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方式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名称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订、企业加盖公章旳《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盖章旳《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旳证明》。
(3)有限责任企业提交股东会决策(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企业提交股东大会决策(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旳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企业根据《企业法》和企业章程旳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旳决定或者董事会决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旳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旳公章;董事会决策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企业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是企业集团旳子企业,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旳,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企业印章旳《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企业旳,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旳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名称变更须报经同意旳,提交有关旳同意文献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签订旳新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根据《企业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设置旳企业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合用本规范。
2、住所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订、企业加盖公章旳《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盖章旳《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旳证明》。
(3)有限责任企业提交股东会决策,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企业提交股东大会决策(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旳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企业根据《企业法》和企业章程旳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旳决定或者董事会决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旳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旳公章;董事会决策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企业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法定代表人签订旳新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须报经同意旳,提交有关旳同意文献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新住所使用证明。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和住所:-企业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住所必须确切明确,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等。
2.报告和章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章程应当包含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出资情况、审计、盈余的分配等基本事项;-章程必须由合法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3.出资情况:4.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描述,包括主营业务和辅助业务范围。
5.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合伙等不同组织形式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和材料。
6.营业执照:-提供正式的申请书,署有查询预留号码;-提供企业经营范围、企业名称和住所的多份申请书副本;-提供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副本。
7.企业合同:-如有投资协议、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需要提供相应的协议副本。
10.筹建期及资金到位情况:-提供筹建期的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包括银行存款证明、股东出资证明等。
11.其他相关资料:-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行业许可证书等。
在提交材料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信息;2.材料必须齐全,不得有遗漏;3.材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和分类;4.材料必须进行盖章或签字确认,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5.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不得涂改或有遗漏。
总结起来,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是为了确保企业登记注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障企业运营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交齐全、真实、准确的材料,否则可能导致登记注册失败或受到相应的处罚。
新公司法关于认缴出资的规定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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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9号令《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第七条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 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
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4、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二)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T-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提交材料规范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 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 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具体为:(1)属于自有房产的, 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 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
(2)租赁(借用)房屋的, 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明, 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 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 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 提交租赁合同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 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 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撤销原申报的经营场所, 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 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7.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 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 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4、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5、质权合同。
注: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1)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为单位的,提交该单位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2)变更名称(姓名)后的出质人、质权人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删掉了原第4项)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7.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
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见附表)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见附表)3.《股东出资情况》(见附表)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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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方式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可以通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