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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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拍房网络拍卖操作流程

成都法拍房网络拍卖操作流程

网络拍卖的流程有哪些?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手段,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的,是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手段的。

对于不动产,是可以进行拍卖,然后办理过户手续的。

接下来四川法拍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法拍房网络拍卖的流程。

1. 由人民法院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拍卖财产进行鉴定、检验、评估等工作。

2. 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网络拍卖平台;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网络拍卖平台。

3. 人民法院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内容,以及保证金、拍卖款等支付方式。

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4. 人民法院负责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公示内容包括: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5. 通知当事人、竞买权人。

6. 竞买人报名,在拍卖竞拍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

同时,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

7. 公告期满,由人民法院组织举行网络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

8. 如果出现第一次流拍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9.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法〔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

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

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

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的通知-法发〔2016〕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的通知-法发〔2016〕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的通知法发〔201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科学建立和管理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互联网专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行装、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条能够提供符合《网拍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有意开展网络司法拍卖业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入库的,应当提交入库申请书及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申请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保障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安全、便捷、有序进行的信息系统、硬件设备、资金及人员等,且服务质优价廉。

第四条申请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二)在同类平台中取得行业公认的领先地位;(三)已开展涉公共事务领域网络拍卖业务一年以上;(四)无违法违规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19•【文号】•【施行日期】2017.04.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精神,全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取得良好开端。

但实践中,有部分省份尚未全面部署网拍工作,有部分法院对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些实务问题的处理及有关系统的使用方面仍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实施意见、明传通知的规范性问题。

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以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下发明传通知等方式指导辖区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在充分理解司法解释内容及我院法(2016)431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司法解释、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应严格遵守;除拍卖财产本身因性质原因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外,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拍卖方式为主,以委托拍卖方式为辅,不得任意扩大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范围;应严格落实最高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确保申请执行人从五家网站中选择平台,不得擅自缩小名单库范围;应按照431号文件的要求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权利,指导、协调执行部门与连部门将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程序前置到立案阶段。

二、关于网拍辅助工作的有关问题。

辅助工作机构如何选定、工作如何开展、费用如何收取,是影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以有利于工作开展、防范消极怠工、杜绝司法不廉为基本出发点,加强调研、创新思路、因地制宜,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辅助工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工作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可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方法,进一步规范网拍辅助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8号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司法拍卖辅助实施方案

司法拍卖辅助实施方案

司法拍卖辅助实施方案司法拍卖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用于解决债务纠纷和执行裁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拍卖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为了更好地促进司法拍卖的实施,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辅助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机制。

司法拍卖信息的公开透明对于确保公平竞拍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司法拍卖信息平台,将拍卖物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发布,包括拍卖物品的基本情况、评估价值、拍卖时间地点、竞买条件等内容。

同时,还可以建立拍卖结果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拍卖成交结果,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

在司法拍卖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风险,如恶意竞拍、价格操纵等情况。

因此,可以通过建立拍卖保证金制度,要求竞买人在参与拍卖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减少恶意竞拍行为的发生。

同时,还可以建立严格的拍卖规则和监管制度,对拍卖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拍卖的公平公正。

另外,需要加强对参与者的资格审核和信息披露。

司法拍卖的参与者包括竞买人、拍卖机构等,他们的资格和信用状况直接影响到拍卖的进行。

因此,可以建立参与者资格审核制度,对竞买人和拍卖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参与拍卖的资格和信用。

同时,还可以要求参与者进行信息披露,如对竞买人的身份信息、资产状况等进行公开,以提高拍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最后,需要加强对拍卖物品的评估和监管。

拍卖物品的评估价值直接关系到拍卖的公平性和效果,因此可以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拍卖物品进行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拍卖物品的监管,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出现假冒伪劣物品的情况。

综上所述,司法拍卖辅助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机制、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参与者的资格审核和信息披露,以及加强对拍卖物品的评估和监管。

只有通过这些举措的实施,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拍卖的实施,确保拍卖的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变卖是执行程序财产处置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变卖的,参照《网拍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进行网络司法变卖的,各地法院操作不统一,为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行为,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的衔接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关于网络司法变卖平台选择的问题。

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采取网络司法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的平台上实施。

原则上沿用网拍程序适用的平台,但申请执行人在网拍二拍流拍后10日内书面要求更换到名单库中的其他平台上实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二、关于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限的问题。

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

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三、关于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变卖期的问题。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

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公告;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

变卖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财产、变卖价、变卖期、变卖期开始时间、变卖流程、保证金数额、加价幅度等内容,应当特别提示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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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健康发展,提升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司法拍卖程序规范、有序运行,结合成都法院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由辖区各区(市)县法院依照本办法履行具体管理和工作职责,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各区(市)县法院应定期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处报送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及拍卖辅助机构评分总表等电子台账,形成固化数据,长期保存、随案备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辅拍机构)是指入围成都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机构。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四条辅拍机构工作范围及要求如下:(一)受法院委托调查拍卖财产的租赁及实际占有情况。

辅拍机构负责对拍卖财产的实际占有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并在影像中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

辅拍机构应当核实占有人的身份,调取占有依据(内容包括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给付情况)。

占有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辅拍机构可提请委托法院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二)受法院委托调查拍卖财产的物理现状、质量瑕疵。

辅拍机构负责对拍卖财产的位置结构,包括是否与登记载明位置一致、建筑物内部及外部结构有无改变、街道名称和门牌号码是否变更)、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已知瑕疵,包括欠缴物管费、水电费及房屋受损情况等进行详细调查并测绘、拍照、摄像,同时在影像中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三)受法院委托调查拍卖财产所涉税费情况。

辅拍机构负责向税务机关函询拍卖财产的欠缴税费、交易税费情况,收集同地段房屋交易价格等信息,并调取相关依据。

相关人员或部门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辅拍机构可提请委托法院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四)受法院委托张贴封条、公告等。

辅拍机构应当对张贴过程进行拍摄取证,并在影像中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五)受法院委托或根据标的物处置的需要,制作拍卖财产挂网宣传的文字说明、拍卖标的物照片或VR视频等资料;(六)草拟《拍卖公告》等文书材料,经辅拍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后,提交执行法官审核;(七)对拍卖财产信息进行公开宣传,根据拍卖财产的特点向潜在竞买人推介拍卖信息。

辅拍机构应当对宣传推介的音视频、录音等证据予以长期保存、随案备查;(八)接受咨询(电话、现场等),宣传网络司法拍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辅导竞买人参与竞拍,引领看样。

辅拍机构应当对接受咨询、宣传法律、辅导竞拍、引领看样的音视频、录音等证据予以长期保存、随案备查;(九)就拍卖事项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优先购买权人,通知送达应当留痕并长期保存、随案备查;(十)协助法院办理拍卖成交后相关事宜,包括提醒买受人尾款缴纳时间及注意事项,对到期未缴纳尾款的买受人应当在到期之日通知案件承办法官,通知买受人签署并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协助执行法官送达拍卖成交裁定等,完成财产交付,协助买受人办理退税事宜等;(十一)协助法院办理清场、搬运、破锁等事务;(十二)法院安排的其它应当完成的工作事项。

辅拍机构调查完成本条第(一)至(五)项工作后均应形成单项工作报告,经辅拍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后,提交执行法官审核,执行法官审核签字确认后由辅拍机构负责扫描入执行案件卷宗。

第五条约谈当事人,决定暂缓或中止拍卖,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数额、税费负担,决定是否腾退,选择上拍平台,是否同意延期缴纳拍卖尾款,制作确认成交裁定、分配方案等应当由法官履行的职责,不得委托拍卖辅助机构办理;不得以辅拍机构人员现场调查代替法院查看现场。

第六条现场绘图、照相、摄像的基本要求。

(一)现场绘图(示意图)。

1.标明申请人名称,时间、地点;2.完整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3.文字说明简明、准确;4.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画面整洁,标识规范;5.绘图应注明方向、图例、绘图单位、绘图日期和绘图人。

(二)现场照相、摄像。

1.影像清晰、主题突出、层次分明、色彩真实;2.清晰、准确记录现场方位、周围环境及原始状态,记录痕迹、物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3.细目照相、录像应当放置比例尺;4.现场照片需有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以“一个案件一次委托”为原则。

执行案件受理后,确定该案需要进行拍卖工作的,委托法院应当在成都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中随机抽选具体辅拍机构。

第八条辅拍机构受法院委托开展辅拍工作,委托法院应当向辅拍机构发出《辅拍工作委托书》。

辅拍机构领取《辅拍工作委托书》后,立即将案号登记至辅拍案件总表,将《辅拍工作委托书》扫描录入法院系统,根据工作进度完成相应案件流程节点信息录入。

辅拍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主动与执行法官进行联系,全面掌握拟处置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并制定工作计划。

自领取《辅拍工作委托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辅拍机构应当与执行法官主动沟通至少三次,及时协助执行法官启动查封评估拍卖程序。

辅拍机构应当在委托书载明的期限内完成网拍辅助工作,并出具《网络拍卖辅助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辅拍机构在委托期限内不能完成辅助工作的,应当书面向执行法官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

第九条执行法官以派工单的形式委托辅拍机构开展具体工作,辅拍机构按照派工单的要求完成。

执行法官负责审核验收并签字确认所分派任务的完成结果,辅拍机构负责将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扫描入法院系统并整理归档。

辅助机构凭录入的相应派工单向委托法院辅拍机构管理人员报结单项工作。

(一)网络询价派工单。

辅拍机构领取《网络询价派工单》后应当立即开展对拍卖标的的调查工作。

向执行法官和当事人了解拍卖标的情况,获取拍卖标的的档案信息,联系当事人和标的物所在小区的物管确定实勘时间,协调执行法官、评估机构、测绘机构、当事人一同前往标的物现场进行调查,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标的物实际占有、物理现状、质量瑕疵、税费、租赁等情况的调查,张贴封条公告等。

辅拍机构应当在实勘工作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调查信息,完成节点事项并提交网络询价,系统反馈询价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二)传统评估派工单。

辅拍机构领取《传统评估派工单》后,立即通知评估机构领取评估委托书。

评估委托书应当详细载明评估标的的名称、位置、数量、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内容。

如果执行系统自动生成的委托书无法修改的,应当另行制作一份委托书。

辅拍机构应参照本条前款规定,协调承办法官、评估机构、测绘机构同时进场完成拍卖标的的调查、勘验工作。

此项工作如已在《网络询价派工单》中完成,则不重复进行。

辅拍机构应及时催促评估机构按期完成评估工作,收取评估机构提交的资料,及时向执行法官反馈评估进展及遇到的问题,保障评估机构与执行法官之间沟通顺畅。

评估报告作出后,辅拍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交执行法官并送达当事人。

(三)拍卖派工单。

辅拍机构领取《拍卖派工单》后,应当开展以下工作:1.立即向执行承办法官联系确定挂拍网站、拍卖时间、保留价等要求,对能证明拍卖标的权属及现状的证据材料进行梳理核对,如有疑问的应当及时向承办法官提出。

2.草拟《拍卖公告》,送执行法官及处(局)负责人审签后1日内完成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后台数据录入、挂网截图。

辅拍机构应当在挂网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处置财产所有权人的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等,拍卖公告挂网等相关事宜,登记、接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异议并移送执行法官,根据承办法官要求或视情况制作发布拍卖财产的宣传资料。

3.接受意向竞买人的咨询,做好登记,如实描述处置财产状况;对需要清理后处置的财产,应当及时报告承办法官并按其指示完成相应工作;引领意向竞买人实地查看处置财产;成交后核实价款交纳情况,根据承办法官指示办理财产交付。

4.密切关注财产挂网拍卖后出现的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情况,及时向承办法官报告。

5.以视频、照片、截屏、录音、笔录、报告等方式将司法辅助工作过程固定并存档。

6.其他执行法院安排的工作。

网拍结束后,辅拍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官反馈网拍情况。

暂缓或中止拍卖的,接执行法官通知后24小时内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暂缓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接执行法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恢复拍卖。

第四章工作评价第十条采取法官、网拍平台和执行局综合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半年由执行局综合处牵头开展一次阶段性考评。

综合考评结果由执行局综合处负责公示。

考评总分由执行案件承办法官评价、网络平台评价、综合处评价分值绝对累加得出。

第十一条工作评价实行“一案一评价”,具体结合本次委托工作完成办理质量、办理时效情况赋分,评价满分10分,其中执行案件承办法官评分占60%、网络平台评分占20%、综合处评分占20%。

评分工作由执行局综合处负责汇总。

第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每案得分之和即该机构总分,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公示。

对于阶段性考评排名在后20%的辅助机构,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后3个月内不再委托案件。

3个月期满恢复委托案件后,在下一次阶段性考评排名仍然靠后的辅助机构,报备本院督察室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将其从名单库中移除。

第十三条排名前五的机构,人民法院在委托承担重大标的(评估价人民币1亿元以上和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标的)及外地法院委托的辅助工作时可直接从前五名中摇号确定。

第十四条辅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暂停委托。

责令整改期内仍未达整改效果的,取消其承担辅助工作的资格。

(一)阶段性考评排名在后20%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执行法院委托的;(三)将受托工作转包或分包的;(四)通过捏造、虚构等方式夸大或者缩小拍卖财产瑕疵,妨碍竞买人公平竞价的;(五)不充分披露被拍卖财产信息,诱导意向竞买人购买调查服务的;(六)代为竞买与其提供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七)向竞买人就委托协议范围内工作收取费用的;(八)不服从人民法院监督、管理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诱导竞买人购买代缴税费、代办贷款、代办过户等居间服务的;(十)工作重大失误,导致拍卖被撤销的。

第十五条辅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辅助工作的资格:(一)连续两次阶段性考评排名在后20%的;(二)违反保密规定,泄漏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等;(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股东、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提供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四)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人员在受托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和意向竞买人财物或吃请的;(五)其他应当从名单库中除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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