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国际税法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单选题]1.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的报告是(江南博哥)()。
A.关联申报B.预约定价C.国际税收协定D.国别报告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单选题]2.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
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上述两个时间分别是()。
A.15日:60日B.15日;30日C.30日;30日D.30日;60日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
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单选题]4.下列关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签署预约定价安排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B.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不适用于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调整C.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D.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选项A,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而非协商签署预约定价安排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选项B,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选项D,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而非1000万。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分章节知识点及例题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高频考点18年考情回顾:2选择题,1计算题企业所得税已纳税款扣除:直接抵免+间接抵免高频考点: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一、境外已纳税款抵免政策企业所得税: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不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个人所得税:分国又分项限额抵免抵免政策适用范围: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二、抵免方法三、抵免计算步骤四、直接抵免【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1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
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解析』(1)“分国不分项”方法计算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200+50+30)×25%=70(万元)A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元)A国实缴税额10万元,可全额扣除。
B国扣除限额=30×25%=7.5(万元)B国实纳税额9万元,只能扣除7.5万元。
汇总应纳所得税=70-10-7.5=52.5(万元)(2)“不分国不分项”方法计算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200+50+30)×25%=70(万元)A和B二国合计扣除限额=(50+30)×25%=20(万元)A和B二国在境外合计实纳税额=10+9=19万元,未超过抵免限额20万,可全部抵免汇总应纳所得税=70-19=51(万元)五、间接抵免1.纳入间接抵免范围企业持股条件: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持股方式的五层外国企业。
XXXX注会《税法》--第十二章国际税收(3)

C2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的一半用于分配,C2公司 向B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400万元(1600万 *50%*50%);同时,将该公司2008年未分配税后利润 1600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为400万元,且无投资 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一并分配,向B2公司按 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800万元(1600万*50%);
①C1公司及其对D公司20%持股税额的计算 由于C1不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条件,其就利润 所纳税额及其按持有D公司20%股份而分得股息直接缴 纳的预提所得税及该股息所包含的D公司税额,均不 应计算为由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②B1公司税额的计算 B1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1公司应纳 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来自C1公司的投资收益为 300万元,按10%缴纳C1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 (300万*10%),无符合抵免条件的间接税额; B1公司适用税率为30%,其当年在所在国按该国境外 税收抵免规定计算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10万元; B1公司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其当年税后利润为 760万元(税前利润1000万-实际缴纳所在国税额210万- 缴纳预提税额30万),且全部分配;
境内 境外
50%
甲国B1 30%
丙国C1 20%
居民企业A
50%
甲国B2 50%
100%
乙国B3 50%
100%
乙国B4 50%
丙国C2 40%
丁国C3
25%
15%
戊国D 100%
戊国E丁国C4Fra bibliotek境内 境外
50%
甲国B1
居民企业A
50%
甲国B2 50%
100%
乙国B3 50%
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训练营(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训练营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国际税收协定及范本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德国和奥地利在1899年也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
单项选择题在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兼顾了缔约国双方的利益,比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所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联合国范本》在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兼顾了缔约国双方的利益,比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1980年和1981年,随着涉外税收法规的颁布,基本确立了我国涉外税收的法律体系的涉外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1980年和1981年,我国连续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一系列涉外税收法规的颁布,基本确立了我国涉外税收的法律体系。
多项选择题20世纪70年代,与我国先后分别缔结了关于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的国家有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20世纪70年代,我国先后又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日本和英国分别缔结了关于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顺序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C,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即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①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②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选项D,在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未必都是该国居民。
例如,某新加坡公民因工作需要,来中国境内工作产生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不应仅因其负有纳税义务而判定该个人为中国居民,而应根据协定关于个人居民的判定标准进一步确定其居民身份。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分章节考点讲解及例题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考情分析】2015年新增加的一章,内容较多,2019年教材进行了删减。
近几年本章分值为:2015年2.5分,2016年8.5分,2017年3.5分,2018年9.5分。
本章以主观题形式考核的知识点主要是我国税收抵免制度这部分内容,其他知识点均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核。
第一部分重要考点回放一、熟悉的考点二、掌握的考点: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典型例题】中国居民企业A控股了一家甲国B公司,持股比例为50%,B持有乙国C公司30%股份。
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来自C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当年在所在国按该国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计算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10万元,税后利润为760万元,全部分配。
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000万元(已考虑所有调整因素)。
其中取得境外B公司股息所得为38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38万元。
要求:请计算该企业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
『答案解析』第一步:抵免限额1.多层持股条件的综合判断:B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
C不符合。
2.间接抵免负担税额的计算:本层企业B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A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210+30)+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0)×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380÷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760=(210+30+0)×(380÷760)=120(万元)。
即A公司就从B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120万元。
3.甲国的应纳税所得额=380万元+甲国B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120万元=500(万元)4.抵免限额=500×25%=125(万元)第二步:实缴税额:甲国实际缴纳税额=直接缴纳38万元+间接负担120万元=158(万元)第三步:比较确定:甲国:抵免限额=125(万元),可抵免境外税额158万元,当年可实际抵免税额125万元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当年可实际抵免境外税额=15000×25%-125=3625(万元)第二部分典型习题演练客观题:1.根据我国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规定,下列从中国取得股息所得的申请人为“受益所有人”的有()。
第十二章国际税法

所得税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实际实现的不论其来源如何的各种收入. 所得税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实际实现的不论其来源如何的各种收入. 它包括以下几种: 它包括以下几种: 1,跨国经常性所得 , 跨国经常性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 跨国经常性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恒久或经常获得 的所得,而不是临时性的所得. 的所得,而不是临时性的所得. 按所得来源的不同性质,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按所得来源的不同性质,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 (2)劳务所得; )劳务所得; (3)投资所得; )投资所得; (4)租赁所得; )租赁所得; (5)其他一般经常性所得. )其他一般经常性所得. 2,跨国超额所得 , 跨国超额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所取得的超过一般经常性所得标准的那 部分跨国所得. 部分跨国所得. 3,跨国资本所得 , 跨国资本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或交换资本实现资本基础上实 现的所得. 现的所得.
第十二章 国际税法
教学内容
一,国际税法的基本理论 二,国际税法的概念 三,国际税收管辖权
教学重点
1,掌握国际税法的概念和渊源. ,掌握国际税法的概念和渊源. 2,掌握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的原则. ,掌握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的原则. 3,掌握居民税收管辖权. ,掌握居民税收管辖权. 4,掌握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掌握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4,跨国其他所得 , 跨国其他所得税是指上述三类跨国所得之外的某些所得.对这种所得, 跨国其他所得税是指上述三类跨国所得之外的某些所得.对这种所得, 通常是将其合并到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中, 通常是将其合并到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中,按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征 收.
二,国际税法的渊源
国际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税法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形式. 国际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税法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形式.国际税法 有以下两个渊源: 有以下两个渊源: (一)一国的涉外税收立法 国际税收管辖权独立是国家主权独立的具体体现. 国际税收管辖权独立是国家主权独立的具体体现.它意味着一国政府 有权制定本国的涉外税收立法,确定本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并对管辖范 有权制定本国的涉外税收立法,确定本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 围内的人和物进行征税. 围内的人和物进行征税. 一国的税收活动仅限于在本国的地域范围之内, 一国的税收活动仅限于在本国的地域范围之内,且主要靠征收土地税 取得财政收入. 取得财政收入. (二)有关国际税收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为协调各国间的税收分配关系,防止纳税人逃避税收, 为协调各国间的税收分配关系,防止纳税人逃避税收,一些国家相互 之间订阅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这些协定自然构成国际税法的组成部分, 之间订阅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这些协定自然构成国际税法的组成部分, 缔约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 缔约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5页)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分析本章2015年加入《税法》科目,以第一章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为基础,更加深入地介绍了国际税收中的“协定”、“公约”、“计划”等内容。
其中: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转让定价管理等内容有一定难度;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征收管理,与其他章节有重复。
近年考试中:“选择题”每年涉及,“计算问答题”在2015年(与其他章结合)、2016年、2018年均有命题。
本章2019教材变化较小:1.标题变化2.国际税收协定管理中,对“受益所有人”的规定有补充(P468);3.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后续管理等补充(P477);4.同期资料中,对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补充了注意事项(P511)。
本章内容结构: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第四节国际反避税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1.含义: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以双边为例,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B子公司)2.两个范本:(1)《关于对所得税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即《OECD范本》)(2)《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联合国范本》(即《UN范本》)两个范本比较:相同总体结构上基本一致之处重要①《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二、我国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1.早期:20世纪60年代,与巴基斯坦关于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第一个全面税收协定于1983年、与日本。
2.目前:截止2018年12月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10个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2个《税收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
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考情分析 年均分值6-8分。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1.世界最早协定: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 2.国际影响最大:《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UN范本); 3.《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 4.《经合组织范本》: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主导思想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二、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一)税收居民 1.“缔约国一方居民”: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提示】“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在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未必都是该国居民。
2. ★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依次):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提示1】永久性住所:包括任何形式的住所,但该住所必须具有永久性,即个人已安排长期居住,而不是为了某些原因临时逗留。
【提示2】重要利益中心:参考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等因素综合评判。
其中特别注重参考的是个人的行为,即个人一直居住、工作并且拥有家庭和财产的国家通常为其重要利益中心之所在。
【提示3】习惯性居处: (1)使用情形: ①个人在缔约国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经济利益中心所在国; ②个人的永久性住所不在缔约国任何一方; (2)判断依据:上述①要注意其在双方永久性住所的停留时间,同时还应考虑其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地点停留的时间;上述②要将此人在一个国家所有的停留时间加总考虑,而不问其停留的原因。
【提示4】上述标准仍无法确定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协商解决。
【典型例题·2021】下列关于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顺序中,正确的是( )。
A.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B.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 C.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 D.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略 (二)★常设机构(去年新增) 1.概念:企业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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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1)营业收入所得。各国都是根据营业活 动发生地确定营业收入所得来源地,但是 对于“营业活动发生地”的理解又可分为: 营业机构所在地、商品交货地和销售合同 签订地等。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
(2)对非居民劳务所得 劳务所得可以分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 劳务所得。各国确定劳务所得来源地的标 准主要有:劳务履行地、劳务所得支付地 核劳务所得支付人居住地。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于本国税法上 的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内境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 (即环球所得)实行征税的原则。居民税收管辖 权源于国家主权的“属人原则”。在国际税收实 践中,各国均以“税收居所 税收居所”这一属人性质的连 税收居所 结因素来确定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所是指纳税人 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的以人身隶属关系为特征的 法律事实。纳税人根据居住国原则而承担的纳税 义务,因为不受国界的限制,所以被称为无限纳 税义务或环球纳税义务。
三、国际逃、避税的危害 国际逃、 国际逃、避税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1.严重损害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 2.造成国际资本的不正常移转,引起 国际经济关系的混乱; 3.违背税收公平原则,损害税法的尊 严。
四、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1.跨国纳税人从事国际逃税的主要方 式 (1)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隐 匿应税所得 (2)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 (3)伪造账册及收付凭证
4.扣除法 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跨国纳税人征 税时,允许本国居民将国外已经缴纳税款 视为一般费用支出从本国应纳税总所得中 扣除。
第四节 国际重叠征税 一、国际重叠征税的含义及与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 同一笔所 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 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 不同纳税 象。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区别主要在于: 1、 产生的原因不同。 2、 纳税人不同。 3、 范围和层次不同。 4、 税种有可能不同。
二、国际重叠征税的消极影响 1. 造成跨国纳税人税负过重。 2. 使公司尽量不分配股息或少分配股 息。 3. 使公司尽量使用借贷资本。
三、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办法 1.股息收入国所采取的措施 (1)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 (2)准许国内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合 并报税 (3)对外国所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实行 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指母公司所在国对子公 司向东道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所给予的税 收抵免。
2.跨国纳税人从事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 税 (2)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和不合理 分摊成本费用进行避税 (3)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 (4)跨国纳税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 际避税
五、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防范 1.国内法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措施 一般国内法律措施主要有强化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加 强会计审查制度,实行评估所得申报制度等。 特别国内法律措施主要有: (1)采用正常交易原则,防止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 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成本费用进行国际逃避税。 正常交易原则,是指将联属企业之间的关系当作彼此没 有关联的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来处理,联属企业各个经济 实体之间的营业往来,均按照独立竞争的、公平的市场交 易价格核算。
(二)国际税法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国家间税 即国家间税 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税收征 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 纳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 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分 支相比较,其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的特殊性。 2. 客体的跨国性。 3.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4.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二、国际税法是调整跨国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 和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 国际税法产生的历史条件有二:一是国际经济交往的 发展;二是所得税制度在各国的普遍建立。 与此相联, 国际税法的产生、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19世纪末以前,由于国际税法产生的历史条件不 成熟,国际税法尚未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 2.19世纪末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国际税法的萌芽 阶段。 3.二战后至20世纪末是国际税法形成与发展的阶段。
3.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无论是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还是法 人居民身份冲突,目前均是由有关国家间 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来协调解决。一般有两 种解决办法可供选择:一是由缔约国双方 通过协商确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归属;二 是在税收协定中预先规定一种解决冲突时 应依据的标准或选择顺序。
三、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跨国所得分类:从国际税法的理论和实 践的发展过程来看,早期一般将跨国纳税 人的所得划分为动产所得和不动产所得。 现在,一般划分为营业收入所得、消极所 得、财产所得、劳务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中 消极所得,指纳税人非积极的经营活动而 是投资活动取得的所得,如利息、股息和 特许权使用费等。
3.抵免法 抵免法,也称外国税收抵免,指纳税人可将 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当向 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内扣除。 抵免法按不同的方法可以分为直接抵免与间 接抵免、单边抵免与双边抵免、全额抵免与限额 抵免等。目前,在实行抵免法的国家中,大多采 用限额抵免,即居住国允许跨国纳税人扣除其国 外已纳税款的最大数额为国外所得部分按居住国 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的计算,实 践中又有分国限额、综合限额及分项限额之分。 国际税收饶让是国际税收抵免的一种特殊安排。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定义与类型 国际重复征税,也称国际双重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依据自己的税 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 同一 同一纳税人的同一 同一纳税人 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 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征税对象 同一征税期限 国际重复征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 产生。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或重叠是产生国 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三种 类型: 1. 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 权之间的冲突。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消极影响 国际重复征税有悖税收公平原则,也影响 跨国投资者的积极性,阻碍资本流通和商 品流通。
三、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1.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征税权 2.免税法 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 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于 征税。免税法有全部免税法与累进免税法 之分。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1)住所标准。住所是自然人设立其生活根 据地并意欲永久定居的场所。 (2)居所标准。指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 居住地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地性质。 (3)居留时间标准。 (4)国籍标准。这个标准仅有美国和墨西哥 采用。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2)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 标准 (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2.股息付出国所采取的措施 (1)双税率制 双税率制,也称分割税率制,指对公司利润 中的积累部分和分配部分实行不同的公司所得税 率,用于分配的利润税率低,用于积累的利润税 率高。 (2)折算制 折算制,也称冲抵制,指股东所收取股息后 应交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用一部分付息公司已缴 纳的公司所得税税款予以冲抵。
第五节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
一、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含义与异同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非法手 段或措施,以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 的纳税义务,从而违反国际税法的行为。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 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通过各种形式上不 违法的方式,以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本应承 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区别主要在于:国际 逃税是公然违背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非法 行为;而国际避税则是采用形式上不违法的手段 来规避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
(2)防止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逃、避税的法律 措施。 在这方面的措施主要有阻止基地公司的设立, 禁止非正常转移利润和取消延迟纳税等。 (3)防止纳税人通过变更税收居所逃、避税 的法律措施。 (4)防止跨国纳税人弱化公司股份资本逃、 避税的法律措施。 2.国际法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措施 (1)建立情报交换制度 (2)在征税方面提供相互协助
国际税法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一、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 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 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取得财政 收入的活动。 收入的活动。 1、税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强制性、 无偿性和固定性。 2、现代各国的税收体系通常包括:所得税、 商品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体系。
(3)对非居民投资所得 确定对非居民投资所得来源地的标准主要有:投 资权利发生地(即权利的提供人的居住地)和投 资权利使用地(权利或资产的使用或实际负担投 资所得的债务人居住地) (4)对非居民财产所得 对转让不动产所得来源地,一般认为是不动产所 在地。但是对于其他财产,则标准不一。
四、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1.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 在国际税法上,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目前各国 都普遍接受并实行常设机构原则 常设机构原则。 常设机构原则 常设机构原则,是指来源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设 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而获取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的原则。 (1)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 常设机构首先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生产、 经营的固定场所。但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 并未通过某种固定的营业场所从事营业活动,而是通过特 定的营业代理人开展业务,仍有可能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它是指一国政府针对非居民 纳税人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征税的原则。 依国家主权的“属地原则”,来源国原则的实施 是通过认定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 着某种经济上的源泉关系的地域连结因素来完成 的。这种表示属地性质的地域连结因素,在国际 税收实践中被称为“所得来源地 所得来源地”或“所得来源 所得来源地 国”。纳税人依来源国原则而承担的纳税义务, 因仅限来自来源国境内的所得,故被称为有限纳 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