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证券法》的解读
解读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解读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正文】近日,新证券法正式颁布实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新证券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监管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解读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首先,新证券法加强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手段。
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机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重要信息。
同时,新证券法也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和处罚措施,有效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证券法加强了对内幕交易的惩治。
内幕交易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对象之一。
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大了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同时,新证券法还明确了内幕信息的范围和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三,新证券法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新证券法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并增加了相应的处罚幅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此外,新证券法还建立了市场禁入制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主体,可以采取禁止其进入证券市场的措施,强化了市场信誉的约束力。
最后,新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监管。
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中间环节,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新证券法明确了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职责,并加强了对其的监管力度。
同时,新证券法还增加了对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的机制,为规范市场秩序提供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打击内幕交易、加大处罚力度以及强化对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新证券法将有效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运行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新《证券法》解读.

场的发展经验 。
五.统一协调两法修改,对两法调整的法律边界进
行清晰界定,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 。
第三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6. 修改终止上市条件
① ② ③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 假记载, “且拒绝纠正”; 将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修改为“在 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责任。
2. 完善禁止“市场操纵”有关规定(第77条)
新《证券法》解读
主要内容
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二、《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三、《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证券法》修改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第一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两大关键词
规 范 发 展
三次审议
第一次:2005年4月24日 第二次:2005年8月23日 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
④
⑤
将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 宣告破产” 修改为“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
① ② 扩大了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 增设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学习解读ppt

目 录
Contents
0
资本市场证券宪法规范体系的建立
1
0
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员工持股计划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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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市场化注册条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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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法律体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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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上市时间的可预见性
5
0
严格的欺诈发行股票回购机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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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时间和发行失败制度7目 录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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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股票限售制度
8
0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限制交易制度
股票发行市场 03
化注册条件
新证券法赋予了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市场化法律地位,五个注册发行条件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发行条件基 本吻合,贯彻了科创板注册制试点成果。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展开】
公开、透明,制度化的公司治理必须建构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等制度建设和权力制衡 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核心技术和核心业务人员结构的稳定是保障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基础, 因此该条件成为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在股票发行注册规 则和指引制定具体的要求,如科创板要求发行人控制权及董监高最近2年保持稳定,不能有重大变化等。
新证券法以上交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为基础,明确了证券法规范的基本范畴,确立了注册制为核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了以持续 经营能力判断企业发行上市条件的基本原则;规定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及直接责任人、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及直接责任人员与发行人因虚假上市对投资人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并进行严惩;引入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引入奖励举 报制度和高额惩罚机制规制和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引入长臂管辖制度规范资本市场全球化带来的证券市场失当行为;规范违法超比例举牌上市 公司行为,限制超比例部分36个月不得行使表决权,解决了恶意举牌上市公司的难题;对证券市场交易结果恒定原则做了例外规定,解决了光 大乌龙指等程序化交易事件引发的证券市场风险;严惩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资本市场注册制合规体系基本建成。
新证券法解读

设备位号编号规则及含义按照《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统一规定》的要求,施工图中设备名称应与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名称一致。
位号的书写方法设备位号在流程图、设备布置图及管道布置图中书写时,在规定的位置划一条粗实线-设备位号线,线上方书写设备位号,线下方在需要时可书写设备名称。
(P IDCAD绘图软件中可自动生成)1)设备位号的组成每台设备只编一个位号,由四个单元组成,如下所示:M 03 101 A(1)(2)(3)(4)这四个单元依次是:(1)设备类别代号;(2)设备所在的主项(建筑单体/车间/工段)的编号;(3)主项内同类设备顺序号;(4)相同设备的数量尾号。
(1)设备类别代号按设备类别编制不同的代号,一般取设备英文名称的第一个字母(大写)做代号,(2)设备所在的主项编号按工程设计总负责人给定的主项编号填写,采用两位数字,从01~99。
特殊情况下允许以主项代号作为主项编号。
(3)主项内同类设备顺序号按同类设备在工艺流程中流向及立面位置的先后顺序编写,采用三位数字,其中第一位数字一般可采用楼层代号,从1开始,后两位为设备顺序号,从01~99。
(4)相同设备的数量尾号两台或两台以上设备并联时,它们的位号前三项完全相同,用不同的数量尾号予以区别,按数量和排列顺序依次以大写英文字母A、B、C…作为每台设备的尾号,在设备一览表中可以写作A/B或A-C…。
工艺图中管道及设置位号编号规则及意义管道代号编号规则及含义管道及管件的选用应符合我院《压力管道设计技术统一规定》和《化工管道设计规范》(HGJ8-87)的规定,按照《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统一规定》(HG20519.37-92)的要求,管道及仪表流程图中的管道应标注四个部分,即管道号(管段号,由三个单元组成)、管径、管道等级和隔热或隔声代号,总称为管道组合号(管道代号),一般标注在管道的上方,如下所示:PG 03 001 – 100 L1B - C(1)(2)(3)(4)(5)(6)管道组合号(管道代号)由六个单元组成,这六个单元依次是:(1)物料代号;(2)主项代号;(3)管道顺序号,以上三个单元组成管道号(管段号);(4)管道尺寸;(5)管道等级;(6)隔热或隔声代号。
【律师解读】关于新证券法的解读及几点思考

关于新证券法的解读及几点思考疫情渐趋平稳之际,近日更多的关注转向了新证券法的实施。
作为长期服务资本市场的律师,在此分享一下对新证券法的解读及几点思考。
一、新证券法出台的背景新证券法出台的背景主要是以注册制为核心的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诞生至今已有三十余年,从早期配合国企改制、到后来的股权分置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等,证券市场一直在兼顾证券市场基本规律与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过程中,不断的总结经验教训,循序渐进的改革前行。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体量及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升,我国证券市场改革终于进入深水区——以注册制为核心的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已提上议事日程。
这几年新三板实行注册制、股票发审改革、科创板的推出等已见注册制改革的端倪,并且将以注册制为核心的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提升到立法层面已日渐成熟。
需要说明的是,新证券法并非“全新”的一部法律,其相当部分内容在近年证券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均已有体现且细化,当下新证券法的出台更重要的意义是将近年体现以注册制为核心的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的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提炼并提升到更高的国家法律层级,形成以新证券法为主、证券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为辅的新证券法律监管体系。
二、新证券法修改新的导向及内容主要亮点新证券法修改主要体现的以注册制为核心的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实质是将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由以往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的模式切换为事前依法注册、重事中事后监管的模式。
虽然注册制相对于审批制有诸多明显的优势(如更体现市场化、法治化、与国际主流市场接轨等),然而是否会遭遇水土不服?比如:注册制首先面临的就是市场准入端把关不严,虚假陈述、欺诈上市等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趁虚而入的风险。
即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鉴于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违法风险与违法利益严重不匹配,因而也很难杜绝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加之我国信用体系及相关法规不健全,违法分子甚至可能钻空子规避处罚、或者即使对其处以巨额的经济处罚也难以执行。
新证券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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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思路
第一,为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空间。主 要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五个问题
第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的行为。
第三,推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第四,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提升投资者信心。
第五,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 场秩序 第六,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强市场监管力度。 第七,强化法律责任,纠正违规,打击违法。
七大思路
第七,强化法律责任,纠正违规,打击违法。 一是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与交易中,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是追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是增加了证券公司的责任规定 四是加大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是规定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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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上市公司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 券公司,要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收购 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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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 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或者审批; 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 会公开发行证券。
新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 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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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解读》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
•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 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 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 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 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 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 结算资金和证券。
整理课件
关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 《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 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 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这样的规定,是昔日在严防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制定 的。但目前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 开始被突破,实际中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 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等 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这确实需要法律上 给予支持。
整理课件
专栏之一: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公 司
•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美国于1970年通过《证券 投资者保护法》(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 SIPC)。
•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 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从而导致证券市场 单边性特点突出。
• 《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 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 《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 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 定。
新证券法解读简介
新证券法解读简介
新证券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中国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一项法律,旨在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证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修订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新证券法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力和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增强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能力。
2. 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新证券法明确了证券发行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的义务,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3. 增强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新证券法加大了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监管措施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4. 强化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新证券法明确了投资者的权利,包括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服务机构的投资者保护责任,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5. 完善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新证券法扩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和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促进了证券市场的诚信经营。
总体来说,新证券法是对原有证券法的修订和完善,旨在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新证券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文读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点变化
一文读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点变化一文读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点变化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证券法共十四章节内容,包括了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和现行证券法比较,除了明确注册制以外,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上市公司信批不再“指定媒体”、全面推行注册制及大幅提升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是新证券法三大焦点。
一、上市公司信披不再“指定媒体”新《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此前《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二、全面推行注册制这次修改后的证券法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于证券发行注册制作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
一是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
将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还比如,在债券公开发行方面,取消了公开发行债券要求公司有净资产的数额标准。
二是调整了证券发行的程序。
在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法定的注册机关这样一个基础上,取消了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并明确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对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审核。
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三是强化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
新证券法专设一章,对信息披露作了系统规定。
证券法解读
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直击资本市场焦点问题,在证券发行制度、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其中,投资者保护方面的要点如下:
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应充分了解投资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投资者也应当依法提供真实信息,证券公司违反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区分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销售、提供与投资者状况匹配的证券、服务,如果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证券公司负有相关举证义务,不得拒绝普通投资者提出的调解请求。
建立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完善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建立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要求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先行赔付制度入法,发行人如果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予以先行赔付。
完善了派生诉讼制度,规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派生诉讼的,不受《公司法》有关连续180日以上持股1%以上的限制。
探索了适应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参加”的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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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证券法》的解读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此次《证券法》修订工作历时近三年,涉及1998年《证券法》40%的条款。
新《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98年《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其中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删除27条,更多条款则作了文字修改。
为更好的理解新《证券法》,下面拟对照新旧证券法各个章节,对新《证券法》的修订内容作书面解析。
一、为金融创新预留法律空间新旧法条对比:1、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新《证券法》第2条增加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国务院可以依据《证券法》的原则,制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2、为未来可能实现的混业经营以及银行资金入市预留空间。
新《证券法》第6条在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删除98年《证券法》第133条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同时新《证券法》第81条增加“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3、拓展了证券交易场所。
新《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4、完善了证券交易方式。
新《证券法》的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采用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还可以采用“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新《证券法》的41条规定,证券交易除采用现货交易外,还可以采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5、允许证券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删除了98年《证券法》关于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6、可能重新启用“T+0”交易。
删除98年《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的规定。
修订解析: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处于转轨过程中的新兴市场,在发展和改革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证券法》应当正视日新月异的市场创新活动,特别是成熟证券市场中的一些必然出现的市场机制,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进行预见性的规定,才能避免“朝令夕改”,保证《证券法》在证券领域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本次《证券法》修改正是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为证券市场的发展预留了想象空间。
1、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从学理角度考虑,证券的种类则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衍生品种。
与98年《证券法》相比,新《证券法》对于纳入证券法律调整范畴内的证券种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基本涵盖了证券定义范畴内的全部种类,因而从根本上解决了98年《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仅仅针对股票、公司债券的问题,为证券法律法规的后续立法工作确定了较为完备的上位法体系。
2、为未来可能实现的混业经营以及银行资金入市预留空间98年《证券法》明确要求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而新《证券法》对此已经有所突破。
综观国际金融环境,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交叉和融合已成为当前各国金融发展的趋势。
我国目前尽管银行资金直接入市尚未有所突破,但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而且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参与证券市场,银行资金通过基金公司等形式已“间接入市”。
在此经济环境下,我们严格控制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似乎是不合时宜甚至显得是落后的。
但是在力推混业经营的同时,我们应当考虑的是,中国金融机构是否已经具备抗御风险的机制?混业经营的条件和时机是否已经成熟?贸然推行混业经营,如有不慎可能引发更大规模的金融风险。
因此,新《证券法》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下,预留了将来实行混业经营的可能性,这一规定比较符合目前中国金融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3、为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排除法律障碍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开发行的核准与证券上市审核作了区分,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尽管没有明确什么样的市场,但是通过法律给我国证券流通市场从证券交易所拓宽到场外交易市场预留了空间,为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排除法律障碍,既可弥补证券交易所融资功能的不足,又可丰富我国多层次市场体系,是大势所趋。
4、完善了证券交易方式,“做空”机制有望形成按照98年《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
新《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交易”。
与现货交易相比较,证券信用交易具有促进证券的流通性和可变现性,促进证券形成合理公正的价格等等自身的优越性,因此,我国业界建议证券交易除现货交易外还允许其它方式进行交易的呼声一直不断。
新《证券法》这一调整为实施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预留了法律空间。
5、证券“T+0”交易柳暗花明基于当时我国股市换手率过高,投机氛围过于浓重的背景,98年《证券法》禁止T+0的证券交易。
但目前我国股市无论是在运作的规范化方面,还是在监管制度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而且从技术上看,实行T+0已不存在障碍。
新《证券法》删除了“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的规定,有望重新实行T+0交易,这将改善市场的流动性,同时也有利于开放式基金等大机构的资金运作。
二、完善证券发行、交易制度新旧法条对比:证券发行方面:1、第10条明确定义了“公开发行证券”的概念,并且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2、将有关股票、债券公开发行的条件从《公司法》移入新《证券法》第二章中;3、第11条规定了发行保荐制度;4、就新股发行条件,删除了原《公司法》“前一次股票发行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和“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两个条件,新《证券法》第13条规定拟发行新股的公司须“具备持续盈利的能力”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5、第16条增加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条件;6、第21条增加了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制度;7、第26条明确了违法发行证券的法律后果;8、第35条规定了证券发行失败制度和发行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证券交易方面:9、第48条赋予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权;10、第50条关于上市条件的规定由原《公司法》152条修改而来,并放宽了公司上市的条件:(1)将拟上市公司总股本由不少于5000万,降低到不少于3000万;(2)删除开业时间三年以上且三年连续盈利的条件;(3)删除千人千股的规定,仅要求公开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且当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时,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降低为10%以上;(4)强调证券交易所在经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更严格的上市条件。
修订解析:与98《证券法》相比较,新《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交易方面的立法进步在于:1、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开发行的定义将证券发行明确区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
此处“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典型情况是股份公司定向募集新股,即累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证券法》对于非公开发行证券不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批,这对一些小型公司、高科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吸引战略投资者等提供条件。
但是此处“累计”如何适用,比如股份公司定向募集新股是否应将该公司原有股东累计计算入二百人的上限,尚待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
2、将原《公司法》关于证券发行的内容移入新《证券法》新《证券法》将原《公司法》与98《证券法》的职能重叠部分作了统一的调整。
立法本意应当是将那些不需要由新《公司法》规定的内容移植到新《证券法》中,使得新《证券法》作为公司法体系中的特别法,与新《公司法》可以互相补充互相对应。
使得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不再出现以往“一律两法”的现象。
3、确立证券发行的保荐制度及相关责任规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制度和职责。
引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公司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公开发行证券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不但要求发行人承担返还投资款项并加付利息,而且要求有过错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保荐人承担连带责任。
4、降低新股发行门槛原《公司法》要求拟再次发行新股的公司应“前一次股票发行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实际操作中公司前次发行后必须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方可再次提出发行申请,而从提出申请到获核准再到发行亦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这往往导致公司有好的项目却无法及时融资而错失商机,而当募股资金到位后市场环境早已事过境迁,上市公司无奈只好望洋兴叹。
新《证券法》删除了这一规定,有利于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尤其有利于高成长公司尽快进行融资。
原《公司法》要求拟发行新股的公司应“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而新《证券法》则取消了这一规定,在财务指标上只规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这就为那些盈利趋势良好但未必在过去三年里连续盈利的公司开了口子。
新《证券法》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作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之一,充分表明了健全的公司治理对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性,有利于提高发行新股公司的整体质量。
5、增加了证券公开发行前信息预披露制度证券发行的信息预披露制度有利于将拟发行证券的相关情况提前置于公众监督和审查之下,有利于提高证券发行的质量。
6、明确了证券发行失败的条件和责任对于采用代销方式发行股票的,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这有利于强化发行人的风险意识。
7、赋予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权新《证券法》确立了证券交易所自律性机构的地位,有权按照其制定的上市规则接受上市申请,或者决定暂行上市、终止上市。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应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而且,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法律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8、证券发行和上市环节相互区别原有《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证券相关法规的框架内,拟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和申请上市是相互衔接的,一旦新股发行经过证监会核准后,按现行相关规定,发行人即可持证监会批文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将安排其上市交易,不存在新股已发行而不能够上市交易的情形。
而在新《证券法》的框架内,公开发行的条件和上市的条件并不统一,公开发行的新股需要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除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外,还须符合证券上市交易的相关条件,证券交易所享有上市审核权。
因此,将来可能会出现已公开发行新股,因未符合上市条件而未能上市交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