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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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六章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二节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的内容
(三)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 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 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 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 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 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 相关费用。
第二节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内容
(二)垫付与追偿 被保险机动车在下列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 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 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②驾驶人醉酒的; ③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④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第二节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内容 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 (一)保险责任 交强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
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 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 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赔 偿限额如下: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保险学课件 第六章 责任保险

保险学课件 第六章  责任保险

驶员 各种需要雇佣员工的单位 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各种工程项目的所有者、承包者
个人或企业面临的责任风险分析





源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责任风险:如家庭财产或宠物造成他人的 伤害的风险。 源于机动车的责任风险:机动车辆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的风险; 源于职业的责任风险: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 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源于经营活动的风险:如企业、机关、团体、家庭或个人在固 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 身或财产遭受损害风险。 源于企业产品的风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修理者因本身 生产、销售或修理产品的缺陷,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第三节
产品责任保险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

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 失,制造商、销售商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推定: 在产品责任的推定方面,目前在西方存在两大体 系: (1) 绝对责任制:客户因使用某种产品造成损害, 即使未能证明厂商有过失,厂商也需负责。 (2) 疏忽责任制:用户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受到损 害,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索赔,但是需证 明损失是由于厂商的疏忽所致。 是指以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 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二)经济补偿的“替代性”和“保障性” 是责任保险存在的前提。 (三)赔偿限额方式是责任保险业务运作 的计算根据。 各种责任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经济赔偿 责任事先无法预料。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只能采用赔偿限额的方式进行确定。 (四)司法仲裁或裁决是履行责任保险业 务功能的基本条件。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六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合用本条例。
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
2.调高被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
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
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
通事故,或者发生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
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提高其保
险费率。
由于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应当统一,具体办法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
偿:(代位追偿)
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九条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暂时入境的;
(二)新购机动车需要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
(三)机动车暂时上道路行驶的;
(四)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第三章赔偿
第二十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单位生产安全责任的监管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主要任务是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办法和责任范围,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一种保险制度,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引发的事故和伤害,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和医疗保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六条本单位应设立特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并且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进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责任和权限,并确保其操作流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机构应及时获取员工的相关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工资收入等,并将其记录在员工信息库中。

第十条本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

第三章责任范围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在工作期间因工作事故导致的伤害;(二)在工作期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伤害;(三)在工作期间因职业病导致的伤害;(四)因工作原因需要进行的医疗费用;(五)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后继连带损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一)员工故意自伤、自杀或者故意违反工作规定;(二)员工在非工作期间或非工作地点发生的事故;(三)员工患有已知的或者应知的疾病,并且该疾病与其工作职责无关。

第四章理赔流程第十四条员工在发生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后应立即向单位报告,并按照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六章 个人责任风险与保险 风险管理与保险课件

第六章  个人责任风险与保险 风险管理与保险课件

第三节 职业责任保险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四)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当职业责任事故发生并由此导致被保险
人的索赔后,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承保方式 进行审查,确属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 赔偿应按保险合同规定进行赔偿。
本章小结
1.
个人责任保险是指以个人或其家庭的
侵权行为或其所有物因意外导致的法定经济 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专门适用于个人或者
第三节 职业责任保险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
(二)职业责任保险含义 职业责任保险的特征:
➢ 鉴于职业责任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与索赔 时间的不一致,职业责任保险多采用期内索赔 式为承保基础。 ➢ 对于专业人员而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不 仅是因为受到责任和风险的压力,更多是为了 提高自身信誉,增强竞争实力。
一、个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个人责任风险分析
第一节 个人责任风险概述
责任,是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法律 义务。
个人责任,是指自然人或者其家庭 成员因其作为或不作为而对他人的身体 或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
第一节 个人责任风险概述
一、个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个人侵权行任保险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 特约责任
• 被保险人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者恶 意中伤行为而引起的索赔,也可以作为 特别职业责任予以扩展承保,但因故意 所致的仍须除外。
第三节 职业责任保险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 以索赔为基础。 ➢ 以事故发生为基础。
一、个人责任保险的概念
个人责任保险(personal l i a b i l i t y insurance)是指以个人或其家庭的侵权行为 或其所有物因意外导致的法定经济赔偿责任 为保险对象,专门适用于个人或家庭的各种 责任保险的总称。

保险责任法律规定(3篇)

保险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保险责任法律规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责任法律规定,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八条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第九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投保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六)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七)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八)争议解决方式;(九)订立合同的日期。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以下情形除外:(一)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二)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三)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五条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约定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责任包括:(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费退还责任;(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金支付责任。

河北省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河北省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一、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综述教职员工校 (园) 方责任保险是指学校的教职员工在校园内或者在处理学校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以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通常指:在学校工作中或者由学校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活动过程巾,教职员工由于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罹患职业病所致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者部份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凡在河北省范围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者彻底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明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它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方案的被保险人。

本方案所指教职员包括教师、实习教师、后勤员工、暂时工。

三、责任范围责任范围: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问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二)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管是否本人主责);(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四)在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五)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

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允许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

四、扩展责任针对教育行业教师群体这个优质投保客户,在充分了解了教育部门要求和建议后,经过与承保公司的多次商议,在该项日的具体操作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扩展,扩展责任如下:(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因工外出期问,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岗位后旧伤复发的。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例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例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的保障和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企业购买的保险,用于弥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内容包括:1. 员工工伤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2.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责任;3. 企业连带责任保险,保障企业主要责任人员和行政机关依法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章保险费和索赔程序第五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勘、定损,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和标准进行赔偿。

第四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分工。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例》的简要概述,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法规文件和适用条例。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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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赔偿处理的特征—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 (一) 承保 适用范围 — 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
承保时要对投保人的资信、风险状况 进行调查
(二)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的过失或无过失行为所致的 责任事故风险,而非故意行为所致的责任 风险。(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包括:1. 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 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 因赔偿纠纷而应由被保险人支付 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七章 本章学习目标
责任保险
掌握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及其有关概念 了解有关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本章学习重点及难点
重点: 责任保险的一般特征 难点: 事故发生制 索赔制
§1 概述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以被保险 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和经过特别 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地 点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其有关的 法律诉讼费用。 (二)保费计算:一般无固定的费率表 保费计算 1、应收保费 = 累计赔偿限额 × 适用费率 2、应收保费 = 保险场所占用面积(平方米)× 每平方米保险费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 1、赔偿限额的确定 、 通常采用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方式,既无 分项限额,又无累计限额。 2、赔偿处理 、 立案-现场查勘-写出查勘报告-进行责任审 核-作好抗诉准备-计算保险赔款-支付保险 赔款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1、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 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 、 意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应负的经济赔偿责 任。 2、场所责任保险 — 承保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 、 经营活动时因疏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应负的 经济赔偿责任。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 业务量最大的险种。 业务量最大 3、承包人责任保险 — 专门承保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 4、承运人责任保险 — 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的部 、 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
1、劳动关系不等同雇佣关系。用工主体不同 2、雇佣关系的确定: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 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 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是否因公受伤? 原本做混凝土工作的韦先生,却在遮挡厨 房中受伤,其行为是执行工地方(杨某、) 的指示,可以界定为工伤。
结论
• 韦先生与工地方存在雇佣关系,在执行工 地方指示时受伤,因此,医疗费用应当由 工地方承担。
• 2、桥方是否存在过错? • 过错的判断,一般需要经过两个阶段:其一,当 事人是否具有注意义务;其二,当事人是否违反 了注意义务。只有在当事人具有注意义务并且违 反了注意义务的情形下,当事人才具有过错。亦 即,只有桥方佛开高速具有船桥相撞,或者即使 船桥相撞亦能保证桥不坍塌的注意义务并且违反 该义务时,桥方才应当承担责任。
结论
• 桥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于其是否能够合理避 免船只撞击桥梁并导致桥梁坍塌密切相关。因为 其他两个承担责任的条件——桥方具有注意义务、 桥方能够预见船只可能撞击桥梁并导致桥梁坍塌 都已经具备。 • 桥方能够合理避免船只撞桥的损失,但没有采取 合理措施,则桥方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桥梁坍塌 对他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因承保桥方的责任 而应当赔付这种损失。
§5
职业责任保险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 : 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 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 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九江大桥坍塌 公众责任险如何赔付
2008年 6月15日,广东九江大桥因“南桂机035”运沙船撞击坍塌,造成桥 体和桥上通行车辆及人身的损害,九江大桥业主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投保了 保额为30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
分析
• 1、桥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6 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 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 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本条在法律上被称为建筑物致人损害条款,其实 际含义是:正常情况下,只要建筑物致人损害, 就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只有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 才可以不承担责任,即法律上所谓的“过错推定” 原则。根据该条,桥方佛开高速应否承担责任, 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错。
§3 产品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 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 liability ins.):是指 产品责任保险 :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 、 消费 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 依法应由 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 , 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 产品供给方 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 承 包括制造者 担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责 任保险。 任保险。
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被保险人(致害人) 保险人 第三者(受害人)
1.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 法律的健全与完善 2.补偿对象的特征 —
直接 — 被保险人 间接 — 受害人
3.承保标的特征 — 各种无形的民事法律责任 4.承保方式的特征 — 多样化(独立承保、附加承保、
组合承保) 1. 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 2. 赔案犯的处理权在法院 或执法部门 3. 保险人只具事故责任处 理参与权 4. 保险赔款非被保险人所有 而为受害人所有
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未转移的 责任事故;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事故、被保险产品自 身的损失;不按所保产品说明去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时 造成的责任事故
(二)保险费率及赔偿
1、费率因素 、 - 产品特点及对人体或财产造成的损害风险 的大小;产品数量与价格;承保的区域范围;产 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赔偿限额 的高低 2、赔偿 、 - 以所保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为基础, 而不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限内生产或销售 即采用 “事故发生制” 事故发生制”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责任范围 保险人负责承担由于各种意外的工伤事 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应由雇主对其雇员所承担 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其相关的法律费用。 下列情况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1、某巡道工在工作时被飞驰的火车撞死 2、某律师出差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
主要除外责任:战争、罢工、核风险引起 的雇员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被保险 人的雇员因自己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及 其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由 此而施行的手术所致的伤害。
没有劳动合同 能否确定雇佣关系
• 2008年3月22日一早,从事混凝土工作 的韦先生来到南宁市白沙大道蹲点找临时 工作。随后,他被一名杨姓包工头以每天 50元的酬劳,带到尧头岭一建筑工地做混 凝土工作。 • 当日上午9时许,天下起雨来,50多岁 的他按照杨某的指示,拿着石棉瓦去遮挡 厨房上的洞,不慎摔下落在灶台上,伤及 右肋。事发后,经过住院治疗康复,花费 2000多元医疗费用。
(三)的高低
(四) 赔偿 —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上限 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 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 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累计的财 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亡赔偿 限额) 3、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合成的限额
例: 有一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
年,2000.5.18. ~ 2001.5.17,如果追溯日(或 后延日)限制为3年,则: 1、在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下 保险人只对在1997.5.18.~2001.5.17.期间 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并且在2000.5.18.~ 2001.5.17. 2001.5.17.期间提出索赔的法律责任负责赔偿。 2、在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下 保险人只对在2000.5.18.~2001.5.17.期间 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并且在2000.5.18.~ 2004.5.17.期间提出索赔的法律责任负责赔偿。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责任范围 保险人承保所保产品 所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的财产 所保产品 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及 经济赔偿责任及其由此而导致的 经济赔偿责任及 法律费用。 法律费用 注意二个限制性条件: 注意 *造成责任事故的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商品 造成责任事故的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商品 *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制造、销售该产品的场所范 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制造、 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制造 围之外的地点 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其他责任;被保险人所有、照
• 工地负责方称从未雇佣过韦先生,没有签 订劳动合同,不存在雇佣关系。并且公司 对施工人员提出三项要求:一,工人入场, 需要带身份证到公司相关部门登记;二, 登记后,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三,通过 安全教育的,再领取派工单正式进行工作。 上述三项工作,韦某都没有做,因此他不 是公司的工人。 • 工地方据不承担任何费用。
(二)费率及赔偿
1、费率 - 主要以行业、工种为依据 2、赔偿 a. 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 - 确定受害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 关系 b. 赔偿限额 - 通常是规定若干个月的工资
案例 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
2001年9月30日,某货物运输公司为其雇佣的 50名驾驶员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了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是40个月工资,伤残 赔偿最高限额为48个月,月工资为2500元。投保 人按保险单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间内某日, 公司驾驶员任某驾驶的大货车运输途中发生车祸, 任某受伤,花费医疗费用10万元。之后,运输公司 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获 知运输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并已获得7万元赔付,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运输公司不服,于2002年 2月以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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