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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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抓重点解难点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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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抓重点解难点出成效”深化精准治霾六个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17]130号【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30【实施日期】2017.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抓重点解难点出成效”深化精准治霾六个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130号)新华区、运河区、沧县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沧州市中心城区“抓重点、解难点、出成效”深化精准治霾六个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0日沧州市中心城区“抓重点解难点出成效”深化精准治霾六个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按照《沧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沧政字﹝2017﹞27号)要求,为扭转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利形势,确保顺利完成全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决定以中心城区“一县四区”(新华区、运河区、沧县、开发区、高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为突破口,真正抓住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解决治理难点,切实提高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整体成效,按照“统筹推进、分区划段、重点攻坚、精准管控、专项突破、压实责任”的原则,制定全市深化精准治霾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开展散煤整治、大型货车管控、工地扬尘整治、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整治、相关行业VOCs整治以及全民洁城等六个专项执法行动,坚持重点攻坚突破与日常执法监管并行,提升管理精细化与管理常态化并重,做到“加力度、提速度、出成效”,力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现新突破,运作机制实现新发展,长效管理实现新成效,确保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显著性成效,有效改善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节能减排会战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节能减排会战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节能减排会战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沧政办字[2010]174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节能减排会战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把节能减排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周密组织,强力推进,全市万元GDP能耗呈现下降趋势,污染减排力度不断加大,全社会节能减排的氛围初步形成。

但也必须看到,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存在问题仍较突出。

现在距年底只有不到4个月的时间,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形势严峻,为确保完成我市今年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市政府决定9月份在全市开展“节能减排会战月”活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结合本地实际,对照既定目标,倒排后几个月的指标完成进度,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会战月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为完成今年和“十一五”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沧州市“节能减排会战月”活动实施方案为扭转上半年能耗降幅偏低的不利局面,确保完成今年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市政府决定,9月份在全市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会战月"活动。

为确保活动顺利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政府“以坚定不移的态度、壮士断腕的勇气、背水一战的决心、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壮志,全力以赴打好节能减排的攻坚战、漂亮仗”及市政府“痛下决心、背水一战、合力攻坚、决战全胜、务必过关,举全市之力打一场节能减排综合的、立体的、全民的攻坚战”的要求,督促各地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扭住关键环节,强化政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会战月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为完成今年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要点》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要点》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16]54号【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22【实施日期】2016.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要点》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2016年全市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2日2016年全市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要点为深入推进节能减排降碳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转型升级,推进“生态之城”建设,提升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紧紧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以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建设“美丽新沧州”为目标,按照“在战略上打好持久战,在战术上打赢歼灭战”的工作思路,坚持节能、减排、降碳与削煤炭、治污染、惠民生相融合,与去产能、降成本、补短板相促进,实施能耗、排污总量和强度双重控制,扩大结构优化、技术进步、管理提升节能减排效果,发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支撑作用,强化目标约束、法规保障、监督管理、资金扶持、价格调节等政策措施,确保全面完成节能减排降碳年度目标任务,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沧州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1.节能目标。

2016年,全市单位GDP能耗比上年下降3.5%。

2.减排目标。

2016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完成省下达的减排考核指标。

3.削煤目标。

2016年,全市削减煤炭消费5万吨。

4.降碳目标。

2016年,全市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上年下降4%。

二、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积极主动减量。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市消防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沧政办发〔2016〕4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市消防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沧政办发〔2016〕4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市消防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市消防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沧政办发〔20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单位:根据《关于对2015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的通知》(沧政办传〔2016〕16号)要求,2016年1月14日至15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2015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考核,通报如下:一、考核验收情况(一)消防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

2015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统一要求,结合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坚持消防工作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同安排、同部署,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将年度消防工作任务逐项分解,圆满完成了全国、省、市“两会”、“9.3”阅兵、暑期安保、吴桥国际杂技节安保等重大消防保卫任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青县县委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河间市政府、任丘市政府、黄骅市政府、泊头市政府、青县县政府、肃宁县政府、献县县政府、吴桥县政府、南皮县政府、孟村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多次带队开展消防检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联合执法,不断解决消防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有效推动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二)各级消委会作用不断加强。

市消委会充分发挥作用,召开成员单位调度会4次,组织成员单位督导消防工作5次。

各县(市、区)消委会结合季节、区域火灾规律特点,突出重点,坚持部门联动、群防群治,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开展了消防安全大排查大宣传大整治、夏季消防检查、社会福利机构整治、今冬明春火灾防控等专项活动,召开会议50余次,开展联合执法150余次,集中夜查120余次,向本级政府提交消防安全形势评估报告40份,全面分析公共消防安全和消防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解决消防工作难点问题。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11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79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11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79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11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11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2011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沧州市2011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为实现2011年节能目标,为“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节能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节能工作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把节能降耗作为加快结构调整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按照全面抓好“三个层面”节能工作的总体思路,以工业节能为中心,以企业节能为主体,以“节能项目管理”为重点,强力推进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努力实现2011年节能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2011年,全市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单位GDP能耗同比降低3.66%目标。

三、工作重点2011年节能降耗工作面临着能耗增加的巨大压力,在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以及诸多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下,完成2011年节能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各县(市、区)按照全市节能工作的总体部署,完成市政府下达节能目标的决心不动摇,推进节能工作的力度不减弱,全面完成今年节能工作任务。

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强化责任,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1、落实目标任务。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1•【字号】沧政办字[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沧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冀政〔2007〕42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7〕64号)精神,为指导开展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

(四)提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

(五)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年度(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沧州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6〕2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6〕2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6〕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节能标准化工作,推动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产业或行业结构优化、技术进步与管理提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到2020年,全市节能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

健全完善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的工作机制,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的结合更加紧密。

节能标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

二、工作机制(一)建立完善协调机制。

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将节能标准化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以节能标准为依托开展节能工作。

市标准化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处理跨部门、跨领域的重要节能标准推广实施等事项,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机制。

(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二)健全节能标准实施监督机制。

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领域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

加强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纳入各地节能目标考核。

强化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用能单位的监督、监测,督促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沧政字[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字〔2008〕50号)任丘市、黄骅市、东光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沧节能减排重点企业:《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我市3个重点县(市)和5个重点企业节能减排考核工作,按照《河北省“双三十”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一)市级考核重点县(市):任丘市、黄骅市、东光县。

(二)市级考核重点企业:沧州市节能减排重点工业企业共5家,分别是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天一化工有限公司)、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大地化工有限公司、吴桥县宏光纸业有限公司和泊头市玉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二、目标要求(一)重点县(市)目标要求1.任丘市(1)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十一五”期间,所辖区域内节能重点企业完成节能量20.23万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所辖区域内节能重点企业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降低;按要求关停、淘汰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能力和设备。

(2)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化学需氧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8.2%,二氧化硫同比2005年削减11.8%。

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重点治理项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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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节能减排降碳
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15]57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6
【实施日期】2015.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要点》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2015年全市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2015年全市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要点
2015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防治大气污染、加速转型升级的关键一年。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形势要求,坚持节能、减排、降碳与削煤炭、治污染、惠民生相结合,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相促进,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为原则,狠抓区域、行业、企业、项目四个重点,强化经济、技术、法律、行政四种手段,确保全市单位GDP能耗及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比上年下降2.8%和3%,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完成省下达削减任务目标,为全力推进“五城”建设,努力打造沧州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升级版”做出应有贡献。

一、全面落实目标责任
(一)分解落实年度目标。

一是分解节能减排目标。

根据省下达全市2015年节能降碳目标,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大气污染程度、能源消费总量、能耗强度、前四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分解各县(市、区)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确保完成省下达的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

二是分解能耗增量控制目标。

根据下达单位GDP能耗降低率目标,兼顾改善民生需求,分解各县(市、区)规模以上工业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力争全市不突破62万吨标煤的控制目标。

三是落实目标责任。

一并下达各县(市、区)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能耗增量指标,其中单位GDP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目标,只要未完成市下达目标,该县(市、区)节能考核即为未完成等级。

下达各县(市、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削减目标,只要一项未完成市下达目标,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即为未完成等级。

督导各县(市、区)将节能降碳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重点企业,做到工作全覆盖、指标全量化、责任全落实。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
(二)搞好监测分析预警。

坚持规模以上工业用能月分析、全社会用电月会商及各县(市、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规上工业能耗情况季通报制度,跟踪研判全市及各县(市、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趋势,对能耗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坚持统计、农业、公安、商务、环保和电力等部门的减排协调制度,对减排目标完成进度滞后或列入责任书和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进展滞后或未按要求完成的,实施减排预警。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石化局、市统计局、市农牧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沧州供电公司)
(三)强化督导考核问责。

坚持季度通报、半年督导、年度考核制度,对上半年单位GDP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率不达标的县(市、区),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黄牌警示;对前三季度不达标的县(市、区),请市政府领导约谈或致信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全年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严格问责,采取除节能减排项目外的建设项目区域禁(限)批措施。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市工信局、市石化局)
二、力求重点领域突破
(四)工业领域。

大力推进重点行业全流程绿色化改造,在钢铁、石化等行业加快推广兼有“产品制造功能、能源转换功能和废弃物消纳及资源化功能”的工艺流程,从源头提高节能减排能力。

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加快电机系统、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推广应用高效锅炉、高效电机等节能技术和装备。

以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为重点,加快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力促在建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按要求运行达效。

力争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比上年下降4.2%以上。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石化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五)建筑领域。

着力提升建筑能效,严把新建建筑各关口,确保设计、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100%。

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中,全面推进绿
色建筑行动,总结推广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年内开工1个以上示范项目,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25%以上。

推动太阳能、地热能、工业余热等在建筑中一体化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达到43%以上。

具备热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实行按热计量收费。

市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比例达到50%以上。

加快推进城市和县城集中供热,市区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4%以上。

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加大现有污水管网改造力度和污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提高污水处理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

进一步建立健全保证污水处理厂长期稳定运行、在线中控等监控设施真实有效、及时维护等长效机制,确保半年、全年减排核查时减排量的有效认定,确保减排效益的正常发挥。

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对等级评定不达标的垃圾处理场实施改造,鼓励垃圾收集达到合理规模的市县建设或联合建设垃圾发电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以上。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六)交通运输领域。

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无缝衔接。

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要求,对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燃料消耗量核查,未列入达标车型表或燃料消耗量高于规定值的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严格控制黄标车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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