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条款范本
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范本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范本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1.2 保险人1.3 被保险人1.4 货物1.5 运输1.6 保险期间1.7 保险金额1.8 保险费用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范围2.2 保险事故2.3 保险赔偿2.4 保险责任的限制第三条保险条款3.1 货物损失3.2 货物损坏3.3 货物延误3.4 其他风险第四条保险金额与赔偿计算4.2 赔偿计算方法第五条保险费用支付5.1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5.2 保险费用的退还第六条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保险合同的变更6.2 保险合同的解除第七条保险合同的转让7.1 保险合同的转让条件7.2 保险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八条保险事故的申报与处理8.1 事故申报的条件与时间8.2 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第九条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的方式9.2 争议解决的地点与法院第十条保险合同的效力10.1 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保险合同的失效条件第十一条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1.1 保险人的权利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2.1 被保险人的权利12.2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十三条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3.1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13.2 货物运输合同的监督第十四条合同的附则14.1 合同的修订14.2 合同的终止14.3 合同的继承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术语解释1.2 保险人: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批准,具有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经营权的保险公司。
1.3 被保险人: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本合同,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支付保险费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1.4 货物:指被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公司承保的,在运输过程中的一切动产。
1.5 运输:指货物从装货地点出发,通过陆路、水路、铁路、航空等各种方式,运往目的地的过程。
1.6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货物开始运输之时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时止。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范本5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投保人/货主):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运输货物,并希望就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向乙方投保相关保险,乙方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承担保险责任。
为明确双方权益,特达成以下条款: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货物委托给乙方进行海洋运输保险。
保险货物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原料等海洋运输常见的商品。
2. 货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性质、数量、价值等,由甲方在投保时详细列明,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保险责任与范围1. 乙方承担因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如风暴、洪水等)、意外事故(如船舶碰撞、火灾等)、运输工具的遇险失踪以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共同海损等导致的货物损失赔偿责任。
2. 保险金额以甲方声明的货物价值为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若货物实际损失超过保险金额,乙方按照保险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3. 本保险合同不包括因战争、核辐射、核污染等导致的货物损失。
三、保险期限与费用1.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货物离开甲方仓库起至抵达甲方指定的目的港并交付收货人止。
2. 甲方应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保险费,并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保险费用标准及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四、赔偿处理1. 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在法定时效内提交赔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损失,乙方将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额。
3. 若乙方认为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存在争议,乙方应在收到赔偿申请后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甲方在保险期限内未支付保险费;(3)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原因灭失。
2. 合同解除后,乙方按照实际天数计算保险费,并将剩余保险费退还给甲方。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范本6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范本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一、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甲方承运货物。
货物应包括以下范围内的物品:1.(具体货物清单)2.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详细信息应在投保时详细列明。
二、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货物实际价值),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三、保险费率:本合同的保险费率为______________。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零时起至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24时止。
五、保险责任:1.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损坏、丢失等情况,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2.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对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3.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免赔额:本合同规定的免赔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即在免赔额以下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保险理赔:1. 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甲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理赔审核,并在确认理赔后的合理时间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额。
3. 如果保险公司对理赔结果有异议,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有关部门申诉。
八、合同解除: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 乙方经有权机关批准后解除。
3. 甲方提前支付保险费用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九、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保险合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范本7篇

保险合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范本7篇篇1一、保险单本保险单是由投保人与本保险公司订立的,用于保险海洋运输货物的合同。
本保险单详细说明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保险责任、免除责任、赔偿处理等内容。
投保人在签署本保险单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其内容和条款,同意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
二、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本保险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约定,对投保人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下列损失或损坏的货物承担保险责任:(1)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2)因运输工具发生事故或运输工具失踪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3)因盗窃或抢劫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4)因战争、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
2. 赔偿限额:本保险公司对每一运输工具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如果货物的损失或损坏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本保险公司仅在本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免除责任1. 战争险:本保险公司对战争险的免除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2)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是由于违反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或任何国家政府的规定导致的。
2. 其他免除责任:本保险公司对其他情况的免除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自伤行为导致的;(2)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是由于运输工具的舱面货物坠落导致的;(3)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是由于运输工具的火灾、爆炸等内部原因导致的。
四、赔偿处理1. 赔偿申请:当发生货物损失或损坏时,投保人应立即向本保险公司提交书面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运输工具的航行日志或运输记录;(2)货物的损失或损坏证明;(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赔偿审核:本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赔偿申请后,将尽快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本保险公司将要求投保人补充材料。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样本5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样本5篇篇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样本一、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一)本合同所保险标的为本公司投保并实收运费的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水渍、海损、火灾、破碎、偷窃、湿损、遗失以及其他一切意外事故的风险。
保险金额为货物的应投保价值。
(二)货物的应投保价值应当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但不得超过货物的成本或市场价值。
(三)货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并载明在本合同中。
二、保险期间(一)本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接到保险单起生效,持续至货物送达目的地或到达合同约定的终点。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合同中规定的情形,保险期间延长至不可抗力事件解除或其他情形终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货物发生任何事故或风险,保险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三、投保和保险费(一)被保险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保险金额定额交付给保险公司,并填写相关的投保单据。
(二)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交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收取方式由保险公司决定。
四、保险责任(一)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遇到风险并受到损失,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保险公司应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情况承担赔付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赔偿请求后,尽快组织理赔工作,调查货物损失原因,并进行相应的理赔。
(三)如果货物因保险公司未尽到相应的保险责任而引发争议,被保险人可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诉,并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书面理赔意见。
五、保险理赔(一)被保险人应在货物损失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二)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应依法组织专业人员对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免赔额进行理赔。
(三)如保险公司对理赔结果有异议,被保险人可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诉,并要求保险公司重新核查理赔。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本保险合同自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
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样本5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样本5篇篇1甲方(投保人/货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运输货物,并希望就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风险向乙方投保,乙方同意承保,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保险合同:一、保险标的1. 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具体货物名称、数量、价值等详见保险清单。
2. 货物装载于甲方指定的船舶,并经由海洋运输途径。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如风暴、巨浪等)、意外事故(如船舶碰撞等)、运输工具的意外事故以及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盗抢等导致的货物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对甲方因延迟交货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延迟交货需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处理。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甲方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险清单。
2.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及货物运输路线风险等级计算,总额为_____人民币。
四、保险期限1.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货物装上船舶之时起至货物抵达目的地卸下船舶时止。
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损失,乙方承担保险责任。
2. 如遇非正常运输延误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保险期限需要延长,双方应协商确定。
五、理赔程序1. 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3. 经核实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4. 甲方需提供必要的协助以加快理赔进程。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若双方同意延长保险期限,应另行签订保险合同。
2. 若甲方在保险期限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未提出理赔申请,视为合同正常终止。
3. 合同执行期间,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解除后不影响乙方的赔偿责任(如有)。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本3篇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本3篇篇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通过海上运输方式运输货物,为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甲方愿意向乙方购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服务。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保险标的甲方拟运输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包装、运输方式等。
二、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承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
2. 乙方承担因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抢劫、火灾、爆炸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
3. 乙方承担因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船舶碰撞、搁浅、沉没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
4. 乙方承担因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货物的实际价值,由甲方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起至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时止。
五、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种类、运输方式、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由双方协商一致。
六、保险费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由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日内支付给乙方。
七、免赔额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______%,由双方协商一致。
八、赔偿处理1. 甲方在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坏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______日内作出赔偿决定。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7篇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7篇篇1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_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费:__________保险期限:自货物起运至到达目的地止一、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货物运输保险: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盗窃、抢劫等造成的损失。
2. 货物装卸保险: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盗窃、抢劫等造成的损失。
3. 货物仓储保险: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仓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盗窃、抢劫等造成的损失。
4. 共同海损: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共同海损原则分摊的损失。
5. 特殊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特殊费用导致的额外损失,如绕航费、滞期费等。
6. 进出口关税及检验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进出口过程中因关税及检验费用导致的额外损失。
二、免除责任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责任:1. 战争或军事冲突: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若上述情形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且承运人已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则保险人可承担被保险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部分。
2. 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若上述行为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且承运人已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则保险人可承担被保险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部分。
3. 自燃或变质:被保险货物因自燃、变质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若上述情形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且承运人已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则保险人可承担被保险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部分。
4. 运输延误:因运输延误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滞期费、绕航费等,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若上述情形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且承运人已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则保险人可承担被保险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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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常有保险人因赔付不当而未能取得代位求偿的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例,这种情况对保险人来说,付出了赔款,未能取得追偿权,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究其原因,是保险人不能证明保险被代位人在涉案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为此,我们试分析一个案例,来加深对保险利益条款的理解。
【案情摘要】
德国M公司从德国ALBSTADL港出口一台装于集装箱的圆筒针织机至,并向赫尔微底亚瑞士保险公司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险。
该集装箱货物承运人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托运人为捷高电子()(以下简称捷高公司),收货人为捷高电子()(以下简称捷高公司)。
收货人将货物提离目的港港区,运至收货人仓库的次日,被告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在收货人场地拆箱,当作业人员提升已拆箱的货盘架准备将机器送入仓库时,货盘从1米多高处掉落,导致针织机全损。
保险合同订明,原告赫尔微底亚瑞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该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为仓库至仓库。
保险责任终止于货物在目的地交付于收货人指定的地点(最终交付地)。
德国M公司在收到保险人支付的190,000德国马克赔偿款后,签署了权益转让书,将对第三人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人。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选择适用中国法律与法不悖,因此,本案适用中国法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围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根据原告述,德国M公司已将涉案货物卖给了捷高公司,捷高公司指定捷高公司为收货人。
捷高公司凭提单提货,已运至“最终交付地”,保险责任期间已经结束。
同时,货物拆箱后也已改变了运输方式,从集装箱运输转为非集装箱运输。
保险人也未能证明投保人对货物拥有所有权。
投保人M公司已不享有保险利益,原告不应向投保人理赔。
原告即使取得权益转让书,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也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因此,原告不具有代位求偿的诉讼主体资格。
遂判决对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收货人已将货物提离港区并运至收货人所在地存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结束,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期间也已经结束。
对于保险合同结束后的货损事故,保险人不必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在海上保险合同结束后作出的是不当理赔,且不是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处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使取得代位求偿权也只能追究承运人的责任,而不能追究捷高提货后再委托的联合公司吊运货物发生的货损责任。
故保险公司认为联合公司应承担货损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原告提起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代位求偿之诉。
我们可以分二个层面来分析:一、被告和德国M公司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因此德国M公司不能向被告提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诉。
德国M公司不拥有涉案货物的所有权,也不能向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因此原告即使赔付德国M公司以后,都不能就上述两个法律关系提起代位求偿告诉。
二、尽管德国M公司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但在事故发生时,德国M公司已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原告不当赔付,也不能取得涉案代位求偿诉讼主体资格。
由于第二个层面属深层次的,因此,笔者着重就保险利益作进一步探讨分析。
保险人必须查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且该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于保险责任期间,保险人在赔付后,保险人才取得代位求偿权,这是保险人向保险事故责任人提起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条件。
如果不能满足这个前提条件,就很难说保险人已经取得了相应的代位求偿权。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围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笔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注意到一旦法院确认保险人代位求偿成立,保险人赔偿给被保险的赔偿金全部由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承担。
笔者常常感到困惑,似有不妥之处,总觉得所谓的保险利益和代位求偿的权益不仅是两个概念而且因为处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也有不同的容。
其理由:
1、保险合同与被代位的运输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各方当事人都有着不同的权利义务;
2、保险赔偿带有商业性和一定的协议性和补偿性,有时不该赔的赔了,该赔少的赔多了,最普遍的就是协议赔偿额是保险金额的110%,这些超额赔偿就成了第三人的超额负担;
3、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是以民事责任为基础,以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为目的,因此,是不可能超额赔偿;
4、如果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或保险人向承运人索赔(不包括保险人必要的合理费用),就同一事故会出现不同的赔偿金额。
这样对承运人来说是不是公正的。
许多从事司法工作的学者、专家认为,审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代位求偿纠纷,只需审运输合同,不必审保险合同。
笔者认为,审理海上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案件,首先还是应该先查明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否合理合法,即要查明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出险是否在保险责任期间;被保险人是否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是否已经实际赔付。
因为海上保险合同代位求偿纠纷案是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完成了一系列活动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而参与到运输合同中来向承运人追偿。
“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移转的债权。
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后,对承运人享有的权利围不得超过被保险人”。
(注九)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是以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应承担的权利义务作为考量标准,而不是承运人参与到保险合同中来,替代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
这样就出现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与在运输合同中的“代位权益”的差异,要明晰这个差异,首先是辩清这两个概念的法
律关系的不同和法律责任的不同。
在案件审理中,各方有对涉案的主要概念有较统一的认识,这样才能在审理终结时,有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较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