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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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统计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统计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法规类别】统计指标与统计调查【发文字号】京统发[2007]15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发布日期】2007.11.23【实施日期】2007.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的通知(京统发〔2007〕159号)市局、总队所属各单位,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修订了《北京市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并经市局、总队机关制度修订工作审议小组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为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强化统计数据质量责任意识,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事故界定本办法所指责任事故,是指政府统计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质量问题导致统计数据出现较大差错,造成不良后果。

二、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统计系统各级统计机构中,负责统计制度方法设计,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审核、上报、传输,统计数据使用、提供和发布等工作环节的人员。

三、适用统计指标国家统计局和市政府考核的主要统计指标,市委、市政府领导关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主要统计指标。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统计指标,将根据各时期国家统计局和市政府对政府统计工作的要求以及政府统计工作的重点适时调整。

具体适用统计指标见附件。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二篇)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二篇)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对于决策和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统计数据报送、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这一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以期提高数据统计的质量和效益。

二、统计数据报送制度设计1. 设立统计数据报送的主体:应建立专门负责统计数据报送的机构或部门,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同时,建立起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渠道,确保数据的准确获取和及时交流。

2. 确定报送频率和时间节点:根据数据的实际需求,确定数据报送的频率和时间节点。

一般可以按月、季、年进行报送,时间节点应与业务和决策的周期相适应。

3. 完善报送材料和格式:明确报送的数据内容和指标,制定统一的报送材料和格式。

避免数据重复、遗漏或格式不统一的问题。

4. 确定报送渠道和方式:确定数据报送的渠道和方式,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在线系统等形式进行报送。

同时,保证报送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5. 建立数据报送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对于数据报送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对于数据报送工作出色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和激励,提高报送的积极性和质量。

三、质量检查审核制度设计1. 设立质量检查审核的主体:建立专门负责质量检查审核的机构或部门,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同时,建立起与数据报送主体的沟通渠道,确保数据检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确定质量检查审核的要求和标准:制定统一的质量检查审核要求和标准,明确数据的质量指标和评价标准。

对于不同类型和领域的统计数据,可以根据其特点和需求进行细化和补充。

3. 确保质量检查审核的公正和独立:确保质量检查审核工作的公正和独立,避免利益冲突和人为干扰。

可以采取随机抽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增加审核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4. 建立质量检查审核的监督和监控机制:对于质量检查审核工作开展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可以建立质量检查审核结果的公开和反馈机制,接受外部的监督和评价。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市局所属各单位,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 为做好我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现将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统计局2017年8月14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第三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第四章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北京市统计条例全文

北京市统计条例全文

北京市统计条例全文2016北京市统计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客观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符合首都城市性质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工作方式和统计管理体制,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统计工作应当遵循职责独立、制度严谨、数据真实、结果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监测和评价等作用,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第五条本市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信息化建设,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实施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对统计活动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有权予以拒绝。

第七条本市鼓励统计社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发展,为统计工作提供服务。

统计社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当依法成立,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派出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统计工作;村和社区的统计工作站点负责相关统计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开展和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调查第九条本市建立统计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制度。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情况统计资料。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4•【字号】顺政办发〔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15〕34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4日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39号)精神,切实提高本区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实现部门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为政府宏观决策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撑。

近年来,各部门不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但在调查项目设立、统计标准执行、数据对外公布、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影响统计职能的发挥,必须加以改进。

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立足区域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创新体制机制,着力强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积极推动统计数据资源共享,以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二、规范设立统计调查项目(一)合理确定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数据和行政记录,减少普查和全面调查,扩大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应用范围。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修订)》及工作流程的通知-京统发[2005]20号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修订)》及工作流程的通知-京统发[2005]20号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修订)》及工作流程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修订)》及工作流程的通知(京统发[2005]20号)各区县统计局、有关统计直报单位:2005年3月8日,市统计局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修订)》及工作流程,现将具体内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统计局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更好地管理基本单位名录库,为统计管理和统计调查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和相关规章,对1997年制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以北京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取得的全市各类基本单位情况数据为基础,统一搭建网络环境下的基本单位名录管理维护平台,实现对全市统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数据的统一管理、适时维护、集中存储和信息共享。

第三条市统计局是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单位信息的归集、反馈和管理。

第四条市统计局各相关部门、市直报单位和区县统计局分别履行对基本单位信息的提供、归集、技术保障和督察督办的工作职责。

具体工作职责:(一)数据库工作组:1.修订基本单位报表制度和分类代码目录,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办法;2.对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即时维护、更新;3.定期向市税务部门收取税务登记名录,并将税务部门纳税库的行政记录按经营地(或纳税地)原则反馈给各区县(包括免税单位);4.向工商、质监、民政、编办收取单位登记名录,并向区县反馈单位登记名录;5.对直报单位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维护及《统计登记证》的发放;6.即时将统计关系管理部门变更单位的名录提供给各区县统计局;7.组织各区县统计局之间开展对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交叉互查工作及业务培训;8.不定期检查各专业处队日常统计调查所使用的基本单位名录与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一致性;9.每年12月下旬向各专业处队反馈专业基本单位名录库,作为实施当年年报和第二年定报的基础;10.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基本单位名录库;11.定期存储和保管历年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查询服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8日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统计资料发布工作,保障统计资料发布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北京市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统计资料发布工作。

本办法所称有关部门是指生成和掌握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统计数据的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统计资料是指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统计调查或者依据有关统计制度规定利用行政记录取得的,反映相关行政区域或者业务领域情况的统计数据等。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取得的统计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及时发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统计资料由生成该资料的部门发布。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发布工作机制,依法发布本机构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取得的统计资料,并定期发布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统计资料。

有关部门应指定本部门负责统计资料发布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依法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发布工作。

北京市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北京市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北京市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正文:---------------------------------------------------------------------------------------------------------------------------------------------------- 北京市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2007年10月8日)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3号)的要求,为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流程,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数据质量评估数据质量评估是各部门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依法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判断,对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核实,对统计数据进行最终确认的过程。

通过评估,及时掌握统计数据的可靠程度或差错率的大小,系统查找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数据质量;同时促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统计调查方法规范及各部门统计数据衔接,以更好地满足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的需要。

二、数据质量评估的原则1.规范性原则。

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应建立在科学规范的方法之上。

各部门应逐步建立适合本部门特点的评估方式,以系统配套的方法保证评估结果,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

2.整体性原则。

各种经济社会现象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反映着客观经济规律,共同构成社会经济运行的有机整体。

统计数据质量评估,要充分利用经济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设置检验方法和机制,发现其运行规律,从宏观角度整体把握数据质量。

3.数出有据原则。

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范围,核准调查单位,确保填报单位数量的完整。

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报表的统计口径范围,检查填报单位数量,保证填报单位不重不漏。

三、数据质量评估的范围各部门应重点对提交给市领导、全市重要会议涉及的统计数据以及统计公报、统计报告、统计出版物、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各种新闻媒体形式发布的主要数据进行质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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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7.10.08
【实施日期】2007.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2007年10月8日)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3号)的要求,为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流程,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数据质量评估
数据质量评估是各部门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依法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判断,对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核实,对统计数据进行最终确认的过程。

通过评估,及时掌握统计数据的可靠程度或差错率的大小,系统查找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数据质量;同时促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统计调查方法规范及各部门统计数据衔接,以更好地满足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的需要。

二、数据质量评估的原则
1.规范性原则。

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应建立在科学规范的方法之上。

各部门应逐步建立适合本部门特点的评估方式,以系统配套的方法保证评估结果,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

2.整体性原则。

各种经济社会现象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反映着客观经济规律,共同构成社会经济运行的有机整体。

统计数据质量评估,要充分利用经济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设置检验方法和机制,发现其运行规律,从宏观角度整体把握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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