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专户理财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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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金账户 法规要求

基金资金账户 法规要求

基金资金账户法规要求
基金资金账户是用于存放基金投资资金的账户,其管理和运作受到相关法规的约束和监管。

以下是一些与基金资金账户相关的主要法规要求:
1. 开户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开设独立的资金账户,并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账户分开管理。

2. 资金存放:基金的资金应当存放于商业银行等具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3. 资金运用: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运用基金资金进行投资,不得将基金资金挪作他用。

4. 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资金的运作情况和相关信息。

5. 监督管理:监管机构有权对基金资金账户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这些法规要求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基金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基金资金的安全和合规运作。

基金专户理财法律法规

基金专户理财法律法规

基金专户理财法律法规引言基金专户是一种专门的投资渠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的资产管理服务。

然而,基金专户理财也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运作。

本文将介绍一些基金专户理财的法律法规,并分析它们对投资者和市场的影响。

1.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基本法律,它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监管等方面的原则。

基金专户理财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产品,也受到该法律的约束。

根据该法律,基金专户应当符合基金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准入和资格要求,投资者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基金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2. 基金专户管理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基金专户管理规范》,旨在规范基金专户的设立、运作和管理。

这些规范涵盖了基金专户的投资范围、风险控制、估值和净值计算等方面。

通过遵循这些规范,基金专户可以保证合规操作,减少风险,提高投资者的保护水平。

3. 资产管理公司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公司是基金专户的主要运营主体,它需要遵守资产管理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

资产管理公司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模式、监管要求和权益保护等方面。

投资者可以通过了解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评估其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措施。

4. 信托法律法规基金专户可以设立为信托形式,因此,信托法律法规也适用于基金专户理财。

我国的信托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

信托法律法规规定了信托的设立、运作和监管等方面,确保资金安全,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5. 证券公司法律法规证券公司属于基金专户的托管机构,承担着基金专户的资金保管和交易结算等职责。

证券公司需要遵守证券公司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基金专户的运作安全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证券公司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管规章》等,规定了证券公司的设立、运作和监管等各个环节。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财政专户及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财政专户及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财政专户及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金市财预执〔2018〕94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财政专户及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金市财预执〔2018〕94号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及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金华市本级财政专户及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财政局2018年5月17日金华市本级财政专户及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等。

参与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及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银行理财法律规定(3篇)

银行理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理财业务已经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理财业务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资渠道,满足了不同风险偏好和投资需求的投资者。

然而,由于银行理财业务涉及众多法律法规,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往往面临着法律风险。

因此,了解银行理财法律规定,对于投资者和银行机构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银行理财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银行理财业务概述(一)银行理财业务的定义银行理财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需求,运用自有资金、客户委托资金或者银行发行的各种理财产品,通过投资、管理、销售等方式,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业务。

(二)银行理财业务分类1. 按投资期限分类:短期理财、中长期理财。

2. 按风险等级分类:低风险理财、中风险理财、高风险理财。

3. 按投资范围分类:货币市场理财产品、债券理财产品、股票理财产品、混合型理财产品、另类理财产品等。

4. 按销售渠道分类:柜面销售、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

三、银行理财法律规定(一)法律法规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理财业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了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职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签订理财合同的法律法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了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基金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

6.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要求。

7.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要求。

(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要求1. 审慎经营:银行应建立健全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理财业务稳健发展。

2. 风险评估:银行应按照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客户充分披露风险。

3. 产品设计:银行应确保理财产品设计合理,符合客户需求。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基金管理人在我国境内设立基金、依法管理基金的活动。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证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公平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设立基金的申请,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经批准后才能设立基金。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运作基金,确保基金的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风险控制和投资限制。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风控、内部审计等,提高基金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公开基金的投资策略、运作方式、业绩表现等信息,确保投资者了解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情况。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禁以虚假宣传、不实披露等手段误导投资者,不得挪用基金资产或侵占投资者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监管信息。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报告,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登记证等。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追究其个人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的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注:此为虚拟自动的示例文本,所包含的内容和条款仅供参考,具体的基金管理办法请以实际法规为准。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的设立、募集、运作和监督管理,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应当依法、规范、透明、公开、诚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级机构等基金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基金投资者权益,维护基金市场秩序。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监管工作,地方证券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监管工作,各类基金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开展基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人是指承担基金运作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基金托管人是指依法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的银行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者银行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金评级机构是指专业从事基金评级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基金应当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运作。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份额的发行和回购等内容,确保基金合法、合规、透明、公开、真实。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掌握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基金类型和基金策略,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基金托管人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募集基金。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基金设立登记手续,公开披露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信息,并接受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基金募集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基金合同约定,不得超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不得盲目追求业绩,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和违法违规操作。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开展合规、规范的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强制推销、夸大收益或者隐瞒风险等行为。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基金专户理财法律法规

基金专户理财法律法规

基金专户理财法律法规各基金治理公司、托管银行:为规范基金治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治理业务,爱护市场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基金治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实施«基金治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试点方法»〔以下简称«试点方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方法»第八条第一款〝净资产及资产治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是指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治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二、符合«试点方法»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参与特定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试点的基金治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经营范畴、开展特定客户资产治理业务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将依照审慎监管的原那么,对基金治理公司的合规运作、经营状况、公司治理、投资决策与研究分析体系的建立与执行、公平交易与防范利益输送相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公司监察稽核与内部风险操纵体系的建立与执行、人员队伍及人力资源治理状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和评议,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试点的基金治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基金法»、«试点方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业务规那么规范运作,公平地对待所治理的不同资产,并针对特定客户资产治理业务建立以下专门的治理制度:〔一〕特定客户资产治理业务差不多治理制度与业务流程,要紧内容包括:业务推广与营销体系,由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业务环节构成的投资治理系统,会计核算与估值系统,内部风险操纵体系,客户关系治理系统以及相应的技术系统等;〔二〕公平交易制度,要紧内容包括:公平交易的原那么与内容、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与交易执行的程序、公平交易实施成效评估以及相应的报告制度等;〔三〕专门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进行监控,要紧内容包括:专门交易的类型、界定标准、监控方法与识别程序、专门交易分析报告制度等;〔四〕特定客户资产治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要紧内容包括: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的差不多行为准那么、对相关业务人员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以及对违反行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处罚制度等;〔五〕特定客户资产治理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要紧内容包括:相关业务组织机构与工作岗位的设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与岗位职责等;〔六〕特定客户资产治理业务投资治理制度,要紧内容包括: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制度、资产配置方法、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爱护、具体投资对象的选择标准、投资指令与交易执行、治理制度的执行与评判、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以及与各相关业务的执行、运作相适应的技术系统安排等;〔七〕特定客户资产治理业务内部风险操纵制度,要紧内容包括:内部风险操纵的目标与原那么、业务承接与营销、投资治理、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面临的各类风险、内部风险操纵的架构与规那么、内部风险操纵措施以及对内部风险操纵制度的监督与评判等;〔八〕特定客户资产治理业务监察稽核制度,对特定客户资产治理各业务环节的执行情形以及相关内部风险操纵制度的实施情形进行监督与评判,要紧内容包括:监察稽核组织结构与岗位职责、监察稽核的权限、监察稽核的程序以及监察稽核报告等;〔九〕特定客户资产治理业务客户关系治理制度,要紧内容包括:客户情形的了解、客户风险承担能力及托付资产来源的判定与识别、资产治理合同的订立、资产治理信息的传递以及客户服务等;〔十〕特定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记录及档案治理制度,要紧内容包括:业务记录的内容、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等;〔十一〕特定客户资产治理业务危机处理制度,要紧内容包括:危机处理的原那么、危机处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责以及各种危机处理方案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运作和监管,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法成立,由基金管理人以集合资金的方式,投资于证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标的物,以分散风险、共同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稳定和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基金发行和投资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充分信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将基金管理规定、投资策略、运作方式、投资风险、费用、收益分配等条款充分披露。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界规范。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风险,制定合理的投资组合和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基金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业务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等要求,设立相应的投资顾问机构或聘用专业人士,提供投资建议和决策。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并将其充分告知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发挥自律作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防范潜在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基金资产,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不得协助或从事与基金投资策略无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平、公正地执行基金收益计算和分配,不得实行反悔条款和歧视投资者的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运作情况以及与投资者权益相关的信息,并接受基金投资者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估值工作,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公正公平地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单位净值和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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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业务试点办法》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是指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二、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运作、经营状况、公司治理、投资决策与研究分析体系的建立与执行、公平交易与防范利益输送相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公司监察稽核与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执行、人员队伍及人力资源管理状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和评议,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基金法》、《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业务规则规范运作,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并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建立以下专门的管理制度:(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推广与营销体系,由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业务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会计核算与估值系统,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及相应的技术系统等;(二)公平交易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公平交易的原则与内容、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与交易执行的程序、公平交易实施效果评估以及相应的报告制度等;(三)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进行监控,主要内容包括:异常交易的类型、界定标准、监控方法与识别程序、异常交易分析报告制度等;(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相关业务人员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以及对违反行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处罚制度等;(五)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组织机构与工作岗位的设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与岗位职责等;(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制度、资产配置方法、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具体投资对象的选择标准、投资指令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的执行与评价、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以及与各相关业务的执行、运作相适应的技术系统安排等;(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与原则、业务承接与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面临的各类风险、内部风险控制的架构与规则、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监察稽核制度,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各业务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监察稽核组织结构与岗位职责、监察稽核的权限、监察稽核的程序以及监察稽核报告等;(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客户情况的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及委托资产来源的判断与识别、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资产管理信息的传递以及客户服务等;(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记录的内容、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等;(十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危机处理的原则、危机处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责以及各种危机处理方案等。

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应当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

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好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1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一)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二)经营行为规范,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三)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四)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五)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六)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委托财产交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第十一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揭示管理、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使资产委托人充分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委托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第十五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

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

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以并行收取。

第十七条资产委托人在订立资产管理合同之前,应当充分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并就资金和证券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做特别说明和书面承诺。

资产委托人从事资产委托,应当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第十八条资产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慎、认真地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并忠实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在财产委托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资料;(二)委托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洗钱活动;(三)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或索要商业贿赂;(四)要求资产管理人违规承诺收益;(五)要求资产管理人减免或返还管理费;(六)要求资产管理人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资产委托人谋取不当利益;(七)要求资产管理人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为其提供配合;(八)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九)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人应当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向客户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设专门用于证券买卖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以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事宜。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理由等)进行监控,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组合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主动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对于资产管理合同、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应当进行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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