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1年)
江苏女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江苏女退休年龄最新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退休年龄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江苏省近日出台了女性退休年龄的最新规定。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文号:XXX),自2021年1月1日起,江苏省女性退休年龄将逐步延长。
具体的规定如下:一、普通女职工退休年龄延长普通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将逐步延长,延长年龄分为两个阶段。
首先,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普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将延长至50周岁。
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女性职工需满50周岁方可申请退休,享受正常的退休待遇。
其次,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普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将进一步延长至55周岁。
从2023年起,女性职工需满55周岁方可申请退休,享受正常的退休待遇。
二、特殊女职工退休年龄调整对于部分特殊女职工,江苏省也做出了相应的退休年龄调整。
1. 紧缺人才女职工对于紧缺人才岗位上的女职工,退休年龄将相应延长。
具体延长年龄根据紧缺人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2. 重体力劳动女职工重体力劳动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也将有所调整。
根据工种的不同,退休年龄将分为两个阶段。
对于重体力劳动岗位上的女职工,从2021年1月1日起,退休年龄将延长至50周岁;而对于一些特殊工种,比如矿工等,则延长至55周岁。
三、女退休人员权益保障江苏省政府在文件中明确表示,女性退休年龄的调整并不影响女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和权益。
即便是延长退休年龄,女性退休人员仍然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
此外,江苏省政府还将加大女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力度,为女性退休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进一步保障女性退休人员的生活品质。
综上所述,江苏省将逐步延长女性退休年龄的规定,旨在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问题。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推动社会资源的更合理利用、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期待这一政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为江苏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2021年江苏省最新退休政策

2021年江苏省最新退休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退休政策一直备受广大民众的关注。
退休政策的变化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退休人员的需求,江苏省最新出台了一系列退休政策,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和福利待遇。
本文将就2021年江苏省最新退休政策进行详细介绍。
一、提高退休金标准为了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江苏省将逐步提高退休金标准。
根据新政策规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将根据个人工龄和缴费年限来确定。
工龄越长、缴费年限越久的退休人员将享受更高的退休金待遇。
此外,江苏省还将建立退休金调整机制,按照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合理调整退休金数额,确保退休人员的收入能够跟上社会进步的步伐。
二、完善医疗保障体系退休人员的健康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需求,江苏省继续加强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
首先,江苏省将进一步完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报销比例和限额,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同时,江苏省还将加强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的建设,提高医疗资源的分配效率,确保退休人员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建立退休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人员长期护理需求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江苏省将建立退休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退休人员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获得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用于支付护理费用和相关医疗费用。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极大地减轻退休人员家庭的经济压力,促进退休人员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加强退休人员权益保护退休人员的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将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退休人员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退休人员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维护意识。
其次,加强相关社会组织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退休人员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江苏省还将加大对违法侵害退休人员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实施老年人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老年人基本权益第四条老年人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不因年龄受到歧视。
第五条老年人享有充分的教育权利,研究机会应当与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老年人享有医疗卫生服务与保健权利,国家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服务。
第七条老年人享有文化娱乐权利,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八条老年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九条老年人享有社会参与权利,国家应当创造条件,促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第十条对老年人的虐待和歧视行为是禁止的。
第三章老年人服务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老年人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并规范老年人养老院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推动老年人护理服务的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护理需求。
第十四条国家促进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第十五条国家倡导家庭成为老年人关爱和照料的基本单位。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支持老年人健身休闲活动的开展,提供有针对性的体育锻炼项目。
第四章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实现。
第十九条国家设立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为老年人维权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老年人权益保护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老年人权益的举报。
第二十一条国家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情况下,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2021年)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纠纷解决途径第三节医疗鉴定第四章医疗风险分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应当坚持全面、系统、综合的工作方针。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

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4-29来源:省福善处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3月1 日起,对全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尊老金的重要意义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是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动我省社会福利制度由传统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于提高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升他们的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放尊老金的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
由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老年人尊老金的发放和管理。
(二)量力而行。
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老年人生活优待制度。
(三)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三、尊老金发放的范围和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对具有我省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发放尊老金。
其中,80至99周岁老年人的尊老金发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情况,扩大尊老金发放范围。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尊老金的筹集和监管各级政府要足额落实尊老金。
80至99周岁的老年人尊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尊老金,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担。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工作,制定具体发放办法;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资金,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五、发放尊老金的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12.06•【文号】人社部发〔2021〕96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我部组织制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1年12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以下简称法治人社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人社建设全面突破(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推进立法、执法、执法监督和普法工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22〕8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22〕84号)
无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0
【摘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老年人体育是老龄事业和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广大老年人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22〕2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2〕41号),进一步推动新时代全省老年人体育工作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5页(P14-18)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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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号)
2.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5
号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竞争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3号)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75号)5.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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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 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局部子女却认为父母对 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应该说, 这样是不对的,更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说到维护家庭的 和谐,作为父母可能需要考虑简单的法律外的一些事。
祝愿每位老年人 重阳节快乐、幸福安康!
疑 问??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殊情
况——即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 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导致 子女成年后、不愿意对父母承担赡 养义务的事例。大家都认为“权利
在此,为大家讲述一个发生在上海的案例〔该案例曾在 电视台报道过〕:
一个父亲缺乏家庭责任心,年轻时,吃、喝、嫖、赌样 样都会,所挣的钱多数用于自己的开销,很少拿回家里。后 年老无依,起诉到法院要求子女赡养自己。最后,法官说服 了五个子女,看在血缘关系上,谅解已经是风烛残年的老人, 由五个子女每人每月负担父亲100元作为生活费。
何为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岁 以上的公民
2021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
新法首次明确规定农历九月九日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 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无视、冷落老年人。与 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禁止歧视、 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禁止对老人实施家庭暴力。该法同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就意味 着“常回家看看〞已被列入法律条款,子女不常回家看望老人会违法。
〔三〕财产处分类 1、七项权利里第一项为哪一项指老年人可以自由支配或处 分自己的财产,但这需要是记在老人名下的财产。 2、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仅指生前的处 分,还包括按排过世后的分配。即将财产遗传自己的子女所 有,甚至有权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国家、赠送给社会福利机 构、或其他人等的权利。而作为子女,是不能干预父母对财 产的遗嘱分配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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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障第三章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第四章社会服务与社会参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增加对老龄事业的财政投入。
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龄事业项目。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龄事业,对老龄事业进行捐赠。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自身职能,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作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服务工作。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第八条青少年组织、家庭、学校、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考核内容。
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家庭和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老龄事业发展状况纳入调查统计项目,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家庭保障第十二条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的家庭成员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较低,与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给付赡养费、提供生活资料。
赡养人应当关心老年人的健康,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健康的劳动,保证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
赡养人应当照料老年人的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责任;不能亲自照料、护理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护理。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尊重老年人意愿,满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
对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
第十四条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依法签订协议。
签订赡养协议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
老年人可以与扶养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十五条老年人对本人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吞、抢夺、转移、隐匿或者破坏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物。
第十六条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违背老年人的意愿,擅自处分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权益。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以老年人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权益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或者申请办理公证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依法办理,并为老年人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房屋的,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依法享有相应的物权。
调换、拆迁、改建共有房屋,应当保障老年人享有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同等的权益,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自租、自购房屋后,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迁出。
老年人自有房屋破损的,赡养人应当维修。
第十八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婚后的家庭生活。
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携带自有财产再婚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第三章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老年人提供社会优待。
鼓励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退休金,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挪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制度,应当考虑老年人特殊的医疗需求,在政策措施上对老年人给予优待,为老年人就医、转诊以及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提高老年人的医疗保障水平。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患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医疗救助。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增发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百分之十的保障金。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供养或者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将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四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以及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死亡的,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助。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给予扶助关怀。
第二十六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
八十周岁至九十九周岁的老年人的尊老金,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尊老金,由省人民政府负担,每人每月不低于三百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扩大尊老金发放范围,提高尊老金发放标准。
尊老金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旅游景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老年人享受优待的范围。
外地老年人与当地老年人同等享受本条规定的优待。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老年人享受本条规定的优待。
第二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健康检查。
医疗机构应当为到医院就诊的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人专科门诊。
鼓励、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适宜的家庭医疗服务。
第三十条火车站、汽车站、港口、机场等客运站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和公共汽车、地铁等不实行对号入座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席位。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老年人告知相关优待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致使收入减少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四章社会服务与社会参与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制定引导和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老年服务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