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供应商名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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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使用与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充分运用公司规模优势,规范对供应商的统一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加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外包工程、供应材料质量,做好“合格供应商名录”的使用、管理、更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司范围内,已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详见附表)的各类材料采购工作中,对供应商的选择、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作为公司对材料采购供应商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所属各单位应遵照执行。供应商是指:公司以合同或协议形式,与外部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契约,将公司负责的业务(材料采购等)外包给专业、高效的服务提供商的经营形式。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原则、评价、管理、调整与更新。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和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颁布后,所属各单位签订新的工程供货合同或购买物资材料时,原则上必须从“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取,特殊情况按第五条办理。

第五条:“临时物资供应商”的选取与授权;

当遇到特殊情况,“合格供方名录”无法满足项目部、分子公司需求,需临时使用非合格供方名录内的供应商时,必须经过评价审批后方可

使用(一次购买物资金额小于0.2万元除外)。

(1)项目部、分子公司必须严格评审不在合格供方名录中的供应商,组织专业人员对供应商的资质情况、经营情况、物资供应保障能力、物资质量保障体系、供应商服务水平、物资价格水平、物资款结算支付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对其进行全面的评估.

(2)项目部需将评审结果形成书面文件上报公司备案后,方可使用(见附表《临时使用非合格供方名录供应商申请表》、附表《供应商评审表》)。

(3)申请通过的供应商仅限于该次招标采购临时使用。

第六条:如所属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选取供应商,公司将不予认可,且不予供应商签订任何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三章供应商的评价

第七条:“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的单位由公司各使用单位进行定期评价;

项目部、分子公司在一次物资采购执行完成后(含:季度物资采购和大宗物资采购),应及时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见附表《供应商履约评价表》,后附:样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使用单位,一份上报公司工程部(上报时间:按本办法第11条办理),做为公司考核、调整“外包单位(供应商)”的主要依据;

对一项物资采购合同或项目需跨年度执行的,项目部、分子公司

应在年度末对供应商的履约过程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公司负责将项目部、分子公司上报的供应商履约评价进行汇总,并结合供应商综合能力、合作意愿、价格水平对供应商进行年度评价(见附表《供应商年度综合评价表》)。

第八条:“供应商评价表”(后附:样表)主要有四个方面构成:质量、配合度、综合性价比、交期;

考核项目比重——(按4321原则),如总量按100%计算则:

质量-占40%,配合度-占30%; 价格-占20%;交期-占10%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应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一年中(上一年12月1日——本年11月30日期间)填写的所有“外包单位(供应商)评价表”汇总,并逐一填写此期间,对已使用的各外包单位(供应商)的综合评价,上报公司工程部。

第四章供应商的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在“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用单位时,不得放弃对其进行综合考察的过程,考察的主要内容:资质、规模、业绩、信誉等。(一)、查看证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主管部门签发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4、法人证或法人委托书;

5、劳动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安全资质证书》等;

(二)、考察:

1、对物资供应商实体的考察;

2、对法人或委托人的考察;

3、物资、设备供货能力的考察;

4、对其以往供货单位的确认;

5、以往业绩及信誉的考察。

第十一条:各单位从“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取单位后,还应依照公司已颁布的各项规定、制度,依据标地大小和分情况进行比价、招标、审核预算等工作。

第五章合格供应商名录的调整与更新

第十二条: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的定期调整和更新,原则上一年一次,在每年12月30日前公布次年的“合格供应商名录”。

第十三条: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分为若干类别,公司将陆续推出。如所属单位在选用供应商时,公司相应类别的“合格供应商名录”还未推出,所属单位应依照公司已颁布的其他规定、制度选取供应商。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颁布,在2013年月日起实施。

北京市公司服务公司

2013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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