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解读
新《广告法》特点及重点条文解读

重点条款解读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解读】1.行为主体: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非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实 施的诋毁、贬低行为,不按本法规制,以一般侵权进行规范。 2.贬低对象是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是很泛泛的表示自己的商品或 服务比其他商品或服务好,没有明示或暗示地指向特定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 务,一般不构成贬低。 3.形式:通过单方广告活动,而不是双方面对面的pk。 4.竞争目的:直接推销,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强于其他生产经营者;间接推销, 宣称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等。 5.手段: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对真实情况进行歪曲。(1)伪造比较结果或选 择不具有可比性的点进行比较。(2)设定不合理的比较条件。如对手商品性能 是在温度高的条件下使用效率高,自己商品性能是在温度低的条件下使用效率 高。(3)未在广告中进行比较,而是散布不实消息纯粹贬低对手。 如宣传对手原料不环保、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等。
【解读】(1)一般不要求全部表示,但是如果广告主为了达到推销的目的,要 “有表示的”,就要准确、清楚、明白——要客观、明确表述,以不引起消费者 误解为准。 (2)关注附赠的要求。(“买一赠一”、“来店有礼”等。)
重点条款解读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如不得使 用总理来京东的事件,用总理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得为推销口罩夸大呼吸道传染病疫 情信息等】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淫秽”指具体描绘性 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色情”指以撩起性兴奋为目的,展示或描述人类身体或人类性 行为的一种表现。如不得为推销内衣,无线端上线情趣内衣的“护士节”专题等。】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如不得使用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等】
解读新修订的广告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修订的广告法十大亮点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告法,新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新《广告法》主要有十大亮点: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新法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新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
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
新法禁止烟草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同时明确禁止利用其它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五是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新法新增规定,如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六是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
新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
针对广告扰民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
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七是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
新法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活动进一步加强管理,如新增规定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
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新《广告法》解读

I. 新广告法的主要变化 – “新瓶”装的是 “新酒”还是“旧酒” ?
“新酒” 抑或 “旧酒”
广告代言 vs. 广告表演
• 是否存在标准:
- 声望? / 名气? - 形象? / 画外音? / 卡通形象? - 积极推荐? / 不发声不动作?
• 目前临时性的处置办法
表演还是代言? -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 如何定义“广告代言人”? - 在实践中如何操作?
利用未成年人作 代言
• 严格禁止烟草广告
更细节的要求和相应处罚(举例)
•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 处罚: 最高罚款 100,000人民币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 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 处罚: 罚款 5,000- 30,000人民币
•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 关闭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新旧广告法下关于虚假广告的罚则对比
行政处罚措施 对广告主的行政处罚 《旧广告法》 行为罚则 责令停止发布、并以 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 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 影响 《新广告法》 一般情节: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 响 情节严重: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 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 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金钱罚则 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 一般情节: 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情节严重: 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广告费用无法 计算或者明显 偏低时的罚款 金额 / 一般情节: 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加重情节: 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 下 / 2年内3次,五倍以上十倍以 下 / / 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政处罚 《旧广告法》 没收广告费用,情节 严重的,停止广告业 务 《新广告法》 一般情节: 没收广告费用 情节严重: 可以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 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 登记证件
新旧广告法对比有哪些重大变化

新旧广告法对比有哪些重大变化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广告法进行了修正,新法与旧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对比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点重要变化,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变化的梳理。
新旧广告法对比有哪些重大变化第一:广告主体变化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新旧变化:新广告法中,广告主体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部分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四部分——广告代言人。
并完善了广告代言人及其法律责任制度。
第二:代言行业变化新法规定:以下行业不得代言:医药、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和培训、招商。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植养殖等。
第三:不得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代言人未成年,不满十周岁都不允许代言哟!很多可爱的童星,你将看不到了。
第四:惩罚力度变化新法:代言人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情节较轻:没收广告费用,并处3-5倍广告费罚款,无法计算金额或金额明显偏低的处20-100万罚款。
情节严重:没收广告费用,并处5-10倍广告费罚款,无计算金额或金额明显偏低的处100-200万元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
最厉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构成犯罪的,依旧追究刑事责任。
旧法:惩罚力度为1-5倍广告费。
第五: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人职责变化新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极限用语变化关于广告法修正后的最大改变,就是极限用语的处罚从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了新广告法第55条的罚款二十万元起!以下这些词再也不能出现在营销文案中了,千万不要触雷哟!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第一品牌、金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终极、顶尖、最受欢迎、王牌、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广告法新规定

广告法2023年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通过对广告市场旳规范,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公布广告。
对消费者启到一定旳保护作用,对药物广告旳内容也有明确旳规定。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旳有关新广告法旳最新消息,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增进广告业旳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旳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简介自己所推销旳商品或者所提供旳服务旳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公布广告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公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旳广告经营者公布广告旳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旳规定。
第四条广告不得具有虚假旳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公平、诚实信用旳原则。
第二章广告准则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助于人民旳身心健康,增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旳提高,保护消费者旳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旳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旳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阻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阻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反社会良好风尚;(六)具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旳内容;(七)具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旳内容;(八)阻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旳其他情形。
新广告法全面解读

新广告法全面解读新广告法全面解读□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冉晋我们每天都在不知不觉中接触到广告,而广告又在潜移默化之中影响着我们对于商品和服务的选择。
一旦对广告把关不严,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新修订的《广告法》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新法究竟有哪些重要的修改,又会给经营者、广告商和普通消费者带来哪些重大影响呢?对广告代言人的规制当今广告市场,请明星做代言人早已是家常便饭,但相关法律对此却毫无规范,导致明星代言引发了诸多争议和问题。
相比旧广告法,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做出了严格规制,全文共提及“广告代言人”11次,现将主要规定整理如下:一、代言人定义。
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广告主自己或员工做的代言不受新广告法的限制。
比如格力董事长董明珠为格力产品代言,她就不属于“广告代言人”。
二、代言前提:广告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服务。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换言之,如果代言人想为某件商品或某项服务代言,必须先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
三、领域限制:不得代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分别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四、年龄限制: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这条对接了我国民法关于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这类未成年人完全不具备辨别判断自己行为的能力,通俗说就是无法辨认其代言商品或服务的优劣,故不具备代言广告的资格。
近年来童星代言广告愈演愈烈,新广告法的出台无疑为此热潮泼了一盆冷水。
五、虚假广告民事责任:代言人须连带赔偿。
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上述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新广告法关联内容解读

新《广告法》关联条款解读9月1日施行的新《广告法》在诸多方面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很多条款涉及到我公司目前对外宣传的内容,现将新《广告法》中与公司密切相关的内容摘录并解读如下: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解读:广告中的各项内容不能有错误或含糊不清,赠品或赠送的服务也应当明确。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解读:该条中的各类禁止性规定对我公司影响最大。
旧《广告法》中也对此有过类似规定,新广告法将其更加细化。
由九项内容变为十一项内容。
其中第二项“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我公司没有直接违反的情况,但有些广告出现了外国元首、国内外名人的形象,目前虽无法直接套用上述条款,但从肖像权的角度讲,我们是有侵权嫌疑的,最好不要出现。
另外重点是第三项中的“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是目前违反广告法最多的条款之一,绝对化用语包括: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最具、最便宜、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王牌、销量冠军、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等等词汇,这些都属于禁止出现的内容。
2023年广告法解读

2023年广告法解读
新广告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简称,该法于1995年2月1日实施,历经2015年、2018年两次修正。
新广告法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新广告法还规定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新广告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广告行业的监管和规范,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新广告法也加强了对广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
总之,新广告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广告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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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广告法解读2015-12-10 浏览:1392 编辑:陆政妍手机版一、概述我国现行《广告法》(以下简称“现行广告法”)制定并生效于1994年且21年未曾修改,此期间尽管不断有各种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与地方法规出台,但不论市场经济大环境还就是广告业内小环境都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广告法已越来越赶不上时代的发展步伐。
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9月1日生效。
新广告法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业界强烈反响,其修改幅度之大、从未有过的严厉、细致的规定也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
那么,新广告法有哪些重大修改呢?对于哪些行业与人群有明显影响呢?本文主要从广告代言人、广告内容细则、虚假广告、未成年人保护、互联网广告等重大修改点展开分析,并对本次修法的影响进行初步预测。
二、新增广告代言人的规制当今广告市场,请明星做代言人早已就是家常便饭,相比现行广告法对此无任何规定,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做出了严格规制,全文共提及“广告代言人”11次,现将主要规定整理如下:(一)广告代言人定义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就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她组织。
因此广告主自己或员工做的代言不受新广告法的限制。
例如聚美优品CEO陈欧为聚美优品代言,格力董事长董明珠为格力产品代言,这些都不受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限制。
(二)代言前提:广告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服务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换言之,如果代言人想为某件商品或某项服务代言,必须先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
例如今年年初被热炒的“成龙Duang事件”中,成龙自己显然就没用过霸王洗发水,因此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成龙不得提供代言服务。
(三)领域限制:不得代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与第十八条第(五)项分别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例如陈宝国为鸿茅药酒的代言广告,由于鸿茅药酒为食药监部门注册的药品,上述广告就必须叫停。
(四)年龄限制: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这条对接了我国民法关于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该类未成年人完全不具备辨别判断自己行为的能力,通俗说就就是无法辨认其代言商品或服务的优劣,故不具备代言广告的资格。
近年来童星代言广告愈演愈烈,新广告法的出台无疑为此热潮泼了一盆冷水,例如Kimi、田雨橙、王诗龄等一批童星自9月1日起都不得作任何代言。
(五)虚假广告民事责任:代言人须连带损害赔偿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上述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两层意思就是,与生命健康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代言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而其她产品与服务,代言人承担有过错(明知或应知虚假)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六)广告代言人的行政责任:罚款及3年禁言期新广告法针对广告代言人设置了专项处罚,即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或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也就就是说,代言明星在上述情况下不仅颗粒无收,还要被倒罚1-2倍的代言费。
然而,明星通常就是为多家厂商代言的,被处罚一次或许不会影响其为其她厂商代言,为了惩戒虚假广告的代言人,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了代言虚假广告受处罚后的3年“禁言期”,即对在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不得代言。
虽然此处没有明确说明,但笔者推断此规定不仅限制了代言人三年内不得接“新活”,而且已经代言的广告(不论虚假与否)也都要拿下。
由上文可见,新广告法首次出现广告代言人就对其作出了大幅且细致的规制,不论就是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代言人均须认真了解上述规定,否则一不小心就会遭遇巨额处罚或赔偿争讼。
三、修改或新增了具体商品或服务广告内容的规制现行广告法仅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的广告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制,而我国市场经济经过20余年的发展,敏感或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发生了巨大变化,新广告法在上述类别之外,还对其她商品或服务类别提供了具体规定。
现就新广告法涉及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广告内容的规制分述如下:(一)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1、扩大了不得做广告的药品范围:关于不得做广告的药品,新广告法第十五条将现行广告法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扩大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与治疗方法”。
此类药品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药品,有专门的生产购销渠道,因此不允许也无必要公开做广告。
2、新增处方药的广告范围:针对处方药广告,新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上述不得做广告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卫生部与国家食药监总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因此,9月1日之后在医药专业刊物以外就瞧不到处方药广告了。
3、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禁止内容扩大至医疗服务,并调整相关细则| (1)医疗服务纳入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禁止内容范围:现行广告法对医疗服务广告并未作出规制,客观上纵容了当前医疗机构广告的乱象。
但由于医疗服务与药品、医疗器械同样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因此新广告法将其纳入到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相同的禁止范围上,就是合情合理的。
| (2)调整了禁止内容的细则新广告法第十六条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内容做了两点调整:一就是去掉了现行广告法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科学”的限定,换言之不论科学与否,凡就是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一律禁止;二就是不得请代言人,这点本文第二点已提及。
4、调整了药品广告的特别规定:现行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表述为“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
“以……为准”背后意思就是可以发挥,但“不得不一致”就要求必须一致,这就极大压缩了厂商“打擦边球”的空间。
该款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广告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或使用”。
5、新增了医疗器械广告的特别规定:现行广告法对医疗器械广告无特别规定,新广告法则新增了对医疗器械广告的明确要求。
对个人自用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与使用”;对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6、新增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禁止性规定:由于医药行业的高门槛、高风险以及相对较高的利润,使得大量非医药广告频“打擦边球”,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就是医药产品或服务而花高价购买或接受,却因实质上不具备有效资质、成分与技术,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与利益,杜绝非医药打医药的幌子,新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她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7、新增保健食品的特别规定:保健食品就是维护人体健康的食品,也就是最接近药品的非药品商品,因此成为相关厂商“打擦边球”的高发领域,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疾病功效的保健食品广告大有人在。
针对此,新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1)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2)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3)不得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4)不得与药品、其她保健食品进行比较,(4)不得请广告代言人,(5)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8、新增变相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禁止性规定:随着近年掀起的“养生节目热”,各种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与保健食品也掺杂在这些节目中,难免变相广告之嫌。
新广告法第十九条对此作出了规制:媒体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 婴儿食品广告母乳就是婴儿最好的食品,目前人类尚未研发出真正的母乳替代品,但总有少数厂商将手伸向这一市场,企图诱使家长购买所谓母乳替代品。
针对此,新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体或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与其她食品广告。
所以我们也瞧到部分厂商为了保护自己,在广告上注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
(三) 农药、兽药、饲料与饲料添加剂广告现行广告法仅对农药广告做出了规制,而缺失了与农业养殖户休戚相关的兽药、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的规定。
相对于城市消费市场,农村农资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更高,农民对广告的依赖性更强。
因此,新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1、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2、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3、不得说明有效率;4、不得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画面。
例如某饲料广告中一名老农以养猪户的身份夸奖该饲料如何如何好,猪吃了保准能肥多少斤,新广告法生效后就不允许了。
(四) 农种与种养殖广告与上一条类似,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等农种也就是重要的农资,种养殖服务也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为此,新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1、不得做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2、不得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3、不得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作保证性承诺;4、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五) 烟草烟草就是一种特殊商品,能够使消费者上瘾,而且吸烟不仅危害吸烟者健康,其“二手烟”对周围人群也十分不利,因此公共场所禁烟就是各国大势所趋,各国法律对烟草广告也有着有严格的规定。
在现行广告法的基础上,新广告法全面收紧了对烟草广告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媒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