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
吸毒人员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运行方案(区卫健部门)

Xx区吸毒人员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运行方案一、目标及意义积极探索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美沙酮维持治疗的策略、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
在省、市审批确定的医疗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美沙酮),对吸毒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遏制由于吸毒引发的各种疾病的传播,以减轻吸毒者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特别是艾滋病)死亡和引发的违法犯罪,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让吸毒成瘾者回归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以维护我县的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成立以区委政府分管领导为正、副组长,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xx 区吸毒人员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运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健康委。
三、职责职能1.区吸毒人员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门诊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的落实和经费的筹集。
2.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的日常业务工作,包括现场监督受治者服药、心理辅导和防病咨询与服务、尿检、档案及治疗药物的管理。
定期向上级相关卫生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与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意外事件和事故。
3.区公安局负责审核吸毒者接受治疗的条件,动员吸毒人员接受治疗,监督受治者按规定按时服药,对继续吸食非美沙酮类毒品的受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送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做好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安全保卫工作的督导,对于扰乱门诊正常办公秩序的人员及时依法打击。
4.区财政局负责解决吸毒人员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运转工作经费,审查经费开支。
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用药的监督管理。
6.区民政局负责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受治人员生活进行救助。
7.区工委负责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运行中的纪律监察。
8.区禁毒办负责运行中的日常协调工作。
9.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吸毒人员(包含流入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心理疏导等工作,重点以各社区为主,协助公安部门动员、督促吸毒人员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
四、人员、机构及经费预算(一)人员配置人员由区编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公安机关安排4名警务人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深圳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实施方案

深圳市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以下简称维持治疗)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选用适宜的药品对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他们对阿片类物质的依赖,促进身体康复的戒毒医疗活动。
为了降低毒品对吸毒人员的危害及遏制艾滋病等疾病在吸毒人群中流行蔓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4〕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2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批准权限下放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函〔2018〕2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规范对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二)减少因阿片类物质滥用造成的艾滋病等疾病传播和违法犯罪行为,恢复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的社会功能。
二、原则与策略(一)卫生、公安、药品监管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实施。
(二)严格管理、积极稳妥。
(三)不营利。
(四)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与供应资源、社区管理资源。
三、组织管理维持治疗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在国家维持治疗工作组(以下简称国家工作组)和省维持治疗工作组(以下简称省工作组)的领导下,成立市维持治疗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工作组),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区(新区)成立区维持治疗工作组(以下简称区工作组),组织实施维持治疗工作。
市(区)工作组由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卫生技术部门组成,负责对全市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行政管理制度

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行政管理制度一、前言美沙酮是一种合成的鸦片类药物,在治疗毒瘾和戒毒方面有很好的效果。
然而,由于药物的特殊性,需要一系列的门诊管理制度来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治疗有效性,减少药物的滥用和依赖。
本文针对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行政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和论述。
二、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的概念和工作要求1. 概念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是指为滥用阿片类药物、戒毒者提供美沙酮的门诊服务,通过口服美沙酮,帮助患者减轻戒毒的痛苦和不适,并逐渐减少药物的剂量,最终实现戒毒。
2. 工作要求(1) 提供专业认真的服务。
为患者提供专业化的治疗服务,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确保用药安全,并通过康复技能训练、心理疏导等手段,帮助患者逐渐摆脱药物依赖。
(2)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美沙酮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门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管理,不得超过规定剂量,不得私自增减药量。
(3) 保障患者隐私权。
患者在门诊就诊期间,门诊医生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披露患者个人隐私和治疗情况。
三、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行政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制度(1) 招聘合格人员。
门诊人员应具备严格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在招聘人员时要仔细审查个人资历和经历,避免招聘劣质人员。
门诊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试,确保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
(2) 严格管理服务态度。
很多患者在就诊期间容易产生情绪波动,门诊人员应用温和亲和的服务态度,及时疏导情绪,增强患者信心和纪律意识。
2. 药物管理制度(1) 药品配送制度。
门诊管理药库,确保药品来源和药品质量合格,严格遵守药品配送程序。
(2) 药物配方制度。
门诊人员在开具药单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患者用药量和用药时间符合规定。
如果患者有过敏反应等不良反应,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3) 药品保管制度。
门诊人员在管理药品时应注意药品的保存和保管,避免药品过期或损坏等情况发生。
3. 患者管理制度(1) 短信催缴制度。
通过无线短信提醒系统,及时提醒患者到门诊催缴药品,减少药品中断和漏服现象的发生。
乡镇戒毒康复管理制度

乡镇戒毒康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吸毒人员的戒毒康复工作,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和民众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乡镇戒毒康复管理制度。
二、戒毒康复机构乡镇应建立戒毒康复机构,配备专业的医疗、心理、社工等工作人员,为吸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服务。
戒毒康复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保障吸毒人员的安全和生活需求。
三、戒毒康复方案戒毒康复机构应根据吸毒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戒毒康复方案。
方案应包括戒毒期间的医疗护理、心理辅导、康复训练等内容,确保吸毒人员能够顺利戒毒康复。
四、戒毒康复人员管理乡镇应建立吸毒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将吸毒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戒毒康复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对于确需进行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应加强监管,确保其按时按规定参与康复活动。
五、戒毒康复效果评估乡镇应建立完善的戒毒康复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吸毒人员进行康复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优化戒毒康复工作方案。
对于康复效果良好的吸毒人员,可适当放宽监管措施,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六、戒毒康复宣传教育乡镇应加强对吸毒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戒毒康复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吸毒人员的戒毒意识,促进社会对吸毒问题的关注和支持。
同时,也应加强对吸毒问题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拒绝毒品,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七、戒毒康复成本保障乡镇应加大对戒毒康复工作的资金支持,确保戒毒康复机构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同时,也应加强对戒毒康复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效果明显。
八、监督检查乡镇应建立健全的戒毒康复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戒毒康复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对于工作成效不明显、管理混乱的机构,应及时予以整改或撤销。
九、处罚机制对于违反戒毒康复管理制度的行为,乡镇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录在案。
对于恶意干扰戒毒康复秩序的行为,应严肃查处,维护戒毒康复工作的良好秩序。
十、附则本乡镇戒毒康复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乡镇政府审批。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1.25•【文号】国卫医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禁毒法》、《戒毒条例》,进一步加强戒毒治疗服务管理,规范戒毒治疗服务行为,保证戒毒治疗质量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司法部对《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戒毒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司法部2021年1月25日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治疗行为,依法开展戒毒治疗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戒毒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戒毒治疗,是指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医学活动。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治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登记第五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治疗资源情况、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需求,制订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戒毒治疗,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是指通过使用特定药物来减轻戒断症状、控制戒断综合征,并帮助患者恢复到相对正常的身心状态。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制定了本《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1.为了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管理,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戒毒机构、医院、社区康复机构等从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3.本办法所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甲基苯丙胺类药物、海洛因替代疗法等。
4.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应与心理治疗、康复辅助等综合措施相结合,全面帮助患者康复。
二、治疗对象的认定和评估1.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适用对象包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吸毒成瘾者。
2.治疗对象应经过专业评估认定,并确保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3.治疗对象在开始接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前,应进行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三、戒毒药物的使用与管理1.戒毒药物的选择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药物特点进行合理调配。
2.所有用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药物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循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
3.戒毒药物的配送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药物的安全和有效性。
4.治疗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药物剂量调整和疗效评估,确保治疗的持续有效。
四、治疗过程中的监控和评估1.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治疗过程中的监控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患者的治疗进展和效果。
2.患者在接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期间,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包括血液、尿液等相关检验项目。
3.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随访系统,跟踪患者的康复情况,并及时进行干预和辅导。
五、适应症与禁忌症1.适应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吸毒成瘾者,经过评估认定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标准。
2.禁忌症:存在严重的心脏、肝脏、肾脏疾病,或对戒毒药物过敏的患者,禁止使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六、患者的权益与保障1.患者享有对个人信息的保密权,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验收标准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验收标准
一、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条件》;
二、已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三、工作人员均经过国家级、省级、地市(县、区)级或本单位组织的有关药物维持治疗方面的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并明确岗位职责;
四、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上墙;
五、设备(主要包括监视报警设备、计算机、办公、管理及杀毒软件、移动硬盘、打印机、传真机、塑封机、平顶移液器、电视机、冰箱、DVD机、微波炉、尿检及HIV、HCV、梅毒抗体检测试剂、办公室设备等)、材料(病历及宣传材料等)及美沙酮口服液等全部到位;
六、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准备就绪。
戒毒指导工作制度

戒毒指导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戒毒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戒毒康复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戒毒指导工作应当坚持人性化、综合化、社会化的原则,关注戒毒人员的个体差异,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为戒毒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戒毒指导工作应当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戒毒工作。
第四条戒毒指导工作应当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戒毒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戒毒指导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第五条戒毒指导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戒毒康复工作的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等。
第六条戒毒指导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专业的戒毒康复工作人员;(三)有科学合理的戒毒康复方案;(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戒毒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开展戒毒康复人员的教育、心理辅导、康复训练等工作;(二)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医疗、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三)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动态管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禁毒意识。
第八条戒毒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管理,确保戒毒康复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戒毒指导工作的实施第九条戒毒指导工作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个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戒毒康复计划,实施有针对性的戒毒康复措施。
第十条戒毒指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帮助戒毒人员树立积极的生活态度,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控能力。
第十一条戒毒指导机构应当开展康复训练,帮助戒毒人员恢复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康复训练可以包括体育运动、职业技能培训、艺术治疗等。
第十二条戒毒指导机构应当为戒毒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社会保障服务,帮助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机构要求
(一)选址。
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按照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原则,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
所选地址应当远离政府机关、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人员。
申请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机构规模和实际需要,按照以下要求配备至少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工作时间内至少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岗。
. 负责人。
负责人必须是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医疗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管理经验和工作能力,主要负责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
. 医师。
至少名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执业医师,其中至少名医师应当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主要负责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及心理咨询、心理康复等服务,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和禁毒知识宣传等工作。
. 护士。
至少名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护士,主要负责协助医师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按要求开展检测及数据录入等工作。
. 药品管理人员。
至少名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管理人员,主要负责药品管理,并协助医师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等工作。
. 安保人员。
至少名具有资质的安保人员,主要负责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药品安全等工作。
(三)管理制度。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 行政管理制度。
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人员组成及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与说明。
. 医疗管理制度。
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入组标准、申请程序、治疗方案和实验室检测等作出明确规定。
. 治安管理制度。
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工作秩序维持及安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 麻醉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药品的管理与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建立的其他制度。
二、申请要求
拟申请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申请表、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分布图、拟用房屋内部平面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复印件)等材料。
三、开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