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十二五”发展规划》建设“节约型地铁”的要求,促进和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在北京地铁节能减排项目中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为主并进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间与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公司所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三、设备部(节水节电办公室)负责地铁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政府相关政策,制定并改进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办法措施。
(二)会同相关部室、二级单位组织公司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的推广实施。
(三)协助、指导公司有关业务部室、各二级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四)负责协助节能服务公司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咨询、办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备案、申报等工作。
(五)参加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方案的内部评审。
(六)负责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果及节能技术设备使用情况的汇总、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财务部负责地铁公司合同能源管理财务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一)协调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的经费下达,包括项目合同期满后规定时限内(3年)节能收益在单位的留存和使用。
(二)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方案进行经济论证。
(三)配合、监督项目合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公司节能分享收益(合同款)。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核算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核算1. 合同主体1.1 甲方(用能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2. 合同标的2.1 本合同旨在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节能量核算相关事宜。
2.2 乙方为甲方提供节能服务,通过实施节能措施和技术改造,实现能源的节约,并对节能量进行核算。
3. 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1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节能服务,并按时完成节能量核算工作。
3.12 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用能数据和相关信息,以便乙方进行节能措施的实施和节能量的核算。
3.13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3.14 配合乙方进行节能项目的监测和评估。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21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取相应的报酬。
3.22 有义务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以及合同约定的方法和程序,对节能量进行准确核算。
3.23 向甲方提供节能项目的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并确保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3.24 负责节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25 定期向甲方报告节能量核算的进展和结果。
4. 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用能数据和信息,导致节能量核算无法进行或结果不准确,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2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节能量核算,或者核算结果存在故意虚假或重大失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3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供热节能减排工作,规范我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管理,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供热单位依托市供热协会、节能技术服务机构以及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共同参与节能改造,应用成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供热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系统,是指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1-605-2006)实施之前设计建设的,为居住建筑或同时为居住、公共建筑供热的区域锅炉供热系统。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带有居民住宅的区域供热系统,且供热锅炉房为市属、区县属或其他为社会供热的地方单位,拟申请财政资金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项目主体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锅炉房权属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
运行管理单位作为项目主体应当具有锅炉房权属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项目主体应当根据供热系统设备、设施实际情况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能耗计量装置改造以及相关供热节能培训。
具体内容与技术措施如下:(一)节能技术改造。
根据供热系统能效检测情况,采取以下适宜的节能技术措施:气候补偿技术、烟气冷凝热回收技术、水泵风机变频(调速)技术、管网水力平衡调节技术、公共建筑分区分时控制技术、供热系统集中自动控制技术等。
(二)计量装置改造。
在热源、热力站安装能源消耗计量和热计量装置,在楼口(系统引入口)安装热计量装置,形成完整的能源计量监测体系。
(三)节能技术培训。
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的单位要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节能技术培训,掌握供热系统的节能调控技术,达到降低能耗的目标。
第七条项目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项目申报手续:(一)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踏勘设计完成《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方案》(以下简称“《改造方案》”,一并报送至改造项目所属的区县市政管委供热办。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审核要点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审核要点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审核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确保供应商具有提供合同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并且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准确无误。
2.合同标的:明确合同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提供的设备、技术和服务等,确保合同标的合法合规。
3.合同价格:审核合同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并且是否包括了所有相关费用。
4.付款方式:审核付款方式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企业的财务规定,并且是否明确了每期付款的时间和金额。
5.交付时间:确保供应商能够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服务,并且交付时间符合企业的实际需求。
6.质量保证:审核供应商是否提供了质量保证,并且质量保证的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可行。
7.违约责任:审核供应商在违约时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责任是否合理、明确。
8.争议解决:审核合同中是否明确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并且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合法、公正。
9.保密条款:如果涉及商业机密或保密信息,审核合同中是否明确了保密条款和保密责任。
10.其他条款:审查与供应商合作的具体细节,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税务、知识产权等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全面、具体、可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03•【字号】京发改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相关工作精神,深入贯彻绿色北京战略,助力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结合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相关工作要求,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及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7月3日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相关工作精神,深入贯彻绿色北京战略,助力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结合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相关工作要求,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及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本市辖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流程办理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0〕25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8]2772号)规定,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为主并进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间与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单位所有。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和本市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四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一)指导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合同备案、申报、评审等工作;(二)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备案管理;(三)审核确定财政奖励项目,拨付财政奖励资金;(四)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市级配套资金;(五)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设立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由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承担,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协助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70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7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066f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11.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7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节能项目节能量的审核方法、审核程序和审核行为,我们编制了《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审核机构对节能项目(工程)进行的节能量审核工作。
二、审核依据(一)《节能量确定和监测方法》(详见附件一)。
(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节能项目相关材料。
三、审核原则和方法(一)审核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
(二)审核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计量测试、分析计算、随机访问和座谈会等方法进行审核。
(三)审核机构应当保守受审核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审核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审核内容审核机构应围绕项目预计的节能量和项目完成后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查与核实,主要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能源管理和计量体系、能耗泄漏四个方面:(一)项目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基准能耗状况指项目实施前规定时间段内,项目范围内所有用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情况。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项目工艺流程图。
2.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产量统计记录(制成品、在制品、半成品等根据行业规定的折算方法确定)。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20版)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20版)编号JY-HT-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20版)合同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
若发生纠纷,可根据合同书到法院起诉申请或通过仲裁解决。
只要条款不违反法律意思,双方意思自治体现就有效。
本合同书可电子文档收藏或打印使用。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
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一些文件,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随后所有修改单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使用最新版本。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下列术语和定义:1.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3.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用能单位节能服务的公司。
JY-HT-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1.服务内容本公司提供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
2.定义2.1 能耗基准: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2.2 项目节能量: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3.技术要求3.1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包括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方案等。
3.2 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3.3 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
3.4 节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3.5 测量和验证方案应准确、完整、透明。
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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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本市的发展,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以下简称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依据《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京财经一〔2009〕1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聘用、管理节能量审核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备相关领域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并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二)从事节能量审核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能够独立开展节能量监测工作,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
(三)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自有开展计量和监测等工作的设备。
(四)近三年开展与节能量监测相关的项目不低于8个。
(五)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节能监测工作经验。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定,最终确认节能量审核机构,并列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节能量审核机构库。
第五条节能量审核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节能量审核机构初始随机排队的顺序,受被改造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委托,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工作。
(二)承接节能量审核项目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基本信息(见附件)报送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三)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节能量进行监测、审核。
(四)每季度将审核工作情况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每年一月份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节能量监测方法、技术和工作建议等。
第六条承担项目节能改造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第七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或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监督指导节能量审核工作,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负责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选聘和日常管理,对节能量审核的过程进行检查,对节能量审核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库实施动态管理。
每年根据工作质量、业绩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考核。
下述情况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的,该节能量审核机构将被清出审核机构库:
(一)节能改造实施前未及时报送项目基本信息的。
(二)审核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纠纷的。
(三)经专家认定,项目节能量出现较大偏差的。
(四)拒绝接受节能量复核任务的。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核实际情况,适时增补节能量审核机构进入机构库,增补机构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一经发现,立即清出审核机构库,并
将此行为及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告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入库节能量审核机构接受社会监督,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等有关部门接受对入库机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过程中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节能量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