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会计准则和税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核心目标和要求不同,因此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
本文将对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进行分析。
1.目标和目的的差异会计准则的目标是提供有关财务报表编制和报告的指导,旨在向各方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准确和可靠信息。
会计准则的关键原则是对经济交易和事项进行真实、公允的反映。
税法的目的是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并通过税收政策来实现社会和经济目标。
税法的关键原则是根据税法规定确定应纳税额,并确保纳税人按法律规定缴纳税款。
2.时间点的差异会计准则通常是根据“收益发生原则”和“费用匹配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这意味着财务交易和事项在适当的时间点被记录和反映。
税法则在征税时间点上通常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应纳税额可能根据现金流量或权责发生关系确定,或者可能依据实际支付和收取的时间。
3.计量侧重点的差异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进行计量,通常是基于历史成本、公允价值或可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
税法在计量方面可能会有不同的侧重点,例如根据特定的税收规定评估资产和负债的价值,或者根据实际支付和收取的金额确定应纳税额。
4.报告要求的差异会计准则要求企业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以提供给利益相关方使用。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税法通常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报告和提交相关税务信息,以便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报告通常包括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等。
5.衡量层面的差异会计准则主要关注企业整体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衡量,以提供给利益相关方有关企业经营情况的信息。
税法则更关注个体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基于个体纳税人以及特定税收体系的税务规定进行计算和征收。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准则和税法虽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之间也有一些重合和相互影响的地方。
例如,税法可能要求企业在税务报告中使用特定的会计准则或政策。
此外,税法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合规性和报表信息的准确性也有一定的要求。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ACCOUNTING LEARNING137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王岱昶 成都远大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摘要:当今的世界已步入全球化时代,会计准则也成为商业通用的语言,我国作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一,也及时紧跟经济浪潮制定出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加快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促进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和接轨,这是大势所趋,潮流所向。
新会计准则的变革和发展,也扩大了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差异,虽会计准则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两者存在诸多的差异。
首先,各自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准则的重要职能之一是指导和约束各企业按规定的原则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以保证资产、负债及权益、收入成本及费用等各项数据真实完整地反映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
而税法是国家强制性、无偿参与社会分配从而实现财政收入;其次,它们分别遵循着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最后,世界经济走向的需要,作为国际通用语言的会计准则是我国经济走向世界必不可少的保障。
我国税法的制定则是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以法的形式去明确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鼓励平等竞争,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而这些差异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会计核算的成本和难度,文章在会计准则框架和税收法规下进行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税会差异;基本原则;纳税调整;常见业务引言税会差异已成为当前会计核算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健全和税制的完善。
同时也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防范各项风险、维护投资人利益、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要求。
日常经济业务的税会差异主要是针对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因此文章将从税会差异处理原则出发,结合典型案例和常见业务分析,在其具体的运用上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税会差异处理的基本原则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出现不一致时,该如何进行处理。
会计核算准则与税法的原则和差异

会计核算准则与税法的原则和差异在会计核算中,由于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法核算原则的不同,会产生会计基础和计税基础的不同,从而产生递延所得税,本文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务核算原则的差异进行探讨。
《四川会计》四川省级经济文章发表,创刊于1981年,是财会专业刊物。
探索和交流有关会计新旧制度转轨、会计改革、成本改革及财务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务核算原则的差异1.权责发生制原则。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支出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但是,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如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子目,其中进项税金抵扣是采取购进扣除法,由此可以看出,此项会计处理是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核算的。
2.谨慎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新的《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8项减值准备。
但由于对这8项减值准备并没有规定其计提标准,容易造成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来调节收入,调节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的目的。
因此,税务制度中仅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而没有对其他7项的减值准备作出相应的规定。
因此,企业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必须作纳税调整,增加了核算程序。
3.配比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之八 《企业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一)

称
所得税 会 计 准 则
、
”
) 是 为 了规 范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
计 量 但 因 政 府 补 助产 生 暂 时性 差 异 的 所得 税 影 响
,
确认 计量 和 相关信 息 的列报 得税是 税 费用
一
应 当 按照 准 则进 行 确 认 和 计 量
。
种 费用 在 计 算 企 业 净 利 润 时 要 扣 除所 得
, ,
《 业 所 得 税 法 》涉 及 政 府 补 助 的收 入 的 征 税 企
, ,
、
。
不 征税 与 扣 除 全 部 政 府 补 助 都应 计 入 收 入 总 额 除
,
《 业 所 得 税 法 》是 为 了课 税 根 据 纳 税 人 的 实 企
该法第
7
条 规 定 的财 政 拨款 收 入 为 不 征税 收 入 和 其
的应 收账 款 账 面 余 额 为 2 0 0万 元 ,企 业 对 该应 0
从企 业来 说 , 0 8年将 应 纳税 额 3 0万 元计 入 中除递 延所 得税 资产 和递 延所 得税 负债 以外 的其他 20 0
收账 款 计 提 了 1 0万 元 的 坏 账 准 备 ,其 账 面 价 值 0 为1 9 0万元 ,这 是应 收 账款 在 资产 负 债表 中列示 0
将
200
万 元 销 售 产 品 的 保 修 费用 计 入 了 损 益
,
这是
税 所 得 额 乘 以适 用 税 率 减 去 应 减 免 的 税 额 和 允 许
,
因 为 从 会 计 角 度 说 这 部 分 保 修 费用 是 与 2 0 0 8 年 实
18
2008 3
.
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与协调

一
快 了税 收 制 度 和 会 计 制 度 改 革 的 步 伐 。我 国现 行 的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使 得 内 外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取 得 了统
一
,
现 行 的会 计 准 则 体 系 与 国际 规 范 日益 趋 同 。 在 会计 准则
的执 行 过 程 中 , 会 计 人 员 的职 业 判 断 起 到 了重 大作 用 。 而 主
生 的经 济 活 动 。 保 证 会 计 信 息 真 实 反 映 企 业 的经 营状 况 。但
企 业 所 得税 法确 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既 不 能 完 全 依 赖 会 计 原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1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新的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2 制定这两个标准的主体不同。虽然说税 法的制定 。 . 1 税种要会
11 适用 于企业 的范围不同。 企业所得政司 , 实际上两个部 门作为 国家的政府职能 , 它的 人 民共 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的规 角色我们 给它定义 , 税务总局是个大出纳 , 财政部是个大会计 , 管 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帐的, 我预算收入都有哪些 , 怎么组成 , 我监督人库 , 预算支出都 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中外合 资经营企 业 有哪些由它来安排预算 , 这个钱从哪儿来 , 是由出纳来收 。 国家税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务总局实际上是一个出纳都叫不了, 叫收款员 , 只收税 , 出这一 支 外资企业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块儿不归他, 归到财政部。作为两个不 同的政府部 门, 的职能 他们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乡村集体所有制 不 同, 他们在制定有关政策 的标准方面也是不 一样 的, 主体不一 企业条例》 的规定成立 的企业 , 但不适用 于个人独 资企 业 、 合伙 样 , 所以两个不 同的政府 , 不可能制定出不 同的东西来。
企业。而新会计 准则适用于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设立的企业 22 制定标 准的 目标不 同。税法制定 的目标应该主要是公平税 . ( 包括公司。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
负、 公平竞争 , 保证 国家财政收人的完成 。那么作为财政部制定
1 《 . 企业所得税法》 2 适用于非企业组织 。《 企业所得税法》 不仅 会计标准 ,它制定新 的会计准则的 目标主要是要求我们 的企业 适用于企业 。 还适用 于其他取得 收人的组织 , 包括 根据《 事业单 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主要是为了真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的规定成立 的事业单 位 , 根据《 社会 团体 实性、 客观性 、 可靠性 , 主要是从这个方面来制定会计准则 。 登 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成立 的社会 团体 , 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 3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处理原则与方法
新所得税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分析及其协调

新所得税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分析及其协调【摘要】所得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律之间差异的存在有其必然性,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使得二者之的差异出现了新的内容和特点,分析二者之间的差异并进行有效协调,有利于减少会计核算成本和税收运行成本,使整个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新所得税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协调一、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分析在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律制度相对独立的条件下,根据会计准则确定的会计利润和根据税法确定的应税所得之间差异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就新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而言,主要差异如下表所示:二、加强新所得税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协调的必要性所得税准则与所得税法二者之间存在差异有其必然性,但如果对二者之间的差异不能有效协调,会造成很多弊端。
首先,所得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差异过大,使会计处理变得更加复杂,这对一般会计人员而言无疑是有一定难度,会增加会计人员的学习成本和企业核算成本。
对税务部门而言,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项目较多,税务部门需要在大量的调整数据中去检查其纳税信息的真实性。
这增加了对税务部门会计专业性的要求,也增加了检查信息的时间,增加了税收的征管成本。
其次,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差异的存在,使得具有不良动机的企业有了可乘之机。
企业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会可以利用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人为的操作来修饰会计报表,在企业增加利润的同时,不增加税收甚至少纳税。
再次,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差异过大,增加了会计人员和企业的涉税风险。
由于所得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差异的存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所需调整的内容很多,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得非常复杂,准确性难以保证。
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就可能将会计人员的疏忽或知识不足造成的错误认定为违法行为,这无形中增加了会计从业人员和企业的涉税风险。
三、协调新所得税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几点思考所得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二者之间的差异和协调本身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做好二者之间的协调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二者之间的差异协调问题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从根本上讲是因为二者要满足不同的管理需要而产生的。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及协调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及协调一、差异:1.目的不同:会计准则的目的是提供企业财务信息,以满足内外部用户的需求;所得税法的目的是征收企业所得税,保证税收的公平与合理。
2.计量方法不同:会计准则采用成本原则、公允价值原则等方法进行资产和负债的计量;而所得税法以税法规定的核算方法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的计算。
3.过渡项目的处理:会计准则可能对一些项目进行分期确认,而所得税法对这些项目可能要求在一定时间内一次性确认。
4.项目的定义和界定:会计准则将一些费用或收入项目纳入会计报表中,而所得税法可能会将这些项目进行调整或排除。
5.成本的确认时机:会计准则可能允许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时机与所得税法规定的时机不同,导致会计利润和税收利润之间的差异。
二、协调:1.税务递延资产和负债:企业在税务计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减税的情况,这就形成了税务递延资产。
而在会计准则中,这些递延计税差异需要进行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2.递延所得税费用: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将未计税差异计算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这样可以反映出会计利润和税收利润之间的差异。
3.财务报表的注记披露: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的注记中详细披露递延所得税的相关信息,如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具体计算方法等。
4.所得税计提的确认方法:企业需要根据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根据实际情况计提所得税费用,确保企业对未来应纳税额的合理估计与公司的财务报表一致。
三、影响:1.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差异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之间存在差异。
因此,企业需要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规定,确保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管理决策的影响: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差异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管理决策。
企业需要评估会计准则和税法对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的影响,以便在制定决策时进行合理预测和规划。
3.税务风险的把控:企业需要充分了解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规定,并配合税务机关的要求,遵守税法的规定,以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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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一、基本差异所得税》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号——(一)目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8息的列报。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所得税是一种费用,在计算企业净利润时,要扣除所得税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是为了课税,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额和应纳税额。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所得税是一种义务,不是一种费用,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扣除。
(二)所得税定义差异会计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也就是说,全部境内、境外所得税都要确认为所得税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应纳税额不同于会计所称所得税,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应减免的税额和允许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也就是说,境外税额允许抵免,但因受抵免限额的限制,不一定能够全部境外税额都得到抵免。
(三)范围差异所得税会计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涉及政府补助的收入的征税、不征税与扣除,全部政府补助都应计入收入总额,除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财政拨款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和其他另有规定的以外,财政补贴收入等政府补助也属于应税收入。
二、应纳税额与所得税费用的差异实例如果企业将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全部作为所得税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此时,应纳税额等于”。
但是,这样处所得税费用,这比较简单,易于理解和应用。
这种方法在会计处理上被称为“应付税款法理,不符合会计处理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规定,不同于会计准则的规定而造成的。
万元销售产品的保修费用,这200万元,2008年预提了1000举例来说,某公司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为25%。
2009年才实际发生,适用的税率为笔费用在200万元销售产品的保修费用计入了损益。
这是因在会计处理上,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2008年将年实现的销售收入相配比的。
为从会计的角度说,这部分保修费用是与2008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这笔保修费用.2008年没有实际支出,不允许扣除,企业作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万元,应纳税额为300万元。
到2009年实际发生时,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应纳税额为200万元。
这意味着预计保修费用这个事项减少了2009年的经济利益流出,或者视作是经济利益的流入。
从企业来说,2008年将应纳税额300万元计入利润表,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表现在预计保修费用带来的所得税影响,影响金额为200×25%=50万元。
在会计处理上合理的做法是将50万元的未来利益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将300-50=250万元作为2008年的所得税费用。
这里,将50万元的未来利益称为递延所得税。
引入递延所得税概念之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就不等于会计上的所得税费用了。
用公式表示两者的关系就是:所得税费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递延所得税当然,我们这里举的例子是从应纳税额中减去递延所得税得出所得税费用。
在实际工作中,还会出现相反的情况,此时,就要从应纳税额中加上递延所得税了。
这样,上述公式就变成了:所得税费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递延所得税这种方法在会计处理上被称为“所得税影响会计法”。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影响会计法,有递延法和债务法之分。
其中,债务法又有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之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它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比较,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会计是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体现。
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某项资产的一定期间内,该项资产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而计税基础代表的是在这期间内,该项资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
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表明该项资产于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低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产生可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减少未来期间以应缴所得税的方式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从其产生时点来看,应确认为资产。
反之,一项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将会于未来期间产生应税金额,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所得税,对企业形成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应确认为负债。
四、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一般程序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企业一般应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发生特殊交易或事项时,如企业合并,在确认因交易或事项取得的资产、负债时即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企.业进行所得税核算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
其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
例如,企业持有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2000万元,企业对该应收账款计提了100万元的坏账准备,其账面价值为1900万元,这是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
(二)按照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三)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析其性质,除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作为构成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递延所得税。
(四)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税,作为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的另外一个组成部分———当期所得税。
(五)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企业在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后,两者之和(或差),是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扣除的金额。
在会计处理上,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其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该余额代表的是按照税法规定,所涉及的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仍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
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
用公式表示如下: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成本-以前期间已税前扣除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产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所谓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初始确认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按照“会计账面价值=实际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计量,计税基础按照“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折旧(税法)进行计量。
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规定的不同,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主”要产生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1.折旧方法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如可以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也可以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折旧,前提是有关的方法能够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消耗情况。
税法一般会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除某些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以外,一般只允许企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折旧年限的差异。
税法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出了规定,而会计处理时按照准则规定折旧年限是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