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南江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地址
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川保监复[2009]33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7.21
【实施日期】2009.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
司南江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川保监复〔2009〕335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南江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地址的请示》(中华财险川发〔2009〕245号)收悉。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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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doc

厦集财购[2013]04号关于2013-2016年度集美区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区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镇(街)财政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定点保险行为,节约财政资金,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和区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集府[2007]51号)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现就我区2013-2016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车辆定点保险范围。
我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轿车、大客车、越野车、旅行车、面包车、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辆;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二、定点保险公司和保险期限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一中标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第二中标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和第三中标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等三家保险机构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企业。
在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内,各单位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机动车辆,在办理车辆保险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定点保险公司按承诺的保费折扣率和其他优惠条件,为投保单位提供车辆的保险服务。
三、投保险种基本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
其中,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按重置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10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每座5万元投保。
单位可直接投保上述险种。
全车盗抢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为可选险种,单位可以决定是否投保。
其中:全车盗抢险的投保价值按车辆重置价投保,范围仅限购买5年以内、新车购置价15万元以上的新车。
除基本险种和可选险种以外,投保单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减险种(保额)的,应事先报经区财政局批准。
四、定点保险的办理各单位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应按《2013--2016年度集美区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定点保险界定表》(详见附件)进行投保,并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上门办理承保手续,每次向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_保监发〔2006〕52号

如果保险公司承保的附加风险受位于不同地点的风险影响时,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物质损失引起 的供应商、客户以及相互关联的风险,无论它是在标的物所在地或其它地点,每个地点可被看作一 个独立的危险单位,但利润损失风险不能划分。
当标的包含已知和列明的位于其他地点的相关延伸风险,包括由于物质损失引起的但不限于供 应商、客户以及相互关联的风险,而且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记录在案时,每个地点可被看作一个独立 的危险单位,但利润损失风险不能划分。
本通知所发布的指引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危险单位的定义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 1 号: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
“危险单位”是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见《保险法》第一百条)。保险事故概 率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同概率情景之下的最大可能损失有着很大的差别。保险公司一般将概率 情景分为两类:普通保险事故和极端概率事故。普通保险事故与极端概率事故的区别主要在于两方 面:一是发生概率,极端概率事故的发生概率要大大低于普通保险事故;二是损失范围,普通保险 事故的损失范围通常限定在单一地点,极端概率事故(如高烈度地震、飓风、海啸等)则往往波及 广大地域。我们通常所言的危险单位划分主要指普通保险事故情景下的最大损失范围划分,极端概 率事故则主要通过累积风险控制进行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水电站:是将水能转换为电能的综合工程设施,它包括为利用水能生产电能而兴建的一系列挡 水、引水、发电等建筑物及安装的各种金属、发电设备。水电站除发电所需的建筑物外,如设有防 洪、灌溉、航运、过木、过鱼等其他建筑物,则称为水利水电枢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表彰浙江保险业“行业文化建设年”先进集体和优秀工作者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表彰浙江保险业“行业文化建设年”先进集体和优秀工作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浙保监办发[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表彰浙江保险业“行业文化建设年”先进集体和优秀工作者的通报(浙保监办发﹝2011﹞66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社团: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经研究决定,特授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10家单位“浙江保险业‘行业文化建设年’先进集体”称号,授予毛慧春等38人“浙江保险业‘行业文化建设年’优秀工作者”称号。
一、先进集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二、优秀工作者(以姓氏笔画排序)天安保险毛慧春渤海财险王冬仙长安责任 XXX新华人寿叶舒宁华泰财险 XXX民生人寿孙少春太保人寿庄才钱国寿产险许堃英大泰和何志琴永安财险吴方方利宝保险张茜茜大众保险李灵霞安信农险周立长生人寿周忠阳光财险周青青阳光人寿林华松中华联合林初强浙商财险林怡中宏人寿林益文联泰大都会罗茜平安财险金敏晓民安保险宣水林华泰人寿封丹琴平安人寿施佳人保健康胡喜春中国人寿胡颖太平人寿夏清国泰人寿袁泓煜合众人寿梁丹华幸福人寿黄国光泰康人寿彭燕飞国华人寿斯颖君太保财险曾建宁人保财险葛俊松安邦财险董悦华农财险潘卫表光大永明潘贝贝华安财险潘建东希望全行业认真学习以上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继续深入推进行业文化建设,不断提升行业发展软实力,增强行业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把浙江打造成全国领先、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保险强省”而继续扎实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01•【文号】保监发[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7〕6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进生猪保险发展,加快生猪保险体系建设,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生猪保险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也是我国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
发展生猪保险,是稳定生猪生产、妥善解决生猪问题诸多措施中的重要一环。
发展生猪保险,有利于帮助农户分散转移风险,调动养猪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提高生猪产业防灾防疫能力,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保险业要高度重视生猪保险工作。
全行业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大力推动生猪保险体系建设。
二、建立健全生猪保险体系的具体措施(一)切实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在建立生猪保险体系时,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从能繁母猪保险入手,积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要采取有效措施,按国务院文件关于能繁母猪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遵循“边试点、边推广、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大力推进能繁母猪保险,为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和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打下基础。
1、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能繁母猪保险试点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服务网络机构,提高产品开发能力,组建和培训人才队伍,在经营中不断积累经验。
保险机构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参考

保险机构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参考目录一、综合类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 (18)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50)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 (57)5、《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64)6、《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说明》 (65)7、《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660)8、《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714)9、《苏州保监分局行政许可、现场检查、行政处罚、信访工作方面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 (768)二、机构类 (80)10、《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80)11、《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94)12、《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98)13、《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06)1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110)15、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121)16、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126)17、《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37)18、《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38)19、《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149)20、《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的通知》 (151)21、《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验收指引细则》 (156)22、《关于印发〈江苏保险业高管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59)三、保险中介机构 (165)2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165)24、《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182)25、《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199)26、《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213)27、《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217)28、《关于执行保监发〔2016〕82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220)29、《关于做好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221)一、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部分财产保险机构摩托车交强险承保业务存在违规现象的情况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部分财产保险机构摩托车交强险承保业务存在违规现象的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甬保监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部分财产保险机构摩托车交强险承保业务存在违规现象的情况通报(甬保监发〔2012〕44号)各市级财产保险机构,市保险行业协会、慈溪市保险行业协会:近期,我局派出调查组对信访投诉反映集中的镇海区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情况进行了暗访调查,并对存在问题的部分保险机构采取了监管措施,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暗访调查基本情况七月以来,我局信访投诉渠道反映,部分保险机构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承保摩托车交强险积极性不高,拒绝、拖延承保交强险和强制搭售商业保险的现象,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
我局派出调查组对镇海区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情况进行了暗访调查,发现部分保险机构存在拒保、变相拒保及强制搭售商业保险等问题。
(一)拒绝或变相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部分中小保险机构存在以没有单证无法出单为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的问题。
浙商财险镇海支公司前台工作人员表示支公司没有摩托车交强险保单,无法办理摩托车交强险业务;中华保险镇海支公司前台工作人员表示对续保业务可以承保,但不承保新保业务;安诚财险镇海支公司工作人员推荐去车管所附近投保,称支公司无单证,后改口称也可以出单,要求客户先缴纳保费,保单在一周后来取。
(二)营业大厅无法办理摩托车交强险业务人保、太保财险镇海支公司的营业大厅均不能承保摩托车保险业务,两家机构工作人员均称联合在车管所附近设置保险服务点,专门负责承保摩托车、电瓶车保险业务。
(三)交强险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在镇骆路27号(车管所附近),显示为人保和太保公司的“摩托车、电瓶车保险服务点”,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要投保摩托车保险业务,必须按照467元的“套餐”投保,如果客户只投保交强险,该服务点系统无法出单而不能承保,推荐去其他中小保险公司投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31•【文号】保监财会[2010]1638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163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为改进偿付能力监管信息化水平,提高监管效率,我会决定于2011年1月1日起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
系统启用后,各公司应通过该系统向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和各项专题财务报告的电子文本,不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寄送光盘方式报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报送内容各公司下列报告的电子文本应通过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季度、年度);(二)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半年度、年度);(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管理建议书;(四)保险公司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五)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
报送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还应当按照《关于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5号)的要求,同时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成员公司以及所属境外成员公司的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等报告;不需要报送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06〕701号)的要求,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年度财务报告。
各公司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说明》、《偿付能力报告因子代码表》、《年度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和《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要求报送监管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监管材料报送情况的通报-豫保监发[2007]11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监管材料报送情况的通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监管材料报送情况的通报(豫保监发〔2007〕112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郑州营业管理部:近期以来,为收集、汇总有关工作信息,切实加强和改善监管工作,我局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和通知,要求各公司组织报送有关材料。
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公司对报送材料工作比较重视,能够认真、及时组织上报,但同时也有一些公司在材料报送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有关材料报送情况(一)管理人员流动及受行政处罚有关材料报送情况。
2007年3月20日,我局下发《关于印发高管人员管理、创新发展以及职场建设等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保监发〔2007〕20号),要求各公司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本单位《管理人员流动情况统计表》和《管理人员受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据统计,第一季度未上报《统计表》的公司有:人保财险、阳光财险、太平洋人寿;第二季度经电话催要后,未上报《统计表》的公司有:安邦保险、太平洋人寿;截至10月25日,仍未报送第三季度《统计表》的公司有:平安产险、太平保险、中华联合、华安保险、阳光财险、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民生人寿、合众人寿、长城人寿。
(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关材料报送情况。
2007年10月16日,根据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我局治贿办向辖内各省级保险分公司下发了《关于统计上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数字的通知》,绝大部分单位接到通知后,高度重视,及时统计汇总相关数字,并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我局治贿办上报了相关材料,但太平洋人寿、长城人寿、天安保险、合众人寿等4家公司未按时上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与开业验收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与开业验收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辽保监发[2005]55号•【施行日期】200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与开业验收指引》的通知(辽保监发[2005]55号)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中华联合、太平、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为指导并规范辽宁省(大连除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与开业验收工作,我局制定了《辽宁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与开业验收指引》,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辽宁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与开业验收指引为指导并规范辽宁省(大连除外,下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与开业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辽宁省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不含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在我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及营销服务部。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含营销服务部)申请筹建与开业工作流程(一)申请筹建1、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分公司筹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向辽宁保监局提出申请。
申请在辽宁省内设立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及营业部的保险公司应向辽宁保监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总公司批准文件;(2)设立申请书;(3)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报告(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其提交的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可以未经审计);(4)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5)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