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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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十一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十一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如在 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在其他港 口或地方终止时,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 必要时加缴一定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合同继续有 效,直至货物在这个卸载港口或地方卖出去以及送 交之时为止。但是,最长时间不能超过货物在卸载 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
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 名或航程等内容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 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 定的保险费,保险则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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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十一章海 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四)基本险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4.若保险货物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 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 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 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等。如涉及第三者责任, 被保险人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 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1.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起讫时限
(4)以内陆为目的地,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运抵内陆 目的地时,先行存入某一仓库,然后又将该批货物 分成几批再继续运往几个内陆目的地另外几个仓库, 包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则以先行 存入的某一仓库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 任在进入该仓库时即终止,而不管其中是否有部分 货物最终运到了保险单所载明的内陆目的地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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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十一章海 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鲜货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 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 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所造成鲜货腐烂的损失。
(2)被保险鲜货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 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不合规定及 肉食骨头变质所引起的鲜货腐烂和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精校.doc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精校.doc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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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通用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通用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1条保险目的本保险条款的目的在于对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可能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

第2条保险范围2.1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一切海洋运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海上船舶、货运轮船、航空器等)。

2.2 保险范围包括货物从装船地到卸货地的整个运输过程。

第3条保险金额3.1 保险金额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3.2 保险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4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和货物的性质、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等因素向保险人支付。

4.2 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

第5条保险责任5.1 保险人承担保险金额以内的损失赔偿责任。

5.2 保险人不承担以下损失的赔偿责任:5.2.1 由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包装不当导致的损失;5.2.2 由于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罢工、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5.2.3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第6条保险理赔6.1 被保险人在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损失的证据和相关文件。

6.2 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根据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

第7条保险终止7.1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

7.2 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提前终止或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也可终止。

7.3 终止合同后,保险人应退还未使用的保险费用。

第8条争议解决8.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8.2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9条附则9.1 本保险条款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

9.2 本保险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9.3 本保险条款的其他事项由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另行约定。

以上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____字范文,仅供参考。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x保险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鉴于乙方需要对海上运输的货物进行保险,甲方同意按照本保险条款提供保险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所指的保险标的为乙方所有或承担保险责任的海上运输货物。

第二条保险责任甲方根据本保险条款对乙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山爆发、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海啸等。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等。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意外损失或损害。

第三条除外责任甲方对以下情况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货物的自然损耗、变质、工艺缺陷或自然减量。

乙方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战争、军事行为、恐怖活动、政治暴动等非自然因素引起的损失。

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第四条保险价值保险价值为乙方货物的实际价值,包括货物成本、运费、保险费、关税等。

第五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乙方根据货物的保险价值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

第六条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由甲方根据货物的种类、运输方式、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保险费用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一旦支付,不得退还。

第八条投保手续乙方应在货物起运前向甲方提交投保申请,并提供货物的详细资料,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包装、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等。

第九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货物起运时开始,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时终止。

第十条索赔通知乙方在发现货物损失或损害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索赔文件。

第十一条索赔文件乙方索赔时应提供以下文件: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货物运输合同或提单。

货物损失或损害的证明文件。

其他甲方要求提供的文件。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正文:);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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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责任范围 第二节 海上货运险的附加险别及其承保责任 第三节 海上货运险的除外责任 第四节 海上货运险的责任起迄 第五节 海上货运险中被保险人义务
第一节 海上货运险的基本险别及其责任范围


根据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Ocean Marine Cargo Insurance Clause) 规定,我国海上货运险的基本险别有平安险、 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所谓基本险,即是指可 以独立承保,而不必附加于其他某一险别项下 的险别,又称主险。 一、平安险及其责任范围 二、水渍险及其责任范围 三、一切险及其责任范围
6.避难港损失和费用


这是指“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 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 以及运送货物所发生的特别费用”。 本项规定中所说的海难是指海上固有的风险,而且 仅指海上意外事故,如沉没、碰撞、触礁及其他偶发的 灾难,不能把火灾、爆炸、战争、海盗、抢劫、窃盗、 抛弃,以及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等也列为海难。保险人 负责赔偿在避难港因卸货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 特别费用,主要是指在中途港、避难港为卸货和卸货后 的存仓及转运而产生的卸货费用、存仓费用和转运费用, 以及与卸货、存仓、转运有直接关系的其他费用,如雇 用工人装卸所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均予以赔偿。


一是一张保险单所承保一部分货物的全损。 二是一张保险单所承保分类保额的货物全损。 三是一张保险单所承保数张提单中的一张提单 货物的全损。 四是一张保险单所承保货物用驳船驳运过程中 的一条驳船货物的全损。
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这是指“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 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 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本项列出保险人在该基本险别项下承保的意 外事故共有7种,这7种意外事故中,互撞即为碰 撞,而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则指触碰。所谓流 冰(Floating Ice),是指由极地大陆冰川或山 谷冰川末端因崩裂滑落海中而形成的冰山,它们 大部分沉于水下,仅小部分露出水面,随海流向 低纬地区漂流,且沿途不断融解破裂,因而是对 航海安全造成危害的一种灾害性现象。
5.施救费用



这是指“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 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 不超过该批获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理解本项的内容时要注意,保险人负责的施救费用 是被保险人(包括他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为了避免或 减少保险人所承保风险引起被保险货物损失所采取必要 措施而合理支出的费用。如果被保险人是为了自己的方 便或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是为了避免或减少并非由保 险人承保的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 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是不予负责的。 保险人承担对施救费用赔偿的最高限额以被保险货 物的保额为限,但在被保险货物赔偿的那个保额以外计 算。如果保额低于保险价值,也就是在不足额保险的情 况下,除海上货运险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保险人所承 担的施救费用应按保额与保险价值的的比例计算。
(二)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 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3.在意外事故发生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这是指“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 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 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落海损失。 5.施救费用。 6.避难港损失和费用。 7.共同海损牺牲、分摊或救助费用。 8.货方根据运输合同条款偿还船方的损失。

4.落海损失


这是指“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 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部分损失主要是指整件货 物落海以后,经过被保险人努力抢救,打捞起了 一部分,损失了一部分,虽未达到全损,但为了 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打捞抢救以减少货损,因而规 定保险人对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全部落海后经施 救仍遭受的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但是,如果由 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的一部分散落个海里所造 成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是不赔的。
一、平安险及其责任范围


(一)平安险的含义 (二)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一)平安险的含义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不 能从字面上把它理解为保险人对投保了这一险别的货物 平安运抵目的地负责,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平安,也 就是因遭遇承保的海上风险事故而发生损失,被保险人 就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平安险按其英文原意应是“不 负责单独海损”,中文译名显然不贴切,但该名称在我 国保险行业内因习惯而沿用至今。平安险对单独海损不 承担赔偿责任,而单独海损属于部分损失,因此早先也 有人就此把该险别的责任范围局限于对全损的赔偿,部 分损失不赔。经过长期实践中的不断修订和补充,平安 险的承保责任已经超出仅对全损赔偿的范围,保险人对 某些原因造成的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



这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 推定全损”。 所谓整批货物,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也就是整 批被保险货物因所列明的自然灾害发生而全部毁损或永 远失去有效的占有或无法恢复原状或丧失原有性质。如 果整批被保险货物只是一部分遭灾受损,而并不是全部 发生损失,保险人就不承担责任。但是,要注意的是, 整批货物全损在海上货运险的理赔实践中,并不仅仅是 以一张保险单上所载运货物的全部灭失为标准来确定的, 只要一张保险单所承保的货物中可以分割的某一部分发 生全部灭失,便可视为全损。有人把这种全损称之为部 分全损(Partial Total Loss)。 因此,除了一张保险单载明的货物全损或推定全损以外, 整批货物全损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续)
3.在意外事故发生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这是指“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 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 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 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须注意本项的保险责任不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 种情况是,在这些意外事故发生之前,运载被保 险货物的船舶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 害而已经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是不负责 赔偿的;另一种情况是,在这此意外事故发生之 后,载运货物的船舶已经完全脱险,在以后正常 的运输过程中,被保险货物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 成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同样不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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