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多元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在当今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
这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性矛盾纠纷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常态。
然而,如果这些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就可能会激化,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能够为社会提供多种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式,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多元化的化解方式,可以更全面、客观地审视和解决矛盾纠纷,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实现公平公正的结果。
同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可以消除不稳定因素,增强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和理解,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此外,还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
相比于单一的诉讼途径,多元化解机制能够根据矛盾纠纷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选择最经济、高效的解决方式,降低社会成本。
二、当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各化解方式之间的衔接不够顺畅。
例如,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联动,导致当事人在选择解决方式时感到困惑,甚至出现重复处理或相互推诿的情况。
其次,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公众对多元化解机制的认知和参与度也有待提高。
再者,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
在信息时代,矛盾纠纷的产生和发展往往与信息传播密切相关,但目前多元化解机制在信息收集、共享和利用方面还存在不足,影响了化解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最后,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一些地方在人员、经费、场地等方面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导致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三、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议(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明确各化解方式的地位、作用和程序,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多元化解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定位与路径思考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定位与路径思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定位与路径思考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设需要国家层面完善的立法作为指引和保障,为其发展搭建起基本框架。
以下是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于 xx 年首次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出现后,作为国家司法改革的部署曾有“三步走”的战略安排,“推动国家法”作为改革成功的最后一步。
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任务,五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中央的战略部署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设完成了地位升华、制度升华和理论升华。
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在国家层面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律制度。
因此,鼓励地方大胆探索、因地制宜出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地方立法,整合社会力量、优化资源配置、畅通纠纷解决渠道、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必要性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背景下,中国乃至世界各国都正处在推进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全球治理体系格局中。
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既需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系统,更需要构建公民自治、社会共治、多方参与、司法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该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是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位准确、职责清晰、科学规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法律。
(一)社会矛盾的新变化亟须提升纠纷解决的法治化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具体到纠纷解决领域,体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需求与社会解纷资源不平衡、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充分之间的矛盾。
当下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特别是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呈现出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内容复合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单一的司法救济渠道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解纷需求。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为解决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而采取的一系列机制和方法。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各种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差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纠纷越来越复杂,单一的解决机制已无法满足需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通常由政府或法院来进行,当事人的选择权较少,执行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解决方式,包括调解、协商、仲裁等,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不同的纠纷可能需要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有些纠纷可能适合通过协商解决,有些则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根据不同纠纷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来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式,从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准确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增加解决纠纷的可及性。
在传统的解决机制中,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于一些社会弱势群体来说,他们可能无法承担这种成本。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引入一些简易程序和费用低廉的解决方式,可以使更多的人能够平等地参与到纠纷解决中。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提升社会和谐稳定。
纠纷解决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之一,如果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可能会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甚至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和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解决途径和可能性,有助于及时化解各种纠纷,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准确性,增加解决纠纷的可及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应该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纠纷解决服务。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摘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本文首先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和重要性进行了引言,然后详细分析了仲裁、调解和诉讼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式。
接着探讨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局限性,强调了其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结论部分总结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指出推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好地认识和了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促进纠纷解决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仲裁、调解、诉讼、优势、局限性、重要性、发展、推广。
1. 引言1.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传统的诉讼方式之外,利用多种形式的方式和机制来解决纠纷的方法。
在现代社会,纠纷种类繁多,纠纷解决的方式也需要多样化,于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通过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加灵活地应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包括仲裁、调解、协商等方式,旨在通过当事人自主选择和自愿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达到快速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加注重当事人的合作和参与,更加灵活和效率高。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更加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1.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使纠纷解决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高解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能够培养当事人的协商能力和沟通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能够更好地解决各类矛盾纠纷,还在于其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高法治建设水平,使社会更加公平公正。
浅谈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

浅谈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摘要】目前,农村纠纷频发且种类繁多,需要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来有效化解矛盾。
本文首先介绍了农村纠纷的现状,分析了为什么需要多元化解决机制。
接着从建立法律法规框架、加强调解机构建设、推动基层自治组织参与、发挥专业调解机构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效率等方面提出了解决方案。
最后指出,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强调需要不断优化机制,提高解决效率。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化解农村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法律法规框架,调解机构,基层自治组织,专业调解机构,信息化手段,社会稳定,解决效率。
1. 引言1.1 农村纠纷的现状农村纠纷的现状十分复杂。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之间的矛盾与纠纷日益增多。
一方面,城乡发展不平衡、土地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政策带来了权益纠纷;农民群体的观念转变、文化差异、社会矛盾等因素也导致了农村纠纷的频发。
传统的调解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农村纠纷解决的需求,诉讼成本高、解决周期长、效率低。
农村纠纷的现状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为此,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势在必行,将有利于提高农村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为什么需要多元化解决机制农村纠纷是在农村地区发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包括土地纠纷、劳务纠纷、财产纠纷等。
这些纠纷影响着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和损失,也给社会治理带来挑战。
传统的解决纠纷方式主要依靠行政干预或司法途径,但随着农村社会变革和发展,这种单一的解决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纠纷多样化、复杂化的现状。
需要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来应对农村纠纷。
多元化解决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不同角色和力量的作用,更好地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比于传统的解决方式,多元化解决机制更加灵活、高效,符合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多元化解决机制也有利于培育和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不仅可以提高社会和谐稳定水平,还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以下是我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一些意见:首先,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
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基础,只有公民具备了法律意识,才能够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要求,理性解决矛盾纠纷。
因此,我们要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增强他们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使其能够依法行事,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推进调解制度建设。
调解是一种便捷、高效、灵活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广泛适用性和较高的满意度。
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调解规则和机制,提高调解组织和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同时,要加强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调解的认识和接受度,鼓励各方面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三,重视和发展仲裁制度。
仲裁是一种法律效力强、执行力度大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纠纷及时得到解决。
我们要加强仲裁机构的建设,规范仲裁机构的运行和管理,提高仲裁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进一步提高仲裁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四,完善司法体制和审判机构。
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司法机构的作用不可忽视。
我们要进一步和完善司法体制,提高审判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审判人员的专业化培养。
同时,要加强法官的素质教育和道德建设,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矛盾纠纷案件。
此外,要加强与其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衔接和配合,形成互相支持、协同作用的工作机制。
第五,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可以借助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可以通过建立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提供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服务,让当事人能够足不出户就能解决矛盾纠纷。
同时,要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确保在线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于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思考

对于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思考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进步,我国各项事业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工业发展与生态环境承受能力的冲突问题,也日益明显,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出现由东部向西部、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由城市向农村转移的趋势,一些地区因为环境资源遭到破坏,不断发生环境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我国环境纠纷解决现状(一)立法纵观我国解决环境纠纷的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此外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污染妨害与治理的法律,还有《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自然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人民调节法》等程序法。
(二)解决机制我国已建立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公众提供规范指引,按照合理预期,产生环境侵权纠纷时,公众可以选择协商、信访、调解、仲裁、行政处理、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各种方式相互协调、相互辅助。
理想状态为一个衔接互补的有机体制,然而实践中,我国并未达到理想状态,不同方式相互冲突、衔接不好、产生资源浪费等问题屡见不鲜。
(三)公众偏好在*****6中对遭受环境污染采取行动情况的调查①样本中显示,仅有1%的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方式捍卫权益,39.5%的人希望政府出面解决。
由此可见,公众在遇到环境纠纷时,大都选择以非制度化的途径解决纠纷,即私力救济。
这符合“纠纷金字塔”理论,即人们大部分会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越是规范、代价高昂的解决方式,越少人选择。
二、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一)环境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诉讼制度,是最权威的救助途径,随着社会发展,环境污染层出不穷、纠纷不断,在解决诸多纠纷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许多问题。
1.主体资格范围受限我国对诉讼原告资格,以“直接利害关系原则”为限制,理论界主张自身利益不受到损失就没有权利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对于大量尚没有实际损害发生的、或者受害人不明的环境危害,诸多可能身处危害之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起诉资格。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 引言1.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今社会中一种重要的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方式。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各种纠纷和矛盾也愈发频繁地出现。
传统的解决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思想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通过多种方式来解决纠纷,以达到双方和解和谐的目的。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比如调解、仲裁或诉讼,来解决问题,从而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速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愿和自主选择,增加了解决问题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当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未来的发展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会不断完善和拓展应用范围,为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2000字到此结束】2. 正文2.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解决纠纷过程中采用多种不同方式和途径的机制,以更有效地解决各类纠纷。
这种机制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应对纠纷多样化、复杂化的现实情况,传统的单一纠纷解决方式已经难以完全适用于各种情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包括灵活性、高效性、保密性和便捷性。
通过结合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可以更全面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实现公正、合理和快速的解决纠纷的目标。
在实践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方式进行处理,从而更好地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避免纠纷升级,减少诉讼的成本和时间消耗。
2.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形式。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中立人(调解员)的介入,协助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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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多元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关键词: 环境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改革内容提要: 环境纠纷多发,案件复杂,为建设和谐社会需完善我国多元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无论是环境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还是非诉讼解决机制都存有明显的缺陷,宜有针对性地对它们进行完善。
近三十年来,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使得我国的环境纠纷呈逐年递增的态势,2005年全国共发生5.1万起环境纠纷;上访投诉40多万起,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1]。
因此,探讨建立健全多元化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环境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环境纠纷与完善我国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一)环境纠纷的成因、类型及其特点环境纠纷是指环境活动的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因侵害环境权益行为而产生的争议。
这种争议既可以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或相互间,也可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国家机关之间,还可以发生在国与国之间。
本文所探讨的环境纠纷只限于国内环境纠纷。
在我国,环境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首先,地方政府执法不严和环境管理缺位而致的环境纠纷。
这类环境纠纷表现为政府重经济发展而轻视环境保护,未能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懈怠环境管理职责。
在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阶段,未能严格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被架空或形同虚设。
而那些虽取得建设许可的项目,也未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投产后产生环境问题,进而引起环境纠纷。
那些依法应予以限期治理或者应予以关闭的污染严重的单位,政府没有下达限期治理或停产关闭决定,继续排污,促发形成环境污染纠纷。
另外,政府应依法处罚那些环境违法者而未予处罚,使之更加肆无忌惮,造成环境侵害,形成环境纠纷。
这样,政府变相成为环境违法者的“保护伞”,使之为争取更大利润,而擅自闲置、停运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形成不应有或更大的环境纠纷。
可见,环境纠纷的成因中既有政府的乱作为,也有政府的不作为,政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环境纠纷高发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环境活动者缺乏法律意识和环境道德而致的环境纠纷。
一些环境活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肆意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严重的环境事故;还有一些环境活动者缺乏环境道德,认为其排污已达到国家或地方的相应排放标准,拒绝采取进一步可行的措施减少环境损害,从而累积形成环境问题而致环境纠纷。
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环境道德,环境活动者在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过程中未能采取有力措施避免环境问题的产生,进而侵害环境权益是产生环境纠纷的直接原因。
再次,对环境有影响的合法行为引发的环境纠纷。
比如县级城区集中供暖的锅炉所产生的烟尘和噪声污染而引发的环境纠纷,建筑施工的噪声扰民也经常引发环境纠纷,紧邻居民区的餐饮和娱乐营业场所引发的环境纠纷。
另外,施用农药等农业污染也可引发环境纠纷。
这些环境纠纷是由对环境有影响的合法行为所引起,干扰了他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此外,受害人自己一方的原因引起的环境纠纷。
比如受害人明知污水不能饮用或灌溉而去饮用或灌溉所致的环境损害纠纷等。
部分环境纠纷案件是因其他纠纷或矛盾而引起的,当事人欲借助环境纠纷的处理,来达到其他目的。
最后,各种综合因素引发的环境纠纷。
这类环境纠纷既可能有政府的因素、企业的因素,也可能有受害人自己的因素,还可能伴有技术的因素、时间的因素、自然的因素等等,原因错综复杂。
不仅是环境纠纷的成因复杂,种类繁多,环境纠纷的另一特点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力量多不均衡。
环境纠纷侵害方多为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和机构,受害方多为一般民众,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受害方缺乏实力与之对抗。
同时,双方当事人信息也不对称,侵害方往往掌握生产工艺、技术等资料,且具有相应的监测能力,对自己的侵害行为最为了解,而受害方缺乏相应的环境专业知识、监测手段和有关信息资料,也缺乏调查能力,取证比较困难,这使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
环境纠纷中环境权益受侵害通常是通过环境这一媒介发生,有时侵害的是特定个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环境权益,具有私益属性;更多侵害的是不特定群体的环境权益,比如大气污染和生态破坏,这类环境纠纷具有公益属性。
环境纠纷中私益和公益纠纷往往交叉在一起,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另外,环境纠纷还可从不同的角度划作不同的类别:从争议的法律属性来看,环境纠纷有环境民事纠纷、环境行政纠纷、环境刑事纠纷;从对环境权益的侵害方式来看,环境纠纷有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破坏纠纷;从请求纠纷解决的内容看,环境纠纷可分为请求停止污染破坏环境纠纷、请求排除妨碍纠纷、请求消除危险纠纷、请求确认环境污染破坏法律责任纠纷、请求确认损害赔偿金额纠纷、请求环境行政主体履行环境行政职责纠纷等等不一而足。
(二)完善我国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纠纷解决机制是指有关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以及具体的制度设计的总和或体系[2]。
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部分,是指有关环境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以及具体制度安排的总和或体系。
根据纠纷解决与诉讼的关系来划分,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一般可划分为环境诉讼解决机制和非诉讼解决机制。
诉讼机制形式比较单一,是指通过司法裁判解决纠纷。
而非诉讼机制则形式多样,如:仲裁、调解、行政复议、信访、协商等。
从纠纷解决所使用手段的法律性质来看,纠纷解决机制又可分为司法手段解决、行政手段解决和民间手段解决。
司法手段是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等裁判手段和法院使用的非裁判性手段,如诉讼中的调解等;行政手段是指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信访处理等;而民间手段主要是指协商、调解、仲裁等手段。
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首推司法诉讼机制。
诉讼在一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起着主导的作用,具有规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等特点和优势,诉讼制度的产生对于纠纷的解决具有里程碑的作用,它以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以文明的诉讼程序取代了野蛮的暴力复仇,这种转变与国家的产生共同被视为法的产生的主要标志[3]。
但是,随着近三十年涌向法院的各种环境纠纷日益增多,环境案件的复杂性使得法院不堪重负,判决的迟延、费用的高昂、程序的复杂、审判的不公以及诉讼的对抗性,使得诉讼并不是纠纷解决的唯一且最优的选择。
正式的诉讼程序已无法有效地承担解决纠纷的全部重任,诉讼解决环境纠纷案件的不足,也就决定了其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必要性。
和谐社会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现代社会和当事人在利益、价值观、偏好和各种实际需要等方面的多元化,本质上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需要有更多的选择权”[4]。
因此,形式多样的各种非诉讼解决机制就应运而生,与诉讼机制一起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
当然,无论调解、仲裁或是行政手段都无法取代诉讼在解决环境纠纷上的功用,但这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诉讼方式的不足。
非诉讼机制具有低廉、快捷的优势,更适合于特定社会关系、特定主体、特定纠纷的解决。
它以常识化的运作程序消除了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理解困难;以通情达理和非对抗的对话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有利于他们保持长远关系和谐;以简易的事实认定代替了严格的举证责任,使当事人可以不借助律师自行解决纠纷;整体地考察事件背后复杂长远的社会关系,做出合理的判断,使当事人易于接受和执行[5]。
事实表明,非诉讼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矛盾纠纷、缓解法院诉讼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推崇。
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方式的合理性在于社会主体对环境纠纷解决方式需求的多样性,多种环境纠纷解决方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要使每一种方式都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其制度安排是否合理,即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正如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指出的那样:“国家和国际的法律往往落后于事态的发展。
今天,迅速加快和范围日益扩大的对环境基础的影响,将法律制度远远抛在后面。
人类的法律必须重新制定,以使人类的活动与自然界的永恒的普遍规律相协调。
迫切需要的是……加强现有的避免和解决环境纠纷的方法,并发展新的方法。
”[6]因此,建立健全多元性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实现多元化价值理念的需要。
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在于为人们提供了多种选择的可能性,同时以每一种选择的特定价值为选择者提供引导,而防止因为解决程序的单一而导致的滞后和僵化[7]。
二、我国现有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考察应当肯定,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个以诉讼为核心的多元化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但是,各纠纷解决机制在众多而复杂的环境纠纷的解纷实践中暴露出很多缺陷,有的是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有的是功能发挥不尽如意等等。
下面从诉讼和非诉讼两方面来考察我国现有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缺陷。
(一)环境纠纷诉讼机制中存在的缺陷除了现行诉讼机制普遍存在的缺陷,如诉讼迟延、法院难以独立判案、执行难等以外,我国环境纠纷诉讼机制还存在自己独特的困难:1.立案难。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而1997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这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不一致,造成环境纠纷诉讼立案难。
有的法官将“事实根据”理解为证据或胜诉证据,而环境纠纷案件中有些证据是受害者难以提供的,这就导致了难以立案。
2008年最高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只有“环境污染纠纷”案由,而没有“环境破坏损害赔偿”案由,在出现“环境破坏”要求损害赔偿的,立案法官很可能会因找不到合适的案由而拒绝立案[8]。
同时,有些针对政府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纠纷案件,可能由于政府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未被立案。
2.诉讼时效不合理。
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相对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时效而言,环境污染纠纷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但是,这种较长的诉讼时效仍然不尽合理。
因为,环境污染损害后果能够真正体现出来,常常需要较长时间的持续积累才最终爆发出来,有的甚至需要几十年或更长的时间,同时,受害人即便知道自己受到了污染损害,但无法确定污染致害人怎么办?比如,在存在多个污染源的情况下,受害人很难确定谁排放的何种污染物导致其受到了侵害。
立法者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3年”诉讼时效规定有无科学依据令人怀疑。
更为严重的是涉及到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没有及时行使诉权,则诉讼期间经过后,公共利益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实践表明,现行的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时效很难满足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