监督模式 逼供 、 冤假错案 的发生?在实践中 , 我们 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监 已不能体现现代刑事诉讼保 障人权 的目的③ 不 符合现代 司法 , 督制约机制 , 但是这种机制还不完善 , 本文将从职务犯罪侦查 理 念 。 的 内部 、 外部监督上分析 , 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 制 , 完 保证 2 . 从监督 的种 类看 , 自侦权 的监督主要是内部监督 , 对 外 职务犯罪侦 查权 的良陆运行 ,达到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 的统 部监督机 制不完善 。 如在 审查逮捕 、 审查起诉阶段有少部分案 件侦查监督部门及 公诉部门经检察长 同意会提前介入 自侦案 件, 但是这样的案件很少。现 在 自侦案件逮捕权 上提一级 , 由 加 但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及 司法 实践 中摸索 出来 的对 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决定逮捕 , 大了对 自侦案件 的监督 , 检察机关 自侦权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实践 中上一级检察机关查办 的案件往往交办给下一级检 察机 1 .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 督, 即各级人大的监督。我 国宪法规 关 , 由下一级检 察机 关立案查处 , 逮捕权Hl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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