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使用美沙酮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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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知识问答题.

禁毒知识问答题.

一、判断题1、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2、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 3、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 4、复吸的一律强制隔离戒毒。

(×5、种植毒品原植物,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6、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吸食毒品罪。

(×7、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可由各地政府视财政情况自行规定。

(×8、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9、过量吸食鸦片,可引起急性中毒,因呼吸抑制而死亡。

(√ 10、所有的毒品都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依赖性、耐受性、非法性和危害性。

(√ 11、“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主要说明毒品所造成的生理依赖持久性。

(×12、按药物对人体所产生的作用,可将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3、苯丙胺因其纯品无色透明,像冰一样,故俗称“冰毒”。

(×14、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 15、对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应一律进行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16、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实行劳动改造,并在劳改中戒除毒瘾。

(×17、擅自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的,由卫生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

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8、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型的禁毒宣传活动。

(√19、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2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 2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制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国卫办医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流入非法渠道,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麻精药品管理工作麻精药品是我国依法依规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麻精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镇静等作用,是临床诊疗必不可少的药品;另一方面不规范地连续使用易产生依赖性、成瘾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甚至违法犯罪。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认真梳理当前可能存在的隐患漏洞,制订完善进一步加强麻精药品管理的具体措施,在满足临床需求的同时,防止麻精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

二、完善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麻精药品管理及使用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等,明确麻精药品管理部门和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全面加强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以及安全管理。

对于麻醉科、手术室等麻精药品使用量大、使用管理环节较多的科室,要重点加强管理,成立以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专门工作小组,强化麻精药品日常管理。

通过多种措施,形成以制度规范环节管理、以职责促进制度落实的管理模式。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7号《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置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置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

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置政治委员或教导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治疗、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非执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员从事勤杂工作。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

美沙酮药物治疗工作汇报1课件资料

美沙酮药物治疗工作汇报1课件资料

XXX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汇报各位领导、各位同志:艾滋病是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是我国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03年开始,全国开展了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

我区的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从XXX开诊至今已8个月。

今天,我受XXX美沙酮工作组的委托,向各位领导和各位同志汇报我区的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

一、我区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设立的背景(一)吸毒人群艾滋病的高感染率加剧了艾滋病的流行当前,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达70万,已经进入了广泛流行期,其主要特点就是艾滋病感染者以吸毒人员为主。

根据艾滋病的流行规律,一旦吸毒人群的艾滋病感染率达到5%的关口,将导致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的爆发和流行,再由吸毒高危人群向一般普通人群蔓延。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将极为被动和艰难,党和政府确定的到2010年将我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控制在150万内的目标将不能实现。

吸毒与艾滋病是一对孪生姐妹,吸毒人员感染者占艾滋病感染者的40%,对吸毒人员的艾滋病干预成功与否是艾滋病能否有效控制的关键之一。

根据2007年公安部登记资料,全国现有吸毒人员约75万,其中约70%为海洛因成瘾者。

同时,禁毒防艾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是吸毒人群合并HIV(艾滋病病毒)、HBV(乙肝)、HCV(丙肝)等疾病的数量明显上升:二是吸毒人群合并肺结核及其它感染性疾病增多,三是吸毒人群性病增多,四是吸毒人群犯罪率升高,五是吸毒者的家庭和社会功能丧失,六是戒毒所面临不少吸毒人员感染艾滋病等问题。

这些充分地说明了吸毒与艾滋病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全社会共同面对。

XXX于2002年首次检出HIV(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两例。

以后发现数逐年增多,特别是2005年以来更加明显,现达152例。

艾滋病的三种传播途径(血液、性接触、母婴垂直传播)在我区已经全部存在,而血液传播主要就是通过吸毒人群共用针管的方式传播,而有在册本地籍吸毒人员168人,其中感染者9例,艾滋病死亡2例,感染率5.3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1.11
•【文号】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现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
2.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
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异构体、酯及醚(除非另有规定)。

3.品种目录有*的麻醉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附件2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异构体(除非另有规定)。

3.品种目录有*的精神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4]3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4]3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问题的批复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4]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你厅《关于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问题的请示》(新公办[2013]227号)收悉。

经商司法部,现批复如下: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凭收监执行通知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移交相关部门,并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同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执行刑罚或者拘留、逮捕的监狱、看守所应当给予必要的治疗,并按照公安部、司法部、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公通字[2013]32号)的规定,对其开展诊断评估。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提前七天通知原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监狱或者看守所距离原强制隔离戒毒所较远、不便转送的,可以依照《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就近送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

必要时,羁押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本系统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

监狱或者看守所转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时,应当移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

公安部2014年5月23日——结束——。

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8.04.22
•【文号】公复字[1998]3号
•【施行日期】1998.04.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禁毒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禁毒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1日)修改
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1998年4月22日公复字[1998]3号)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吸食。

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如何的请示》(浙公刑[1998]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鉴于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基层执法部门推广使用药品催瘾医学试验的条件难以具备,以及国际社会和我国禁毒执法实践中普遍采取尿样毒品检测方法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强制戒毒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意你厅提出的对吸食。

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的界定意见: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今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

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纳络酮)催瘾医学实验,然后作出确认。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药物戒毒新挑战

药物戒毒新挑战

药物戒毒新挑战作者:董瑞丰谢舒来源:《齐鲁周刊》2013年第29期作为戒毒康复的一个重要环节,药物治疗可以一定程度替代并递减“瘾君子”对传统毒品依赖。

自2004年引入该治疗方式,尤其是2008年禁毒法明确提出社区戒毒以后,社区治疗门诊呈现推广趋势。

但是,推广过程难言顺畅,部分门诊点的人数甚至出现下滑。

业内专家分析:一方面,吸毒人员“怕打击,怕被抓”;另一方面,药物门诊点需费力维持降低门槛和严格管理之间的平衡。

更为迫切的挑战是,随着新型毒品的大量出现,传统的阿片类戒断手法,面临着无法替代等尴尬局面,使其日渐成为鸡肋。

药物遮断毒品所谓“戒断药物”,是指那些可帮助人们摆脱不良嗜好的药物,这些嗜好包括:吸食毒品(如海洛因、吗啡、可卡因、大麻、冰毒等等)以及酒瘾、烟瘾和赌瘾等。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

当时吸食大麻、可卡因、冰毒和海洛因等毒品在西方各国青少年中非常盛行,从而引发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此,欧美各国政府急于找到一种能帮助青少年迅速摆脱毒瘾的治疗药。

由此,开发新型戒毒药物成为当时国际医学界的燃眉之急。

在这一形势下,西方药学研究人员加快了对戒毒药物的研制步伐。

至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FDA终于批准美沙酮和盐酸丁丙诺菲这两种药物用于戒毒。

实际上,这两种药物均为具有一定轻微成瘾性的类阿片类药物,但其成瘾性要比真正的阿片类麻醉品轻得多。

现在,美沙酮和丁丙诺菲业已成为世界各地戒毒所最常用的戒毒药物。

据国外媒体报道,仅这两种戒毒药物的全球销售额已达10亿美元以上。

除这两种药物外,美国厂商研制的“海洛因戒断疫苗”也已上市,这也是世界上第一只可帮助人们摆脱毒瘾的疫苗。

此外,包括中国、印度和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已陆续开发出多只中草药/植物药制剂用来戒除毒瘾。

如中国科研人员在十几年前开发的山莨菪碱戒毒药,效果很好。

很多“瘾君子”在注射了山莨菪碱制剂后成功地摆脱了毒瘾。

而加拿大科研人员与中国同行合作,利用精制河豚鱼毒素(TTX)治疗海洛因成瘾取得显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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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卫生部
关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使用美沙酮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
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卫生局: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承担着收戒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的任务,在对戒毒人员的脱毒治疗中,需使用美沙酮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为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采购、使用和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专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二、工作程序
尚未取得印鉴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经公安机关审核后,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印鉴卡,按照申请条件提供相应的材料。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应当发给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印鉴卡。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取得印鉴卡后,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从非法渠道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购买非戒毒治疗用途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购买、使用、管理戒毒药品,应当接受所属地区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属强制隔离戒毒所购买、使用和管理戒毒药品进行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未能完成整改的,要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工作要求
对目前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执业医师尚没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省级公安机关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共同对公安机关强制
隔离戒毒所医师进行培训、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医师,应当授予处方资格。

各地培训、考核工作应当在2010年3月底以前完成。

尚未配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的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
毒所,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在2009年底前配备设施,并建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医疗队伍建设,完善医疗设施,规范医疗工作,切实做好戒毒工作。

公安部(印)卫生部(印)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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