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培养方案3-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2013级本科)一、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全球化趋势要求,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现代管理、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并能独立分析和解决企业运营实际问题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高级专业人才,满足各类工商企业和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专业人才的需求。
二、培养要求根据“基础扎实、口径拓宽、注重应用、提高素质”原则,经过学习达到如下要求:1、品格素养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专业素养。
2、专业知识掌握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人力资源规划、工作分析、职业生涯、人员选聘与测评、培训与发展、绩效与薪酬管理等基本专业知识;熟悉我国劳动人事政策与法规,以及国内外人力资源管理的最新动态。
3、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人际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分析解决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专业能力;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方法,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地开展调研活动,具备基本的研究能力;熟练应用计算机的能力以及一门外语的基本听、说、读、写能力。
三、主要课程设置企业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英文原版)、组织行为学(英文原版)、组织与职位管理、绩效与薪酬管理、人力资源选评与开发、人事心理学、跨国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软件应用等。
四、学制四年。
五、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1、模拟实验与软件应用:在人力资源管理实验室中进行招聘面试、个性测验、管理沟通等情景模拟式实验,以及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应用的实际操作。
2、社会实践:结合教学,组织模拟实验、调查、咨询等实践活动。
3、毕业实习:第四学年安排为期12周的毕业实习。
六、授予学位管理学学士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教学计划时间分配表(以周计)注:①实践1:军训(第一学期)(2周,1学分)②实践2:《组织行为学(英)》课程实践——企业专题调研(2周,1学分)③实践3:独立研究——专题调研或学术论文训练(2周,1学分)④实践4:《薪酬与绩效管理》课程实践——企业综合调研(2周,1学分)毕业实习:共12周,其中第七学期5周,第八学期7周,6学分;毕业论文在第8学期共8周,8学分。
浙江工商大学文件

浙江工商大学文件浙江工商大学本科专业评估工作方案浙商大教〔2016〕314号一、评估目的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和发挥专业评估在保障和提升教学质量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常态化的专业评估制度,全面评估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与人才培养质量,健全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学院进一步重视并加强本科专业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内涵建设,突出专业特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评估原则贯彻教育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并坚持以下原则:导向性原则。
通过开展专业评估工作,进一步促进全体师生员工把本科教学作为最基础、最根本的工作,使学院精力、师资力量、资源配置、经费安排等都体现以教学为中心,不断加强专业建设和改革,努力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快提升专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发展性原则。
通过开展专业评估工作,诊断专业发展— 1 —和建设中的问题,提出具有前瞻性的专业发展建议,进一步促进学校、学院、专业分级建立科学、系统、能够促进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
高效性原则。
专业评估工作基于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对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要求,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注重数据分析和事实判断,简化评价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评估指标评估指标详见附件1。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专业评估指标体系设有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内涵三个层次。
其中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20个、内涵51个,每个一级指标下另设“问题诊断、分析及改进措施”,涵盖专业的培养目标与人才培养方案,教师队伍及其教学水平、教学投入和培养培训、实验室与实习基地、信息资源、教学经费和教学资源的使用情况,课程教学、实践教学、教学研讨与教学资源开发、毕业论文的制度建设、使用考核情况,教学管理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学生服务、质量保障等教学管理情况,学风、人才培养目标实现情况和就业与社会评价情况。
XXXX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XXXX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T为了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管理,实现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促进专业设置整体优化,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应围绕学校创办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充分发挥学校现有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才市场需求、新兴学科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需要。
第三条学校提倡拓宽专业口径,灵活设置专业方向,淡化专业意识,按专业大类招生和培养,同时严格控制专业数的增长。
第四条为培养宽厚型、复合型、开放型、创新型人才,学校实行全日制本科生跨学科修读第二学科(专业)、辅修(专业)制度,允许学业优良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修读另一个专业的主要课程。
第五条本科专业设置及调整,必须进行科学论证,严格履行各项程序。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第六条各院(系)独立或跨院(系)联合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布局的规划;2.具有完整的院(系)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3.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4.应有支撑新设专业的相关学科、专业条件及相关科研基础,能配备完成新专业教学计划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5.原则上应具有连续两年以上的本校第一学科(专业)方向、辅修(专业)或第二学科(专业)的办学经历。
6.基本具备新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所需经费均需落实)。
7,对于跨院(系)设置新专业,相关院(系)已经协商落实所必需的师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8.申请设置辅修(专业)、第二学科(专业)的院(系),需具有开设相关专业的基本办学条件。
第七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要求及程序与设置新专业相同。
第原则上各院(系)每年新设专业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设专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审批程序及要求第九条专业审批(含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育部年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60 /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61 / 48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本科院校“十二五”优势专业建设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本科院校“十二五”优势专业建设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浙教高教[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本科院校“十二五”优势专业建设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2〕70号)各本科院校:根据《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1〕1358号)和《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 2015年)》(浙教高科〔2011〕153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十二五”期间全面提高本科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教高教〔2011〕170号)等文件精神,我厅组织了本科院校“十二五”优势专业建设项目的推荐评审工作。
经学校申报、专家评议、我厅审核,确定中国美术学院的绘画等150个专业为本科院校“十二五”优势专业建设项目,现予公布(详见附件)。
实施“十二五”优势专业建设项目,旨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希望各高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结合自身的办学定位和学科特色,注重内涵发展,加强教学团队建设,切实推进培养模式、课程教材、教学方式方法、教学管理等专业发展重要环节的综合改革,优化人才培养方案,促进人才培养水平的整体提升,形成一批教育观念先进、改革成效显著、特色更加鲜明的专业点,引领示范本校其他专业或同类高校相关专业的改革与建设。
希望各优势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切实担负起建设责任,积极探索,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建设成效。
浙江省教育厅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附件:。
学院专业建设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专业建设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提高专业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与评估机制,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教高厅(2011)2号)以及《学院“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二条主动适应国家和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期、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依托已有学科基础,加强整合,尤其要密切与产业(行业)的联系,扶持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专业方向),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吻合度,强化发展特色,形成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的结构布局合理、特色明显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四条新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规定;(二)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S)以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四)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五)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六)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七)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五条对下列专业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一)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二)社会需求不大、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S)学校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扎实的专业;(四)经2、3次校内专业评估均不合格的专业;(五)云南省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六)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浙商大教〔2013〕2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十二五”期间全面提高本科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1〕170号)精神,充分发挥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教学项目)在推进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上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更好地做好项目的审核立项、中期检查、绩效评估、验收等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可适用于经教务处上报或评审的国家级、省级、校级的各类教学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预算绩效评估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类型与资助第三条各类国家级、省级教学项目类型根据教育部或教育厅相关文件确定,学校按上级要求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
第四条校级教学项目根据项目内容和范围可分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践基地建设、创新项目等8大类,具体见附表。
第五条校级项目通过建设成为省级或国家级项目后,学校已经资助的经费将做为上级要求的配套经费,不再重复配套。
— 1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六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评审、公示、下达任务书四个基本程序。
第七条教务处根据教育部、教育厅的通知,或学校的教学建设与改革的需要,下发项目申报通知。
各学院(部、系)认真组织申报,并择优上报教务处。
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不同类别的教学项目不能超过2项。
第八条教务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九条如果是教育部、教育厅要求申报的项目,学校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推荐;如果是校级项目,则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给予立项。
第十条经批准的项目,需鉴订项目任务书。
任务书一旦确立后,项目承担者须严格执行,保证按期完成。
因特殊情况需修改任务指标或改动课题组人员时,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批准后生效。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3]13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3]13号1993年7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地方、中央部委的管理权限,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增强普通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当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同时又要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考虑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或拓宽专业服务方向等办法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
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的条件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以每年60人为宜,不低于30人;(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三)应与学校已设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能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能有比较稳定的专业基础课程(工学类专业含技术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和学生宿舍、食堂等必备的条件。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专业自评报告模板-浙江工商大学教务处
附件3浙江工商大学专业评估自评报告所在学院:专业名称:专业负责人:联系电话:专业负责人签字:学院负责人签字:年月一、专业基本情况专业名称专业代码所在院系近三年招生数人学位授予门类本专业设置时间年本专业累计毕业生数人首届毕业生时间年本专业现有在校生数人优势(特色)专业□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平台数国家级:个省级:个校级:个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位学历所学专业毕业院校职称职务学校通讯地址电话办公:手机:电子信箱邮政编码专业发展历史沿革(≤600字)专业的支撑学科及建设情况(≤600字)专业特色和优势(≤600字)二、专业自评内容1. 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1.1专业定位与人才培养目标1.1.1专业定位和服务面向本专业的办学定位和服务面向是什么?本专业的社会需求状况如何?本专业的办学定位如何体现社会需求及学校办学定位?与省内同类院校的差异度及特色?1.1.2人才培养目标培养目标的表述。
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的关系如何?毕业生主要的就业领域与性质、主要的社会竞争优势是哪些?如本专业对学生实施按不同方向培养,应分别说明,并在本报告中按照不同方向分别进行描述或列表。
师生对人才培养目标的理解和认可程度如何?1.1.3专业建设目标及成效描述专业建设的整体规划,有哪些专业建设措施,专业建设规划的的执行情况如何?本专业建设的成效如何?是否建成了能够彰显办学优势与特色、具备一定影响力的系列优势专业建设项目?表1-1-1 专业建设类项目一览表序号专业建设项目类型级别受益(参与)学生(人)设立时间注:专业建设项目类型包含校级及以上各类建设项目,如重点建设专业、优势(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等1.2 培养方案1.2.1培养方案的修订情况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是否有社会需求调查、是否有毕业学生和在校学生的调查、是否有行业专家参与?是否在在基本执行教育部或教指委建议的专业基本要求基础上,体现本校特点?1.2.2毕业生能力列出本专业毕业生必须掌握的知识、能力与技能,并说明与人才培养目标的关系。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本规定为《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的附件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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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商大教〔〕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科专业建设,优化学科与专业结构,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本科专业的内涵式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专业建设应紧密结合学校办学定位,以“提升内涵、强化特色、优化结构、协同创新”为总体思路,以“学生为中心、结果为导向和持续改进”为建设理念,实现专业规模效益和质量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本科专业建设应结合自身的办学定位和特色,加强教案团队建设,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切实推进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课堂教案、实践教案、教案管理等专业发展重要环节的综合改革,积极参与各类专业认证评估,促进人才培养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四条专业建设及管理工作是考核各学院教案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专业设置
第五条本科设置专业要符合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学校发展定位与发展规划,重点建设适应产业需求、特色优势明显的专业,扶持对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有促进作用的历史、哲学等专业,重点增设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必需的紧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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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
第六条新设置本科专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社会需求,招生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人;
(二)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三)有相关学科为依托,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案辅助人员。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案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
第七条对有下述情况的专业限制设置:
(一)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二)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三)现有办学条件不足,或无相关学科基础的专业;
(四)国家控制布点,或省内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
第八条拟设专业应经过前期充分调研,组织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相关专家共同论证的基础上,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予以申报。
第九条申报新设置专业除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拟设专业专任教师基本情况一览表、学院现有专业专任教师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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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设专业办学条件(开办经费、专业实验室、教案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独有及共享情况报告;
(三)拟设专业社会需求及国内其他高校设置情况调研报告。
(四)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相关专家的论证报告。
第十条申请调整原有专业的学制、名称以及在原有专业基础上增设专业方向的,均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条件,并按前述规范流程予以申报。
第三章专业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本科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案研究、教案改革、教案法与手段、实验室与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案场所等。
第十二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是本科专业建设发展的依据,是学校发展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学院每个现有专业也应制订和及时更新本专业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专业培养方案是保证教案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方案,是组织教案过程、安排教案任务、确定教案编制的主要依据。
专业培养方案原则上四年做一次大的修订,需广泛征求用人单位、有关专家、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经校内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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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论证和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后定稿。
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师资队伍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基本保证。
每个专业均应制订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计划,做好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双师型教师培养、实务界兼职教师聘请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课程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核心。
学院及各专业必须明确自身人才培养目标及应具备的各项能力,适应社会需求同时兼顾学术逻辑要求,明确课程对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要制订课程建设规划,重视课程群建设,以建设优质课程为目标,深化教案模式、教案方法改革。
第十六条课程教案大纲是规范本科教案、促进专业建设的重要文件。
教案大纲应依据相关规定,由学院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经学院、学校审核后施行。
每门课程均应有教案大纲,明确课程的教案目标、教案内容、教案安排、教案方法与手段、考核方式等内容。
每位教师在教案过程中都应当严格执行教案大纲。
第十七条教材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一项基本建设工作。
鼓励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并结合教案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重视编订讲义及自编教材。
要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第十八条实验室与实习实践基地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重要保障。
学院应做好院内各专业实践教案环节的整体规划,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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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配置、重复建设,健全实践环节规章制度。
实验室建设一定要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实习实践教案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重视校内实践基地的开发与使用。
原则上要求各专业必须有个以上每年能接纳名学生的校外实习实践基地。
第十九条教案研究和改革是本科专业建设水平的主要体现。
实施教案研究立项制度和教案成果奖励制度,鼓励教师和教案管理人员进行教案研究和教案管理研究。
鼓励教师改革教案内容和教案方法,对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专业管理
第二十条本科专业建设在学校的指导下,以学院建设为主。
学院院长为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教案院长协助负责专业的建设、调整和发展工作。
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建设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一条本科专业建设实行负责人聘任制度,由学院负责聘任。
专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鼓励学院聘任校外知名专家担任专业负责人。
学院可根据专业建设类别给予不同的绩效津贴。
第二十二条专业负责人应全面组织实施现有专业的建设工作,专业负责人职责包括:
.负责本专业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
.负责制定本专业的专业建设规划;
.负责组织本专业教师实施教案,切实保障教案任务顺利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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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负责专业的教案研究、教案改革;
.负责对专业教案质量的过程监控。
第二十三条本科专业建设是学院的中心任务之一。
学院应根据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和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院现有专业的建设规划、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重点专业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教务处是学校专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提请审议;对各学院本科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察、督导;提出新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组织申报工作;组织开展重点专业申报和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本科教案工作委员会担负本科专业指导职能。
校教案工作委员会受学校委托,根据国家和地方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发展目标、现有专业情况,对学校申报新专业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评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本科专业进行分类建设,共分五类。
(一)国家级专业:经教育部批准或认定的专业。
依据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原则上由学校从省级专业中遴选。
(二)省级专业:经省级评审确认的专业,原则上由学校从校级专业中推荐。
由学校与学院共同建设与管理,其检查评估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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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级专业:经学院评审推荐,由学校评审确认,由学校与专业所属部门共同建设和管理。
(四)新设专业:经上级批准新设立的本科专业,由学院负责建设与管理,建设期三年。
(五)一般专业:除上述四类专业以外的所有专业,由学院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本科专业建设予以经费、招生名额等方面的支持。
(一)立项为校级、省级、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的,学校根据专业建设情况及经费需求给予经费支持;
(二)新设专业由学校拨款予以重点建设,建设期内每年给予万元资助;
(三)每年的招生名额适当向省级及以上专业倾斜。
第五章专业评估、预警与认证
第二十八条学校制订专业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每四年对所有专业进行评估,暂缓招生专业、新设专业以及通过教育部专业认证或通过国际认证的专业除外。
第二十九条专业评估前,由学校出台专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指标、评估流程、评估结果比例等内容。
第三十条除学校扶持的专业外,有以下任一情况的专业,列入预警专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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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师资数量(不含共享)低于人;
(二)专业在省内招生的平均分相对位次低于全省考生人数的;
(三)专业每年招生人数(纳入平台招生的专业,专业分流后选择该专业的学生人数)小于人;
(四)初次就业率低于;
(五)专业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专业。
第三十一条受预警专业应分析人才培养存在的关键问题,评估现有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尽快做好专业诊断和社会调研,在预警通知发出一个月内向学校报告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第一次受预警专业,翌年将停止招生。
连续两次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学校鼓励各专业按照国家或国际专业认证标准进行建设,参与国家或国际专业认证。
参与认证的专业,认证当年学校将给予万元的经费支持,用于专家劳务费、差旅费、资料费等;认证通过后再给予万元奖励。
第三十四条各学院及各专业应按照认证标准,积极改革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完善的实践教案体系,建立完备的教案过程质量监控体系以及毕业生跟踪反馈体系,主动参加专业认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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